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T 033-2014 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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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1T 033-2014 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
2.1.6增大截面加固法
增大原构件截面面积并增配钢筋,以提高其承载力和刚 度,或改变其自振频率的一种直接加固法。
2.1.7外包型钢加固法
航天标准2.1.7外包型钢加固法
对钢筋混凝土梁、柱外包型钢及钢缀板焊成的构架,以达 到共同受力并使原构件受到约束作用的加固方法。
2.1.8复合截面加固法structurememberstrengthenin
2.1.9外加面层加固法
通过外加钢筋混凝王面层或钢筋网砂浆面层,以提高房 件承载力和刚度的一种加固方法。
concrete columns
在砌体墙垛(柱)侧面增设钢筋混凝土柱,形成组合构件 加固方法。
2.1.11加固设计使用年限designworkinglifeforstrengther
加固设计规定的结构、构件加固后无需重新进行检测、 定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fse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采用; s一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 Po一一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应力(kPa)。
制宜进行设计,并遵循建筑功能和交通组织合理、结构安全、 对环境影响控制到最小的原则。
3.0.2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应依据现行设计规范、原有
相关资料、改造要求、电梯资料和电梯增设及改造前结构的 术鉴定报告等进行。
3.0.3当增设及改造电梯兼作消防电梯时,应满足消防电
3.0.4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 与质量检验制度以及综合评定施工质量水平的考核制度
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
3.0.5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应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 范》GB50007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相关要求对房 屋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3.0.5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应按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3.0.6从事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1.程施1.的人员应具备
3.0.7承担施工及有关安全性能检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 资质。
3.0.7承担施工及有关安全性能检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
3.0.8从事结构加固的施工单位须取得相应的加固施工资 质,并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加固施工。 3.0.9从事结构加固的操作人员须取得相应的岗位培训证书 并持证上岗。
3.0.8从事结构加固的施工单位须取得相应的加
3.0.9从事结构加固的操作人员须取得相应的岗位培训
4.1.1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后,其建筑间距、建筑日照、 建筑便用功能、消防安全等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关规范 的要求,不应影响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并满足消防车通行 要求。 4.1.2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既应满足建筑功能的要求, 司时要避免或减少因电梯增设及改造后对建筑的风、光和声环 境的影响。当对既有建筑的风、光、声环境的影响不可避免时, 其通风、采光标准和环境噪声控制值宜符合现行相关规范,不 得低于既有建筑修建时的相关规范要求。 4.1.3增设及改造外凸的电梯或电梯厅时,应与周边道路保 持安全距离。
4.2.1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可根据建筑平面设计和建筑 功能要求,采用建筑外部增设及改造电梯或建筑内部增设及改 造电梯的方式。
4.2.1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可根据建筑平面设计和建
造电梯的方式。 4.2.2电梯增设及改造的台数、额定速度、额定载重等应根 据建筑功能、建筑既有条件(包括高度、空间、结构形式等)、 使用要求、服务人数等情况按相关规范进行合理选择。
据建筑功能、建筑既有条件(包括高度、空间、结构形式等)、 使用要求、服务人数等情况按相关规范进行合理选择。
4.2.3十一层及以下住宅电梯增设及改造宜设置可容纳
的电梯,十二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已有设 置的除外。
4.2.4当住宅电梯增设及改造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
4.2.4当住宅电梯增设及改造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可用 带尾箱隐藏式担架的电梯。电梯轿厢及候梯厅净尺寸应满足容 纳担架的要求。
4.2.8电梯并道应避免紧邻有噪声控制要求的房间。当
构。当底坑与既有建筑地下室无连通且不破坏既有建筑防水月 时,其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与既有建筑地下室连通,其 防水等级应不低手既有建筑地下室防水等级。利用阳台等开尚 空间增设的电梯厅应有防水措施。
2.12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为钢结构时,应对钢结构进 防火处理,使其满足相关防火规范要求,并不得低于既有建 相应结构构件的耐火等级和耐火极限要求,
4.2.12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为钢结构时,应对钢结构进
4.2.13非砌体结构的电梯井壁宜选用轻质不燃烧体材料
设计玻璃幕墙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时,应对金属受力构件采 防火隔热措施,并采用夹层玻璃和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措方
4.2.14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的底坑如悬在建筑使月
间内时,不宜使用底坑下方部分的空间。确有需要使用时, 采取在对重装置上增设安全钳、在满足结构计算前提下于底 下方对重运行区域加设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埠 方式。
4.2.15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为无障碍电梯,当出现即
建筑出入口未作无障碍设计、候梯厅门在楼梯半层平台或与建 筑地面有高差等情况时,应对既有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设计。
2.16条件许可时,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应设置轿厢安 门和轿厢安全窗。
