GBT14406-2011通用门式起重机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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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有范围的起升高度,其具体值视起重机系列设计的通用方法而定,与起重量有关。 注2:表中所列为起升范围常用值(必要时,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超出此限),用广在订货时应提出实际需要的起 升高度和下降深度,其实际值通常从6m始每增加2m为一档,取偶数。
4.2.6起重机各机构工作速度(单位:m/min)的名义值,一般宜在下列数系中选取: 0.63;0.8;1.0,1.25;1.6;2.0;2.5,3.2;4.0,5.0;6.3;8.0;10,12.5,1620,25;32;4050,56,63, 4.2.7起重机各机构工作速度应优先采用表6和表7中所推荐的数值。吊钩起重机的速度列于表6 抓斗、二用、三用及电磁起重机的速度列于表7。调速产品可与用户协商解决。
反比,与工作级别和工作行程度正比。 注2:地面有线操纵起重机运行的速度按低速类别取值。
GB/T 144062011
天然气标准规范范本5. 1 工作环境条件
5.1.1起重机的电源为三相交流(三相四线制),频率为50Hz/60Hz,电压≤1000V(根据需要也可为 3kV、6kV或10kV)。供电系统在起重机馈电线接入处的电压波动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土10%,起重 机内部电压损失应符合GB/T3811的规定。 5.1.2起重机运行的轨道安装应符合GB/T10183.1表2中的2级公差要求。 5.1.3起重机运行轨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由用户负责)。 5.1.4起重机安装使用地点的海拔不超过1000m(超过1000m时应按GB755的规定对电动机容量 进行校核,超过2000m时应对电器件进行容量校核)。 5.1.5吊运物品对起重机吊钩部位的辐射热温度不超过300℃的环境。 5.1.6起重机工作时的气候条件,
5.1.1起重机的电源为三相交流(三相四线制),频率为50Hz/60Hz,电压≤1000V(根据需要也可为
5.2.1起重机各机构及其布置、机构部件的构造和功能,应符合GB/T24809.5的规定。起重机的设 计、制造还应符合GB/T3811、GB6067.1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5.2.2起重机电气设备应符合GB5226.1、GB5226.2和本标准的规定。电气传动系统、电气控制系 统所涉及的元器件选用、布置以及导线敷设、辅助设施也均应符合GB/T3811一2008第7章的规定,
5.3.1起重机的起重能力应达到额定起重量。 5.3.1.1对于固定式吊具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是指吊挂在起重机固定吊具上重物的最大质量;对 于可分式吊具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是指可分吊具的质量与吊挂在起重机可分吊具上重物的最大质 量之和。
5.3.1.2对于双小车或多小车不联合作业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是指单小车所
5.3.1.3对于双小车或多小车联合作业的起重机,当拾吊重量不大于单个小车最大起重量时,其额定 起重量是指单小车所能吊起的最大起重量;当拾吊重量大于单个小车最大起重量时,其额定起重量是指 联合作业时所能抬吊的最大起重量。 5.3.2与起重机使用有关的参数,应符合4.2和用户在订货合同中提出的要求。 5.3.3对吊钩起重机,起吊物品在下降制动时的制动距离(机构控制器处在下降速度的最低档稳定运 行,拉回零位后,从制动器断电至重物停止时的下滑距离)不应大于1min内稳定起升距离的1/65。 5.3.4对吊钩起重机,当起升机构的工作级别高于M4,且额定起升速度等于或商于5m/min时要求 制动平稳,应采用电气制动方法,保证在(0.21.0)G.范围内下降时,制动前的电动机转速降至同步转 速的1/3以下,该速度应能稳定运行。 5.3.5抓斗所抓取的物料特性,应符合抓斗设计和合同约定的规定。抓斗的抓满率不应小于90%。 5.3.6起重电磁铁的吸重能力不应小于其额定值,但也不应使所属机构过载。 5.3.7 起重机的静态刚性(额定起重量和小车自重在主梁跨中或有效悬臂长度位置产生的垂直静挠度 或1与起重机跨度S或有效悬臂长度L,的比》应考虑定位精度的需要。推荐选取下述范围中的 个值,并在合同中注明: a)对低定位精度要求的起重机,或具有无级调速控制特性的起重机,采用低起升速度和低加速度 能达到可接受定位精度的起重机: f≤S/500; 使用简单控制系统能达到中等定位精度特性的起重机: f≤S/750; 需要高定位精度特性的起重机: f≤S/1000; d)有悬臂的起重机: fi≤L1/350. 注:起重机静态刚性指标应在合同中注明。 5.3.8起重机的动态刚性一般不作规定。当用户从起重机使用条件考虑对此有要求时,由供需双方 商定。 5.3.9起重机做静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25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其主梁和悬臂不应产生永久变 形。