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152-2018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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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1建筑工程峻工综合测量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当确有困难时可采 用地方坐标系统时,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有效联系。 3.1.2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高程系统应采用正常高系统,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 基准。

    3.2.1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宜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但必须满足本规程规定的精度要 求。 3.2.2 建筑工程峻工综合测量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并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满足测量精度要求;使用的软件应通过测试。 3.2.3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 限误差。 3.2.4细部点、界址点平面精度应满足表3.2.4的规定,其它地物点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地

    表3.2.4细部点、界址点平面精度要求

    3.2.5 建筑面积测量时认证标准,房屋边长测量精度应满足表3.2.5的规定:

    3.2.6层高测量精度应符合表3.2.5二级精度的规定, 3.2.7建(构)筑物底层室内外地坪的标高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3m,高度测量中误 差不应大于0.05m。

    3.2.6层高测量精度应符合表3.2.5二级精度的规定。

    表3.2.8建筑面积测量精度要求

    3.2.8建筑面积测量精度

    3.2.9 市政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显管线点测量精度为: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30mm 埋深量测中误差不应大于25mm; 2 隐蔽管线点的探测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0.05H,埋深中误差不应大于 0.075H。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mm,当H≤1000mm时,以1000mm代入计算。 3.2.10 建筑工程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精度不得低于本规程第3.2.9条规定的2倍 3.2.11 消防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的测量精度按本规程3.2.7条规定执行: 2 疏散楼梯净宽及疏散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20mm, 其余的长度、宽度和距离的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本规程表3.2.5二级精度限差; 面积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设计值的5%。 3.2.12人防地下室顶板底部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两次测量值较差不应大于0.05m,人防面积 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程表3.2.8二级精度规定,掩体最小厚度两次测量值较差不应大0.10m

    3.3.1测量成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和《数字测 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应按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3.3.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 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的规定进行质量评定,测量成果质量宜采 用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制度。不合格的测量成果经整改后,应重新进行检查。 3.3.3质量监督抽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和《数 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的规定执行。

    4.1.1平面控制测量应在等级平面控制测 和GNSS测量等方法施测。平面控制测量宜选取利用CORS系统采用网络RTK技术施测。当 需要等级控制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1:5001:10001:2000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 DB33/T552的规定。 4.1.2平面控制点密度应满足本规程3.2节测量精度要求,地形复杂、隐蔽地区应适当加 大密度。 4.1.3平面控制点宜采用固定标志,位于水泥地面、沥青地面时,应刻十字或用水泥钉, 铆钉作其中心标志。一般不应少于2个固定埋石控制点。 4.1.4光电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4.1.4光电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

    点与起算点或结点与结点间的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长

    2当附合导线的边数超过12条时,其测角精度应提高一个等级: 3附合不宜超过两次: 4原则上不宜布设支导线,确因受地形条件限制布设支导线时,支导线总边数不应多于4条边,总 长度不应超过500m,最大边长不应超过平均边长的2倍。支导线边长采用光电测距仪测距时,对向各观 则一测回。水平角观测首站应联测两个已知方向,采用测角精度6”全站仪观测一测回,其它测站的水平 角应分别测左、右角各一测回,其固定角不符值与测站圆角闭合差均不应超过土40"; 5边长测量应使用不低于Ⅱ级测距精度的全站仪或电磁波测距仪观测一测回: 6n为测站数。 4.1.5 GNSSRTK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求解转换参数时,应至少联测3个高等级控制点,均匀分布测区及周边;平面转 换的残差绝对值不应超过20mm; 2控制点不宜选在隐蔽地带、成片水域和强电磁波干扰源附近; 3 观测前应采用三角支架方式架设天线进行作业,测量过程中仪器的圆气泡应严格稳 定居中;应设置平面收敛阅值不应超过20mm,垂直收敛阈值不应超过30mm,采样间隔应设 置2s~5s;应对仪器进行初始化,当初始化超过5min仍不能获得固定解时,宜断开通信链 路,重新启动GNSS接收机,再次进行初始化。当重新启动3次仍不能获得固定解时,应重 新选取点位测量; 4当进行GNSSRTK测量时,流动站应满足有效观测卫星数≥5颗、PDOP值≤6;观测 值应在得到固定解且收敛稳定后开始记录,经度、纬度记录到0.00001",平面坐标和高程 记录到0.001m,天线测量取位至0.001m;对每个控制点独立观测2次,每次观测之间流 动站应重新初始化,每次观测历元数应不小于20个,测回间时间间隔应超过60秒,测回间 测量的平面坐标较差应不大于40mm,符合限差要求后取中数作为成果; 5当开始测量或重新设置基准站后,应检测至少一个已知点或重复测量点,检测点的 平面较差不应大于40mm

    当采用单基准站RTK测量时,基准站作业半径不宜超过5km;网络RTK作业地点应 位于CORS系统有效覆盖范围内; 7当输出GNSSRTK观测成果时,数据输出内容包括点号、三维坐标、天线高、三维 坐标精度、解的类型、数据采集时的卫星数、PDOP值及观测时间等。 8当进行GNSSRTK控制质量检查时,应对测量控制点进行100%外业校核,校核可按 图形校核或进行同精度导线联测校核进行。 4.1.6GNSS等级控制测量、静态测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CJJ/T73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4. 2 高程控制测量

    4.2.1高程控制测量应在等级高程控制白 的基础上布设,宜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高 程导线测量和GNSS高程测量等方法。 4.2.2 采用GNSS高程测量方法时,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应达到四等水准测量精度 要求。 4.2.3 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注:1每千米水准测量超过16站的路线或环线所在区域视作山地

    3水准测量按中丝读数法单程观测 (黑面 一次读数),估读至毫米 4.2.4电磁波测距高程 导线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技术要求

    注:1S为边长,以百米为单位,不足1百米按1百米计; 2L为路线总长,以公里为单位,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 3当L大于1公里且每公里超过16站时,路线闭合差允许值为12yn(mm),n为测站数: 4规标高、仪器高量至毫米; 5高程计停至毫米,取至厘米

    注:1S为边长,以百米为单位,不足1百米按1百米计; 2L为路线总长,以公里为单位,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 3当L大于1公里且每公里超过16站时,路线闭合差允许值为12yn(mm),n为测站数: 4规标高、仪器高量至毫米; 5高程计算至毫米,取至厘米