5.1.1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应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
5.1.1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应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 的既有条件,在尽量不改变原有建筑的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刻 筑基础的原则下进行。
5.1.2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对原结构的安全性有影
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 对原结构相关部分进行鉴定。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尚应护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和《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 加固技术规程》DB51/T5059对原结构进行抗震鉴定。
5.1.3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的结构加固设计除满足本为 程的要求外,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702、《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钢结构力 固设计规范》CECS77、《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拿 的相关要求。
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1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确定。 2当增设电梯建筑的结构与原结构脱开时,增设的新统 构设计使用年限可按新建结构确定。
3当增设电梯结构与原结构相连且荷载传至原结构时, 增设电梯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与原结构的剩余使用年限相关,确 定原则如下: 1)当原结构剩余设计使用年限不天于30年时,增设电梯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可采用原结构的剩余使用年限。 2)当原结构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大于30年且结构的改造材 科中含有合成树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增设电梯结构设计使 用年限宜按30年考虑:当业主要求采用原结构的剩余使用年 限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应通过耐长期应力 作用能力的检验。 4使用年限到期后,当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 购工作正常,可继续延长使用年限。 5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材料加固的结构、构件, 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由设计确定,但第 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5.1.6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设计应明确结构改造后的用 途。在改造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 改变改造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5.1.6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设计应明确结构改造后的
5.2.1当增设或改造电梯位于既有建筑内部时,采用的混凝 土强度的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C30。 5.2.2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用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 规定:
5.2.1当增设或改造电梯位于既有建筑内部时,采用的混凝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 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5.2.5混凝土加固用的钢材应采用Q235B级或Q345B级。
构钢GB/T1591和《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规定。 5.2.8纤维复合材的纤维必须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质量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睛基不大于 15K的小丝束纤维。 2承重结构加固用的芳纶纤维,应选用饱和吸水率不大 于4.5%的对位芳香族聚酰胺长丝纤维。且经人工气候老化 5000h后,1000MPa应力作用下的端变值不应大于0.15mm。 3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选用高强度玻璃纤维 耐碱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低于0.8%的无碱玻璃纤维 严禁使用高碱的玻璃纤维和中碱的玻璃纤维。 4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严禁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
5.2.9对重要结构、挑构件、承受动力作用的结构、构件 应采用A级胶粘剂:对一般结构可采用A级胶粘剂或B级 粘剂。胶粘剂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混凝土结构加 设计规范》GB50367的相关要求。
5.3.1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工程的鉴定,应按规定的程 序(图5.3.1)进行。
序(图5.3.1)进行。
图5.3.1鉴定程序
5.3.2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鉴定收集的基本资料除应包 括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和《建 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要求的资料外,尚应包括拟增设 电梯的土建条件、安装要求等相关资料。 5.3.3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工程鉴定时,应对下列内容 进行分析评价: 1增设电梯改造前的既有建筑物的安全性和抗震性能: 2增设电梯改造对既有建筑物的安全性和抗震性的影响: 3受增设电梯改造影响的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儿何尺 寸、配筋、承载能力、设计构造等; 4增设电梯改造的基坑与相邻原地基基础的相关关系。 5.3.4增设电梯或电梯改造的现场检测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增设电梯改造直接受影响的结构构件的现状进行 普查; 2对增设电梯改造直接受影响的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 构造及配筋等进行的检测,其抽样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中的B类检测类别执行; 3对建筑物其余部位材料强度、构造及配筋等进行的检 测,其抽样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的规定执行。
