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1139—2017《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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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5外部作业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工程和水文地质资料; 2需要保护的轨道交通结构资料,掌握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和保护要求 3外部作业和轨道交通结构的周边环境资料,包括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等。 3.0.6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根据其变形和结构损伤情况,分为I类、I类、IⅢI类、IV 类等四个类别,并应符合表3.0.6的要求。

    类等四个类别,并应符合表3.0.6的要求。

    表3.0.6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分类

    3.0.7根据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外部作业影响程度等因素供暖标准,外部 乍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A级、B级和C级等三级,保护等级的划分应符合 表3.0.7及本规程第4、5、6章的相关要求。

    3.0.8轨道交通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应结合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外部作业对轨道交通结 构的主要响应特征及安全保护技术要求合理选用,并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当存在时 空相近的多项外部作业时,应综合考虑其影响的叠加效应,分配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3.0.9外部作业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附加荷载及变形不得超过轨道交通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值,轨道结构变形不得影响运营安全。 3.0.10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应根据第7章的要求,针对外部 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影响及保护,进行安全评估。 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B级,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为I类、I类时 应进行安全评估;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为IⅢI类、IV类时,宜进行安全评估。 3.0.11外部作业净距控制值宜符合表3.0.11的规定。

    表3.0.11外部作业净距控制值

    注:1)△指外部作业与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之间的水平 *指外部作业与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之 间的紧向净距

    3)当地下结构采用矿山法、顶管法等工艺建成时,按盾构法要求控制: 4)当地基土体以淤泥、淤泥质土为主时,表中的净距控制管理值宜适当调整,并从严控制。 3.0.12勘探完成后应采取注浆、灌浆等措施封堵勘察孔。 3.0.13过水段轨道交通结构控制保护区内不应进行采砂、抛锚或拖锚等水下作业,水下清 淤疏浚作业应保证轨道交通结构上方覆土厚度不小于设计要求。 3.0.14轨道交通结构邻近高边坡、高挡墙时,外部作业应保证高边坡、高挡墙及其基础的 安全

    3.0.15与轨道交通结构交叉的市政道路应设置限高标志和防护、防撞设施。

    3.0.15与轨道交通结构交叉的市政道路应设置限高标志和防护、防撞设施。

    1应采用合适的排水、降水、截水或回灌等地下水控制技术,有效控制轨 周边地层的水位变化幅度; 2地下水作业过程及结束后应采取措施避免因流砂、管涌而导致轨道交通结构受损; 3应评估地下水作业引起的地基和结构变形,并根据监测数据指导施工;地下水作业 对轨道交通结构影响较大时,地下水作业空间周边宜设置封闭的截水惟幕; 4对含有承压水的地层,应验算外部作业过程土体突涌稳定性和地下结构的抗浮安全 系数; 5岩溶、土洞较发育地区的地下水作业,应避免降水诱发地层塌陷。 3.0.17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进行碱室爆破、深孔爆破等药量较大的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应为A级,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 程》GB6722的规定;

    3爆破作业不应在轨道交通运营时段进行; 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振速不应超过2.5cm/s,对安装有精密设备的结构应满足精密设 备的安全允许振速; 5爆破作业前应进行试爆作业和爆破震动监测,经安全评估或试爆作业发现爆破有害 效应超过安全允许振速时,应优化爆破技术措施,降低爆破有害效应至安全允许振速;对 采取优化爆破措施后,爆破有害效应仍不能满足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充许振速时,应采用 静态破碎法或其它作业方法; 6爆破作业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立安全区,并应进行安全警戒工作; 7爆破作业过程应做好包括爆破作业点、爆破规模、爆破参数、爆破效果及爆破有害 效应等的作业记录; 8水下爆破作业方案,应通过爆破试验确定。 3.0.18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B级时,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 建立针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的监测系统,外部作业过程应对轨道交通结构进行监测

    4.1.1外部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围护墙、土体加固、降水、土方开挖、拆除支撑 回填等外部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的不利影响。 4.1.2外部基坑工程同时具有旁侧基坑和上方基坑的属性时,宜通过分坑措施将整体基坑分 为旁侧基坑和上方基坑,分别进行设计与施工,并综合考虑二者的影响叠加效应。 4.1.3旁侧基坑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可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基坑与轨道交通结构 的距离以及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由附录B确定。 4.1.4上方基坑坑底与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顶部的竖向净距不宜小于0.5D(D为地下 结构外径或宽度),且不应小于2m,上方基坑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可由附录B 确定。

