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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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 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 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 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 定和做法,有关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于2019年10月31 日前报送财政部。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 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 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 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 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 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 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 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在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定期或者适时评 古其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 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五、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 功能。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应当 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向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所有依法 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 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 活动。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 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为便于供应商提前了 解采购信息,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采购意向公 开(涉密信息除外)。自2020年起,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 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预算单位采 购意向公开。 六、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 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研究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 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 权服务。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 制度,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 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 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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