    建筑面积以建筑占有的空间为基础进行计算。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5.1.2 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套内阳台、特殊层高除外)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空间按全面积计算: 1) 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 2) 有盖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 3) 有盖不封闭但以柱围合的,或柱、墙结合围合的: 有盖不封闭无柱但对外敲开面的累计边长占其周长在1/2以下的。 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1/2面积计算: 1)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有盖不封闭无柱且对外散开面的累计边长占其周长在 1/2及以上的: 2) 有盖单排柱或独立柱的; 3) 住宅的套内阳台; 4 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建筑空间。 住宅、办公和商业等建筑无特殊功能需求的超高建筑空间按占用空间加倍计算建筑 面积; 4 无顶盖的建筑空间,装饰性的建筑构件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5.1.3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区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坪以下的计入地下建筑面 积; 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50m以上的(包括局部位置与 地面一层通高的部位,但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和出入口有顶盖的坡道),计入地 上建筑面积; 3 特殊地形建筑空间,符合下列规定的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1 单独设置的建筑且地面以上外墙长度达到其外墙周长1/2以上的建筑空间; 2 地面以上为连续临街界面,且用于商业经营功能的相对独立的建筑空间; 3)与地下室相连,但使用功能相对独立的空间,地面以上外墙达到该空间外墙周长 1/2以上的。

    5.2.1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采光井等空间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和保护墙)水平面积计 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 积; 2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有顶盖的坡道,不论顶盖是否高于室外地坪1.50m以上, 均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地下面积; 3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光井)、楼梯间和电梯间等,位于 地面建筑内部或附着于建筑外墙的,顶板面标高低于室外地坪1.50m及以下的,计入地下建 筑面积;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50m以上的,计入其所通过的地上各层的面积。独立地 面建筑之外、有围护结构和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50m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高于1.50m及以下的计入地下室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 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4有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应按一层计入地下室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 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2房屋主体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

    5.2.3特殊层高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

    能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楼层和设备安装对 层高有特殊要求的楼层,无论其层高,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6独立于建筑之外或突出屋面的结构层高在1.20m以下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设置在建筑物内结构层高在1.20m以下的建筑空间与上下相邻楼层中较大层高的楼层合并 计算结构层高,并按合计层高及相邻楼层的使用功能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结构层高,并按合计层高及相邻楼层的使用功能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5.2.4架空层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体育、文化、教育和医疗建筑的底层作公共开放空间的架空层,以及用地与 市政道路等开放空间无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层,其净高3.00m及以上、以承重结构落地、视 线通透和无特定使用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空间使用,其有效架空部位的水 平投影面积达到200m或占所在建筑主体结构水平面积的1/3及以上的,不计建筑面积。架 空层内有围护结构的电梯间、楼梯间、门厅、井道及以栏杆和矮墙等分隔的出入口通道应按 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结构层高2.20m以下的应计算 2面积。 2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架空层,应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 以上的应计全部面积,结构层高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坡地建筑的吊脚架空层,设计利用部分按其围护结构或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结构层高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5.2.5阳台、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套内的阳台不论封闭与否,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2计算建筑面积。 2住宅非套内阳台或非住宅设置的类似阳台的建筑空间,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且对外散开面有柱围合或无柱散开面累 计边长占其周长1/2以下的,计全面积;对外散开面无柱且累计边长占其周长1/2及以上 的,或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飘窗窗台下有楼板延伸的,或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的净高差在0.40m以下的,或 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或飘窗进深在0.70m及以上的,均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的计算全面积。 4飘窗窗台下无楼板延伸的,且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净高差在0.40m以上、结构净 高在2.10m以下和飘窗进深在0.70m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当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 台、飘窗)70.00m以下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飘窗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3.00m的, 或70.00㎡及以上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飘窗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5.00m的,超过部 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不封闭阳台的顶盖(包括上方的飘窗、设备平台、花池和屋檐等)与其围护设施上 下不一致的,按其重叠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6当顶盖或围护设施进深小于等于0.60m的不封闭阳台,不计算面积。当套内建筑面 识(不含阳台、飘窗)70.00m以下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3.00 m的,或70.00m及以上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5.00m的, 超过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上有阳台的底层平台,具有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按阳台计算面积;与室内相通 无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按雨蓬计算面积;无围护设施而有柱的,按门廊计算面积;两侧 有围护结构而无围护设施的,按门斗计算面积。 8阳台内的外墙装饰面计入阳台面积。 9按1/2计算后的单套住宅阳台及飘窗总面积占该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 飘窗)比值超过7%的,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算。 5.2.6花池、设备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外墙或阳台外有顶盖的花池,其底板板面与室内地面结构板板面或阳台底板 板面高差在0.60m及以上的,花池不计算面积。否则,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面积。 目通的有倾盖的设多平台,纳入阳台面短计筒

    3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70.00m以下的住宅套型,其与室内不相通的有顶盖的 室外设备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3.00m的,或70.00㎡及以上的住宅套型,其与室内 不相通的有顶盖的室外设备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5.00m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计 算全面积。 4公共建筑中与室内不相通的有顶盖的室外设备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与室内相通的有顶盖的设备平台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5.2.7走廊、檐廊、连廊、挑廊和架空通廊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侧均封闭的走廊、檐廊、连廊、挑廊和架空通廊,不论其两端是否封闭,均应按 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2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和柱的走廊、连廊和挑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 建筑面积。 3有顶盖无柱、不封闭的走廊、连廊、挑廊和架空通廊,按其围护设施水平投影面积 的1/2计算。 4宽度在0.90m以上有上盖无柱的不封闭檐廊,有围护设施的按其围护设施(两端均 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的,视为有围护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无围护设施的, 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5不封闭的走廊、连廊、挑廊和架空通廊,当顶盖不能完全覆盖围护设施时,顶盖宽 度大于0.60m的,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散开面有柱的计全面积,敲开面无柱的应计 算1/2面积。 5.2.8门斗、门廊和雨篷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斗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部 面积;结构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出入口的两侧有柱或墙体凸出外墙而形成的有顶盖、不封闭的类似门斗的空 间,其进深大于0.60m的,按门斗计算面积。 3有柱的门廊、雨篷,按其柱的外围与房屋外墙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2.20m及以 上的应计全部面积;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算1/2面积。 4 独立柱的门廊、雨蓬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无柱雨篷宽度(雨蓬外缘至外墙结构外缘的最大水平距离)大于2.10m的,应按其 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5.2.9 棚结构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和看台等,有柱的按其柱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部面积;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算1/2面 积。 独立柱、单排柱的,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2.10楼梯、台阶和前室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建筑内部,或位于建筑外部但与建筑物内部相通且立面设有围护结构的楼梯, 视为室内楼梯。室内楼梯按其在各楼层的水平投影计算面积。结构高度2.20m及以上的计全 部面积;结构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算1/2面积。同一楼层内楼梯板投影重叠的部分不重复 计算,只计一次投影面积。 2建筑物的室内楼(电)梯,无论其是否与楼层相通,均按自然层计算面积。 复式建筑的室内楼梯、跃层建筑的室内楼梯,均按自然层计算面积;错层建筑的室 内楼梯,选上一层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4与建筑物不相连或仪在局部楼层与建筑物通过架空通廊相连的独立楼(电)梯,应 按其设有出入口的楼层计算自然层并相应计算面积。 5室内楼梯梯段间的中空部位、旋转楼梯内的中空部位,其宽度大于0.60m的,除底 层外,其余各层不计面积;室外楼梯内的中空部位,其宽度大于0.60m,各层均不计面积。 6室内楼梯的休息平台,挑出建筑外墙以外,有顶盖不封闭的,按本规程5.2.5条第 2款计算面积。 室外楼梯的起点(地面)至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度内应含有一个楼层,且

