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092-2016绿色建筑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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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同一朝向墙上开启的外门窗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通风 方式。
建筑表面反射的光线和落在目标区域或边界以外的照明装置 发出的光足以引起人们烦躁、不舒适、注意力不集中或降低对于 某些重要信息(如交通信号)的感知能力,以及对于动、植物产生不 良影响的现象。
2.0.10可再利用材料
沥青路面标准规范范本reusable material
usable 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再组合、修复后可 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11可再循环材料
2.0.12 可再生能源
recyclablematerial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太阳能、风 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空气能(空气能热泵热 水系统)等。
2.0.13非传统水源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 雨水、海水等。
2.0.14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 饮用水。
2.0.15 景观用水 scenic environment use
指满足景观需要的环境用水,即用于营造城市景观水体和各 种水景构筑物的水的总称。
2.0.16 湿地wetland
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 域地带,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包括低潮时水深不
超过6m的海水水域。
3.0.1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绿色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 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形式、技术、 设备和材料; 2绿色建筑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规划、建 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等各专业在建筑设计 各阶段均应紧密配合; 3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 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 3.0.2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是以满足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基 本要求为前提;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是以满足二星级绿色建 筑设计基本要求为前提。 3.0.3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策划,并应提供策划 专篇。 3.0.4建筑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写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建筑施工图设 计文件应包括《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表》和《浙江省绿色建筑自 评表》。
3.0.1绿色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
3.0.5民用建筑应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绿色建筑专项规
划确定的星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设计自评结果至少应 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一星级绿色建筑要求, 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 共建筑,至少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二星级 绿色建筑要求。
3.0.6绿色建筑设计宜在设计理念、方法、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创 新。 3.0.7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均宜进行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
3.0.8绿色建筑设计宜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3.0.9绿色建筑设计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3.0.10绿色建筑设计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3.0.8绿色建筑设计宜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3.0.9绿色建筑设计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3.0.10绿色建筑设计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4.1.1场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且应符 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4.1.2应在场地资源利用不超出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节约集约利 用土地。规划设计中应合理控制场地开发强度,采用适宜的场地 资源利用技术。 4.1.3场地内规划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时,应与周边 区域共享、互补,做到集约化建设。 4.1.4场地内建筑物的布局、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场地 周围环境和城市空间肌理相协调,并避免对周边物理环境造成不 良影响。 4.1.5场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室外环境的质量,优化建筑布局并 进行场地环境生态补偿。 4.1.6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日照标准的规定。 4.1.7当建设项目的红线范围内既有公共建筑文有居住建筑,场地 空间利用效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和绿地率等计算时,应按 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面积分摊
R≥0.5 R≥1.0 R≥1.5
