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_T075-2016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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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 或等于300m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建筑群,应为甲类 公共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 建筑。

    表3.1.2各城市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3.1.3建筑群的规划设计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平面 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 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3.1.4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 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 建筑的用能需求。

    3.1.5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档案标准,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

    3.1.6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

    3.1.6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

    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 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3.1.7下列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

    1宗教建筑; 2 独立公共卫生间; 3 使用年限在5年以下的临时建筑: 4独立建造的变(配)电站、锅炉房、制冷站、泵站等动 力站房; 5独立建造的非机动车库、汽车库、农贸市场、材料市场 等不设置供暖和空调设施的建筑,

    3.2.1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

    宜大于0.70。 3.2.3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凸窗的顶板、底板和侧板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 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凸窗的顶板、底板和侧板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一般的外窗的窗面积应按其窗洞口面积计算: 当凸窗顶板和侧板为不透光构造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 计算;当凸窗顶板和侧板为透光构造时,凸窗面积应按透光部 分窗扇的实际面积计算。 3.2.4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 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申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 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 0.40。 3.2.5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各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采 取遮阳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宜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外遮阳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2 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李日照。 3.2.6 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北向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2 南向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 西向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偏南 60°); 4东向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偏南 60)。

    4一般的外窗的窗面积应按其窗洞口面积计算; 当凸窗顶板和侧板为不透光构造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 计算;当凸窗顶板和侧板为透光构造时,凸窗面积应按透光部 分窗扇的实际面积计算,

    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 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 0.40。

    3.2.7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

    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 进行权衡判断。

    3.2.8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 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窗所在外墙面积的 10%;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 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 间窗面积的30%。 3.2.9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 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3.2.10寒冷地区建筑面向冬季主导风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或 双层外门,其它外门宜设置门斗或应采取其它减少冷风渗透的 措施;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的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3.2.11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可设置机械排风装 置加强自然通风。 3.2.12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 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并 结合照明控制系统对人工照明进行调光控制。 3.2.13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 3.2.13 的规定。

    3.2.10寒冷地区建筑面向冬季主导风向的外门应设

    3.2.12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

    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并 结合照明控制系统对人工照明进行调光控制, 3.2.13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 3.2.13 的规定。

    表 3.2.13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3.3.6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

    3.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4.1甲类公共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

    3.4.2甲类公共建筑,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 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 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 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 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4.2 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 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 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 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4.3甲类公共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 积比、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 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 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 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 3.4.4申类公共建筑,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 应按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 造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 墙)太阳得热系数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 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积比、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 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 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 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

    应按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 造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 墙)太阳得热系数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 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3.4.5甲类公共建筑,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 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F的要求填 写各专业设计表及备案表。

    3.4.5甲类公共建筑,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

    3.5.1方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节能设计专篇。 3.5.2 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设计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节能设计依据; 2 节能设计建筑分类, 3 设计建筑所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4 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地上/地下); 5 设计选用的外墙保温体系等; 6 建筑体形系数、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等: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室外计算温度、室内空气露点 温度、热桥部位(包括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等)内表面温度; 8围护结构各部位选用的保温材料的名称、厚度、导热系 数、蓄热系数及修正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然烧性能等; 9外门窗、透光幕墙(包括建筑入口大堂采用的全玻幕墙 以及屋顶透光部分的窗框材料、玻璃品种和规格、中空玻璃露 点;外门窗、透光幕墙(包括建筑入口大堂采用的全玻幕墙) 及屋透光部分的气密性、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可见光 透射比等;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可开启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

    等; 10建筑节能设计结论: 当采用规定性指标方法时,应明确规定性指标值和设计值 且设计值不得超过规定性指标值: 当采用权衡判断方法时,应在满足权衡判断基本要求的前提 下,分别明确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 空气调节能耗,且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 参照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11填写建筑专业节能设计表及节能设计备案表。《河南省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表》见表C.1.1表C.1.5,《河南省公共建筑 节能设计备案表》见表C.2.1~表C.2.5。

    4.1.1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 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2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等级、供暖 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 比较后确定。

    4.1.3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日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 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 设计温度。

