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3920-2020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正式版OC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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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省标住宅设计标准2020版,2021年7月1日实施;正文+条文说明,正版规范扫描件,内容全面;
自制规范各章书签,方便查阅1.0.1 为保障江苏省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江苏省住宅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绿色、美观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汀苏省城市、建制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设计和建设。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150m 以下的高层住宅,除应执行本标准中高层住宅的全部相关规定外,还应执行本标准中建筑高度在100m 以上高层住宅的特殊规定。
1.0.3 住宅设计必须贯彻国家及江苏省的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等指导思想, 实现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供居住者进入单元公共人口使用的空间。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2的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3且不超过 1/2的空间
2.0.25架空层elevated storey
综合管廊标准规范范本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敲空间层
住宅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住宅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2.0.28层高storey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 对于平屋面,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 上表面)的高度:对于坡屋面,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 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之间计 算的垂直距离。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含装修)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 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30净宽(深)
singleroom apartment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一间兼起居室的卧室、厨房或简 易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不同使用空间组成的住宅,每套住房仅 供一人或一对夫妇居住使用。
地上建筑层数不大于三层的住宅
地上建筑层数大于三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
地上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
2.0.35跃层式住宅
35跃层式住宅duplexapartm
2.0.36安全出口saletyexit
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人口或直通室内 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楼梯周边没有墙体、门窗或其他建筑构配件分隔的楼梯,火 灾发生时,它不能阻止烟、火的蔓延,不能保证使用者的安全, 只能作为楼层空间的垂直联系
楼梯四周有一面散开,其余面为具有相应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实体墙或外门窗(洞口)围护的楼梯间。
2.0.39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人的楼 梯间
在楼梯间人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敲式阳台或听廊(统称 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 灾时的烟和热气进人的楼梯间。
.41成品住房finishedbuilding
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 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 住房
2.0.42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assemblyoccupancyb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 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 不大于300m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 用房
2.0.44保障性住房indemnificatoryhousing
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为本地区低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提供的住房。
butdoor air system
由风机、净化等处理设备及其部件组成,将新风送人室内, 并将室内空气排至室外的通风系统。
排水横支管布置在本层,器具排水管不穿楼层的排水方式。
3.0.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保障居 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充分考虑当地土地资源,经济 合理和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0.2住宅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者生活习俗和居任习惯,提 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因地制宜传承地域建筑文化,营造 捷、舒适、具有地方特色的居住空间
用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 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
3.0.4住宅设计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声环境 室内空气质量等环境要求。住宅布局高应功能合理,方便使用, 有利安全防卫、卫生防疫和组织管理
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推厂装配式住宅、工业化建 技术和模数协调技术,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住宅建设的 品质、高质量发展。
3.0.8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性能要求
3.0.8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性能要求
3.0.13住宅设计和建设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
3.0.14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安全、绿色、 健康、防火、抗震等要求,并根据住宅及居住者的现有状况和使 用条件采用适宜的适老化改造技术。
健康、防火、抗震等要求,并根据住宅及居住者的现有状况和使 用条件采用适宜的适老化改造技术。 3.0.15住区设计应选取符合条件的建筑预留移动通信基础设 施,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提供电力引入、 管道接入、防雷接地条件。 3.0.16住区内各类管线应与城市市政管线相衔接,符合管线工 程的相关管理规定,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并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3.0.17住宅设计宜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住宅 项目设计、建设、运维的全过程精细化设计和管理
4.1.1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住区人口规模,统一规划各项 能设施,因地制宜地综合开发利用土地
