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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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完整版,CJJ 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脱色沥青与各种颜色石料或树脂类胶结料、色料和添加剂等 材料在特定的温度下拌合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度和路用性能的新型 沥青混凝土路面
具有减低轮胎和路面摩擦产生的噪声功能的路面。
电缆标准能使降水通过空隙率较高、透水性能良好的道路结构层 路面。
3.1.1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 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十路、次十路和支路四个等 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 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 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 入口。 2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 主十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于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 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 路相连接,应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3.1.2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 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3.1.3当道路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专用道路使用时 除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专用道路及通行 车辆的特殊要求。 3.1.4道路应做好总体设计,并应处理好与公路以及不同等级 道路之间的衔接过渡。
3.2.1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
3.2.2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6倍。 3.2.3在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 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7倍。 3.2.4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倍~0.7倍。
3.3.1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3.3.1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
注:1总长: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2总宽: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3总高: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前悬: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轴距: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分别为 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中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后悬: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3.3.2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廊尺
1总长: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 缘的距离; 2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 3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项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 至地面的高度。
3.4.1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 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3.4.1)。顶角抹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 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W)。
3.4.2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3.4.3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道路最小净高
3.4.4对通行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双层客车等其他特种车辆 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车辆通行的要求。 3.4.5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 的衔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 设施。
3.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 速路、主于路应为20年:次于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 ~15年。
3.5.2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21
表3.5.2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年)
3.5.3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表3.5.3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注: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 予以调整。
3.6.1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载100kN为标准轴 载。对有特殊荷载使用要求的道路,应根据具体车辆确定路面结 构计算荷载。
构计算荷载。 3.6.2桥涵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 范》CJ11的规定。
3.7.1道路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标准进行 设防。
3.7.1道路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标准进行
3.7.2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
对城市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 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 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且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 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且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白年一遇 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3.7.3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 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提出工程 和管理措施,保证道路的安全运行。
3.7.3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
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提出工程 和管理措施,保证道路的安全运行。
4.1.1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的路段、分合流区、交织区段及互通式立体交叉 的匝道,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分析,使其全线服务水平均衡 一致。 2主干路的路段和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 应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3次干路、支路的路段及其平面交叉口,宜进行通行能力 和服务水平分析。 4.1.2交通量换算应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种车辆的换算 系数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4.1.2交通量换算应来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种车辆日 系数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车辆换算系数
4.2.1快速路应根据交通流行驶特征分为基本路段、分合流区 和交织区,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2.2.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 力应符合表 4.2.2的规定。
2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
4.2.3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
表4.2.3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1双向四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为40000pcu~80000pcu。 2双向六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为60000pcu~120000pcu。 3双向八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为100000pcu~160000pcu。
4.3.1其他等级道路根据交通流特性和交通管理方式,可分为 路段、信号交叉口、无信号交叉口等,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 力和服务水平。 4.3.2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 能力应符合表 4. 3. 2 的规定
3.2其他等级道路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
4.3.3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3.3的规定,新建 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
表4.3.3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
4.3.4无信号交叉口可分为次要道路停车让行、全部道路停车
