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测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_T51361-2021,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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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轨道线路铺设于区间盖梁或车站结构物上,作为供电、 信等电缆安装和通道的支承架,运营设施,设备维护的检修通 以及当列车发生火灾时作为乘客逃生与救援的通道
轨道交通规划线路范围,分级布设、定期复测。 3.1.2当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线路轨道平均高程面的边长高程 投影长度变形和高斯投影长度变形的综合变形值大于15mm/km 时,应采用抵偿高程面作为投影面的城市平面坐标,或高程投影 3.1.3跨座式单轨交通程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等级划分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平面控制网应分为3个等级,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等应为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平面控制网; 2)之等应为线路平面控制网:<) 3)三等应为线路加密平面控制网。 高程控制网应分为2个等级,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等应为全市城市轨道交通高程控制网: 2)二等应为线路高程控制网。 3.1. 4 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平面和高程控制网布设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同一城市建设多条跨座式单轨和其他形式的城市轨道 交通线路时,应布设一等平面和一等高程控制网; 2当同一城市只建设一条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时,可直接 布设二等平面和二等高程控制网。 3.1.5一等和二等平面控制网应采用静态卫星定位测量方法 三等平面控制网应采用精密导线测量方法;一等和二等高程控制 网应平田水准测昌方汁
3.1.3跨座式单轨交通程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等级划分应
高速铁路标准规范范本3.1.6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平面和高程控制点标石理设结束
后,应绘制点之记,并应设置保护设施。当已有城市控制点的标 石,符合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平面和高程的要求时,应作为跨座 式单轨交通工程的控制网标石。 3.1.7对已建成的二等和三等线路平面控制网和二等高程控制 网应定期复测,第一次复测应在工程施工前,施工期间宜每年复 测一次,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对控制网的影响情况及时 调整复测频次。复测采用的仪器设备、观测方法观测精度、数 据处理和成果精度不应低于原测。
后,应绘制点之记,并应设置保护设施。当已有城市控制点的 石,符合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平面和高程的要求时,应作为踏 式单轨交通工程的控制网标石
应定期复测,第一次复测应在工程施工前,施工期间宜每年复 一次,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对控制网的影响情况及时 整复测频次。复测采用的仪器设备、观测方法观测精度、数 处理和成果精度不应低于原测。
测的限差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等和三等线路平面控制网复测和原测成果点位较差的 极限误差应小于2/2m,坐标分量较差的极限误差应小于2m(m 为复测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 2二等高程控制网复测与原测成果高程较差极限误差应小 于2/2m(m为复测控制点高程中误差)。 3.1.9当二等和三等平面控制网和二等高程控制网点标石被破 坏时,应重新埋设,并应采用同精度加密观测。加密观测时,新 埋设二等平面控制点沿线路前后两侧应至少各联测2个同等级既 有线路平面控制点;新埋设高程控制点沿线路前后两侧应至少各 联测1个同等级既有线路高程控制点;新理设的三等平面控制点 沿线路前后两侧应至少各联测2个既有二等或三等平面控制点, 且联测的控制点在前后两侧应分别通视。
3.1.10全站仪的分级标准应符合表3.1.10的规定。
表3.1.10全站仪的分级标准
注:D为测距边长,单位为km。
一等和二等平面控制网测量