1交通组织宜人车分流。 2机动车停车配置数量应综合考虑当地发展水平、住区所 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等因素,并符合所在地城市的相关 规定。 3住区内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无障碍机动车位不应少 于总车位数的0.5%。 4应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位置,并配套一定数 量的充电设施。宜在住区主要出人口附近设置共享非机动车停 车区。 5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冲段。缓冲 段应从车库坡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距离小区内车行道路不应 小于5.5m,汽车坡道直接连接城市道路时候,距离城市道路红 线不应小于7.5m。 6地下机动车库坡道贴住宅时,应采取隔声、降噪、减 振措施
4.1.3住区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区内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通行要求,并满 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相关要求。
2当低层、多层任宅受地形条件限制,搬家、救护车等车 辆无法直达住宅单元门厅时,停靠点与单元门厅之间的直线距离 不应大于80m,并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4.1.4住区设计宜结合总平面布局合理设置架空层,改善住区 环境。 4.1.5住区场地竖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土方平 衡、管线综合、园林景观、城市规划等相关要求,合理设置场地 标高,并应符合《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相关 规定。 4.1.6住区内应合理组织排水,满足住宅建筑防洪防涝要求。 地下车库入口处应设置反坡。反坡高度最高点低于车库入口附近 道路标高200mm时,应设置挡水设施。 4.1.7住区地下空间开发宜与相地块及周边商业设施统筹考 虑,并符合下列规定: 1住区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的相关要求。当地块周边为大型商业和地下公共交通设施 时,宜整体开发和复合利用。 2街区式居住用地地下空间宜相互连通,提高地下空间使 用效率。 4.1.8住区管线综合设计及地下车库顶板的覆土深度设计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工程管线综合设计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 划规范》GB50289的相关规定。 2小区内地下车库覆王深度应满足管线设计、海绵城市建 设等相关技术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3利用建筑屋顶设置绿化的覆土深度应满足养木、灌术、 草自然生长的需要。
辆无法直达住宅单元门厅时,停靠点与单元门厅之间的直线距离 不应大于80m,并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4.1.4住区设计宜结合总平面布局合理设置架空层,改善住区 环境。 4.1.5住区场地竖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土方平 衡、管线综合、园林景观、城市规划等相关要求,合理设置场地 标高,并应符合《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83的相关 规定。 4.1.6住区内应合理组织排水,满足住宅建筑防洪防涝要求。 地下车库入口处应设置反坡。反坡高度最高点低于车库入口附近 道路标高200mm时,应设置挡水设施。
4.1.4住区设计宜结合总平面布局合理设置架空层,改善住区 环境。 4.1.5住区场地竖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土方平 衡、管线综合、园林景观、城市规划等相关要求,合理设置场地 标高,并应符合《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相关 规定。
地下车库入口处应设置反坡。反坡高度最高点低于车库入口附近 道路标高200mm时,应设置挡水设施
虑,并符合下列规定: 1住区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的相关要求。当地块周边为大型商业和地下公共交通设施 时,宜整体开发和复合利用。 2街区式居住用地地下空间宜相互连通,提高地下空间使 用效率,
1居住区工程管线综合设计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 划规范》GB50289的相关规定。 2小区内地下车库覆王深度应满足管线设计、海绵城市建 设等相关技术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3利用建筑屋顶设置绿化的覆土深度应满足养木、灌木、 草自然生长的需要
4.2.1任区景观环境设计应结合项目息体规划进行专项设计, 综合考虑各类景观环境要素,优化场地风环境、声环境、光环 境、热环境、空气质量、视觉环境和嗅觉环境等,并提供相应的 配套设施。
4.2.2住区景观环境设计应充分调查场地资源,尽可育
4.2.5住区内植物配置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
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乡土植物为主,合理组织空间,做到疏密有致、起 伏错落、四季分明不应使用有毒、有刺、有异味的植物。 2道路绿化配置应兼顾生态、防护、遮阴和景观功能,并 根据道路的等级区别设计。 3植物配置不应影响住区道路交叉口的行车视线安全。 4地面停车场宜结合停车位间隔种植具有遮阴功能的植物, 并满足停车位高度要求。 5乔木配置不宜影响住户的采光、通风与日照。 4.2.6屋顶绿化种植应符合《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 的相关规定。
4.2.7建筑外墙、围墙、围栏、棚顶、车库出入口等部
合景观设计合理采用垂直绿化。垂直绿化宜以地栽、容器栽植藤 本植物为主。
4.2.8景观绿地内宜结合绿化维护设置取水点,取水点的间距 不宜天于60m,住宅单元出入口宜结合物业管理要求设计保洁取 水点,并设置污水排水口
不宜大于60m,住宅单元出入口宜结合物业管理要求设计保洁取 水点,并设置污水排水口 4.2.9住区室外活动空间应兼顾居民不同功能及不同年龄层次 更用需求进行整体设计,合理设置健身、游憩、休闲、娱乐及文 化设施,并满足安全、日照、通风、防滑、无障碍等要求。
水点,并设置污水排水口 4.2.9住区室外活动空间应兼顾居民不同功能及不同年龄层次 使用需求进行整体设计,合理设置健身、游憩、休闲、娱乐及文 化设施,并满足安全、日照、通风、防滑、无障碍等要求。 4.2.10室外老年人活动场地应动静分区明确,并符合下列 规定: 1 场地布局宜区分群体空间、成组空间以及个人活动空间 2 场地内无障碍系统应与主要通道无障碍衔接。 3景观家具应符合老年人特点,并方便老年人使用。 4.2.11住区景观道路设计应安全舒适、尺度合理,并符合下列 规定: 1景观道路最小纵坡坡度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坡度 不宜天于8%;供轮椅通行的景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 2住区内主要道路及出入口应便于轮椅通过,其宽度,坡 度及面层材料的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CB50763的相 关规定。 3住区内宜设置专用环形健身慢行道,健身慢行道宽度不 应小于1.25m。健身慢行道面层宜采用弹性减振、防滑和环保的 材料。 宝
4.2.10室外老年人活动场地应动静分区明确,并符合
4.2.12住区室外场地铺装宜采用透水、表面平整耐磨的环保防
4.2.13室外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区内设置有无障碍停车位的停车场,应有明显指示标 志,无障碍停车位应靠近建筑物出人口处,与相邻车位之间留有 轮椅通道,其宽度不小于1.2m。 2宜选用保水、透水、材料形成生态停车场,采用生态植
草砖、蜂巢植草格等时,其镂空面积比不应低于40%。基层及 面层均应满足场地相应车辆的承载需求,
、蜂果植草格等时,其镂空面积比不应低于40%。基层及 均应满足场地相应车辆的承载需求。 14住区内场地及道路应结合雨水基础设施设计,并符合江 及当地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定
4.3.1住区配套服务设施应遵循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 展、平疫结合的原则,并根据居住人口和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分 级设置。
4.3.2住区应根据规划要求合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和服务用
活动用房、停车等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设施,并与住区规模及周 边的生活配套设施相匹配
4.3.3住区应根据人口规模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家养
服务用房宜根据住区规模分级设置,宜按照不少于每百户 20.0m(建筑面积)设置,并符合当地的规定
4.3.4住区主要出人口宜综合考虑门卫值班、住区人车无接触 通行、快递存储、物业管理等要求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4.3.5住区应设置电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预留充电设施,并 符合江苏省及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4.3.6保障性住房宜在室外场地集中设置电动三轮车等较大电 动非机动车停车区。