4.2.6应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合理规划,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4.2.7应对场地内外可资利用的自然资源进行调查与利用评估,并 满足下列要求: 1宜保持和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当需要进行地形改造时, 应采取合理的改良措施,保护和提高土地的生态价值: 2应保护和利用地表水体,禁止破坏场地与周边原有水系的 关系,并应采取措施,保持地表水的水量和水质: 4.2.8应对可资利用的可再生能源进行勘查与利用评估,确定合理 利用方式,确保利用效率,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利用地下水资源时,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应对 地下水系和形态进行评估,不得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利用地热能时,应对地下土壤分层、温度分布和渗透能力 进行调查,评估地热能开采对地下空间、地下生态环境的影响: 3利用太阳能时,应对场地内太阳能利用条件进行调查,评 估太阳能利用对场地内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4利用风能时,应对场地及周边风力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区
III 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4.2.13场地光环境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合理地进行场地和道路照明设计,且室外照明光污染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2建筑外表面的设计与选材应能有效避免光污染,玻璃幕墙 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0.2。 4.2.14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场地风环境的模拟预测,优化建筑规 划布局,营造良好的风环境,保证舒适的室外活动空间和室内良 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场地风环境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不宜大于5m/s,不应大于10m/s, 风速放大系数不应大于2;
2应避开冬李主导风向,冬李除迎风面第一排建筑外,建筑 表面压强绝对值的平均值不应大于10Pa; 3建筑物应采用能改善其后排建筑外部通风条件的构造,避 免出现涡旋或无风的人行区域。空气污染源不宜设在涡旋或无风 区内; 4春、秋季过渡工况和空调季过渡工况下,建筑表面压强绝 对值的平均值不宜小于0.5Pa。 4.2.15场地声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的要求。应对场地周边的噪声现状进行检测,对项目实施 后的环境噪声进行预测。 1场地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对固定噪声源 采用适当的隔声和降噪措施: 2当建筑相高速公路或快速路,且临道路一侧退后道路红 线距离小于15m时,或当建筑相邻城市于道,且临道路一侧退后 用地红线距离小于12m时,应进行噪声专项分析: 3对交通干道的噪声采取声屏障或降噪路面等措施: 4对声环境要求高的建筑,宜设置于主要噪声源主导风向的 上风侧,并应进行噪声专项分析: 5宜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布置在场地内临近交通于道的 立置,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4.2.16场地热环境应满足下列要求: 1红线范围内户外活动场地,有木、构筑物等遮荫措施的 面积不应小于10%; 2除低层、多层住宅外,居住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不应超过20%; 3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场地热环境的模拟预测,分析夏季典 型日的热岛强度和室外热舒适性,优化规划设计方案。 4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的室外机与室外地面的距离应高于 2.5来,且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建筑物内部的通道、出口等公用 空间不得安装空调空外机
4.2.17场地交通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充分利用场地周边现有交通网络,并考虑项目建成后对 现有区域交通网络的影响: 2场地应与公共交通设施有便捷的联系,出入口到达公共汽 车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 于800m; 3场地内道路系统应便捷顺畅,并满足消防、救护及减灾救 灾的要求; 4场地内人行通道应安全、舒适,并采用无障碍设计; 5停车设施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应按现行地方标准《城市 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规定执 行,自行车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位置合理、方便出入,机动车地面 亨车位不应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
1居住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住区场地出入口到达商业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500m; 2)住区1000m范围内设有5种及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 3)相关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并向周边居民开放。 2公共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共享使用; 2)配套辅助设施、设备集中设置。 4.2.19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并满足下列要求: 1居住建筑宜满足下列要求: 1)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达到30%,旧区改建达到25%; 2)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0.5m。 2公共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绿地率达到30%; 2)绿地率符合规划条件,且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 4.2.20绿化设计应符合场地使用功能、绿化安全间距、绿化效果
及绿化种植、维护的要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严禁砍伐或擅自迁移场地内的古树名木; 2应选择适应浙江省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不应选择对人 体健康不利的植物。乡土植物占总植物数量的比率不宜小于60% 常用植物占总植物数量的比率不宜小于80%,植物选择参照附录 A; 3应根据场地环境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上下层 植物选择应符合其生态习性要求。 1.2.21景观设计应充分保护和利用现有场地,并满足下列要求:
1应充分保护和利用场地原有植被与水系,并可通过设置湿 地、缓坡、凹地和森林景观等多层次的生态形态,维持场地生物 多样性; 2景观水体生态设计应进行水量平衡计算,绘制水量平衡图, 与雨水收集、人工湿地与中水利用等一体化设计,并兼顾水期 景观要求,不宜设计硬质驳岸与渠化河道。
4.3 二星级设计要求
4.3.1应提高场地空间的利用效率,并满足下列要求:
4.3.2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 并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 2结合场地绿化景观进行雨水径流的积存、渗透和净化的设 计,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 达到30%。 4.3.4红线范围内户外活动场地,有养木、构筑物等遮荫措施的面 积不应小于20%。 4.3.5场地交通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应设有2条及以上线路 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 2场地内应对各出入口位置及通道进行明显的指示性设计; 3场地内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 节约集约用地。 4.3.6场地内绿化用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居住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达到30%,旧区改建达到25%; 2)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不小于1.0m,旧区改 建不小于0.7㎡; 2公共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绿地率达到35%; 2)绿地率达到30%,且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 4.3.7绿化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场地内80%植物产地与运输范围宜控制在500km内,且不 应选用从原生态地区移植的大树: 2居住建筑平均每100m绿地的乔木量不应少于3株,灌木 量不宜少于10株; 3公共建筑宜采用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当 采用屋顶绿化时,多层公共建筑屋面及高层公共建筑裙房屋面的 绿化面积占可绿化屋面面积的比例不应小于30%。
4.4 三星级设计要求
4.4.1应提高场地空间的利用效率,并满足下列要求:
4.4.2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4.4.3调查场地内表层土壤质量,当表层土被开挖或可能遭破环时, 宜采取措施,妥善回收、保存和利用无污染的表层土。 4.4.4调查场地内及周边地区的动物资源分布和动物活动规律,规 划有利于动物跨越迁徒的生态走廊。 4.4.5场地的雨洪控制和利用宜满足下列要求: 1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 2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0%。 4.4.6太阳辐射反射系数小于0.4的室外道路路面和建筑屋面的面 积不应超过30%。 4.4.7场地交通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宜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 2用地面积50万m以上的建设项目,宜设内部公共交通系统 并优先选择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3自行车停车设施应有遮阳防雨措施; 4场地内停车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在不影响内部使用的情况下 便于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
4.4.7场地交通设计应满足以下
1宜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 2用地面积50万m以上的建设项目,宜设内部公共交通系统 并优先选择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3自行车停车设施应有遮阳防雨措施: 4场地内停车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在不影响内部使用的情况下 便于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
4.4.8公共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居住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住区内配建幼八园,或住区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八园的步行 距离不大于300m; 2)住区内配建小学,或住区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 不大于500m。 2公共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 2)室外活动场地错时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 4.4.9场地内绿化用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居住建筑的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不小于1.3 m,旧区改建不小于0.9m: 2公共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绿地率达到40%; 2)绿地率达到35%,且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 4.4.10绿化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场地内人行道应种植可形成连续遮荫的乔木,其间距不宜 大于6m: 2居住建筑住区木本植物种类丰富度应满足表4.4.10要求; 3多层公共建筑屋面及高层公共建筑裙房屋面的绿化面积占 上可绿化屋面面积的比例不应小于50%。
表4.4.10住区木本植物种类丰富度要求
4.4.11景观设计宜利用可再生能源为园林景观提供水体循环 力及景观照明。
5.1.1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和空间 布局,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自然资源,采取围护结构 呆温、隔热、遮阳等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5.1.2建筑设计应根据周围环境和场地条件,综合考虑场地内外的 声、光、风、热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建筑布局、形体、朝向和间 距,应充分考虑噪声控制的要求,满足日照要求。 5.1.3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建筑的体形、朝向、窗墙比除应满足相 节能标准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朝向宜控制在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范围,最佳朝向 为南偏东10°~15°范围。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补偿措 施; 2主要功能房间外窗(包括透光幕墙)除北向外均应采取遮 阳措施; 3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 不应大于0.70。 5.1.4建筑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并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的要求。 5.1.5建筑造型应简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及构造应合理,满足建筑功能和技术的要求; 2不宜采用纯装饰性构件; 3太阳能集热器、光伏组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建筑 进行一体化设计。 5.1.6建筑遮阳设计应兼顾、采光、通风、视野、隔热、散热、冬 李日照等功能的要求。