5.4结构加固和新增结构设计
5.4.1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时,其设计和计算原则应符 合下列要求:
1现场检测的材料强度不低于原设计的强度时,宜按设 计图纸明确的强度等级采用:现场检测的材料强度低于原设计 的强度时,应按现场检测的强度采用; 2构件几何尺寸应按照实际检测值采用; 3加固设计的荷载应考虑增设电梯前和增设电梯后的荷 载差异; 4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增设电梯对结构整体性的影响。 5.4.2当增设电梯位于既有建筑外部且与主体结构无连接 时,甲、乙类建筑及高度天于24m的内类建筑,不应采用单 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单跨钢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 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单跨钢框架 结构。
5.4.3当既有建筑外部增设电梯时,增设部分的结构形式宜
采用钢结构,也可结合既有建筑的实际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士 构或体结构。
5.4.4既有建筑增设电梯新增构件的荷载取值、设计计
设计构造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混凝土 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等 要求。
5.4.5当增设的电梯位于既有建筑外部时,增设部分结
主体结构的连接应考虑与主体结构的变形协调及对主体结构 的影响,选择合理的连接方式。增设部分的结构形式采用钢结
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宜采用竖向可以滑动的铰接。
5.4.6当在既有建筑外部增设电梯时,如经验算既有建筑结 构的承载力和变形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下列方法对原结构 构件进行加固: 1当原结构邻近新增电梯侧为钢筋混凝土框架,需要原 框架梁或柱对新增电梯井道提供侧向支撑时,可对原梁或柱采 用增大截面、外粘型钢等加固法进行处理。 2当原结构邻近新增电梯侧为砖墙时,需要原砖墙对新 增电梯井道提供侧向支撑时,可对原砖墙采用增设钢筋混凝 土壁柱、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等加固法进 行处理。 3当原结构邻近新增电梯侧为钢结构,需要原钢结构 对新增电梯井道提供侧向支撑时,可对原钢结构局部增设 钢支撑,或对原钢梁、钢柱采用加大构件截面等加固法进 行处理。 5.4.7当在既有建筑内部增设电梯或改造时,如经验算既有 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和变形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下列方法对 原结构构件进行加固: 1当新增电梯井道周围的原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5.4.7当在既有建筑内部增设电梯或改造时,如经验算
5.4.7当在既有建筑内部增设电梯或改造时,如经验算既
1当新增电梯井道周围的原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时,可对原梁或柱采用增大截面、外粘型钢、粘贴纤维复合材 等加固法进行处理。 2当新增电梯井道周围的原结构为砌体结构时,可对原 砌体结构采用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网
水泥砂浆面层等加固法进行处理:新增电梯井道的梁与原墙体 间应可靠连接。 3当新增电梯井道周围的原结构为钢结构时,可对原钢 梁、钢柱采用加大构件截面、增设支点等加固法进行处理。 4当增设电梯改造,结构的变形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可 采用增设钢支撑、屈曲药束支撑、钢筋混凝土剪力墙、阻尼器 等方法进行处理。
水泥砂浆面层等加固法进行处理:新增电梯井道的梁与原墙体 间应可靠连接。 3当新增电梯井道周围的原结构为钢结构时,可对原钢 梁、钢柱采用加大构件截面、增设支点等加固法进行处理。 4当增设电梯改造,结构的变形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可 采用增设钢支撑、屈曲药束支撑、钢筋混凝土剪力墙、阻尼器 等方法进行处理。 5.4.8当增设电梯位于既有建筑外部时,宜单独设置基础。如 需将电梯的基础置于原有基础上,应考虑对原有基础的影响。 5.4.9当增设及改造电梯位于既有建筑内部时,电梯基坑的 设置不宜破坏原有基础的防水层,不得损环原有基础。 5.4.10当进行增设电梯的结构地基基础设计时,应考虑增设 电梯与原建筑结构之间的差异沉降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沉降 差评估。 5.4.11当原房屋经长期使用,果出现裂缝和异常变形,地基 沉降均勾,上部结构刚度较好,在增设电梯加固改造时,其原
沉降均匀,上部结构刚度较好,在增设电梯加固改造时,真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适当提高,按下式计算:
f=SeJ, 式中f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 J.一一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其值可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采用; 5。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其值可按表5.4.11 采用。
Js=5eJ, 式中f—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 J.一一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其值可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采用; 5。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其值可按表5.4.11 采用。
11地基土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
注:1.P。指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应力(kPa):
5.4.12在原结构室内增设电梯或改造,当荷载增加较天时,
基础进行加固: 1当荷载增加、地基承载力或基础底面尺寸不满足要求, 且基础理置较浅、基础具有扩天条件时,可采用混凝土套或钢 筋混凝土套扩大基础底面积。 2当不宜采用混凝土套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大基础底面积 时,可将原独立基础改为条形基础或将原条形基础改为十字交 叉条形基础等。 3当原房屋地基持力层为砂王、粉土等时,可采用注浆
5.5.1主体结构上后置连接件的锚固,可采用特殊倒锥形胶 粘型锚栓、有机械锁键效应的后扩底锚栓或钻孔植筋锚固普通
5.5.1主体结构上后置连接件的锚固,可采用特殊倒锥形胶
粘型锚栓、有机械锁键效应的后扩底锚栓或钻孔植
螺栓,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的相关要求。 5.5.2新增电梯钢立柱与主体结构上后置连接件之间的连 接,宜采用普通螺栓。 5.5.3连接焊缝应满足相应的连接强度要求。现场焊接的焊 缝,应进行现场防腐涂装。 5.5.4焊缝质量等级:熔透焊及拼接焊缝不应低手二级,其 他焊缝不应低于三级。 5.5.5增设部分的结构形式采用钢结构时,钢柱截面的宽度 和高度不宜小于200mm,钢梁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分别不宜小 于150mm和200mm。 5.5.6增设部分的结构形式采用砌体结构时,外墙四角及所 有纵横墙交接处应设置构造柱,构造柱的截面不宜小于 240.mmx.240mm.
