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二建【法规】XT--考点精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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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二建【法规】XT--考点精编
Z2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展
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 成工程业绩;(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 指标考核。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三级企业不再要求已 完成的工程业绩。 2.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 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于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 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 等级。 4.申请之日前1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增项:不良行为+事故,(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 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用职权、玩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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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准予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资质标 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公 发证前错→撤销;发证后错→吊销。 6.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 类别资质的申请。 7.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转包方,违法分包方,发包方)。
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5)以欺骗、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 发证前错→撤销;发证后错→吊销。 6.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 类别资质的申请。 7.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转包方,违法分包方,发包方)。 2Z2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 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有效期为3年。 2.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 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 任。 3.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 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 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 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 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自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天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 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 5.级注加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自负责人。注加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 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 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自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 换施工项自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自负责人的:(3)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除以上情形外,该注册建造师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7.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2Z2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月
2Z2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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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 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形式说明意见和理由,拒绝签 字又不书面说明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2.《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 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 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 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1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 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4.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多选题):(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 页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 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 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J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发 招标人。不再具备资格或影响公正性的,投标无效。 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呈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 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但是,投标人须知前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 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拒收:(1)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2)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 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17.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 有效期一致。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 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 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 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 人的账户转出, 19.招标人和投标人事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 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 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0.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 协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资格预审后联 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已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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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 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 妾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 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 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 山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 效力。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履约保证金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 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但是,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 标人提出异议,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2Z2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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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 工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 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 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自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 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 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 月,文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 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 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 T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 承包单位的;(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 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 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方将 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8.违法分包:(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 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 结构工程除外;(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 的劳务再分包的;(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 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9.挂靠:(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 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在上述认定转包第(3)至(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10.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 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 牛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 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的建筑工 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暂时终止履行合同的,为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
2Z2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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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告部门接到书面更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不一致的,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答复前不 亭止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并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 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6.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 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 政处罚的;(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 生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 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Z2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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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友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 十算。 7.(1)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①具有违约行为;②造成损失后果;③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 有因果关系;④违约人有过错。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 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 优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8.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现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注意】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 【注意】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一定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 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9.(1)效力待定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0.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1.(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 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2.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立的合同。 (2)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90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否则撤销权消灭;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13.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正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 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4.(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③债权人免除债务: ③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5.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非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 解除条件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 思表示,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可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或者合同尚存的 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16.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法定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没按期完工,且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工程 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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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 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②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18.(1)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 金等。 (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择一适用] 如果守约方发生的经济损失大于违约金或定金的,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3)我国的《民法典》仅承认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19.(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2)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
1.劳动合同分为固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 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成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 主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选择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密训试险利】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 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 分证或者其他证件。 5.试用期时长: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 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311.126]。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式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学或者盖章生效。双方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则另一方写 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 见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7.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8.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补偿】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于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有补偿] 9.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合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景 同,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补偿】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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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总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 本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1.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个人)、工伤保险(单位)、失业保险(单位+ 个人)、生育保险(单位)等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 费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2.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 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T 丘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 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24.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 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 王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25.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 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 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2Z204030相关合同制度
1.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已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但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 检验。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 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 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 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 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 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交付方式: ①现实交付。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买受人付款和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但有 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②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③占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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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与承租人是否有继承关系、亲属关系为限。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 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火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经出租人 司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 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5.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 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 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土体。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木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 合同内容。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 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6.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运送货物、及时通知提领货物、按指示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和因不可抗力货物灭失 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 也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 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 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 求返还。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 苞险物品要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毛运人违反以上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多式联运,是指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 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 是不可转让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 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7.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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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它不同于民事代理,后者委托的只能是法律行为。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 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Z2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利
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
2Z2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展
2Z2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1.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2.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 类计量和统计,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 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学,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 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规定,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 20/30 0 A国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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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损耗率降低30%;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 非传统水源利用:(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2)处于基坑降 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5)力争施工 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2Z2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5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2Z2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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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 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 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 立、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 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 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3个程序] 3.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对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 形。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 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4)建筑施工企业 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4.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 班检查。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惠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 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惠。 5.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 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6.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 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称为“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受聘企业,向 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证书有效期 3年,全国范围内有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和综合三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8.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 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
2Z2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方案。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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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6040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 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 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 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 30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方元以上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 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包括了人身、经济和社会3个要素, 2.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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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6050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1.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四、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五、不得 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筑法》还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 正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 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临时用电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出租单位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 装使用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 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 当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有(1)、(2)、(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 5.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 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二)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和现场监督;(三)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 收手续的责任。
2Z2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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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70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 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2.在总分包的情况下存在着总包、分包两个合同以及三种法律关系或责任:(1)总包质量责任。(2)分包质量 责任。总承包单位还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承担 质量责任。分包单位还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3)总分包连带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 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索赔,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索赔;进行赔偿的一方,有权依据 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不属于自已责任的那部分赔偿向对方追偿。 3.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按图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是 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存在差错,有义务及时向设计单位或建设 单位提出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 4.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 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见证取样和送检 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 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 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 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 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 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5.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日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 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 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 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与建设单位有隶属关系]检测机构不得转包 检测业务。 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 7.返修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其返修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 程两种情形。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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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三层标准规范范本,但是因此而造成 任方负责。
2Z20703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必须同有关的勘察、设计、施 共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 真实、准确、齐全。 2.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 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兼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3.建设单位负责采购,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 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5.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 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 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文件中必须 主明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 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 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的依据是:(1)有关法律法规;(2)有关技术标准;(3)设计 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主 序的施工。木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宇,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Z2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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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 等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9.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 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0.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 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 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峻工验收备案 表一式两份,1份由建设单位保存 钢管标准,1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目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Z20705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峻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 立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当对建设单位合理使用建设工程有所提示。如果是因建设单位或者用 卢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以及不当装修等造成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仍维修,不 负责) 3.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 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 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 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4.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6.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关后,工程自动进入缺 陷责任期。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决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审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 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 正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关内仍 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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