5.1.8设置有通高空间的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 5.1.9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 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求。 5.1.10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的低限要 求。 5.1.11屋顶设计应考虑保温和隔热的效果,其传热系数必须满足 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性指标要求;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满 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在 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 5.1.12设计应控制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 境污染,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 剂和溶剂。 5.1.13公共场所的 拉防滑、耐磨、易清洁
5.2 一星级设计要求
5.2.1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空间布局应符合下
1尽量减少交通等辅助空间的面积 2充分考虑建筑使用功能、使用人数和使用方式等变化的预 期需求,选择适宜的开间和层高; 3室内环境需求相同或相近空间集中布置。 5.2.2建筑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合理,无明显的噪音干扰。有噪声, 振动、电磁辐射和空气污染的房间应远离有安静要求、人员长期 居住或工作的房间及场所,当相邻设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 措施。 5.2.3设备机房、管道井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机房、管道井的设
5.2.3设备机房、管道井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机房、管道井的设
5.2.3设备机房、管道井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机房、管
5.2.4自行车停车设施设置应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 5.2.5应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并至少采取下列措施中的2项 进行停车设计: 1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 用地; 2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提高停车场(库)使用效 率; 3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 5.2.6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连廊、架空层、上人屋面、室外厂场等 设置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活动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并宜满足全 天候的使用要求。 5.2.7应根据周围环境和地理位置因地制宜地进行建筑空间布局: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设计应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同时宜避免建 筑间的视线干扰。
5.2.6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连廊、架空层、上人屋面、室外厂场等 设置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活动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并宜满足全 天候的使用要求。 5.2.7应根据周围环境和地理位置因地制宜地进行建筑空间布局: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设计应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同时宜避免建 筑间的视线干扰。
12种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集中设置或公共建筑兼容2种及以上 的公共服务功能: 2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3建筑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 4室外活动场地错时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
5.2.9宜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 等进行优化设计。
5.2.10建筑墙体保温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外墙出挑及附墙构件等部位宜保证保温层闭合; 2外墙外保温的外门窗周边及墙体转角等应力集中部位,应 采取可靠构造措施防止裂缝: 3温度要求差异较大或空调、供暖时段不同的空间之间,宜 有保温隔热措施。
5.2.11建筑外门窗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5.2.11建筑外窗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居住空间北向不应设置凸窗,其他朝向不宜大面积设置凸 窗;凸窗的上下及侧向非透明墙体应做保温处理,其传热系数不 应低于外墙的传热系数的限值要求: 2外窗框与外墙之间缝隙应采用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材 料嵌缝; 3金属窗框和明框幕墙型材应采取隔断热桥措施,玻璃应采 用中空玻璃; 4外窗宜选用取得“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认证的产品, 且外窗使用地区应与标识推荐的适宜地区相一致: 5天窗应设置活动遮阳设施: 6人员进出频繁的公共建筑主要出入口宜采用双道门、旋转 门或设置风幕。 5.2.12应在保障安全性能的前提下,结合建筑的使用功能和造型 风格进行合理的遮阳设计;宜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遮阳设计和效 果的模拟分析。 5.2.13建筑外立面应选择耐久性好的饰面材料并采取可靠的建筑 构造,宜设置便于建筑外立面维护的设施
5.2.14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房间的有效采光面积和采光系数除 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天然采光时应避免产生光:主要功能房间应有合理 的控制眩光措施: 2建筑外门窗设置遮阳措施时应满足日照和采光标准的要求 3居住建筑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4当住宅户型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应至少有2个 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5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臣 室、起居室(厅)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