    回填等外部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的不利影响, 1.1.2外部基坑工程同时具有旁侧基坑和上方基坑的属性时,宜通过分坑措施将整体基坑分 为旁侧基坑和上方基坑,分别进行设计与施工,并综合考虑二者的影响叠加效应。 1.1.3旁侧基坑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可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基坑与轨道交通结构 的距离以及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由附录B确定。 4.1.4上方基坑坑底与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顶部的竖向净距不宜小于0.5D(D为地下 结构外径或宽度),且不应小于2m,上方基坑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可由附录B 确定。 4.1.5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相邻部位的级差不应超过 级,并应有可靠的延伸过渡;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B级时,基坑支护应 采用整体刚度较大的支护结构体系。 1.1.6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33/T1096的 要求进行基坑稳定性、强度和变形计算,当基坑底部存在淤泥、淤泥质土或粘性土时,围护 猎底端土体抗隆起安全系数及绕最下道支点圆弧滑动的抗隆起安全系数取值,对应于轨道交 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A级、B级、C级时,分别不应小于2.2、2.0、1.8,计算时墙体深度 宜按最不利工况采用截水幕和围护墙深度的较小值。 1.1.7当地质条件以软土为主时,对平面尺寸较大的基坑,应通过分坑措施控制单体基坑的 平面尺寸,规定单体基坑的施工时间及次序。 1.1.8基坑工程的出入口及施工道路宜远离轨道交通结构布置。 4.1.9轨道交通结构周边进行围护墙、截水惟幕和地基加固等施工,应根据环境影响最小的 原则,通过试成桩或试成墙确定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及施工参数,合理选择各种桩型的施工 次序,严格控制施工速度

    4.1.5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相邻部位的级

    一级,并应有可靠的延伸过渡;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B级时,基坑支护应 采用整体刚度较大的支护结构体系

    4.1.6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

    要求进行基坑稳定性、强度和变形计算,当基坑底部存在淤泥、淤泥质土或粘性土时,围护 墙底端土体抗降起安全系数及绕最下道支点圆弧滑动的抗降起安全系数取值,对应于轨道交 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A级、B级、C级时,分别不应小于2.2、2.0、1.8,计算时墙体深度 宜按最不利工况采用截水幕和围护墙深度的较小值。 4.1.7当地质条件以软土为主时,对平面尺寸较大的基坑,应通过分坑措施控制单体基坑的

    4.1.9轨道交通结构周边进行围护墙、截水惟幕和地基加固等施工,应根据环境影响最小的 原则,通过试成桩或试成墙确定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及施工参数,合理选择各种桩型的施工 次序,严格控制施工速度

    4.1.10基坑土方开挖及地下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分考虑基坑的时空效应,严格分层分块作业,减少基坑暴露时间; 2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邻近轨道交通结构侧的主体结构基础混凝土应

    充分考虑基坑的时空效应,严格分层分块作业,减少基坑暴露时间;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邻近轨道交通结构侧的主体结构基础混凝土应

    延伸至围护墙边,支撑拆除应采用静力切割措施,围护墙与地下室外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素混凝土回填密实;3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B级时,邻近轨道交通结构侧的主体结构基础混凝土宜延伸至围护墙边,支撑拆除宜采用静力措施,围护墙与地下室外墙之间的空隙宜采用素混凝土回填密实。4.2旁侧基坑4.2.1当地质条件以软土为主时,邻近轨道交通结构的单体基坑平面尺寸宜符合表4.2.1的要求。表4.2.1旁侧单体基坑平面尺寸控制值LwdLwd≤1010< Lw≤151540S<2000Sa<50005>h≥2L;<40L,<60Sa<1500Sa<3000Sa<5000Sa<1000010>h≥5L,<30L,<50L,<70L<90Sa<1000Sα<1200Sa<2000Sa<5000Sa<1000015> h≥10L2<20L2<20L,<40L;<60L<80Sa <800Sa<1000Sa <1500Sα<3000Sa<500020>h≥15L2<20L2<20L2<20Li<40Li<60Sa <700Sa <800Sa<1000Sa<1500Sa<3000h≥20L2<20L2<20L2<20L2<20L,<40注:Sa为单体基坑面积(m),h为基坑开挖深度(m),Lwa为基坑围护墙外边线和地面放坡坡顶线与轨道交通结构的最小水平净距(m),L,为与轨道交通设施平行方向的基坑边长(m),L,为与轨道交通设施垂直方向的基坑边长(m)。4.2.2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轨道交通结构侧的基坑支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用于围护墙的侧向土压力应采用静止土压力;2基坑开挖深度超过10m,围护墙宜采用地下连续墙,并在平面上封闭设置,轨道交通结构侧宜采取槽壁加固措施;3围护墙宜紧贴地下室外墙布置;10