3.2.1一等和二等平面控制网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2.1一等和二等平面控制网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等和二等控制网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一等和二等控制网技术要习
二等平面控制网的城市应重合不少于3个现有城市控制点; 2在不同线路交叉处或建立联络线处或同一线路前后期工 程衔接处,应布设2个以上的重合点; 3在高架线路道岔、高架线路出入地面段、地面车站和车 辆基地附近,应布设不少于2个控制点,且相邻控制点应通视; 5对于平差后精度指标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短基线边,应 采用电磁波精密测距,或测设独立基线的方式提高精度。 3.2.4一等、二等平面控制网的选点和埋设,应符合现行国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的规定,点位选定 后应现场作标记并绘制位置略图和环视图。 3.2.5一等、二等平面控制网测量作业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 2. 5 的规定
等、二等平面控制网测量作业基本技术要求
注:表中D为相邻点间的距离(km)
3.2.6每次外业测量工作前,应根据设备情况对卫星定位接收
3.2.6每次外业测量工作前,应根据设备情况对卫星定位接收 机和天线等设备进行常规检查、一般检验、通电检验、实测 检验。 3.2.7观测前应根据接收机数量、控制网设计图形以及交通情 况编制作业计划,观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2.8一等和二等平面控制网在仪器架设、数据采集、数据处 理和数据检核全过程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测量规范》GB/T50308的规定。 3.2.9二等平面控制网测量完成后,应对高架线路道岔、高架 线路出入地面段、地面车站附近的控制点进行边角检核。边角检 核较差限差应满足表3.2.9的要求
表3.2.9二等平面控制网边角检核较差限差技术要求
3.2.10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一等和二等平面控制网测量工作结 束后,应提交技术设计书和技术报告书,并应包括下列资料: 1 控制网示意图; 控制点成果表; 3 控制网平差及精度评定资料; 4 控制点点之记; 5 仪器检定资料。
I三等平面控制网测量
3.2.11在二等平面控制网的基础上,布设的三等平面控制网 为附合导线网。 3.2.12三等平面控制网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2.12的
3.2.11在二等平面控制网的基础上,布设的三等平面控制网
3.2.11在二等平面控制网的基础上,布设的三等平
3.2.12三等平面控制网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2.12的规
定。当附合导线长度大于3km时,应布设导线网,导线网结点 间角度个数不应超过8个。
表3.2.12三等平面控制网测量的技术要求
3.2.13三等平面控制网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2.13的 规定。
表3.2.13三等平面控制网观测的技术要求
3.2.14当采用精密导线方式测量三等平面控制网时,控制点的 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边短边不宜小于长边的1/2; 2当导线边数大于12条时,应布设导线网: 3导线点位置应选在施工变形影响以外稳定区域,并应避 开地下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 4楼顶上的导线点宜选在靠近并能俯视线路一侧的稳固建 筑上; 5相邻导线点间以及导线点与其相连的卫星定位点之间的 垂直角不应大于15°,视线离障碍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m; 6在线路交叉及前期、后期工程衔接的地方应布设共用导 线点。
.2.15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三等平面控制网点宜埋
标志,开宜绘制点之记, 3.2.16三等平面控制网测量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与校正 并应记录检校结果。 3.2.17三等平面控制点水平角和距离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的规定。7 3.2.18三等平面控制网的边长应进行气象改正、仪器加乘常数 改正和水平距离改正。当投影综合变形值大于本标准第3.1.2条 要求时,应进行测距边的高程归化和投影改化。
复的控制点应与两侧三等平面控制网点组成附合导线,测量技术 要求应满足本标准表3.2.12、表3.2.13的规定。
报告书,并应包括下列资料: 1控制网示意图; 2控制点成果表; 3控制网平差及精度评定资料; 控制点点之记; 仪器检定资料。