4.3.4无信号交叉口可分为次要道路停车让行、全部道路停车 让行和环形交叉口三种形式。次要道路停车让行交叉口通行能力
应保证次要道路上车辆可利用的穿越空档能满足次要道路上交通 需求。
4.4.1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 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600veh/h~1800veh/h;当无 分隔时,应取1400veh/h~1600veh/h。 4.4.2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 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000veh/h~1200veh/h:当无分隔 时,应取800veh/h~1000veh/h。 4.4.3信号交叉口进口道一条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取为 800veh/h~1000veh/h 4.4.4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4.4的规定,设 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4.4路段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
4.4.5交支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设计时宜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4.5交叉口自行车道服务水平分级
4.5.1人行设施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4.5.1的规定。行人较多的重要区域设计通行能力宜采用低值, 非重要区域宜采用高值。
人行设施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
4.5.2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5.2的规定,设计时宜
4.5.2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5.2的规定,设计时宜 采用三级服务水平。
表4.5.2,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
5.1.1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 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 5.1.2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 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 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城市建成区道路不 宜分期修建。 5.1.3改建道路应采取工程措施与道路交通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布设横断面。
5.2.1横断面可分为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四幅路及特殊
5.21横断面可分为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四幅路及特殊 形式的断面(图 5. 2. 1)。
形式的断面(图5.2.1)
形式的断面图5.2.1
图5.2.1横断面形式
5.2.2当快速路两侧设置辅路时,应采用四幅路,当两侧不设 置辅路时,应采用两幅路。 5.2.3主干路宜采用四幅路或三幅路;次干路宜采用单幅路或 两幅路,支路宜采用单幅路。 5.2.4对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横断面布置应结合公交专用 车道位置和类型全断面综合考,并应优先布置公交专用车道。 5.2.5同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形式的横断面。当道路横断面变 化时,应设置过渡段。 5.2.6桥梁与隧道横断面形式、车行道及路缘带宽度应与路段相同。 5.2.7特大桥、大中桥分隔带宽度可适当缩窄,但应满足设置 桥梁防护设施的要求
5.3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5.3.1横断面宜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 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特殊断面还可包括应急车道、路肩和排
2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一条机动车道最小宽度
2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 单幅路及三幅路采用中间分隔物或双黄线分隔对向交通时,机动 车道路面宽度还应包括分隔物或双黄线的宽度。 5.3.3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
2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应小 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m。 3.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 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m,双向不宜小于4.5m。 5.3.4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5.3.4)
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 置无障碍设施。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人行道最小宽度
2绿化带的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 设计规范》CJJ75的相关要求。 3设施带宽度应包括设置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 号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的要求,各种设施布局应综合考 虑。设施带可与绿化带结合设置,但应避免各种设施与树本 间的扰,
5.3.5分车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车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车带按其在横断面中的不同位置及功能,可分为中间 分车带(简称中间带)及两侧分车带(简称两侧带),分车带由分隔 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图5.3.5)。
2分车带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图 5.3.5分车带
表5.3.5分车带最小宽度
2两侧带分隔带宽度中,括号外为两侧均为机动车道时取值;括号内数值为 一侧为机动车道,另一侧为非机动车道时的取值; 3分隔带最小宽度值系按设施带宽度为1m考虑的,具体应用时,应根据设 施带实际宽度确定。 3分隔带应采用立缘石围砌,需要考虑防撞要求时,应采 用相应等级的防撞护栏。 5.3.6当快速路单向机动车道数小于3条时,应设不小于3.0m 的应急车道。当连续设置有困难时,应设置应急停车港湾,间距 不应大于500m,宽度不应小于3.0m。 5.3.7路肩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边沟排水的道路应在路面外侧设置保护性路肩,中 间设置排水沟的道路应设置左侧保护性路肩。 2保护性路肩宽度自路缘带外侧算起,快速路不应小于 b.75m;其他等级道路不应小于0.50m;当有少量行人时,不应 柱交通标主时应满只其设置
施带实际宽度确定。 3分隔带应采用立缘石围砌,需要考虑防撞要求时,应采 用相应等级的防撞护栏。 5.3.6当快速路单向机动车道数小于3条时,应设不小于3.01 的应急车道。当连续设置有困难时,应设置应急停车港湾,间距 不应大于500m,宽度不应小于3.0m
5.3.7路肩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边沟排水的道路应在路面外侧设置保护性路肩,中 间设置排水沟的道路应设置左侧保护性路肩。 2保护性路肩宽度自路缘带外侧算起,快速路不应小于 0.75m;其他等级道路不应小于0.50m;当有少量行人时,不应 小于1.50m。当需设置护栏、杆柱、交通标志时,应满足其设置 要求。
5.4.1道路横坡应根据路面宽度、路面类型、纵坡及气候条件
5.4.1道路横坡应根据路面宽度、路面类型、纵坡及气
确定,宜采用1.0%~2.0%。快速路及降雨量大的地区宜采用 1.5%~2.0%;严寒积雪地区、透水路面宜采用1.0%~1.5%。 保护性路肩横坡度可比路面横坡度加大1.0%。 5.4.2单幅路应根据道路宽度采用单向或双向路拱横坡;多幅 路应采用由路中线向两侧的双向路拱横坡;人行道宜采用单向 横坡。
5.5.2立缘石宜设置在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及路侧带两侧。
20cm;当设置在路侧带两侧时,外露高度宜为10cm~15cm。 5.5.3平缘石宜设置在人行道与绿化带之间,以及有无障碍要 求的路口或人行横道范围内
5.5.3平缘石宜设置在人行道与绿化带之间,以及有无障碍要
6.1.1平面和纵断面设计应符合城市路网规划、道路红线、道路功 能,并应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文物保护、环境景观、征地拆迁等因素。 6.1.2平面和纵断面应与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地域气候、地 下管线、排水等要求结合,并应符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标,应与 周围环境相协调,线形应连续与均衡。 6.1.3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做好路线的线形组合设计,各技 术指标应恰当、平面顺适、断面均衡、横断面合理;各结构物的 选型与布置应合理、实用、经济。
6.2.1道路平面线形由直线、平曲线组成,平曲线由圆曲线、 缓和曲线组成,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 曲线、超高、加宽等。
6.2.1道路平面线形由直线、平曲线组成,平曲线由圆曲线、 缓和曲线组成,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 曲线工程计价标准规范范本,超高、加宽等。 6.2.2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6.2.2的规定。一般情况 下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当地形条件受限制 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一般值:当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
6.2.2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6.2.2的规定。一般情况 下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当地形条件受限制 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一般值;当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 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极限值
表 6. 2. 2 圆曲线最小半径
注:“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极限值”为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的值
6.2.3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工程技术6.2.3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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