    对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不宜采取坑外降水措施; 5截水惟幕应切断坑内外潜水的水力联系;当坑内进行承压水降水作业时,截水惟幕应 刃断坑内外承压水的水力联系; 6软土地基中旁侧单体基坑采用钢支撑时,宜设置自动轴力补偿系统。 1.2.3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B级时,轨道交通结构侧的基坑支护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作用于围护墙的侧向土压力宜采用静止土压力 2基坑开挖深度超过15m,围护墙宜采用地下连续墙: 3对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坑外地下水位应严格控制并保持稳定。 4.2.4轨道交通结构侧的基坑及地下结构施工宜根据表4.2.4的要求实施时空效应控制,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2.4基坑及地下结构施工技术要求

    质条件较差时,一次性开挖长度及施工时间应进一步从产

    1在沿围护墙一次性开挖长度范围内的基础垫层或支撑施工完成、具备设计要求的承载 生能且变形基本稳定后,方可进行邻段的土方开挖;可采取分段跳开施工的技术措施; 2严格控制施工分段交接处的土体高差和坡度,保持其稳定性,必要时对交接处的土体 采取加固措施: 3在沿围护墙一次性拆撑范围内的楼板结构及换撑施工完成、具备设计要求的承载性能 且变形基本稳定后,方可进行邻段的支撑拆除;可采取分段跳开拆撑的技术措施。

    坑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B级时不宜超过0.3,卸荷比可根据附录C估算; 2单体基坑沿轨道交通结构纵向的长度不宜超过地下结构顶部埋深。 4.3.2对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当采取地基土体加固措施时,应避免扰动地下结构周边 原状土体,保持其结构性及强度,加固体与地下结构的水平及竖向净距均不宜小于2m 4.3.3基坑及地下结构施工宜根据表4.3.3的要求实施时空效应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坑及地下结构施工技

    1土方开挖应遵循分段、分层、对称、均衡的原则,在沿围护墙一次性开挖长度范围内 的基础垫层或支撑施工完成、具备设计要求的承载性能且变形基本稳定后,方可进行邻段的 土方开挖;可采取分段跳开施工的技术措施;; 2严格控制施工分段交接处的土体高差和坡度,保持其稳定性,必要时对交接处的土体 采取加固措施;

    5.1.1外部隧道工程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施工过程土体应力状态变化、地层土体损失、工 后变形等不利因素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影响。 5.1.2穿越隧道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为A级。 5.1.3并行隧道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可根据二者的竖向净距、水平净距以及轨 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由附录D确定。 5.1.4外部隧道工程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宜在轨道交通运营收车时段 停运期间连续、匀速施工;当在轨道交通运营行车时段施工时,轨道交通应采取限速运营措 施。 5.1.5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外部隧道工程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性施工,试验段长度不宜小 于50m,据此确定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和施工参数。 5.1.6外部隧道工程采用盾构法或顶管法施工时,应遵循微扰动掘进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 定: 1工作并宜设置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之外,当位于控制保护区之内时,应采取可靠的 进出洞加固措施 2推进时应保持稳定姿态,避免过大纠偏; 3稳定力盘的正面压力,保持土仓压力与开挖地层压力的相对平衡; 4同步注浆应遵循多点同时压注、实时适量注浆原则,注浆压力与地层压力应保持相对 平衡;浆液配比应根据地层特点及工程经验选取,浆液的早期强度可根据需要合理提高: 5及时进行衬砌环壁后的二次注浆,减少后续变形; 6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隧道管片应预先增设注浆孔。 5.1.7软弱地层中外部隧道工程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不宜采用矿山法 施工。

    5.1.8外部隧道工程采用矿山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软弱地层,宜对开挖全断面及周边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体进行加固处理: 2采用管幕法进行初期支护时,应严格控制钢管定向钻进的施工精度,并在管幕外侧跟 进注浆回填,补偿地层松弛变形

