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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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喷 吉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2设计使用年限designworking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自的 使用的时期。

    2.0.23安全等级safety class

    电力弱电设计、计算根据破环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等级。 .0.24生活用水water for life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和 元配的设备箱。

    3.0.1任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任区规划的要求,遵守地方 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 舒适的生活空间。 3.0.3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满足多样的居住需求。除应满足 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 体的使用要求。 3.0.4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 声的要求。 3.0.5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合理利用能源。 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3.0.6住宅应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生态环保产品。 3.0.7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和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 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厂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 数应用技术。 3.0.8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9住宅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防火规范及技 术要求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蔬散的要求。 3.0.10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 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1新建住宅宜实施全装修,住宅的建筑设计宜与装修设计同 步进行。 3.0.12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合理改 造的可能。

    4.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 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41.1.2住宅套型分为普通套型和最小套型两类,其基本功能空间 的划分和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普 通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为最小套 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 4.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 4.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 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4.2.4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

    4.3.1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普通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 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

    4.3.2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生活热水等 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1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 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2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 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

    4.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 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 4.4.2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三件卫生设 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

    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 4.4.3卫生间的采光和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采 光、自然通风; 2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 通风设置条件,有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4.4.4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4.4.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 房和餐厅的上层。 4.4.6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 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4.7卫生间应有防水、防潮、排水和防滑措施。 4.4.8卫生间宜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4.5.1 住宅层高不宜小于 2.8

    4.5.2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 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 的1/3。 4.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 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4.5.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独立设置的贮 藏室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00m。 4.5.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 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4.6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

    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4.6.3住宅套内宜设置或预留贮藏空间,并宜满足下列要求: 1 住宅套型入口处宜设置贮藏空间: 2独立设置的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m。 4.6.4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 措施。 4.6.5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面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 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2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 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住宅套型入口处宜设置贮藏空间; 2独立设置的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m。 4.6.4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 措施。

    4.6.5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4.6.5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

    1一面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培 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 2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20m 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4.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阳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套任宅应设阳合或平合。阳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阳台进深不宜小

    于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10m。 2住宅的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顶层 阳台应设雨罩,满足晾晒功能。 3设有洗涤设施的阳台应设置给水和废水排水设施,阳台 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4.7.2高度在100m以上的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七层及七层以 上住宅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4.7.3各套住宅之间毗莲的阳台或平台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4.7.4开敲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开敲阳台排水 与屋面排水应分别独立设置。开敲阳台楼、地面构造应采取防水 措施。

    5.1 出入口、门厅和走廊

    5.1.1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及其他非住宅部分的出 入口应分开布置。 5.1.2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敬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 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1.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公共出入口宜设门斗,十 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5.1.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宜设置单元安全防护门,单元外门上方 应设雨篷。 5.1.5住宅门厅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 5.1.6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 启的窗扇,窗扇开启后不应妨碍交通, 5.1.7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宜低于2.20m,局 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2.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

    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5.2.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 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天于0.50m 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 0.11m

    5.2.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1

    梯段净宽为1.00m的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

    5.2.4 楼梯为剪力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5.2.5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 2.00m,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2.20m。 5.2.67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2.7 楼梯门的开启不应妨碍交通。

    第通向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 电梯宜到达该楼层

    小于1.50m。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共用时,平台净深不宜 2.10m。候梯厅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

    5.3.6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

    5.4.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 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542住宝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宝底层商

    5.4.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

    5.4.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

    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 声处理。

    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 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进行隔声减振处理

    建造的高层住宅宜在底层出入口处设置管理值班室。当设置管理 值班室时,应设置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5.5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5.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 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 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5.5.2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 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 全防护采取措施。

    5.5.3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

    1库内坡道严禁将不满足双车道宽度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 爆物品的房间; 3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5.5.4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 高不应低于2.20m。 5.5.5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 高不应低于2.00m。 5.5.6地上、地下或半地下自行车库的出入口宜按楼栋分别设置 5.5.7地上住宅的楼、电梯间宜与地下机动车库、自行车库连通 并应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1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间; 2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 3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如采光井、通风井、下沉庭 院等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并设置或预留排水设施

    6.1.1住宅套内空间的外窗、楼梯间及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 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 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阳台、露台、外廊、内天井和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或 栏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或栏板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 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100m以上不应低于1.20m; 2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 旬净距不应大于0.11m: 3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1.4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 6.1.5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 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 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 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于,高度 应为0.90m

    6.1.6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 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防护栏杆应贴窗设置,并不影响窗户的正常开启。

    6.2.1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应对建筑入口、入口平台、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应对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梯 公共走道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6.2.2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坡道的坡度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 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 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 坡过渡。

    四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2.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2.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2.5无障碍住房应根据不同的居住群体,设置适量方便残疾人 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居住的无障碍住房,或预留可改造条件。

    1设置电梯的住宅,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 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每居住单元应至少设置1部直达户门层 的无障碍电梯; 2未设置电梯的低层住宅,设置无障碍住房时,应设置无障 碍出入口;无障碍住房设在二层或三层且未设置电梯时,应设置 无障碍楼梯

    6.3.1居住空间北向不应设置凸窗,东、西、南向不宜设置凸窗。 6.3.2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 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6.3.3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部位的窗,应避免视线于 扰。向走廊、公共空间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6.3.4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保温、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 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6.3.5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 6.3.5 门洞最小尺寸

    注: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6.4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

    6.4.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4.2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信报箱宜 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宜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智能快件箱 的位置。

    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 小于0.60m。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递口位于室外时应有防雨

    6.4.4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 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或智能快件箱的最外缘起算。 6.4.5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 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6.4.6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 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 6.4.7信报箱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理埋件 位置。