6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要求的面积比例不应小于60%。 5.2.15建筑外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光照污染,不应采用镜面玻璃或抛光 金属板等材料; 2玻璃幕墙的设计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的要求,玻璃幕墙可 几光反射比不应大于0.2; 3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 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4住宅、医院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5.2.16应对建筑室内环境的自然通风、气流组织进行设计,使空 布局、部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宜进 行风环境模拟分析,指导并优化自然通风设计。 5.2.17居住建筑的主要用房均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并应满足下列 要求: 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2 宜避免单侧通风; 3当一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一个卫 生间设为明卫; 4厨房和暗卫应设置辅助排烟气设施; 5电梯间、楼梯间、走廊等公共空间宜以自然通风为主; 6单朝向住宅应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5.2.18公共建筑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 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的数量比例不宜小于60%。 5.2.19应合理设计外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外窗的开启面 积除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 求: 1居住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北区建筑的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门)通风开口面积 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8%,且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2)南区建筑的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门)通风开口面积 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面积 的45%; 3)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 10%,并不得小于0.60m。 2公共建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 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 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 B0%; 3)透光幕墙应在每个独立空间设可开后部分。 5.2.20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不宜串通 到其他空间或室外活动场所。
5.2.21建筑室内的充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量及楼板 撞击声隔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 能宜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低 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 5.2.22宜根据设计建筑对声环境的不同要求,将各类房间进行区 域划分;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机房等噪声源空间宜集中布置,并 远离工作、休息等对声环境要求高的房间,当受条件限制而紧邻 布置时,应采用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噪声源的位置应满足下 列要求: 1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 2不应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主要用房或有安静要 求房间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3产生噪声的洗手间等辅助用房宜集中布置,上下层对齐。 5.2.23噪声源空间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门不应直接开向有安静要求的使用空间: 2与有安静要求的空间之间的墙体和楼板,应做隔声处理, 门窗应选用隔声门窗: 3墙面及顶棚宜做吸声和隔声处理。 5.2.24毗城市交通干道的建筑,应加强外墙、外窗、外门的隔 声性能,满足隔声要求。 5.2.25下列场所宜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1学校、医院、旅馆、办公楼建筑的走廊及门厅等人员密集 场所; 2车站、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 5.2.26噪声源减振降噪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管道应采用有效的减振、隔振、 消声措施。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基础应采取隔振措施 2电梯等设备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3冷水机组和水泵等设备基础宜建成浮筑式声阻断基础,或 采用隔振支架、隔振橡胶垫等隔振措施: 4冷却塔应采用隔振支撑,出风口可安装消声器,并宜采用 遮蔽措施: 5风机和吊顶风柜的送、回风管道宜安装消声器: 6风道与水管应采用消声风道、消声弯头、消声器、消声软 管等方式控制透射噪声,采用隔振吊架、隔振支撑、软接头等进 行连接部位的隔振。
5.2.2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及材料中醛、苯、氨、等有害物质限 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9 项标准GB18580~GB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标准的规
5.2.31建筑设计应兼顾建筑使用功能变化及空间变化的适应性。 商场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应采用不低于30%的可重复使 用的隔断(墙)。 5.2.32建筑中频繁使用的活动配件应选用长寿命的产品,并考虑 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在一起时,其构 造应俩王分别拆掐雨新和升级
5.3.1有条件的公共建筑,应配套设置公共淋浴、更衣设施。
1屋面保温隔热应结合防水措施形成整体的屋面系统: 2屋顶保温隔热构造宜采取适宜地域性的技术措施: 3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宜采用白色或浅色反射隔热涂料: 4宜采用种植屋面、通风屋面和屋面遮阳等屋面隔热措施。 5.3.3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 1居住建筑与其相邻建筑的直接间距除满足日照要求外,宜 超过18m; 2公共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自然景观 无明显视线干扰。
1屋面保温隔热应结合防水措施形成整体的屋面系统: 2屋顶保温隔热构造宜采取适宜地域性的技术措施: 3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宜采用白色或浅色反射隔热涂料: 4宜采用种植屋面、通风屋面和屋面遮阳等屋面隔热措施