    3开挖阶段应合理布设开挖导洞,安排施工步序,预先采取地下水处理措施,避免流砂 和管涌

    5.2.1穿越区段隧道不宜采用小半径曲线线型 5.2.2隧道穿越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者的竖向净距不宜小于0.5D*(D*为外部隧道外径与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 外径或宽度的较大值); 2有条件时宜选择从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上部穿越。 5.2.3隧道穿越高架车站及区间、地面车站及区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优化隧道的平面线型布置,隧道与轨道交通结构的桩基净距不宜小于2.0m; 2对软弱地层,可采取地基预加固措施减少穿越施工时对轨道交通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 的不利影响。 5.2.4采用矿山法穿越施工时,不应采用冻结法加固地层;初期支护宜采用拼装式钢架结合 赞射混凝土。 5.25不宜采用顶管浮 顶管法地下结构

    5.2.1穿越区段隧道不宜采用小半径曲线线型, 5.2.2隧道穿越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者的竖向净距不宜小于0.5D*(D*为外部隧道外径与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 外径或宽度的较大值); 2有条件时宜选择从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上部穿越。 5.2.3隧道穿越高架车站及区间、地面车站及区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优化隧道的平面线型布置,隧道与轨道交通结构的桩基净距不宜小于2.0m; 2对软弱地层,可采取地基预加固措施减少穿越施工时对轨道交通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 的不利影响。 5.2.4采用矿山法穿越施工时,不应采用冻结法加固地层;初期支护宜采用拼装式钢架结合 喷射混凝土。 5.2.5不宜采用顶管法下穿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

    5.3.1软弱地层中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宜采取设置隔离桩、地基加固等 措施,减少并行隧道施工对轨道交通结构的不利影响。 5.3.2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为B级,采用矿山法施工时,不宜采用冻结法加固地层 采用冻结法加固地层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地层冻胀、融沉对轨道交通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

    出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轨道交通结

    1基底压力、基础侧向压力等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受力状态变化: 2施工及长期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附加应力及变形。 6.1.2浅基础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可综合考虑其基底压力大小、与轨道交通结构 的距离、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等因素,由附录E确定。 6.1.3浅基础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最终变形量最大值不宜超过20mm; 2加大基础刚度,减少沿轨道交通结构纵向的不均匀变形; 3当浅基础进入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按附录C估算的增荷比不宜超过0.2。 6.1.4浅基础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为B级时,地基最终变形量最大值不宜超过 30mm。 6.1.5对软弱地基,可采用地基处理措施减少地基变形,浅基础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 等级为A级、B级时,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采用预压、强夯、挤(振、冲)密等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地基处理工艺: 2正式施工前应选择典型部位进行试验性施工,评估地基处理效果及环境影响,确定施 工工艺和施工新

    6.2.1桩基础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的不利影响:

    1成桩施工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附加应力及变形; 2承台侧面及底部主体压力、桩顶水平力、桩侧摩阻力和桩端阻力等引起的轨道交通结 构受力状态变化; 3桩基础施工及长期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附加应力及变形。 6.2.2桩基础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可综合其上部结构荷重、桩型、布桩密度、与

    轨道交通结构的距离、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等因素,由附录F确定。 6.2.3桩基础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桩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基应选择中、低压缩性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对非嵌岩桩,桩端应超过轨道交通结 构底部不小于1D(D为地下结构外径或宽度); 2桩基最终变形量最大值不宜大于15mm。 6.2.4桩基础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为B级时,桩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基宜选择中、低压缩性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对非嵌岩桩,桩端应超过轨道交通设 施底部不小于0.5D;

    6.2.5桩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式施工前应进行试成桩,数量不少于3根; 2成桩施工顺序应遵循先近后远的原则: 3灌注桩距离轨道交通结构较近时,可采取减小桩径、钢套管护壁、增加泥浆比重、地 基预加固、间隔跳开施工等措施减少成桩施工影响; 4挤土桩施工可采用预钻孔、设置防挤沟、隔离墙等措施减少挤土效应。

    6.3.1道路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的不利影响:

    1施工过程堆载、卸载和施工荷载等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附加应力及变形; 2道路长期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附加应力及变形。 6.3.2道路设计与施工对轨道交通结构的保护应符合本规程第6.1节的规定, 6.3.3地下管线采用明挖法铺设时,设计与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外部基坑工程的规定 6.3.4地下管线采用顶管法或拖拉管施工工艺时,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管道直径小于2m时,对下穿管线,保护等级为A级,其余情况可按同样条件下外部 隧道工程确定的保护等级降低一级采用,保护等级为C级时,不再降低: 2管道直径不小于2m时,可按同样条件下外部隧道工程确定的保护等级采用。 6.3.5地下管线采用顶管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进出洞加固措施,加固范围,洞口周边以外不宜小于2.0m,加固长度应超过单节管节长度 0.5m以上,且不应小于3.0m; 2应充分考虑顶管工作井后背墙的支承力对轨道交通结构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3顶进施工过程应保证管道接头密封; 4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施工过程应采取跟踪注浆措施,形成完整泥 浆环套。 6.3.6地下管线采用拖拉管施工工艺时,应严格控制导向钻孔轴线;施工结束后,产品管与 回扩孔之间空隙应注浆充填饱满

    进出洞加固措施,加固范围,洞口周边以外不宜小于2.0m,加固长度应超过单节管节长度 0.5m以上,且不应小于3.0m 2应充分考虑顶管工作井后背墙的支承力对轨道交通结构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3顶进施工过程应保证管道接头密封; 4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施工过程应采取跟踪注浆措施,形成完整泥 浆环套。 6.3.6地下管线采用拖拉管施工工艺时,应严格控制导向钻孔轴线;施工结束后,产品管与 回扩孔之间空隙应注浆充填饱满

    7.0.1轨道交通结构安全评估应包括轨道交通结构的现状评估和外部作业影响预评估、外部 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及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 7.0.2轨道交通结构的现状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通过现状调查、检测、测量和计算分 析等手段,评估当前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状况、持续抗变形能力和承载能力,并应确定相应 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 7.0.3外部作业影响预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采用理论分析、模型试验、数值模拟等方 法,预测外部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结合轨道交通结构现状评估确定的结构 安全控制指标值,评估外部作业方案的可行性,提出外部作业方案的改进建议。 7.0.4外部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应在外部作业施工过程中,结合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数据、病 害情况、外部作业实施状况以及预评估结果,确定轨道交通结构当前的结构安全状况和结构 安全控制指标值,评估后续外部作业方案的可行性;施工过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宜进行过程评 估: 1轨道交通结构监测预警等级达到三级; 2外部作业方案有较大变动,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不利, 7.0.5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完成且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影响停止后,根据对轨道 交通结构造成的影响程度,评估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持续抗变形能力和承载能力,

    8.0.1轨道交通结构加固方案应综合轨道交通结构损伤情况、建筑限界、施工时效等因素确 定。 8.0.2外部作业致使轨道交通结构受损,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加固时机应结合结构损伤程 度及发展趋势、运营安全、外部作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加固后的轨道交通结构承载能力、耐 久性能及使用功能等应满足后续使用年限内的安全运营要求。 8.0.3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为I类,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 宜在外部作业实施前对轨道交通结构进行加固。 8.0.4有条件时,可在外部作业过程中对轨道交通结构采取设置内支撑、压重等有利于结构 安全保护的临时措施。

    8.0.5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前应调查结构损伤及变形情况,从纵向变形、横向变形、混凝土裂缝、结构渗漏 水、材质劣化等内容进行伤损评定: 2对结构周边土体采用注浆加固措施时,应严格控制注浆压力,优化浆液配比,减少对 原状土体的扰动,宜采用微扰动注浆工艺;应合理提高浆液的早期强度,保证加固的综合效 果; 3采用环向内张钢圈加固方案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环向内张钢圈与既有结构形成叠 合结构;加固之前应对既有结构的裂缝、缺角等进行修复,内张钢圈除满足限界及承载性能 要求外,尚需满足防腐、防火、防坠落、防杂散电流等要求; 4结构裂缝修补应在基面干燥条件下进行,采用骑缝压浆处理措施时,注浆材料不应采 用发泡类浆液。 8.0.6结构变形缝处渗漏时,采用的堵漏材料应满足变形缝受力性能要求,并具有较好的抗 变形能力。 8.0.7外部作业致使轨道出现道床离缝、轨枕与道床离缝等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道 未离缝采取注浆加固措施时,注浆孔宜位于道床中部,遇道床缝时适当调整,并避开道床钢 筋;注浆前应清除道床下方积水,注浆材料宜选用高渗透亲水性环氧树脂材料