    1位于建筑内部,或位于建筑外部但与建筑物内部相通且立面设有围护结构的楼梯, 视为室内楼梯。室内楼梯按其在各楼层的水平投影计算面积。结构高度2.20m及以上的计全 部面积;结构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算1/2面积。同一楼层内楼梯板投影重叠的部分不重复 计算,只计一次投影面积。 2建筑物的室内楼(电)梯,无论其是否与楼层相通,均按自然层计算面积。 3 复式建筑的室内楼梯、跃层建筑的室内楼梯,均按自然层计算面积;错层建筑的室 内楼梯,选上一层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4与建筑物不相连或仅在局部楼层与建筑物通过架空通廊相连的独立楼(电)梯,应 按其设有出入口的楼层计算自然层并相应计算面积。 5室内楼梯梯段间的中空部位、旋转楼梯内的中空部位,其宽度大于0.60m的,除底 层外,其余各层不计面积;室外楼梯内的中空部位,其宽度大于0.60m,各层均不计面积。 6室内楼梯的休息平台,挑出建筑外墙以外,有顶盖不封闭的,按本规程5.2.5条第 2款计算面积。 7室外楼梯的起点(地面)至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度内应含有一个楼层,且 其下方应形成建筑空间,否则应视为室外台阶。室外楼梯并入所依附建筑的自然层,按其水 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8无顶盖的室外楼梯、室外台阶不计面积,但若其下方的空间设计利用的,应按坡屋 顶计算面积 9室外台阶的上部设有顶盖的,应按雨篷计算面积。 10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楼梯最上层无顶盖的,最上 层楼梯不计面积,但可视为下一层楼梯的顶盖。 11不封闭的楼(电)梯前室,按本规程5.2.5条第2款计算建筑面积;利用走廊设置 (与走廊无分隔)的楼(电)梯前室,按走廊计算面积。 5.2.11幕墙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装饰性幕墙不计建 筑面积。 2同一楼层的一面外墙,部分设有主墙,部分为幕墙时,应分别按主墙外围及幕墙外 围确定面积计算边界。 3作为围护结构的幕墙与结构板间的空隙大于0.60m的,空隙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5.2.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至外所的上部设有货量的,应按瑾计异模 10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楼梯最上层无顶盖的,最上 层楼梯不计面积,但可视为下一层楼梯的顶盖。 11不封闭的楼(电)梯前室,按本规程5.2.5条第2款计算建筑面积;利用走廊设置 (与走廊无分隔)的楼(电)梯前室,按走廊计算面积。 5.2.11幕墙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装饰性幕墙不计建 筑面积。 2同一楼层的一面外墙,部分设有主墙,部分为幕墙时,应分别按主墙外围及幕墙外 围确定面积计算边界。 3作为围护结构的幕墙与结构板间的空隙大于0.60m的,空隙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5.2.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5.2.13屋面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屋顶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设备用房等,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结构层高在1.20m以下的不计面积,结构层高在1.20m至2.20m的计算1/2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2屋顶水箱与屋面之间的隔层,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1.20m以下的不计面积,结构层高在1.20m至2.20m的计算1/2面 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屋顶电梯机房下方设有缓冲层时,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与电梯井道一并按围 沪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1.20m以下的不计面积,结构层高在1.20m至 2.20m的计算1/2面 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5.2.14 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 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 2 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 的建筑物, 氏跨面积内。 3 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 圭廊、架空连廊等, Y 舞台及后台 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和屋顶装饰性结构构件,以及独立的景观小品。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5 外墙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保温层、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和装 饰性幕墙,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

    2.13屋面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

    1屋顶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设备用房等,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结构层高在1.20m以下的不计面积,结构层高在1.20m至2.20m的计算1/2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2屋顶水箱与屋面之间的隔层,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1.20m以下的不计面积,结构层高在1.20m至2.20m的计算1/2面 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3屋顶电梯机房下方设有缓冲层时,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与电梯井道一并按围 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1.20m以下的不计面积,结构层高在1.20m至 2.20m的计算1/2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1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 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 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2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 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 的应计算全部面积:结构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算1/2面积

    圭廊、架空连廊等,以及穿过建筑物用作绿化、交通的通道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3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和屋顶装饰性结构构件,以及独立的景观小品。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5 外墙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保温层、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和装 饰性幕墙,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 6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和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以及既有建筑增设的观光电梯。 独立的烟窗、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仓、栈桥和防 暴波电缆井等构筑物。 9地铁、地下快速路等公共设施出地面的排气通道(井、口部)。地下室出地面独立 于建筑之外或突出屋面独立设置的且结构高度在1.20m以内的通风井、排气井等。 10 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利用市政道路的引桥、高架桥和高架路的桥(路)面作为顶 盖建造的房屋

    12 与房屋至内不相通的房屋 建筑屋面结构板上直接起坡、无通风采光窗和最大结构净高在2.10m以内的无使用功能的 顶。 13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及 其通道作为消防疏散的公共空间