静载试验后的主梁和悬臂,当空载小车处于支腿支点位置(无悬臂时在极限位置)时,上拱最高点应 在跨度中部S/10范围内,其值不应小于0.7S/1000;悬臂端的上翘度不应小于0.7L/350。试验后进 行目测检查,各受力金属结构件应无裂纹、永久变形、无油漆剥落或对起重机的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 坏,各连接处也应无松动或损坏。 5.3.10起重机做动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1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试验过程中各部件应能完成 其功能试验,制动器等安全装置动作灵敏可靠。试验后进行目测检查,各机构或结构的构件不应有损 坏,连接处也不应出现损坏或松动。 5.3.11起重机静载试验、动载试验的载荷超载倍数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在订货合同中约定。 5.3.12起重机和小车运行速度的允许偏差为设计值的士10%(慢速时允许误差为名义值的土25%) 起升速度的允许偏差为设计值的士10%,下降速度的允许偏差为设计值的一5%~十25%, 5.3.13起重机的起升范围不应小于名义值的97%。 5.3.14吊具左右极限位置的允许偏差为士100mm。
起重机的安全与防护应符合GB6067.1.GB/T3811一2008第9章和本标准的相关规
5.4.2.2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限制器应符合GB12602的规定。 5.4.2.3对于双小车或多小车的起重机:各单小车均应装有起重量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的限制值为 各单小车的额定起重量,当单个小车起吊重量超过规定的限制值时应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联合起 吊作业时,如果抬吊重量超过规定的抬吊限制值及各小车的起重量超过规定的限制值,起重量限制器应 能自动切断各小车的起升动力源。 5.4.2.4双小车或多小车联合作业的起重机进行起吊作业时,吊点数一般不应超过三个。 5.4.2.5应设起升高度限位装置,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定的极限位置时,应能自动切断上升方向电源 此时钢丝绳在卷筒上应留有至少一圈空槽;当需要限定下极限位置时,应设下降深度限位装置,除能自 动切断下降方向电源外,钢丝绳在卷简上的缠绕,除不计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至少还应保留两离。 5.4.2.6钢丝绳的选择,应符合GB/T3811一2008中表44对安全系数的要求和GB/T24811.1的 规定。 5.4.2.7 钢丝绳的绳端固定和连接应牢固、可靠、便于检修,并符合GB6067.12010中4.2.1.5的 规定。 5.4.2.8 取物装置(如起重电磁铁、可挪斗)供电电缆的收放,应保证电缆的受力合理,且在升降过程 中电缆不应与起重钢丝绳发生接触、摩擦。
5.4.3.1起重机和小车的运行机构均应设置行程开关、正挡、扫轨板和缓冲器。 5.4.3.2反滚轮式小车应设防倾翻的安全装置。 5.4.3.3同一轨道上有两台起重机或小车时,相互间应设防碰撞装置。如需严格控制相互间距离时 宜设定距装置。 5.4.3.4起重机应设夹轨器,锚定装置或其他抗风防滑装置。小车及门架上的电气设备应设防雨罩 (设备本身已有防雨功能的可除外)
5. 4. 4 司机室
5.4.41应符合GB/T20303.1和GB/T20303.5的规定。 5.4.4.2J 应设有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讯装置。 5.4.4.3 司机室内的适当部位至少应留有一个备用插座。 5.4.4.4 应在司机方便操作的地方设置急停开关和接通、断开起重机总电源的开关(照明信号除外)。 5.4.4.5取物装置和司机室间的外廊间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小于0.4m。 5.4.4.6司机室应具有符合结构要求和操作安全的最大视野。 5.4.4.7司机室带有外平台、栏杆时,则平台、栏杆应符合5.4.5的要求,此时司机室门可向外开。
5.4.5通道与平台、栏杆、梯子
5. 4. 6. 1 电气保护
起重机应有以下电气保护: 电动机保护:电动机应具有过电流、内设热传感元件、热过载这三种保护中的一种或一利 的保护功能。具体选用应按电动机及其控制方式确定; 线路保护,所有外部线路都应具有短路或接地保护:
C 失压保护:当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及不宜自动并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处于断电状态; 零位保护:起重机各机构应设有零位保护; e) 错相和缺相保护:当错相和缺相会引起危险时,应设错相和缺相保护; 超速保护:电控调速的起升机构、行星差动起升机构应设超速保护; 失磁保护:能耗制动的调速系统,或有因失磁而重物下坠导致安全事故可能的系统,应设失磁 保护; h 超载保护:起升机构均应设超裁保护,
5.4.6.2联锁保护