表5.5.6 砌体结构构造柱配筋要求
1.箍筋间距一栏中100/250、100/200,100表示构造柱上、下 端加密区箍筋间距; 2.房屋四角的构造柱应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体在屋盖及每层楼盖处应设置圈梁,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子 150mm,配筋应符合表5.5.7的要求。
表5.5.7砌体结构圈梁配筋要求
5.5.8增设部分的结构形式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时,框 架柱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 300mm,一、二、三级且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400mm;圆柱 的直径,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350mm,一、二、三 级且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450mm。
6.1.1电梯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机械通风无法满足设
1有机房电梯的井道宜利用顶部电引钢丝绳等开口自然 通风; 2无机房电梯的井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设备环境温度 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设有轿厢空调的电梯,其井道采用自然通风无法满足 卫生及温度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4除本条文第1款中的情况以外,电梯井道的自然通风 口应直通室外,并宜设置可严密关闭的装置; 5电梯井道的机械通风系统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防火规 范的要求执行:同时,连接电梯并道的通风管道应设置与风机 联动的常闭风阀。
6.1.3严寒及寒冷地区电梯井并道内设盘的采暖设施应满足
1不得采用蒸汽和高压水作为热源; 2 采暖设备的控制与调节装置应安装在井道外。 1.4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
6.1.4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
6.1.4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
前室、走道及其他房间,因电梯增设及改造造成原有防持 姻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 改造。
6.2.1新增电梯设在建筑物外且雨水有可能进入电梯井时, 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6.2.2增设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且消防 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6.2.3增设电梯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设置灭火器。
护管理,位置应邻近需排水的电梯井。集水坑容积、排水泵的 流量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6.2.5电梯井底集水坑不得收集地坪排水和水沟排水。
6.2.6电梯增设及改造影响原有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
时,应对原设计进行修改,确保满足使用要求并符合相关我 范规定。
6.3.1增设及改造电梯的用电负荷级别确定、供配电设计应 符合国家现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压配电 设计规范》GB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建筑电气
6.3.2新增电梯用电宜设置计量装
6.3.3增设及改造电梯的供电线路不得敷设在电梯井道内, 不得沿外墙明敷设。除电梯专用的线路外,其他线路不得在电 梯井道内敷设。
6.3.3增设及改造电梯的供电线路不得敷设在电梯井道内
轿厢内宜能与值班管理室直接通话。
6.3.7应对电梯增设及改造后的建筑平面进行照明、防雷接 地、消防等设计。
7.1.1施工前应先熟悉图纸,调查电梯基础位置是否有地下 管线、障碍物等,并结合调查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7.1.2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相关 综准、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本规程5.2节的规定。 7.1.3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时应按相关规范检 验,复验。
7.2.1基础施工前应按电梯基础设计及施工方案做好准备
7.2.1基础施工前应按电梯基础设计及施工方案做好准备工 作,必要时电梯基础的基坑应采取支护及排降水措施。 7.2.2电梯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按现行国家验收标准 进行验槽。
7.2.4基础的钢筋绑扎和预埋安装后,应按设计要求检查
收,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浇筑过程不得碰撞、移位钢筋和 预理件,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养护。基础四周应回填土方并劵 实,密实度须达到设计要求。
设计及规范安求时,应与建 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协商解决,严禁自行在母材 上钻孔或气焊扩孔。
7.2.6基础施工完毕后应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
.·0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顶重验 收规范GB50202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主体 结构施工阶段。
7.2.7新增结构与原结构连接部位的施工,宜在对原结构
固完毕后进行。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的 蔽部位的构造存在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能继续施工。