    6.1.1 房产测量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复印件(检验原件); 2 地名使用证明、地名与施工号对照表复印件(检验原件); 3 实测绘人防红线图复印件(检验原件); 4 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合格章的建筑施工图(平、立和部)原件、CAD电子 文件; 5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检验原件)(已预售的项目须提供); 6 商品房预测绘成果(已预售的项目须提供): 7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检验原件); 8 房屋设计说明。 6.1.2 房产测量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测量; 2 房产图绘制; 3 房产面积测算; 4 变更测量; 5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6 房屋楼盘表建立。 6.1.3 房产分户图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户图的方位应使房屋的主要边线与轮廓线平行,按房屋的朝向横放或竖放,分户 图的方向应尽可能与分幅地籍图一致,如果不一致,需在适当位置加绘指北方向; 2 房产分户图的幅面可选用787mm×1092mm的1/32或1/16等尺寸; 3 以地籍图、宗地图(分宗房产图)等为基础编绘房产分户图。可根据房屋的大小设 计分户图的比例尺,比例尺分母以整百数为宜。房产分户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200,当房 屋图形过大或过小时,比例尺可适当放大或缩小。 6.1.4 房产分户图的内容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房屋轮廓线、房屋边长、分户专有房屋权属界线、四面墙体的归属、比例尺和指北 针等; 座落、宗地代码、户号、幢号、结构、所在层次、总层数、专有建筑面积(套内建 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标注在房产分户图框内; 3 楼梯、走道等共有部位,需在范围内加简注名称及用途; 墙体归属与周邻关系的表述房屋权界线,包括墙体、归属的表示按GB/T17986.2 执行; 5 房屋不动产单元号,编制应符合不动产部门的编制规定;无不动产单元号时编制房 屋地号,编制规则应符合当地房屋地号编制规定。 6.1.5 房产测量时,必须对房屋的标准层、架空层、结构转换层、夹层(插层)、地下层 和半地下层等进行层高测量。对层高有疑问的其他建筑空间,应进行层高测量,并作相应记 录。 6.1.6任何边长都应独立量测两次,较差在5mm以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量测结果,边长测 量最终取位至0.01m

    6.1.7 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计算时应以m为单位,计算过程 的面积取位至0.0001m,最终面积取位至0.01m,共有面积分摊系数取位至0.000001。 6.1.8 房屋测量完成后应建立实测房屋楼盘表。实测楼盘表以幢为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包含楼盘表附表(附录B)及楼盘表附图(房产幢总图、房产分层分户图和房产分 户图); 2 需反映房屋的基础信息:房屋座落、房屋地号、不动产单元号、地上总层次、地下 总层次、建成年份、建筑结构、房屋性质、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建筑面积和规划用途; 3 已预售的房屋,需提供与预售楼盘表的对照表; 房屋实际建造与已预售房屋套内面积(专有面积)范围、性质和用途发生改变的情 况说明; 已预售的房屋共用面积增加、减少,或分摊对象、方式等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房屋 共用面积变化的情况说明。

    5.2.1 屋夕 法获得时,应在现场绘制草图并满足下列要求: 1在保证图面清晰、布局合理的基础上,草图的规格宜采用标准纸张大小A4、A3幅 面,同一项目宜采用统一规格的面积测算草图: 2 草图应以幢为基本单位进行分户绘制; 3 房屋数据实地采集前草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分层绘制房屋及附属部位外轮廓线、基本单元边线和共有部位界线: 2) 夹层、架空层、设备层、结构转换层和避难层等应单独绘制并注明所在部位; 3) 应依据相关资料注记共有部位的名称; 4) 应绘制房屋的平台、斜坡屋顶下方不计入建筑面积部位的图形; 5) 应标注设计边长、墙体厚度。 4 草图的现场注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外业数据采集的草图记录必须在实地完成: 2) 草图上的数据只可划改,不可涂改; 实测数据应标注在草图的相应位置,当无法标注时,应引至空白处标注清楚: 草图上汉字的字头一律向北(上)注记,数字字头应向北(上)、向西(左)注记 沿墙体所测得的边长数据应当紧靠草图上相应的墙体处平行于墙体记录; 5) 应注记房屋座落、街巷名称、邻户门牌、指北方向、幢号、单元号、房间号、层数、 所在层次和标注实际开门位置等; 6) 应注记现场测量的边长数据、墙厚数据及层(净)高数据; 7)应在草图上标注阳台、飘窗的窗台状况和平台的位置及其它特殊部位说明; 8) 应注记测量员、记录员、检查员、仪器编号和测量日期; 9) 当草图所示与房屋现实状况不一致时,宜另绘草图,也可直接在草图上修改,同时 应标注被改动部位; 10)分割测绘或变更测绘时,草图应注记墙体归属情况。 6.2.2 房屋数据采集应逐幢测绘,不同建筑结构、不同层数的房屋应分别测量,独立成幢 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毗连房屋四面墙体,在房屋所有人指界下,区分自有、 共有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测量实地采集,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集内容应包括:房屋的边长、墙体厚度和特征点位置,房角点、界址点坐标等和 其他需表述的地形要素:

    2形状规则房屋的应采集总长及分段长度并校核; 3实测房屋有不规则形状或直接测量有困难时,可实测房屋几何要素,按几何公式计 算面积或采用实测房屋特征点坐标,按坐标点计算面积。实测坐标点的误差应满足3.2.4中 精度要求。 4 实测边长最后量测结果与设计值差值符合3.2.5精度规定时,可采用原设计边长, 否则应采用实测边长。 6.2.3层高测量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同一楼层分为多个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必须分别对各区间进行测量与记录,并 在备注栏记录说明; 2 实测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值差值符合本规程3.2.4条精度要求时,可按设计层高为 准;无法获取设计层高的,按层内不同位置实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层高; 3 底层或地下室层高数据,应按实测净高数据加结构顶板厚度作为该层的层高值。 6.2.4 斜坡屋顶及倾斜房屋边长的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7 当一间(单元)房屋的屋顶为斜坡屋顶或房屋的墙体为内倾斜时,应分别测量结构 净高在2.10m以上和以下两部分的边长数据并附略图说明; 当房屋的墙体为向外倾斜时,边长尺寸应量至倾斜位置的底部。 6.2.5 阳台、平台、廊和窗的数据采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阳台需采集的数据包括:阳台顶板水平投影尺寸 柱廊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测量;若柱子突出围护结构外侧的,测量至围护结构外侧: 飘窗需要量取窗外侧与主体墙体的位置数据,量取窗台与楼(地)面之间的位置数 据,窗底板到顶板之间的垂直距离。 6.2.6 房屋墙体数据的采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采集房屋内的边长与墙体厚度数据时,应在未进行装饰贴面处理的部位量取; 2 采集房屋外的边长与墙体厚度数据时,除记录包含外墙装饰贴面厚度的总长外,还 应现场记录装饰贴面厚度。装饰贴面厚度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尽可能实测; 3同一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应分段测量墙体厚度; 4对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边长测量时,可实测室内边长和外墙厚度;当外墙厚 度无法实测时,可采用建筑施工图数据。 6.2.7车位(地下车位)、商业摊位等特殊房屋的数据采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车位(地下车位)、商业摊位的界线确定应经规划、消防审核通过。界线宜由界址 点或线界组成; 2 以界址点或线界连线作为界线的车位、商业摊位,建筑面积应量取相邻界址点或线 界各自的相对位置数据; 3 车位、商业摊位有围护结构的,量取围护结构内空间距离和围护结构厚度 6.2.8 房屋信息数据采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房屋信息数据采集时应确认的内容包括:建筑物名称、房屋座落、房屋幢号、户(室) 号、房屋产别、建筑结构、房屋用途、房屋建成年份和房屋层数等; 建筑物名称、房屋座落和房屋幢号应根据有关部门批复(证明)进行采集; 3 房屋产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附录A中的表A4采集; 4 房屋结构应根据经审核的建筑施工图相关内容进行采集,或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房 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附录A表A5采集; 5 房屋用途应根据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内容进行采集; 6 房屋建成年份应按房屋实际竣工年份采集。拆除翻建的房屋,按翻建竣工年份采集; 7 房屋的总层数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并参照规划许可证实地进行采集。