3.3.1一等和二等高程控制网应分级、分期布设。 3.3.2一等高程控制网应以城市I、Ⅱ等水准点为基准,二等 高程网起算基准不应低于一等高程控制点。 3.3.3一等全市高程控制网应覆盖城市跨座式单轨和其他形式 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二等高程控制网应沿各条跨座式单轨线路布 设。高程控制点应牢固,并理设在地层稳定、不易被破坏地区, 高程控制点间距应小于1km。
3.3.4高程控制点标石埋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
3.3.4高程控制点标石埋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
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的有关规定
3.5高程控制网应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施测,并应构成附合水 网。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3.3.5高程控制网应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施测,并应构成
准网。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表3.3.5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
注:1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路线长(以km计); 2电子水准仪测量技术要求与同等级光学水准仪测量技术要求相同。
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Q308相关规定。 3.3.7当水准路线跨越江、河、湖塘且视线长度小于或等于 100m时,可采用一般水准测量观测方法。大于100m时,应进 行跨河水准测量。跨河水准测量可采用光学测微法、倾斜螺旋 法、经纬仪倾角法、测距三角高程法,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中二等水准 测洲昌的左关圳宝
准表3.3.5中所列各项精度指标。
控制网专项测量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复测频率、数据处理、点 使用等内容,高程控制点应每间隔4km理设基础稳定的水准 或基岩水准点。
开应包括下列资料: 1 高程控制网示意图: 2高程控制点成果表; 高程控制网平差和精度评定资料 4 高程点之记及高程控制点委托保管文件; 5仪器检验资料。
制点、管线、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水域、绿地、房产、 籍和征地拆迁基础测绘资料,并应对其检查、修测、补测和 后进行利用。×
4.1.4地形测量与专项调查宜提供1:5001:1000、1:2 比例尺地形图和专项调查资料。当设计对比例尺有特殊要求 应按要求实测并提供相应精度和比例尺的地形图及专项调 资料。
4.1.5专项调查应使用已有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成果,并
与已有比例尺一致。局部复杂地区地形测量宜选择1:50~ 200的比例尺。
1.6为施工设计提供的地形图测绘与专项调查的精度应符合 列规定:
4.1.6为施工设计提供的地形图测绘与专项调查的精度应符合
邻近地物点图上间距中误差和细部点点位中误差
地形图注记点高程中误差和细部点高
注:Ha为基本等高距。
4.2.1跨座式单轨交通工程地形图图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的规定。对没有规定的图式符 号可补充绘制,但应在技术设计和技术总结中说明。 4.2.2地形图宜采用矩形自由分幅。图幅编号应以分数表示: 分母应为总图幅数,分子应为所在图幅号。分幅应符合下列 西
测量前应对地形图进行分幅设计; 2 图幅应自设计线路的起点沿线路前进方向按顺序进行图
幅编号; 3图幅长度宜在1000mm~1500mm之间,宽度宜为 500mm;相邻图幅长度宜一致; 4分幅不宜选择重要建筑、路口、车站等地方。 4.2.3地形图测绘与专项调查可选用全站仪极坐标、GNSS RTK、航空摄影测量等方法,也可采用满足精度要求的其他测 量方法。
