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10075-2019 绿色建材评价 机械式停车设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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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 100752019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评价要求 2 评价方法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新机器可再 义和计算方决
Scope Normativereferences Terms and definitions Assessmentrequirement Assessmentmethod AnnexA(informativeannex Definition and calculation of new machine
吊环标准Scope Normativereferences Terms and definitions Assessmentrequirement Assessmentmethod AnnexA(informativeannex Definition and calculation of new machine
T/CECS10075—2019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按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7年第三批产品标准试点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标协字【2017J034号)的要求制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绿色建筑与生态城区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宁波邦达智能 停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汇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岩智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城运控股 有限公司、智慧互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深圳精智机器有限公司、广州广日 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是五度空间立体车库及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志泰立体车库有限公司、北京中铁建建筑科技有 限公司、北京四季快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有限公司、施瑞克(北京)电气自动化技 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浙江诺力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巨人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高科物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邦智能车库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上通泊车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东方华宸智能 装备有限公司、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山东九路泊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宝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炎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敬疆、刘慧彬、钟海见、朱建华、马景山、罗晓青、肖树坤、闫军、林伟通、张文华、 黄波、姜渭、余婷、汪进、粟建文、刘维军、刘矿、王凯、夏健鸣、李俊、韦亮、俞天明、刘琪、史和庆、陈全有、 胡玉庆、汪运建、陈金水、李国明、徐汪伟。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赵霄龙、蒋荃、任俊、兰明章、王新祥、李美利、赵立群、曹杨、王智、李昶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式停车设备评价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评价要求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GB/T26476定义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绿色建材评价
T/CECS10075—2019
署可再利用率的定义和评
A.1.1再利用的评价指标
机器零部件和用品再生利用的评价指标,包括下列四项: a)解体性:可将零部件、用品拆卸下来的特性; b)分离性:可将零部件分离成单体原料的特性; c)识别性:原料的材质可判明的特性; d)再利用性:原料、零部件、液体可再利用的特性
A.1.2可再利用评价指标的判断标准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新机器可再利用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
A.1.2.1计算可再利用率时,将再利用分为下列两种类型: a) 作为原材料再利用(Mrc); b) 作为热能再利用(Trc); A.1.2.2 可再利用评价指标的判断标准如下: a) 可解体:可用常规工具、设备能将零部件拆卸下来; b) 可分离:可用常规工具、设备能将零部件分离成单体原料; c) 可识别:包括目视,能判明原料的材质; d)再利用性:符合表A.1所列A、B、C之一的铁路标准,即为可再利用:符合D的,为不可再利用
表A.1再利用性的判别
A.2可再利用率计算方法
A.2.1可再利用的零部件
按解体性评价→分离性评价→识别性评价→再利用性评价→可再利用的零部件顺序确定可 的零部件。
A.2.2可再利用率的计算
管件标准可再利用率按式(A.1)或式(A.2)计算:
式中: n 可再利用率; G—整机质量,单位为千克(kg); G—可再利用零部件的质量,单位为千克(kg); G 不可再利用零部件的质量,单位为于克(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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