    2形状规则房屋的应采集总长及分段长度并校核; 实测房屋有不规则形状或直接测量有困难时,可实测房屋儿何要素,按儿何公式计 算面积或采用实测房屋特征点坐标,按坐标点计算面积。实测坐标点的误差应满足3.2.4中 精度要求。 4 实测边长最后量测结果与设计值差值符合3.2.5精度规定时,可采用原设计边长, 否则应采用实测边长。

    6.2.3层高测量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6.2.6房屋墙体数据的采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6.3.1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确 认满足下列要求: 1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约定或规定的计容积率、不计 容积率、核增等建筑面积分项功能指标,补充确定相关的核增、应分摊和不应分摊建筑空间 内容与范围: 2由设计单位出具房屋共有部位的性质、功能、用途等相应情况的说明书,设计单位 对提供的说明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房产测绘人员依据共有部位设计说明书在建筑施工图上 划分共有部位的使用功能和范围,经现场勘测后,对各类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类汇总。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进行,幢划分满足下列要求: 1)连体楼是指多幢楼房通过架空通廊、地面廊等房屋附属结构相连的建筑群 2)群楼式建筑是指同期规划、同期建设、且裙房和塔楼共用部位、建筑功能互相穿插, 无法分割的建筑; 3)连体楼按多幢认定,群楼式建筑按一幢认定。多个群楼式建筑间以不可利用的伸缩 逢分隔的,以伸缩缝为界分幢认定。 6.3.2幢内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满足下列要求: 1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应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应按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原则,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 安比例进行分摊。 6.3.3 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EoS, K= ZS.

    注:K一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 6.3.4以幢为基本单元的房屋无需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以层、套和间为基本单元 的房屋应按6.3.1条规定分摊计算。基本单元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由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可以独立使用并且 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2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和间等 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 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3非住宝以房屋的幢、层、套和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注:K一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3.4以幢为基本单元的房屋无需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以层、套和间为基本单元 房屋应按6.3.1条规定分摊计算。基本单元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由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可以独立使用并且 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2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和间等 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 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3非住宅以房屋的幢、层、套和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6.3.5为单一基本单元服务的专用楼梯、跃层住宅申的户内楼梯、门厅等均计人套内建筑 面积。 6.3.6 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和 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通风道和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6.3.7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 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 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 套内结构柱,包括突出墙面的壁内嵌柱和壁外立柱,均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房屋套内与电梯井分隔部位设有隔音墙(材料)的,分隔墙体与隔音墙(材料)整 体厚度的1/2计入房屋套内面积; 房屋套内与电梯井分隔部位设有隔声空腔的,隔声空腔与套内相邻墙体的1/2计 入房屋套内面积。 6.3.8 套内阳台、飘窗等房屋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计算按执行本规程5.2.5条规定执行

    7.1.1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 2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4 建筑施工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5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平、立和面及批后修改联系单与附图; 6 规划竣工测量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7.1.2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设用地红线外一定范围内(具体可根据当地总图设计所需的地形范围)的地形 地物(若遇道路应测完整); 2 与竣工建筑物有规划要求的周边建(构)筑物, 7.1.3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内容应包括: 1 平面位置(细部点坐标) 2 高度及层高; 3 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物面积; 4 竣工地形图: 5 车位测量与统计; 6 实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编制; T 竣工规划总平面图绘制; 8 竣工规划比对; 9 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内容。 7.1.4 装修部分不纳入竣工规划测量范围。

    7.2平面位置(细部点坐标)测量

    7.2.1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测量其地上与地下外轮廓主要细部点坐标及有关元素。 细部点的选取,应根据建筑类别及规划要求确定。 7.2.2 建筑细部点坐标测量的位置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矩形建筑墙角点; 2 圆形建筑圆心或求算点; 3 其它形状建筑墙角或其它特征点。 7.2.3 细部点坐标宜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施测。 7.2.4 细部点测量相对上级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为土50mm。 7.2.5 细部点坐标的检核,可采用极坐标法、实地量距法。 7.2.6 细部点的综合信息,宜在点或地物的属性中进行表述。当不采用属性表述时,应 对细部点进行分类编号,并编制细部点成果表。当细部点图面分布密度不大时,可直接将 细部点坐标注记于图上;当细部点密度过大时,可将主要特征点标记于图上。 7.2.7 细部点坐标测量完成后,应编制建筑物平面位置关系图,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绘制用地红线及规划四线; L 参照地形图的绘制方法绘制建筑物外轮廓线,并标注建筑物的名称或幢号、层 数、建筑结构、室内地坪标高和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 3 应标注建筑物与有规划要求建(构)筑物、用地红线和规划四线的间距; 间距应实测反算或实量,为垂直距离时,应标注垂足符号; 5 应标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设计坐标点的坐标:

    可参照附录C中的样图C.0.1绘制。

    7.3.1建筑物高度及层高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主出入口及单元入口处的室外地坪、 室内各层地坪(含土0.000)、屋顶女儿墙顶、屋面上围护栏杆顶、屋顶构件、屋面上的楼 梯间机房间屋顶女儿墙顶、坡屋顶的檐口与屋脊和建筑物最高点的高程。 7.3.2建筑物层高应按建筑物上下两层楼面面层或地面面层的垂直距离计算,屋顶层层高 应按楼面与屋面结构面的垂直距离计算。