500mm;相邻图幅长度宜一致; 4分幅不宜选择重要建筑、路口、车站等地方。 4.2.3地形图测绘与专项调查可选用全站仪极坐标、GNSS RTK、航空摄影测量等方法,也可采用满足精度要求的其他测 量方法。 4.2.4地形图成果的数据格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 数据交换格式》GB/T17798的规定。 4.2.5地形图上宜展绘出线路设计中线,各等级平面控制点、 水准点的位置,并应按规定符号表示。 4.2.6地形测量涉及水系、境界、地貌、植被与土类等要素时 应对紧邻、下穿、跨越交通线路的相关各项要素在技术报告中进 行说明。 4.2.7地形图要素测绘和表示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国家基本 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 图图式》GB/T20257.1和《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 4.2.8地形图中的名称、说明和数字应调查核实后注记,并应 以标准名称为准。 4.2.9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精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1.6条的 规定。 4.2.10地形测量工作前,应进行实地踏勘,实施方案应根据测 量范围内地物、地貌特点制定。 4.2.11图根控制测量可采用导线测量和GNSSRTK测量方 法。导线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 范》GB/T50308的规定。GNSSRTK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测前,手薄中设置的平面收敛值应为20mm,垂直 收敛阈值应为30mm; 2观测时,卫星高度角15°以上的卫星颗数应少于5颗; 3每测回的自动观测值个数应为10个,测回间应间隔60s
数据交换格式》GB/T17798的规定。
4.2.6地形测量涉及水系、境界、地貌、植被与土类等
应对紧邻、下穿、跨越交通线路的相关各项要素在技术报告中进 行说明。 4.2.7地形图要素测绘和表示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国家基本 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 图图式》GB/T20257.1和《城市测量规范》CJ/T8的规定。 4.2.8地形图中的名称、说明和数应调查核实后注记,并应 以标准名称为准。 4.2.9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精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1.6条的 规定。 4.2.10地形测量工作前,应进行实地踏勘,实施方案应根据测 量范围内地物、地貌特点制定 4.2.11 图根控制测量可采用导线测量和GNSSRTK测量方
应对紧邻、下穿、跨越交通线路的相关各项要素在技术报告 行说明。
4.2.10地形测量工作前,应进行实地踏勘,实施方案应根推
4.2.11图根控制测量可采用导线测量和 GNSS RTK 测量
法。导线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 范》GB/T50308的规定。GNSSRTK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测前,手薄中设置的平面收敛阈值应为20mm,垂直 收敛阈值应为30mm; 2观测时,卫星高度角15°以上的卫星颗数应少于5颗: 3每测回的自动观测值个数应为10个,测回间应间隔60s
以上,下一测回测量开始前,应重新进行初始化; 4测回间的平面坐标分量较差应小于20mm,高程较差应 小于30mm; 5GNSSRTK测量应每天选择测区附近的原有控制点进行 检核测量,检核测量平面较差应小于50mm,高程较差应小 于100mm。 4.2.12地形图测量方法和各阶段地形图测量内容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的规定。 4.2.13对影响跨座式单轨线路的重要地物、地貌点应进行细部 测量,并应将其坐标和高程标注于1:500地形图上。重要地物、 1线路与经过的重要道路边线、中线和隔离带的交点以及 与其他轨道交通线路交文位置; 2线路人地、出地区域道路标高; 3影响线路的房屋、古树名木、寺庙和文物: 4线路与上空的高压线、通信线、照明线、广告牌、人行 设计车站的出人口及周边地物点。 4.2.14细部点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坐标测量采用极坐标法时,测距中误差应为30mm或 住返测距较差不应大于30mm,水平角宜测半测回。 2当坐标测量采用GNSSRTK方法时,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CJ/T73的相关技术要求 对重要细部点测量时,应进行4个测回重复初始化观测,每次初 始化观测值不应少于5个;重复初始化观测值的坐标分量、高程 较差应分别小于20mm、30mm时,最终成果应取平均值。 3当高程测量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时,应布设附合水准路线 其水准线路长度不应超过5km;高程闭合差应小于士40√/Lmm (L为路线长度,以km计);观测应使用不低于DS10型精度的 水准仪。