    9.1.1外部作业前应检查轨道交通结构的原始状况,外部作业开始直至影响停止、轨道交通 结构变形及病害稳定期间,应加密轨道交通结构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9.1.2外部作业实施过程,应结合外部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影响的主要因素及监测数据, 对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外部作业实施情况及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效果等进行检查。 9.1.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整改、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道施工工序,

    对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外部作业实施情况及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效果等进行检查。 9.1.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整改、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道施工工序, 9.1.4轨道交通结构及外部作业的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相结合的方法。 9.1.5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满足下列要求: 1应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要求,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应定期标定,并在标定合格的有效期内使用; 3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如对仪器的某一部件质量有怀疑,应及时检验: 4更换和调整应不低于原仪器、设备的配置; 5近景摄影测量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9.1.6应定期检查与复测监测控制网,监测基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位于外部作业影响范围以外的区域,并在外部作业实施前埋设; 2稳定可靠的基准点应不少于3个。 9.1.7历次监测,应采用相同的监测网形、监测路线、监测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并宜固定 监测人员、仪器和设备。 9.1.8监测项目的初始值应在监测点埋设稳定后及时采集,应将连续测量不少于3次的稳定观 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9.1.9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位置应便于观测和保护。 9.1.10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代替传统方法时,应进行新技术、新方法与传统方法的试验性对 比验证,其精度不应低于所代替方法的精度要求。 9.1.11监测项目正负号的约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水平位移以向坑内位移为正,反之为负; 2轨道交通结构水平位移以结构向对应外部作业侧位移为止,反之为负; 3竖向位移以隆起为正,反之为负; 4轨道交通结构收敛以所测直径增大为正,反之为负; 5裂缝以增大为正。 9.112对监测点应有保护措施,监测过程应看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措施

    9.1.13应根据外部作业特点,确定施工全过程分阶段的监测控制指标;施工过程加强监测 及时分析各阶段的监测数据,必要时调整设计和施工方案,实行信息化动态施工。 9.1.14轨道交通结构的检查和监测工作,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外部作业的轨道交 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B级时,对已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结构,应采用自动化监测。

    9.2.1轨道交通结构的检查应包括轨道交通结构密闭状态、完整状态和变形状态等内容,必 要时对轨道交通结构构件的力学性能进行抽查,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密闭状态检查应记录渗漏出现的位置、程度及发展趋势; 2完整状态检查应记录结构损伤出现的位置、程度及发展趋势,包括变形缝开合及错台、 结构裂缝、管片错台及接缝张开、道床离缝等; 3力学性能检查应包括材料的强度、弹性模量、极限应变、延伸率等; 4变形状态检查应结合轨道交通结构变形监测,记录地下结构竖向和水平位移、相对收 敛、隧道断面形状及尺寸等,分析各数据的变化趋势: 5对发现的病害应进行摄影并附文字措描述

    9.2.2对外部基坑工程,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施工现场平面和竖向布置,包括出土坡道及出土口位置、堆场位置及堆载大小、 重车行驶区域、大型施工机械停靠点、塔吊位置及垂直度等内容; 2围护结构施工阶段,应对桩墙定位、施工机械、施工工艺、施工参数等进行检查; 3土方开挖前,应复核设计条件,对已经施工的围护结构质量进行检查;轨道交通结构 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且基坑设置封闭的截水惟幕时,开挖前应通过坑内预降水措施检查惟 幕截水效果; 4基坑土方开挖及地下结构施工过程中,每个工序施工结束后,均应对该工序的施工情 兄进行检查,包括各工况的基坑开挖深度、支撑施工及拆除、时空参数等内容; 5应检查降排水系统的工作状况,包括截水惟幕渗漏水情况、地面及坑内排水系统、坑 内外降水系统等内容; 6基坑施工完成后应检查围护墙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回填质量。 .2.3对外部隧道工程,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2定位放样和施工精度; 3对盾构法或顶管法隧道,推进姿态控制、同步注浆和二次注浆效果; 4对矿山法隧道,开挖导洞布设和施工步序。 9.2.4对外部其他工程,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基处理施工工艺、施工参数; 2桩基施工工艺、施工速度和次序; 3道路施工时堆载、卸载情况; 4顶管、拖拉管施工时定位放样、施工精度、施工参数。 9.2.5外部作业过程,应检查外部作业及轨道交通结构的周边环境条件变化情