    1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结构层高 以上的自然层数,按室内地坪土0.000以上 计算,所在层次自下而上用自然数表示;地坪土0.000以下为地下层数,自上而下用负整数 表示;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0m以上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该房屋计算自然 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一层为车棚或者车库的以当地规划 部门批准的图纸标注为准。 2旋转上升式的楼房,按地坪土0.000以上计算,以其旋转一周且层高2.20m及以上 的水平投影为自然层,所在层次按对应的自然层次编号。 3错层房屋的层数按自然层来划分。所在层次按对应的自然层次编号。 4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0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以及设置 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0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和敬开空间等不计层数。 5夹层、插层、阁楼和装饰性塔楼等,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和水箱间等 不计层数。 6 斜面结构屋的坡形屋净高2.10m及以上的部分占整个顶层中层面建筑面积的2/3 以上时,该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 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建在自然层(标准层)之间或自然层内,且可利用空间的垂直 高度在2.20m以上的设备层、转换层等计入房屋自然层数。 7.3.4 高度测量及层高测量施测位置应参考竣工剖、立面图或各层平面图确定。 7.3.5 建筑物底层室内、外地坪的标高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其余各层地坪可用手持测距 仪、钢尺实量等方法施测。各屋脊、檐口和女儿墙高度可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钢尺或手 持测距仪实量等方法施测,两次测量值的较差不得大于0.05m,取平均值作为最终值。 7.3.6 对技术层、土0.000层或住宅层以下各层,且层高在2.20米左右(2.00米至2.40 米)的,应加测净高检核;单独的地下车库宜同时测量室内地坪及净高。同一楼层分为多个 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须分别对各区间测量层高。 7.3.7 建筑物的高度及层高测量结束后应编制高度测量略图和层高测量略图,并符合下列 规定: 1 高度测量略图和层高测量略图需加注以土0.000标高为起点的比高值,与建筑设计 图纸对应; 2高度测量略图应结合北立面、东立面等影响日照的竣工立面图绘制。一个立面不能 表示清楚时,应加绘其它立面图; 3略图中应标注比高和高程数据。比高位置参照竣工立面图,土0.000位置需绘出 并标注高程。土0.000位置以下的加“一”标注。可参照附录C中参考样图C.0.2绘制; 4层高测量略图应结合竣工部面图绘制,一个部面不能表示清楚时,应加绘其它剖面 图,并注明剖面编号。层高略图中土0.000位置应标注绝对高程值。可参照附录C中样图 C.0.3绘制

    7.4.1建筑基底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7.4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物面积测量

    1 建筑物高度(从室外地坪起算)在1.50m及以上的,应计算基底面积。基底面积应 安其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勒脚的应按其室外地面0.90m以上外围水平 设影面积计算。 2建筑物底层有柱走廊、门廊和门斗应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十算。 3建筑物局部悬挑部分,其结构板底(或梁底)至室外地面的净高在3.00m及以下的, 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建筑底层阳台按其围护设施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物有柱或突出外墙的墙体落地 的阳台、设备平台、飘窗,应按其柱或墙体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建筑物挑廊或挑檐的底层,不封团、有围护设施或两端有墙体落地的,应按其围护 设施或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至室外地坪净高在3.00m及以下的无柱雨篷宽度(雨蓬外缘至外墙结构外缘的最 大水平距离)2.10m及以上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7多排柱的棚结构建筑、底层架空的建筑,应按其柱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 章;单排柱、独立柱的棚结构建筑,应按其顶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8建筑物外墙外倾的,应按其至室外地坪的净高3.00m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物外墙内倾的,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骑楼,应按其柱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设用地范 周内的过街楼、架空连廊和人行天桥,净高在4.50m及以下的应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建筑物室外楼梯,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于室外地坪1.50m以上的 且其下方有设计利用的建筑空间的室外台阶,应按其计算建筑面积部分的水平投影纳入基底 面积。 11建筑物的外墙向内凹进,且至室外地坪净高在4.50m内有顶盖的,按凹进部位与顶 盖的重叠部分水平投影计算基底面积。 12与房屋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入基底面积。 13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及出入口(楼梯间、汽车坡道和自行车坡道), 其顶盖高于室外地坪1.50m以上的,应计算基底面积。 14坡地建筑物设有一层或多层吊脚层的,应按其接触地面各层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的并集计算。 15下列建筑不计算基底面积: 1)高度在1.50m及以下的建筑物,以及建筑的附属构件、外墙附着物; 2)建筑物的内天井,建筑物底层附属围墙,无顶盖的构架; 3)建设用地内净高在4.50m以上的过街楼、架空连廊和人行天桥; 4)市政道路内的骑楼、跨越市政道路的过街楼、架空连廊; 5)集中绿地内的小品、雕塑和假山等; 6)建筑物外墙外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保温层、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 斗面层等; 7)独立的烟窗、烟道、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等构筑物;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和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 .4.2 建筑物面积测算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有关内容进行分类测 算。测算的面积为各幢建筑基底面积、不同功能区面积、各幢建筑总面积、不同功能区总 面积二总建箱面和和总基底面积。

    7.4.4建筑物各层外轮廓测量施测位置需根据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规划 要求确定,施测位置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位置,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和室 外楼梯等; 2 坡屋顶和场馆看台下1.20m、2.10m净高位置; 3 室内“门厅上空”、“客厅上空”等情况的上空部分轮廓线位置; 4 走廊、连廊、架空通廊和门斗等围护结构和门廊柱的外轮廓线位置; 5 露台、飘窗、设备平台和内庭院等的外轮廓线位置: 6 架空层中非架空部分外轮廓线位置; 7 独立柱、单排柱的棚、廊和雨棚等的顶盖外轮廓线位置; 不同使用功能区的分隔线位置(可参照竣工图并由设计确认)。 7.4.5 建筑物各层外轮廓测量采用细部点坐标测量结合手持测距仪、钢尺量距等方法进 行,量边读数到0.01m。各层边长须进行配赋,满足总长度等于分段边长之和或矩形对应 边相等等几何条件要求。量边精度应符合表3.2.5的规定,在表3.2.5房屋边长测量的限 差内可取图纸尺寸作为实量尺寸。地下室外墙、屋面结构面等隐蔽部分可参照图纸尺寸, 无代电出浩品