    6.4.8选用智能信报箱或智能快件箱时,应预留电源接

    6.5设备平台和室外搁板

    6.5.1住宅应设置安装空调室外机、热水系统机组等设

    6.5.2设备平台或室外搁板放置

    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室外机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满足散热需求: 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 窗开启扇和百叶等装饰物的开启不应影响设备平台或室 外搁板的正常使用。 6应设置排水设施。

    6.6共用排气道和管道

    6.6.1 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6.6.2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 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

    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 6.6.3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 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6.6.4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6.6.5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 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 或平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m 6.6.6住宅应在公共部位设置公共管道并,管道并应满足相关设

    备专业和防火的设计要求。

    6.6.7管道并宜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置检

    7.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住宅 套型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应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 得冬季日照。 7.1.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居住空间的窗洞口宽度不应小于 0.60m 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窗洞口 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窗洞口 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7.1.4住宅内各空间的采光标准值应符合表7.1.4的规

    7.1.4住宅内各空间的采光标准值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 7.1.4 住宝各空间的采光标准1

    7.1.5居住空间的外窗、大窗和斜屋顶窗等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遮阳措施

    7.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2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部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 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 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7.2.3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门)通风开口面积,北区建筑

    7.2.3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门)通风开口面积,北区建筑

    7.2.3每套住宅的外窗(包括阳台门)通风开口面积,

    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南区建筑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8%或外 窗面积的45%。

    7.2.4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 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 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 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厨房的直接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10,并不得小于0.60m。当厨房外设置封闭阳台时,阳台的自 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 得小于0.60m。

    7.3.1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 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 (Rw+Ctr)应大于51dB。 7.3.3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 小于75dB。 7.3.4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 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 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卧室、起居室(厅)与可能产生噪 雷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 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7.3.5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和燃气等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 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3.6风机和水泵房、泵组及引出管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7.4.1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 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 下不应出现结露。 7.4.3住宅套内湿区应设有防水措施,与之毗邻的干区应设有防 潮措施。 744宝态 御进

    7.5.1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7.5.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 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7.5.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宜采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7.5.4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4的规定

    表 7.5.4 住宝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8.1.1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 8.1.2住宅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 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丙 类)。 8.1.3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 的多种作田和环接影响左纯均没计用年阻中一在宝均和纯

    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丙 类)。 8.1.3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 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 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8.1.4住宅建筑中采用的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标准、 规范的要求。

    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 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8.1.4住宅建筑中采用的结构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标准、 规范的要求,

    8.1.5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

    8.2.1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地 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 住宅建筑。

    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8.3.1住宅建筑采用的结构体系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 准的规定。

    8.3.2任宅结构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 力特性宜相近,并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肖 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8.3.3住宅的荷载取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中的相关规定,需考虑构件饰面等因素。 8.3.4住宅结构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 径,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 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分析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 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8.3.5对于框架结构住宅,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计入

    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应进行楼梯构件的抗 载力验算,并应加强楼梯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

    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应进行楼梯构件

    8.3.6住宅结构中的围护结构及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 安全可靠,并避免对主体结构的影响,连接应满足现行相关 的要求。

    8.3.7砌体结构住宅应按相关规范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构

    8.3.8住宅建筑现浇楼(屋)盖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9.1.1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9.1.2生活热水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 和稳定的措施。

    9.1.3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9.1.4住宅建筑内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的设置应防止污水、 废水等非饮用水的渗入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 结的措施。 9.1.5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配置消毒设施,供水设施在交

    废水等非饮用水的渗入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 结的措施。

    付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

    9.2.1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中的相关规定。 9.2.2分户水表后的给水管道属户内管道,不应穿越其他套的套 内空间。 9.2.3水表应设置在方便观察、不易冻结、不易受损、不易被液 体或杂质淹没的位置。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9.2.5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

    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给 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2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 0.45MPa,套内用水点给水压力不宜大于0.2MPa,且不应小于用 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 3每户水表前的静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当顶层为跃层 时,表前的静水压力不应小于0.13MPa。 4变频加压给水系统,不宜采用多级减压阀分区。 9.2.7管材、节水器具、仪表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 的规定,不应采用镀锌钢管: 2卫生洁具、水嘴、淋浴器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住宅入户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选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要求。 9.2.8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有明显标识。 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莲接,严禁与中水管 连接。 9.2.9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 卧室。 9.2.10排水支管接入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厨房排水立管的 管径不宜小于DN100。 9.2.1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阳台设置给水管和废水排水管,严 禁将洗涤废水排入雨水管道。 9.2.12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9.2.13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 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 度不应小于50mm。 九里主日泽层专签

    禁将洗涤废水排入雨水管道,

    至少隔层设结合通气管与排水立管连接。当采用特殊配件单立管 时,可不设置专用通气立管

    至少隔层设结合通气管与排水立管连接。当采用特配件单立管 时,可不设置专用通气立管。 9.2.15住宅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 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璧 结露验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 应每层设置。 9.2.16空调机组的室内机凝结水、室外机融霜水、热泵机组融霜 水应设排水管道,有组织间接排水。 9.2.17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目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 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9.2.18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 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9.2.19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 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通气管周围4.00m以内有1门窗时, 通气管口应高出门窗顶0.60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9.3.1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电网标准规范范本,并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 件。 9.3.2集中集热、分散储热的半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采用 下列措施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1 应采用间接式加热系统: 2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储热水罐内的热量反流至管网; 3循环立管和储热水罐宜布置在同一设备平台上,接入储热 水罐的换热循环支管总长度不宜超过6m; 4户内热水器后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9.3.3室内外热水管和贮热水箱应保温

    9.3.1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并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 件。 9.3.2集中集热、分散储热的半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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