    9.3.1外部作业实施前,应根据外部作业特点及其环境影响机理、轨道交通结构类型及其安 全保护等级、安全评估成果等编制轨道交通结构监测方案,并符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 保护技术规范》CJJ/T2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测量规范》GB5030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9、《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等规范的相 关要求。 9.3.2轨道交通结构监测项目应能反映外部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影响的重要变化,并符 合附录G的要求。 9.3.3当外部作业需进行爆破时,应监测轨道交通结构的振动速度 9.3.4监测点的布置及监测仪器应符合附录H的要求。 9.3.5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频率,应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及其变化 时刻,并符合下列规定: 1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采用自动化监测时,频率不低于1 次/4小时,其余情况不低于1次/日; 2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B级,采用自动化监测时,频率不低于1 次/6小时,其余情况不低于1次/2日; 3当监测数据达到二级及以上监测预警等级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4当发现轨道交通结构有异常情况或外部作业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不间断实时监测 9.3.6监测周期应从外部作业实施前不少于1周开始,至外部作业完成、对轨道交通结构的 影响停止且监测数据趋于稳定后结束。 9.3.7监测预警等级划分及应对管理措施应符合表9.3.7的规定。

    9.3.1外部作业实施前,应根据外部作业特点及其环境影响机理、轨道交通结构类型及其安 全保护等级、安全评估成果等编制轨道交通结构监测方案,并符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 保护技术规范》CJJ/T2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测量规范》GB5030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9、《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等规范的相 关要求。 9.3.2轨道交通结构监测项目应能反映外部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影响的重要变化,并符 合附录G的要求。 9.3.3当外部作业需进行爆破时,应监测轨道交通结构的振动速度 9.3.4监测点的布置及监测仪器应符合附录H的要求。 9.3.5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频率,应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及其变化 时刻,并符合下列规定: 1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采用自动化监测时,频率不低于 次/4小时,其余情况不低于1次/日; 2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B级,采用自动化监测时,频率不低于 次/6小时,其余情况不低于1次/2日; 3当监测数据达到二级及以上监测预警等级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4当发现轨道交通结构有异常情况或外部作业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不间断实时监测 9.3.6监测周期应从外部作业实施前不少于1周开始,至外部作业完成、对轨道交通结构的 影响停止且监测数据趋于稳定后结束。 9.3.7监测预整等级划分及应对管理措施应符合表93.7的规定

    表9.3.7监测预警等级划分

    3.8量项管等级时划 预警等级应评定为三级或以上: 1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为I类时,变形的变化速率值连续3天超过0.3mm/天; 2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为II类时,变形的变化速率值连续3天超过0.5mm/天: 3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为III类时,变形的变化速率值连续3天超过0.8mm/天; 4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为IV类时,变形的变化速率值连续3天超过1mm/天。 .3.9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信息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

    9.4.1外部作业实施前,应根据外部作业相关规范的要求、轨道交通结构类型及其安全保护 等级、安全评估成果、周边环境等编制外部作业监测方案。 9.4.2外部基坑工程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监测轨道交通结构侧的围护墙和土体深层水位位移,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15m,土 体测斜管的深度宜保证其底端进入稳定土层和轨道交通结构底部标高以下均不小于2m; 2应设置坑外水位及地表沉降监测剖面,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基坑侧壁与轨道交通结 构之间的地下水位及地表沉降变化情况; 3围护墙及土体深层水平位移、围护墙顶部位移、地表沉降、地下水位、支撑轴力等监 测点应理设在同一监测断面; 4对上方基坑,应监测坑底隆起量,监测点应沿轨道交通结构纵向和横向布置,监测剖 面不应少于2个,同一剖面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10m,数量不应少于2个; 5宜监测轨道交通结构侧围护墙侧向土压力、土体孔隙水压力和深层竖向位移,并与其