    1按一定比例绘制包括地下室至屋顶层等各层需计算面积部分外轮廓线,并标注边长 和每层的层次; 2 外轮廓线尺寸应除去外墙面抹灰、镶贴块料和装饰性幕墙等装饰面: 3 不同使用功能部分的分界线应绘制,并标注使用性质; 4 坡屋顶和场馆看台下1.20m、2.10m净高位置用虚线绘制,并加注“净高≥2.10m”、 .20m≤净高≤2.10m等文字说明; 5按一半计算或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标注“阳台”、“客厅上空”、“露台”和 “飘窗”等文字说明; 6 根据建筑基底面积计算规则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分别计算标注各层不同使用功能 部分的面积及建筑基底面积; 可参照附录C中样图C.0.4绘制。 7.4.7 面积计算的方法采用坐标解析法,面积测算精度应满足本规程表3.2.8的规定。 7.4.8 各层面积测量与计算结束后,应编制实测建筑面积汇总表。实测建筑面积汇总表 可参照附录C中表C.0.5编制。

    量控制点、建(构)筑物、道路、绿地、水系 和管线及附属设施等各种地形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目原则上不作综合取舍。精度 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1:5001:1000 0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DB33/T552的规定。 俊工地形图的各要素符号应按国家现行国家 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 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20257.1和当地基础地形图的相关规定执行 7.5.2竣工地形图测绘方法宜采用内外业一 一体化数字成图法。测绘区域内已有城市基础地 形数据时,可利用全站仪修测成图 7.5.3建筑物测量以墙基外角为准,以外墙勒脚以上1.0土0.2m处为测点。 7.5.4 每幢建筑物应标注一个室内地坪标高,同时标注室内地坪比高数据;一般标注土 0.000层(或与土0.000层接近层)的室内地坪标高,若土0.000位置在半地下室中间则标 主住宅层(第一层)的室内地坪标高为宜。

    7.5.5工地形图图廓按照当地基础地形图

    7. 6 车位测量与统计

    7.6.1用竣工地形图的测绘方法实测机动车、非机动车位范围线,在竣工地形图上绘制 出,并标注机动车位。机动车位的大小及布置方式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 市建筑停车场(库)设置规划和配件标准》DB33/1021小型车标准车位尺寸为:长6m×宽 2.5m,或根据当地的规定确定。 2机动车位的设计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30°、45°和60°)和垂直式三种,或三 种方式混合的停车设计方案。车辆采用“倒进顺出”的来布置停车位。 3 机动车位后端安装单杠挡车器,用以机动车位限位。 7.6.2 车位的统计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地下已画每个车位线的,按每个车位逐个统计; 未画车位线的不计入车位数; 3 自行车位计算:露天自行车按1.5m计一个车位,室内自行车按1.8m计一个车 位,路边自行车按1.2㎡计一个车位。

    7.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编制

    7.7.1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物面积、绿地面积和车位等测量完成后,须计算建筑密度、容 积率和绿地率等指标,并编制实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 7.7.2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建筑密度=总建筑基底面积/用地面积; 2 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3 绿地率=计绿地面积之和/用地面积。 7.7.3 实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的编制可参照附录C中表C.0.6绘制。

    7.8.1竣工规划总平面图在竣工地形图的基础上绘制。

    8用地范围内的地形也要参照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的内容绘制及标注,主要是道路 绿化与景观区域、(非)机动车位范围线、消防登高面和地形标高,其余与规划核实无关的 (包括道路性质、路灯、绿化与景观区域的水体、假山和构筑物等)可不绘制: 9备注或说明:(1)图中实测坐标为轴线还是外轮廓,间距为轴线还是墙体外轮廓 线、干挂外轮廓线和檐口外轮廓线;(2)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和单位等; 10竣工总平面图中属于本次规划核实的部分(主要是用地范围内)改用其他颜色,与 原有地形区分开。 7.8.4竣工总平面图可参照附录C中样图C.0.7绘制。

    屋顶檐口比高、屋脊比高、女儿墙顶比高、屋顶栏杆顶比高、屋顶构架顶比高、屋顶最高处 比高、各层层高、不同功能建筑面积、围墙位置及长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总建 筑面积等。其中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同时与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比对。 7.9.2竣工规划比对的要求:将上述比对的内容制成表格,将建筑名称或幢号、核对的内 容、实测值和规划许可值填入表申,并求出“较差△”值,并将“较差△”值在测量合理误 差之内的属于相符,作一个比对结果意见。 7.9.3 竣工规划比对合理误差参考值按以下要求确定: 1 建筑物:角点坐标、四至间距取本规程3.2.4条一类细部点的最大误差:100mm; 2 地下室:角点坐标、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取本规程3.2.4条二类界址点的最大误差: 150mm; 围墙:角点坐标、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取本规程3.2.4条二类界址点的最大误差: 150mm; 建筑室内外地坪、土0.000标高取本规程3.2.7条中误差的3倍:90mm; 5 建筑高度:平屋面高度50m(含)以内取本规程3.2.7条中误差的2倍即100mm,平 屋面高度50m以上及坡屋面取本规程3.2.7条中误差的3倍即150mm; 6 各层层高、各层外轮廓尺寸取本规程3.2.5条二级精度的限差; 7 建筑面积取本规程3.2.8条二级精度的最大误差。 7.9.4 竣工规划比对表及比对结果意见可参照附录C中表C.0.8、表C.0.9和表C.0.1d 绘制。

    建筑物外轮廓测量与面积计算略图; 12 建筑物建筑面积汇总表; 13 实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 竣工地形图; 15竣工规划总平面图; 16竣工规划比对表及比对结果意见。

    8.1.1 建筑工程工绿地面积测量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正本及附图、附件; 2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附图、附件; 4 绿化竣工图(含苗木明细表); 5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8.1.2 建筑工程竣工绿地面积测量范围:本项目用地红线外一定范围内(具体可根据当 地总图设计所需的地形范围)地物地貌及绿地要素(若遇道路应测完整)

    8.2.1绿地面积计算规则,应符合下列知

    1绿地面积测量表应以单块绿地为单位,分别计算其地面绿化、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 录化、屋顶绿化、园林铺装(含园路)和景观水体面积。 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规定: 1)绿地边界对宅间道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 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住宅地块中的集中绿地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应同时满足每边宽度不小于8m、面积 不小于400㎡和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日照环境要求。 集中绿地内的景观水体、园路和园林铺装可计入绿地面积,但铺装及水系面积应小于30%。 集中绿地内要求设置一定的休憩设施; 3)住宅地块中人均集中绿地面积=集中绿地面积/(户数×3.2人)(或根据当地绿化 部门的规定执行)。 3 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且养灌术覆盖比例满足省级相关 要求的,按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1)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m以上,且覆土厚度1.5m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 面积; 2)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m以上,且覆土厚度1m以上不足1.5m的,按80%计 草绿地面积: 3)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m的,且覆土厚度0.5m以上不足1m的,按50% 十算绿地面积: 4)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m的,且覆土厚度0.5m以下的,不计算绿地面 只。 4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下列比例 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1)覆土厚度1.5m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2) 覆土厚度1.0m以上不足1.5m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3) 覆土厚度0.5m以上不足1.0m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4)覆土厚度0.3m以上不足0.5m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