1居住建筑与其相邻建筑的直接间距除满足日照要求外,宜 超过18m; 2公共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自然景观 无明显视线干扰。
5.3.4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
宜低于0.5%; 2办公、宾馆类公共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 光系数标准值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的要求; 3地下空间宜利用天然采光 5.3.5公共建筑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 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的数量比例不小于80%。 5.3.6外窗的开启面积除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北区居住建筑的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门)通风开口 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8%或外窗 面积的45%; 2南区居住建筑的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门)通风开口 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3公共建筑18层以下外窗设计应综合考虑自然通风和天然 采光的要求,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墙的 10%,且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30%,不宜小于外窗面 积的35%; 4透光幕墙可开启面积比例不小于透光幕墙面积的5%。 5.3.7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 设计规范》GB50118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 5.3.8有特殊音质要求的房间声环境设计,宜进行空间体形的优化 设计,合理采用布置声反射板或吸音材料等措施。公共建筑中的 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其他有声学要求的重要房间 应进行专项声学设计,满足相应功能要求。 5.3.9建筑设计宜采用工业化装配式体系或工业化部品。 5.3.10宜采用现场干式作业的技术及产品,采用工业化的装修方 式。
5.3.11建筑的公共部位应实现建筑与装饰一体化设计。
5.4.1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 等进行优化设计。 5.4.2建筑的主出入口、门厅附近宜设置便于日常使用的楼梯,楼 梯间宜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并宜结合消防疏散楼梯设置。 5.4.3办公建筑室内分隔应能兼顾空间使用功能的可变性,可变换 功能的室内空间应采用不低于30%的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 5.4.4宜充分利用建筑的坡屋顶空间和其他不易使用的空间。 5.4.5大底盘地下室应结合使用功能及景观设计设置天然采光设 施。 5.4.6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5.4.6的 规定。
表5.4.6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5.4.7采光不足的建筑室内和地下空间宜结合场地、环境和建设条 件,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室内光环境。 1利用采光井、采光天窗、下沉广场、半地下室等设计措施: 2采用反光板、散光板、集光导光设备等技术措施: 3建筑内区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应达到60%; 4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0.5%的面积与首层地下室面 积的比例应大于5%。 5.4.8公共建筑在过渡李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 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的数量比例不宜小于95% 5.4.9外窗的开启面积除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 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公共建筑建筑外窗设计应综合考虑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的 要求,18层以下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35%;
2透光幕墙可开后面积比例不应小于透光幕墙面积的10%。 5.4.10建筑内部宜采用下列措施加强自然通风: 1采用导风墙、捕风窗、拨风井、太阳能拨风道、无动力风 帽等诱导气流的措施; 2设置有通高空间的建筑中庭宜在上部设置可开启窗; 3当室外环境不利时,可设置通风器,有组织地引导自然通 风。采用通风器时,应有方便灵活的开关调节装置,应易于操作 和维修,宜有过滤和隔声措施。 5.4.11宜采用下列措施加强地下空间的自然通风: 1设计可直接通风的半地下室; 2局部设置可直接通风的下沉式庭院(广场); 3设置通风井、窗井。 5.4.12宜对建筑主要使用空间的夏季遮阳和冬季阳光利用进行综 合分析,并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施: 1东、西向外窗设置活动外遮阳: 2南向外窗设置水平外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5.4.13外窗和幕墙透明部分中,有可控遮阳调节措施的面积比例 不宜小于25%。 5.4.14外墙设计应选择合理的构造措施,保证房间在自然通风情 况下,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宜采用下列措施加强外墙 的保温隔热性能: 1选用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体系为主的自保温材料, 辅以其他形式的保温构造; 2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宜采用白色或浅色反射隔热涂料: 3宜设置通风间层; 4东、西尚外墙宜采取垂直绿化或其他遮阳措施。 5.4.15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宜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提
2公共建筑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达到5%。 5.4.16建筑室内的充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量及楼板 撞击声隔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 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 值; 2构件和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 准限值的平均值。 5.4.17建筑采用轻型屋盖时,屋面应采用铺设阻尼材料、设置吊 顶等措施防止雨噪声。 5.4.18建筑设计应采用工业化装配式体系或工业化部品,可选择 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工业化生产程度较高的构件,且 预制构件用量比例不应低于15%。 5.4.19应遵循模数协调统一的设计原则,住宅、宾馆等建筑宜进 行标准化设计,包括平面空间、建筑构件、建筑部品的标准化设 计。 5.4.20公共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应采用不应低于30%可 重复使用的隔断(墙)。 5.4.21居住建筑和旅馆建筑采用同层排水或者其他降低排水噪声 的有效措施,使用率不低于50%