    他监测项目设置在同一监测断面

    9.4.3外部基坑工程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B级时,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监测轨道交通结构侧的围护墙和土体深层水位位移,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5m; 2对上方基坑,应监测坑底隆起量,监测点应沿轨道交通结构纵向和横向布置,监测剖 面不应少于2个,同一面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15m,数量不应少于2个; 3宜设置坑外水位及地表沉降监测剖面。 9.4.4外部隧道工程及地下管线工程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B级时,应加密 监测断面;对软弱地基中的并行隧道,宜监测深层土体水平位移、竖向位移及孔隙水压力, 9.4.5浅基础、桩基础及道路工程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监测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监测轨道交通结构受影响较大侧的深层土体水平位移,可结合基坑工程监测点设 置; 2应设置地表沉降监测剖面,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轨道交通结构周边的地表沉降变化 情况; 3宜监测轨道交通结构受影响较大侧的深层土体竖向位移、孔隙水压力。 9.4.6浅基础、桩基础及道路工程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B级时,监测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宜监测轨道交通结构受影响较大侧的深层土体水平位移; 2宜设置地表沉降监测剖面。 9.4.7外部作业实施过程,每天应由专人进行巡视检查。 9.4.8遇到连续降雨等不利天气状况时,应加强外部作业监测,监测工作不得中断;并应同 时采取措施确保监测工作的安全。 9.4.9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测

    附录A轨道交通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

    注: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

    A.0.2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A级时,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应根据轨道交 通结构现状评估结果确定。 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B级,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为I类、Ⅱ类时, 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应根据轨道交通结构现状评估结果确定;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为IⅡII 类、IV类时,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宜根据轨道交通结构现状评估结果确定

    的1/5时,保护等级为C级;除A级和C级以外的保护等级均为B级; 5其他结构在同样条件下的安全保护等级可降低一级采用,保护等级为C级时不再降 低。 B.0.5隧道上方的卸荷比可根据附录C估算,矩形截面地下结构可将其宽度等效为隧道直 径。

    附录C隧道上方卸荷比、增荷比计算

    C.0.1隧道上方卸荷比V,可根据上方基坑与隧道的空间关系,选取最不利断面按式(C.0.1) 计管

    式中:Si一一隧道上方主要覆土区的基坑最大断面面积(图C.0.1中阴影部分面积,m) S一一隧道上方主要覆土区的断面面积(m) Φ一一隧道顶部以上土体的加权平均内摩擦角(°)

    .1隧道上方卸荷比计算

    C.0.2隧道上方增荷比V2应根据上方堆载与隧道的空间关系,选取最不利断面按式(C.0.2 计算:

    式中:G 隧道上方主要覆土区沿纵向最不利断面的单位长度堆载量(图C.0.2申阴影部 分面积,kN/m);

    (α)堆土范围位于主要覆土区

    隧道上方增荷比计算简

    级时不再提高。 D.0.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表D.0.1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可降低一级采用,保护 等级为C级时不再降低: 1、保护对象为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以外的其他轨道交通结构; 2、地基条件以密实的粉砂土及碎石土、硬塑以上的粘性土以及岩石为主,

    级时不再提高。 D.0.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表D.0.1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可降低一级 等级为C级时不再降低: 1、保护对象为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以外的其他轨道交通结构:

    附录E浅基础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

    【类、IⅢII类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安全保护等

    主:19为作用效应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在其水平 投影面积的平均压力值(kPa); 2H为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顶部埋深(m); 3D为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的外径或宽度(m): 4L为浅基础外边线与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的水平净距(m)。

    注:191为作用效应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在其水平面投影面积的平均压力值(kPa) 2H为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顶部埋深(m): 3D为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的外径或宽度(m):

    E.0.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保护等级应提高一级,保护等级为A级时不再提高: 1地基条件以淤泥、松散的新填土等为主; 2基础顶面水平力较大

    1地基条件以淤泥、松散的新填王等为主; 2基础顶面水平力较大。

    E.0.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保护等级可降低一级采用,保护等级为C级时不再降低: 1保护对象为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以外的其他轨道交通结构: 2地基条件以密实的粉砂土及碎石土、硬塑以上的粘性土以及岩石为主

    食用油标准附录F桩基础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

    【类、IⅢI类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安全保护等

    1保护对象为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以外的其他轨道交通结构; 2地基条件以密实的粉砂土及碎石土、硬塑以上的粘性土以及岩石为主

    附录G轨道交通结构监测项目

    或顶管法地下结构监测项目应符合表G0.1的要

    表G.0.1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监测项目

    表G.0.2明挖法地下结构监测项目

    房屋建筑标准规范范本表G.0.3高架及地面结构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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