4.3.6保障性住房宜在室外场地集中设置电动三轮车等
4.3.7电动汽车停车场(库)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文件及当
4.3.7电动汽车停车场(库)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文件及当 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
急、防灾物资用房、空间或设施,并满足下列要求: 1宜结合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应急设施存放空间,包括微型 消防站、社区急救包、应急担架等功能设施
2宜结合地下空间合理存放防灾储备物资。 3地下车库出人口宜设挡水设施或在附近预留应急防汛物 资存储空间。
4.4.1住区标识系统应进行专项设计,且应与住区的规划、设 计、建设同步实施。 4.4.2住区标识系统应包括导向标识、无障碍标识、消防安全 标识等系统,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4.3住区标识系统应覆盖小区各出人口、道路和交通、环境 景观、建筑单体及地下空间等部位,并与整体环境相协调。 4.4.4住区标识系统设置应位置恰当,综合考虑使用者需求 具备系统性、协调性、醒目性、准确性、识别性、适老性。 4.4.5住区内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时,应设置完整、连续的安全 警示标识。
4.4.6住区道路及场地的标识应具有良好的夜间导视
在单元入口、活动场地、园林水域、高差变化处等部位提高夜间 照度。
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 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3m,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 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 5.1.3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应合理高效,居住活动流线顺畅 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 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5.1.3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应合理高效,居住活动流线顺畅 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 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5.1.4住宅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
5.1.5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玄关),宜设置更衣、换 鞋、收纳等功能设施
5.1.5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玄关),宜设置更
5.1.6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 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 采取措施,且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5.2.1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80m,其使用面积不应 小于9.00m。 5.2.2单人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 于5.00m。
5.2.1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80m,其使用面积不应 小于9.00m。 5.2.2单人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2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 于5.00m
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
5.3.1起居室(厅)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80m,并宜与套型 建筑面积匹配,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 5.3.2起居室(厅)内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 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5.3.3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 间,起居室(厅)内侧设置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的使用面积 不宜大于10m
5.4.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 积不应小于5.0m:保障性住房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0m。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单室套住宅套型 使用燃气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使用非燃气的厨房 厨房操作面净长不宜小于2.10m。 5.4.2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人口处,可利用散开外廊、凹 槽等进行采光通风。 5.4.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吸油烟机、燃气热水 器(热水锅炉)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设计。 厨房吸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连通。
5.4.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
5.4.5除五层以下和建
1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 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2当设置竖向排气道时,应设置防火止回阀,并应在出屋 面排气道顶部安装无动力风帽(或有动力风帽)。 3吸油烟机排气管道和燃气热水器排气管应分别设置。 5.4.6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 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1.90m,通道净宽不应小 于0.90m
5.4.7厨房宜设置服务阳台。设污洗池时宜设在服务阳
5.4.8有条件时,住宅厨房宜满足老年人使用需求,方便轮椅进 人和操作,设置可调节操作台面、升降吊柜、推拉门等活老化设施。
5.5.1卫生间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整体设计,应至小
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除单室套外,当 套型仅设置一个卫生间时,卫生间应采用分离式布置形式。 不同洁具组合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时不应小 于3.00m。 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3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 4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单设淋浴器时不应小 于1.20m。
1住宅套内仅设一个卫生间时,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卫生间 应直接对外采光、自然通风;单室套及寒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宜直 接对外采光、通风。
2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 光、自然通风。 3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 条件。
光、自然通风。 3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 条件。 5.5.3未设置前室的卫生间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布置 更器的卫生间门不应开向厨房。 5.5.4卫生间与卧室之间不宜采用错层布置 5.5.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卫生间排水横管不得穿越楼板进人下层住户空间,宜采用不 降板同层排水方式。 5.5.6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 亍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5.7卫生间应有防水、防潮和防滑措施。卫生间的楼地面应 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淋浴区墙面、地面应设 置防水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5.8卫生间宜在坐便器和淋浴位置的墙面或地面预留安装扶 手的空间,宜增大坐便器和淋浴空间