起重机应有以下联锁保护: a 涉及人身安全的通道门应装设门开关(电气联锁保护装置)。当任何一个门打开时,应断开起 重机相应机构的电源; b) 起重机要求多点操纵时,各操作点之间应相互联锁,保证任一时刻只有一个操作点处于工作 状态下,每个操作点均应设置紧急断电装置; c 起重机抗风防滑装置应与运行机构联锁: 对于双小车或多小车的起重机应根据各种特定的使用工况,在电气设计上对各机构设置联锁 保护。
5.4.8防护和警示、报警
5.4.8.1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旋转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等,应装设防护罩; 如无加防护罩的可能时,应设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5.4.8.2宜在起重机的入口处,设置登机信号。 5.4.8.3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 禁站人”等。在起重机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应符合 GB2893和GB15052的规定。 5.4.8.4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中可能触及的带电裸露部分,应有防止触电的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 示牌。 5.4.8.5起重机的总高度大于30m,且周闺无高于起重机最高点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在其端部和 顶部装设障碍灯。 5.4.8.6起重机应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况的信号,必要时还应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 5.4.8.7应装设起重机运行声光报警器。
重机工作时产生的噪声,在无其他外声干扰的情况下,在司机操作位置处测(闭式司机 声不应大于85dB(A)。
优究选用特合下列标雅的电动机:JB/15870、JB/17076、JB/17077、JB/T7078、JB/T7842 JB/T8955、JB/T10104、JB/T10105JB/T10360。视需要也可选用符合GB/T21972.1的变频电动机 或符合GB/T21971的多速电动机
用于多层卷绕时,应采用符合GB8918中的钢芯钢丝绳;对于钢丝绳韧性要求较高的起重机应 先采用符合GB8918中的纤维芯钢丝绳:基他情况宜用不低于GB/T20118要求的钢丝绳,
5.5.3水平反液轮轴
5. 5. 4 制动器
应优先选用符合如下标准的制动器:JB/T6406、JB/T7019、JB/T7020、JB/T7685。
5. 5. 5 联轴器
5.5.6减速器和齿轮传动
5.5.7.1铸造滑轮的结构型式宜符合JB/T9005(所有部分)的规定,铸造卷筒的结构型式宜符合 TB/T9006(所有部分)的规定。 5.5.7.2双腹板压制滑轮宜符合JB/T8398的规定,焊接滑轮宜符合JG/T5078.1的规定;焊接卷筒 的结构型式一般为短轴式,可以用卷简联轴器与减速器连接。
云选用符合GB/T1005.110051.12—2010
应优先选用符合JB/T6392规定的车轮,
5. 5. 10 缓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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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起重电磁铁
应优先采用符合JB/T10730规定的直流起重电磁铁,
5. 5. 13遥控装置
起重机的无线遥控装置除应符合JB/T8437的规定外,还应符合5.4.4.4要求。地面有线控制装 置,应符合5.4.4.4的要求
1.1焊缝外观检查不得有目测可见的裂纹、气孔、固体夹杂、未熔合和未焊透等缺陷。 1.2主梁、支腿和下横染受拉区的翼缘板和腹板的对接焊缝表面质量应达到GB/T19418 ,焊缝内部质量应进行无损探伤。射线探伤时不应低于GB/T3323中规定的质量等级Ⅱ;走 时不应低于JB/T10559中的1级
5. 6. 2 螺栓连揭
钢结构采用高强度螺栓完成构件间的连接时,其连接接头应符合JGJ82的规定。大六角头高强度 螺栓接头所用螺栓、螺母、垫圈及其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GB/T1228、GB/T1229、GB/T1230、 GB/T1231的规定。扭剪型高强度螺栓接头所用的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符合 GB/T3632的规定。
5.7.1主梁应有上拱度,悬臂应有上翘,并应满足5.3.9的要求。 5.7.2主梁在水平方向产生的弯曲:正轨箱形梁和半偏轨箱形梁,不应大于S1/2000(S1为两端始于 第一个大肋板或节间之间的实测长度,在离上翼缘板约100mm的大肋板或竖杆处测量)。最大不得超 过20mm。当G.≤50t时,只能向走台侧凸曲,偏轨箱形梁、单腹板梁及桁架梁最大不得超过15mm 并应满足小车轨道的各项要求(见5.7.7)。
于1.2t(见图3)
0.7.5箱形梁腹板的垂直偏斜h≤ H/200(见图5),此值应在大肋板或节点处测量。 5.7.6架梁杆件的直线度△/≤0.0015a(见图6)