    4.1.4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物时,

    4.1.4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物时, 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4.1.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 统:

    4.1.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

    1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 不经济;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 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 同的房间;

    4.1.6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应采用高温冷 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7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 空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 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

    4.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 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 规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 或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 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 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空气源热泵。当采用可再生能源 和空气源热泵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 冷、热源。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

    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 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4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 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 水机组供冷、供热。 6不具备本条第1款~5款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燃煤锅炉房、 燃油锅炉供热,蒸汽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 机组供冷、供热。 7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 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 合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 三联供系统。 8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 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但水环热泵冬季的低位 补热大于40%时,不宜采用市政供热等高温热源为水环热泵的 低位补热。 9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 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 行费用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10有条件时,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 污(中)水源热泵供冷、供热

    11有大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 下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 统供冷、供热。 12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13有独立运行和计量的写字楼等建筑宜采用多联机空调 系统。

    11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 下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 统供冷、供热。 12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13有独立运行和计量的写字楼等建筑宜采用多联机空调 系统。 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 供暖热源: 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 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 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 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 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 电量需求的建筑。 4.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 空气加湿热源: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 量需求的建筑: 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 求高的建筑。 4.2.44 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 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2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 炉的容量宜相等: 3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水温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 冷凝式锅炉。 4.2.5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4.2.5的数值。

    1.2.4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4.2.6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 蒸汽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 大于 1.4MW。

    蒸汽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 大于1.4MW。 4.2.7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 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 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 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 筑最低负荷的要求。

    4.2.7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

    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 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 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 筑最低负荷的要求。

    4.2.8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

    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 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 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9采用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由自身发

    动、以热电联产产生的废热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系统。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 不应低于表4.2.10的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 中数值的0.9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0

    中数值的0.95倍。

    表 4.2.10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 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4.2.11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 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 4.2.13条的规定; 2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 表 4.2.11 的数值; 3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不应低于表4.2.11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倍; 4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不应低于表4.2.11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倍,

    表4.2.11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4.2.12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 于表4.2.12的数值。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 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 电功率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 权的方式确定。

    1.2.12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

    IPLV=1.2%×A+32.8%×B+39.7%×C+26.3%×D(4.2.13)

    式中:A一一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30℃/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5℃; B一一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26℃/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1.5℃; C一一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23℃/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8℃; D一一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 19℃/冷凝器进气+球温度24.5℃。 4.2.14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 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 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4的数值

    表4.2.1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 能效比(EER)

    1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 周期时间的20%; 2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 于1.8,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

    1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 周期时间的20%; 2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 于1.8,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

    3冬李寒冷、潮湿的地区,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 点温度,或当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4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4.2.16空气源、风冷、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式机组及多联 机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 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应避免污浊气流的影响: 3 噪声和排热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 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2.17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 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2.17 的数值。

    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4.2.18除具有热回收功能型或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多联 机空调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 负荷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的要求。

    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2.19的规定,

    表4.2.19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直燃型溟化锂吸收式冷(温)

    4.2.20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 降温: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 水或使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 4.2.21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 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4.2.22对常年存在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除太阳能加热系统 外,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冷凝热 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4.2.20对冬李或过渡李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

    4.3.1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1当建筑所有区域只要求按李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 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建筑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 需全年供冷、其它区域仅要求按李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 可采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供热工 况转换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 2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

    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单台水泵功率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 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 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流量的一级泵系统,且 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3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 调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 设计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 流阻力相差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 系统分别设置二级泵,且二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提供冷源设备集中且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的大规模空调 冷水系统,当二级泵的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 大,或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二 级泵等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3.6空调水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 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 对差额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4.3.7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 采用变速调节。 4.3.8除热泵空调冷水系统和空调热水系统的设计流量、管网

    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 对差额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4.3.7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 采用变速调节