5.5.3未设置前室的卫生间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月
5.5.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卫生间排水横管不得穿越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空间,宜采用不 降板同层排水方式。
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5.7卫生间应有防水、防潮和防滑措施。卫生间的楼地面应 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淋浴区墙面、地面应设 置防水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5.8卫生间宜在坐便器和淋浴位置的墙面或地面预留安装扶 手的空间,宜增大坐便器和淋浴空间
5.6.1住宅套内应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柜),储藏 空间应进行集药化整体设计,并满足下列要求: 1套型人口处宜设储藏空间,满足更衣、收纳等功能。入 口处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40m,净宽不宜小于0.80m。 2卧室内的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60m。 3套内宜综合利用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设置分类储藏 空间。
4套内陷藏至使用面积不直小.80m 5.6.2设于底层、靠外墙或贴邻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 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5.6.3有条件时,住宅套内宜设置家政间
5.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5.7.2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
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 措施。
5.7.6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平台或空调室外机搁板应
做有组织排水,并应有防水措施。 出平台门的上部应设宽度不小于门宽、进深不小于1.00m 的雨篷。
5.7.8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宜设置防止雨雪进
5.7.9开散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且不应与屋面 雨水管共用排水立管。
5.7.9开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且不应
5.7.10住宅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设有洗衣设备时,应设置洗衣机排水管及排水接口。 开敲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洗衣机位置应有防雨措施, 楼地面构造及配水点所在墙面应有防水措施
5.8.1普通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不应高于3.00m。低层 住宅、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及集中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层高不 应高于3.60m。 5.8.2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 高不应低于2.20m,且该区域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 的1/3。 5.8.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 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8.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8.5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 实内净高不应低王200m并应满足相关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
5.8.1普通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不应高于3.00m。低层 住宅、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及集中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住宅,层高不 应高于3.60m。 5.8.2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 高不应低于2.20m,且该区域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 的1/3。
5.8.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
1地下、平地下室作储藏室、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时,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00m,并应满足相关设备用房的净高要求。 2住宅地下、半地下室作汽车库时,应符合《车库建筑设 计规范》JGI100的相关规定。 3住宅建筑底层作为休闲活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不应低于 3.60m,且梁底净高不应低于3.00m。 4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公共走 廊的净高不宜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住宅底层设置汽车位时,应预留安装设备管线的空间,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9.1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进入楼电梯等公共部位的 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外门上方 应设雨篷。 5.9.2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户门(可向 内开启)上端不应设气窗,向外开启的户门及窗不得碍交通及 相邻套型门、窗的开启。
5.9.1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进入楼电梯等公共部位的 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外门上方 应设雨篷。
5.9.2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户门(可向 内开启)上端不应设气窗土地标准,向外开启的户门及窗不得妨碍交通及 相邻套型门、窗的开启。 5.9.3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9.3的规定
表5.9.3门洞口最小尺寸
注:洞口两侧地面(楼面)有高低差时,以较高一侧的地面(或楼面)为起算高度。 此处门洞宽度和高度为洞口结构面尺寸。
5.9.4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 不小于0.02m的固定通风口(含通风槽)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 0.03m的缝隙
5.9.5窗外没有阳台(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
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1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 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 算不应低于0.60m。 3若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底距窗台面的 争高低于0.9m时,开启扇窗洞口处应设防护设施。其防护高度 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并应贴窗设置。 5.9.7住宅底层的外窗、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开向公共 部位、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防火标准规范范本,应采取安全防卫措施。 5.9.8住宅外窗应符合《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 程》DGJ32/J157的相关要求。优先采用一体化集成系统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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