    参考公共绿地验收标准。绿地竣工地形图在竣工地形图基础上绘制。绿地竣工地形图应表示 工测量范围内测量控制点、建(构)筑物、道路、绿地、水系和管线及附属设施等各种地 形、地物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和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 路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 地,原则上不作综合取舍。

    8.2.3绿地工地形图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绿地峻工地形图图廓按照当地基础地形图规定整饰; 2 绿地竣工地形图上须绘制用地红线、地下室范围线、集中绿地范围线(住宅小区项 目)、消防登高场地和停车位等:当用地红线进入道路红线时,应同时标出道路红线: 3在绿地峻工地形图上分别用不同颜色标注地面绿化、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绿化(实 则并标注地下室顶板标高、实施绿化后现状标高和平均覆土厚度)、屋绿化(实测并标注 垦顶标高、实施绿化后现状标高和平均覆土厚度)、园林铺装(含园路)和景观水体等;不 同颜色标注时需按照本规程8.2.1条中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规定。 4反映出该建设项目周边一定范围内(具体可根据当地总图设计所需的地形范围)现 伏地物地貌及同步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地。 5绿地竣工地形图可参照附录D申样图D.0.2绘制。 3.2.4根据本规程8.2.1条绿地面积计算规则采用坐标解析法计算各块绿化面积,并编 D中表D.0.1样式绘制

    9.1.1建筑工程峻工消防测量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应的消防总平面和建筑、给排水、暖通和电气等各专业涉 及消防的施工图,消防设计说明书; 2 总图、建筑、给排水、暖通和电气等各专业涉及消防的工图(标明防火分区的具 体轴线); 3 测量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9.1.2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类别;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 防火、防烟分隔及防爆; 4 安全疏散、消防电梯; 5 消防设施; ? 甘它根据规范需要测量的内

    9. 2建筑类别测量

    9.2.1 建筑类别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总建筑面积(含地上、地下两部分); 2 建筑消防高度; 3 地下室深度; 4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和高度。 9.2.2 建筑消防高度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消防高度应为建筑室外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消防高度应为建筑室外地面 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测量后,取其中最大 值;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 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测 量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消防高度; 5局部突出屋顶的嗪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 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消防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0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和开空 司,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0m的 部分,可不计入建筑消防高度。 9.2.3地下室深度应测量室外地坪至最深一层地下室地坪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9.2.1建筑类别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9.2.3地下室深度应测量室外地坪至最深一层地下室地坪表面之间的垂直距

    9.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测量

    9.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测量

    9.3.1 总平面布局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防火间距; 2 消防车道;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 消防救援口。 9.3.2 平面布置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消防控制室的使用面积; 2 消防水泵房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面的高差。 9.3.3 防火间距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入 建筑与相邻建筑、构筑物、堆场、储罐、停车场和铁路等之间距离; 建筑屋顶、地下室坡道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排烟口、采光口与建筑之间的距离; 3 建筑之间的连廊宽度和长度: 4 U型公共建筑和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两翼之间距离。 9.3.4 防火间距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 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起算; 2 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 的最近水平距离; 3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 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申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9.3.5消防车道的测量应包括净高、净宽、坡度、转弯半径和回车场尺寸、消防车道与建 筑外墙的距离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m净高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 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 2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 为消防车道净高; 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测取内侧车道外缘的半径。 9.3.6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度和操作场地之间的距离: 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的距离; 3 登高操作场地侧的裙房、雨棚或其它突出物的进深; 4 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的乔木、路灯和汽车库出入口等障碍物情况。 9.3.7 消防救援口测量应包括位置、尺寸和间距。

    9.3.4防火间距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9.4.1 防火、防烟分隔和防爆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防火分区的面积; 2 其它防火分隔部位的有关内容; 3 有顶盖商业步行街的有关内容; 4 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空间的防烟分区面积; 5 泄压口的面积。 9.4.2 其它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防火墙两侧及转角洞口间距; 2 建筑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的实体墙或防火玻璃的高度:

    9.4防火、防烟分隔和防爆测量

    3 防火挑檐的长度和宽度: 4 住宅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或突出外墙的隔板长度; 5 楼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户与其他开口之间的间距; 6 住宅U型天井的内天井宽度和开口宽度。 4.3 有顶盖商业步行街的相关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 2 各层楼板开口最狭处的宽度; 3 各层连廊的宽度; 4 步行街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与步行街首层地面面积的百分比; 5 步行街两侧的单个商铺的最大面积; 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实体墙宽度的最小值消防安全

    9.5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测量

    9.5.1 安全疏散的测量应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避难层(间)和 下沉式广场等避难区域、疏散指示标志。 9.5.2 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疏散宽度: 2 疏散距离; 3 前室(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三合一前室的短边长度; 4 最近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 5 室外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度、倾斜角度和栏杆扶手高度,与最近的门(或窗、洞) 口的距离: 6用于疏散的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的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和每级离扶手 250mm处的踏步深度。

    1 疏散宽度; 疏散距离; 3 前室(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三合一前室的短边长度; 最近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 室外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度、倾斜角度和栏杆扶手高度,与最近的门(或窗、洞) 口的距离; 6 用于疏散的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的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和每级离扶手 250mm处的踏步深度。 9.5.3 疏散距离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 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房间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疏散门的最大直线距离; 3 公共建筑中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的剪力楼梯间入口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住宅建 筑中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的剪刀楼梯间入口至最近户门的距离; 4 首层的消防电梯前室、楼梯间及前室至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营业厅室内最远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 的直线距离; 汽车库室内最不利点至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 9.5.4 避难层(间)、下沉式广场等避难区域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 2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 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 高层病房楼避难间的净面积; 5 直升机停机坪直径、停机坪与相邻高出停机坪建筑构件的间距; 直升机救助设施长度和宽度;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散空间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 敬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9.5.5 防火隔间的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学士标准规范范本9.5.3疏散距离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9.5.5防火隔间的测量应包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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