    阻力特性及水泵工作特性相近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 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3)两管制冷水管道的B值应按四管制单冷管道的B值选 取;多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多级泵热 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4)两管制冷水系统α计算式应与四管制冷水系统相同。 5)当最远用户为风机盘管时,L应按机房出口至最远端 风机盘管的供回水管道总长度减去100m确定。 4.3.10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 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 4.3.11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 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并宜设计相应的自然泄压措施或排 风系统。在气流组织许可时,全空气系统的风机宜采用调速风 机。 4.3.12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 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Z一一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一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sc一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4.3.13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根据室内 CO2浓度检测值进行新风需求控制,排风量也宜适应新风量的 变化以保持房间的正压。

    4.3.14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

    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室外空气温度较低时,应尽量利 用新风系统进行预冷。

    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 系统。

    4.3.16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

    4.3.16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

    4.3.17空气过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 GB/T14295的有关规定: 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 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 要。 4.3.18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输送 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风道。当受条件限制利用土建风道时,应

    4.3.18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

    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风道。当受条件限制利用土建风道时,应 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4.3.19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 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不宜大于表4.3.22的数值。风道系 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应按下式计算:

    Ws=P/ (3600×ncD×F)

    式中:Ws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nCD 电机及传动效率(%),ncD取0.855; nF 风机效率(%),按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22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W

    4.3.23当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冷媒 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充 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 会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 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国家标准《设备及 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 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 附录D的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 桥”或“冷桥”的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 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4.3.24寒冷地区通风或空调系统与室外相连接的风管和设施 上应设置可自动连锁关闭且密闭性能好的电动风阀,并采取密 封措施。

    4.3.24寒冷地区通风或空调系统与室外相连接的风管和 上应设置可自动连锁关闭且密闭性能好的电动风阀,并采 封措施。

    置空气一空气能量回收装置

    4.3.26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

    4.3.26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

    节区或空调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或空调房间分别安装带热 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4.1散热器宜明装;地面辐射供暖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于 0.05m?·K/W

    4.4.2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自动调 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 置的最小送风量。

    采用辐射供暖供冷或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1在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前提下,宜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 机电设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 算温度。 2厨房热加工间宜采用补风式油烟排气罩。采用直流式空 周送风的区域,夏李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李通风室列 计算温度

    4.5监测、控制与计量

    4.5.1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

    4.5.1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 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 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系统功能及监测控制内容应根据建筑功 能、相关标、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5.2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 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燃料的消耗量; 制冷机的耗电量; ? 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补水量。 4.5.3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 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 统时,不同使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5.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4.5.5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 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 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4 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5 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 量。

    4.5.1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 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 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系统功能及监测控制内容应根据建筑功 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5.2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 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的耗电量; 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 补水量。

    4.5.3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

    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 统时,不同使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1 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 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 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4 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5 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 量。

    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4.5.7冷热源机房的控制

    1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 备的顺序启停和连锁控制; 2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 式; 3应能进行水泵的台数控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 4二级泵应能进行自动变速控制,宜根据管道压差控制转 速,且压差宜能优化调节; 5应能进行冷却塔风机的台数控制工程标准规范范本,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 进行变速控制: 应能进行冷却塔的自动排污控制: 7宜能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末端需求进行供水温度的优化 调节; 8宜能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9冷热源主机设备3台以上的,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当 采用群控方式时,控制系统应与冷水机组自带控制单元建立通 信连接

    4.5.8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应行

    应能进行风机、风阀和水阀的启停连锁控制: 2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 优化调整; 3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过渡季宜采用加大新风比的控制方式:

    5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优化调节室内温度设定值: 6全新风系统送风末端宜采用设置人离延时关闭控制方 式。 4.5.9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水阀和风速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宜 设置常闭式电动通断阀。公共区域风机盘管的控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能对室内温度设定值范围进行限制; 2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 优化调整。 4.5.10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根据房间温度控制 通风设备运行台数或转速。 4.5.11地下停车库风机宜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 装置,并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后停(台数)控制 或根据车库内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4.5.12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乳制品标准,宜设置自动后停控制装置。 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表、按服务区域是否有人等模式控 制设备启停的功能

    1应能对室内温度设定值范围进行限制; 2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 优化调整。 4.5.101 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根据房间温度控制 通风设备运行台数或转速。

    装置,并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 或根据车库内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4.5.12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自动启停控制装置 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表、按服务区域是否有人等模式控 制设备启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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