6.1.1选择建设场地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相关要求。 6.1.2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 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 准》GB50153的规定。结构构件的抗力及耐久性应满足相应设计 使用年限的要求。 6.1.3滨海建筑应充分考虑结构的耐久性,采取专门的提高结构耐 久性和防腐蚀的措施。 6.1.4结构设计应在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施工便捷的基础上 优先采用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以及便于材料循环再利用的建 筑结构体系。 6.1.5结构方案应满足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 的结构方案,对于特别不规则的结构应合理确定抗震性能目标。 6.1.6结构设计应进行以下优化设计: 1结构体系优化设计; 2基础形式比选优化设计; 3结构材料比选优化设计: 4结构布置以及构件截面优化设计。 6.1.7地基基础设计应结合建筑所在地实际情况、上部结构特点及 更用要求,综合考虑施工条件、场地环境和工程造价等因素,优 先采用环境影响小、质量有保证、施工可实现、节约材料的基础 形式。
6.1.8选择建筑材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2不应选用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材料; 3应分析其对能源的消耗量,禁止采用高耗能、污染超标的 材料,并应优先采用生产、施工、拆除和处理过程中能耗低的建 筑材料; 4应分析其对资源的消耗量,并优先采用资源消耗少、可工 业化生产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5应分析其对环境的影响,不应选用可能导致臭氧层破坏或 产生挥发性、放射性污染的建筑材料,应采用生产、施工、使用 和拆除过程中对环境影响小的建筑材料
6.2.1现浇混凝土应选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应选用预拌砂浆。
6.2.1现浇混凝土应选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应选用预拌砂浆, 6.2.2混凝土结构中梁、柱、剪力墙等构件的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 不低于400MI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6.2.1现浇混凝土应选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应选用预拌砂浆。
6.2.3应通过优化结构体系控制材料的用量桥梁标准规范范本,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受力特点选择材料用量较少的结构体系; 2不宜采用因建筑形体不规则而形成的超限结构; 3在高层和大跨度结构中,宜优先采用钢结构、钢与混凝 混合结构、预应力结构等结构体系; 4宜采用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装配式钢结构体系、 预制装配式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体系等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 6.2.4结构构件优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结构的竖向构件和大跨度结构的水平构件应进行截面 优化设计; 2大跨度混凝土楼盖结构宜合理采用预应力楼盖及现浇混凝 土空心楼板等技术; 3对于由变形控制的钢结构,应首先调整并优化钢结构布置 和构件截面。 62.5基础优化设计宜考虚地基基础协同分析与设计并满足下列
要求: 1高层建筑宜考虑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的共同作用,进行协 同设计; 2桩基础沉降控制时,宜考虑承台、桩与土的协同作用; 3筏板基础宜根据桩、土协同计算结果进行优化设计。 6.2.6应合理采用高性能结构材料,并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混合结构中混凝土部分,400MPa级及以 上受力普通钢筋占受力普通钢筋总量的比例不应小于70%; 2高层钢结构或高层混合结构中钢结构部分,Q345及以上高 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应小于50%; 3100米以上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 等级不小于C50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 不应小于50%。
6.2.7在保证性能情况下,设计应优先选用下列建筑材料: 1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建筑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可再 利用建筑材料的用量比例在住宅建筑中不应低于6%,公共建筑中 不应低于10%; 2以各种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以废弃物为原料生 立的建筑材料占同类建筑材料的用量比例不宜低于30%; 3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尚可继续利用 的建筑材料; 4速生的建筑材料及其制品; 5本地的建筑材料。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 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不应低于60%; 6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 5.2.8在保证经济性的情况下,设计应优先选用下列功能性建筑材 料:
5.2.7在保证性能情况下,设计应优先选用下列建筑材料: 1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建筑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可再 利用建筑材料的用量比例在住宅建筑中不应低于6%,公共建筑中 不应低于10%; 2以各种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以废弃物为原料生 的建筑材料占同类建筑材料的用量比例不宜低于30%; 3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尚可继续利用 的建筑材料; 4速生的建筑材料及其制品; 5本地的建筑材料。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 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不应低于60%; 6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 .2.8在保证经济性的情况下,设计应优先选用下列功能性建筑材 料:
1具有保健功能和改善室内空气环境的建筑材料; 2能防潮、能阻止细菌等生物污染的建筑材料; 3减少建筑能耗和改善室内热环境的建筑材料: 4具有自洁功能的建筑材料。 6.2.9在保证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设计应优先选用下列轻质 建筑材料: 1轻集料混凝土等轻质建筑材料; 2轻钢以及金属幕墙等轻量化建筑材料
电线电缆标准6.3 二星级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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