7.7小车轨道一般宜用整根钢轨(将接买焊为一体),钢轨的接买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接头处钢轨头顶部的垂直错位值Hr≤1mm、水平错位值Hs≤1m如,应将错位处以1:50的 斜度磨平(GB/T10183.1中表6)钢轨接头构造公差,见图7; b 连接后的钢轨项部在水平面内的直线度6,在任意2m测量范围内不应大于1mm。即 GB/T10183.1表3中2级公差,见图8; c)不采用焊接接头的轨道也应符合.上述a)、b)的要求,但头部间隙不应大于2mm; d 小车钢轨上任一点处,轨道中心相对于承轨梁腹板中心的位置偏移量K≤0.5tm (GB/T10183.1表3中的2级公差),见图9(含焊接型T形钢); e 对正轨箱形梁及半偏轨箱形梁的小车轨道,当不采用焊接方法时,接缝应放在肋板上方,允差 不应大于10mm; 一 对正轨箱形梁及半偏轨箱形梁的小车轨道,两端最短一段钢轨长度不应小于1.5m,并在端部 加施焊挡铁 轨道底面与承轨梁翼缘横隔板处应接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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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小车轨距S≤16m时(见图10),轨距S的公差A不应超过下列
当轨道长度>19.5m时,A为mm。 偏轨箱形梁、单腹板梁及桁架梁等其他梁时,A为±5mm(GB/T10183.1表3中的2 差,)见图11。
5.7.9小车轨道上任点处,在与之垂直的方向上,相对应的两轨道测点之间的高度差E
5.7.9小车轨道上任点处,在与之垂直的方向上,相对应的两轨道测点之间的高度差E (GB/T10183.1表3中的2级公差,见图11)应符合下列要求: S≤2m时,E=4.2mm S>2m时,E=2.0Smm,且E≤8mm;S单位为m
三轨道上任点处,在与之垂直的方向上,相对应的两轨道测点之间的高度差E 3.1表3中的2级公差,见图11)应符合下列要求: 时,E=4.2mm 时,E=2.0Smm,且E≤8mmS单位为m
5.7.10非单主梁起重机,小车轨道上任一点处,车轮接触点高度差△h,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GB/T10183.1表3中的2级公差,见图12):
机距S≤2m时,Ah,=2
单位对m 7.11单主梁同一横截面上轨距的偏差(见图13)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主车轮轨道中心线与垂直反滚轮轨道中心线间,水平方向的轨距S。的偏差A,二+。mm; b)主车轮轨道面与垂直反滚轮轨道面,垂直方向轨距S的偏差A=mm; 主车轮轨道中心线与上水平反滚轮轨道面,水平方向轨距S。的偏差A。==mm d)主车轮轨道中心线与下水平反滚轮轨面,水平方向距离Sa的偏差Ad=士3mm; e)主车轮轨道面与下水平反滚轮轨道中心间,垂直方向轨距S。的偏差A。=二mm 主车轮轨道面与上水平反滚轮轿道
5.7.12刚性支腿与主梁在跨度方向的垂直度,一般应为h,≤H,,/1000,见图14。
5.8.1制动轮和制动盘的安装
安装后,应保证其径向圆跳动不应超过表8规定的值;制动盘安装后,应保证其盘端面跳动 9规定值。
5. 8.2车轮的安装
应保证基准端面上的跳动不应超过表10规定
5.8.3传动链连接件的安装
5.8.4起重机跨度的构造公差
平导向轮在垂直于轨道方向上的轴线倾斜度公差αF,水平导向轮在沿轨道方向的轴线倾斜 公差βBF,水平导向轮底面至轨道上平面高度hs的公差△hz(GB/T10183.1中表4的2级公 ,见图17。弧面水平导向轮或QU型轨道可不考虑αF的影响。
水泥标准规范范本3.6双主梁小车车轮和起重机车轮、导向轮的
5.8.6.1带轮缘车轮中心的跨度公差A(GB/T10183.1表5、表4的2级公差),见图18
5.8.6.1带轮缘车轮中心的跨度公差A(GB/T10183.1表5、表4的2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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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S≤2m时,A=±2mm
S>26m时,A=±10mm 相对差10mm。 重机及小车运行机构的车轮基距e(或8轮和8轮以上的最上层运行平衡架轴间水平距离 差△e(GB/T10183.1中表4、表5的2级公差),见图19
5.8.6.2起重机及小车运行机构的车轮基距e(或8轮和8轮以上的最上层运行平衡架轴间水平距离 为e)时的公差△e(GB/T10183.1中表4、表5的2级公差)建筑技术交底,见图19
小车和起重机:e≤3m时Ae=士4mm;e>3m时△e=士1.25emm,e单位为m。 8.6.3带轮缘车轮的水平偏斜△F(GB/T10183.1中表5、表4的2级公差),见图20
小车和起重机:对带轮缘车轮△F≤0.5emm,e单位为m。 5.8.6.4车轮接触点高度公差△h.(GB/T10183.1中表4、表5的2级公差),见图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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