7.2.8对原结构进行植筋和化学锚栓施工时,钻孔前应测
构件内部钢筋情况,避开构件内受力钢筋。严禁损伤原有钢筋, 必要时钻孔应让位,适当调整,同时钢结构节点板也应据此适 当调整。
7.2.9成孔后应除净孔中灰屑并保持孔道于燥,并应满足下
2钢筋的锚固部分灌胶须饱满,排除孔内残留空气。 7.2.10化学锚栓应根据锚固胶施用形态和方向的不同采用 相应的方法,且在固化完成前产禁扰动。 7.2.11植筋焊接应在注胶前进行,若个别钢筋确需后焊接 时,除应采取断续施焊的降温措施外,尚应要求施爆部位距 注胶孔项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d(d为钢筋直径)且不应小 于200mm;同时必须用冰水浸渍的多层湿巾包裹植筋外露 的根部。
7.2.12在施工期间,新增结构与原结构之间用于沉降连接的 螺栓可不拧紧,充许新增电梯主体完工沉降稳定后再拧紧各连 接螺栓。
1应逐一排查新增结构与既有建筑连接点的实际位置与 设计图纸是否有偏差。若有,应及时会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钢结构加工厂、电梯厂家进行研究,调整方案、孔 位等,再进行施工。 2基础交接验收完毕,并符合本规程7.2.6的规定。
7.2.14钢结构制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1钢结构制作应根据已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 文件并在进行工艺性审查后编制施工详图。放样和号料应根据 工艺要求预留制作和安装时的焊接收缩余量及切割、刨边和铣 平等加工余量。气割前将钢材切割区域表面铁锈、污物等清除 干净,气割后清除熔渣和飞溅物。 2构件成品出厂时,制作厂应将每个构件的质量检查记 录及产品合格证交安装单位。在安装现场应进行复查,凡偏差 天手设计充许偏差时,安装前应在地面进行修理。钢构件焊缝 的外观质量和超声波探伤检查,栓钉的位置及焊接质量,以及 涂层的厚度和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 GB50661、《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10433和《涂覆 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自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 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 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等的规定。
15钢结构运输应符合下列要
钢构件运输过程中宜对构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构件涂层 不受损伤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范本,构件和零件不变形、不散失、不破坏;包装符合运 输的有关规定。
1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 熔烧过的焊剂以及生锈的焊丝。用于栓钉焊的焊钉,其表面不 得有影响使用的裂纹、条痕、凹痕和毛刺等缺陷。 2焊接材料宜集中管理建立专用仓库,库内要干燥,通 风良好。 3螺栓宜存放于干燥通风的室内。高强度螺栓的入库验 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 验收规程》JGJ82的要求进行,严禁使用锈蚀、沾污、受潮、 碰伤和混批的高强度螺栓。 4涂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存 储,不得使用过期、变质、结块失效的涂料。 5新安装电梯钢结构采用的各种焊接材料、高强度螺 栓、普通螺栓和涂料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具有质量合格 证明书。
7.2.17钢结构构件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钢结构构件处理应符合以下
1钢结构的除锈和涂底工作应在质量检测部门对制作质 量检测合格后进行。钢结构的防锈涂料和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 要求。 2高强度螺栓紧固后,丝扣以露出2~4扣为宜:高强螺 栓应能自由穿入螺栓孔,严禁用榔头强行打人或用扳手强行拧 入。一组高强度螺栓宜按同一方向穿人螺栓孔内,并宜以扳手
尚下压为紧固螺栓方向。高强度螺栓打紧的顺序,应从螺栓群 中部开始,向四周扩展,逐个拧紧。定期进行扭矩值的检查, 宜每天上班时检查一次。 3钢结构的防火防腐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装前钢材表面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处理后的钢材表面不得有焊渣、焊疤、灰尘、 油污、水和毛刺等。当设计无要求时,钢材表面除锈等级 须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 规定。 2)结构的焊接及高强螺栓连接节点,以及在安装过程中 被磨损的部位应补刷涂层,涂层应采用与构件制作时相同的涂 料和相同的涂刷工艺。涂层外观应均匀、平整、丰满,不得有 饺底、剥落、裂纹、针孔、漏涂和明显的皱皮流坠,且应保证 涂层厚度。
7.2.18钢构件吊装与焊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吊装的构件尽可能在地面组装能源标准,做好组装平台并保证 其强度,组装完的构件要采取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2建立可靠的测量体系,及时测量钢柱的垂直度和钢梁 的水平度,出现偏差应立即校正。 3在焊接前应再次对焊接接头的高度、方位、坡口形状、 角度、中心轴线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焊接。 4焊接形式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具体工艺流程按现行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执行。 5焊剂在使用前必须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烘培, 焊丝必须除去锈蚀、油污及其他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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