4当高程测量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时,路线附和长度 不应超过5km,观测仪器不应低于Ⅱ级全站仪,应附合在等级 水准点上,垂直角对向观测各一测回,边长对向观测一测回,仪 器高、棱镜(牌)高应量至毫米,闭合差应小于士40/2Lmm (L为路线长度,以km计)。 5对于受时间、温度等影响,位置容易发生变化的细部点: 应标注测量时间和测量时的温度。 4.2.15地形图修测和补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修测和补测的内容和方法、图根控制测量、重要地物和 地貌点的细部测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有关规定; 2当利用周围原有细部点进行修测和补测时,量测中误差 V 不应超过图上0.4mm; 3修测和补测的地形图与原图应进行接边,接边地物要素 属性应一致,地貌应自然连接; 4修测和补测的地形图应与原图精度一致。 4.3 专项调查 4.3.1专项调查内容应根据周边环境与线路的位置关系、建 (构)筑物结构形式、地质条件及重要性等因素确定。 4.3.2线路周边环境专项调查的范围应大于线路结构外侧30m。
1 调查对象的名称、类型和用途; 2 地理位置与本工程的空间关系: 3 修建年代或工日期; 4 产权人或管理单位; 5 原建(构)筑物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 6 使用或在建现状; 7 竣工图纸情况; 8 原建(构)筑物外观现状描述; 9 特殊保护要求等。
4.3.4地上建(构)筑物宜调查建筑层数、高度、结构形式 基础形式、基础埋深、地基变形允许值及沉降观测资料等内容
4.3.4地上建(构)筑物宜调查建筑层数、高度、结构形式、
基础形式、基础埋深、地基变形允许值及沉降观测资料等内容。 4.3.5地下建(构)筑物应调查结构形式、外轮廓尺寸、项 (底)板埋深、原施工开挖范围、支护结构形式、抗浮措施、施 工方法等内容
(底)板埋深、原施工开挖范围、支护结构形式、抗浮措施、施 工方法等内容。
4.3.6地下管线宜调查管线的类型、用途、材质、规格、坐
位置、走向、埋设方式、埋深、埋设方法以及各类管道管节长 度、接口形式、拐折点、管径变化位置、节(阀)门或检查井位 置、载体特征(压力、流量、流向)、使用情况(正常、废弃 渗漏等内容。
桥梁承载力、桥梁限载、限速、桥面破损情况、桩基参数(桩 长、桩径等)、试桩资料地基变形允许值及沉降观测资料等 内容。
寸、衬砌厚度施工方法、原施工开挖范围、附属结构(通道、 洞门、竖井、小室)、变形缝设置及渗漏情况等内容。 4.3.9道路应调查道路等级、路面材料、路面宽度、路基填料 及填筑厚度、支挡结构及沉降观测资料等内容。 4.3.10根据地下线、地面线和高架线特点,应分别调查各条既 有轨道交通线路的敷设方式、线路结构形式、道床形式、行车间 隔、运行速度、车辆荷载、轨道变形控制值等内容。 4.3.11边坡、高切坡应调查边坡的支挡结构形式、地基基础形 式、设计参数、施工工艺、排水设施、边坡充许变形量及变形监 测资料、破损及渗漏情况等内容。 4.3.12水系应调查水系范围、防洪水位、通航要求、流速、水 上出然盛山世能出家
4.3.13水并应调查并深、并径、并壁材质、出水量、使用情
4.3.14文物调查除应按地上建(构)筑物或地下构筑物的调查
4.3.14文物调查除应按地上建(构)筑物或地下构筑物的调
内容外,还应调查文物等级、保护控制范围及要求等内容。 4.3.15房屋拆迁调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测量规范》GB/T50308和《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 量规定》GB/T17986.1的规定。 4.3.16地籍调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 规范》GB/T50308、《城市测量规范》CJJ/T8和《地籍调查规 程》TD/T1001的规定。 4.3.17当专项调查采用实地测量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 有关规定
5.1.1高架结构施工测量应包括高架桥墩柱基础、墩柱、墩柱 上的盖梁及盖梁上的锚箱、预留锚栓孔或临时支撑施工测量。 5.1.2高架结构施工测量时,应以二等或三等平面控制点及二 等高程控制点作为起算点。测量前应对起算点进行检核。 5.1.3当二等和三等平面控制点与二等高程控制点密度不能满 足放样需要时,应加密控制点,加密控制点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 三等平面控制测量和二等水准测量的有关规定。
5.1.3当二等和三等平面控制点与二等高程控制点密度不能满 足放样需要时,应加密控制点,加密控制点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 三等平面控制测量和二等水准测量的有关规定。 5.1.4高架结构施工测量方案应根据高架结构特点和施工方案进 行整体设计,施工中分区、分段实施。相邻区段应埋设共用测量 控制点。进行施工放样时,应对相邻结构放样点进行联测或检测。 5.1.5相邻施工区、段高架结构贯通后,应进行高架结构线路 中线的检核测量。
行整体设计,施工中分区、分段实施。相邻区段应埋设共用测 控制点。进行施工放样时,应对相邻结构放样点进行联测或检测 5.1.5相邻施工区、段高架结构贯通后,应进行高架结构线 中线的检核测量。
5.2墩柱基础与墩柱施工测量
5.2墩柱基础与墩柱施工测量
5.2.1墩柱基础与墩柱施工测量应利用二等、三等或加密平面 控制点,宜采用极坐标方法进行放样,放样定桩后应利用不同的 控制点进行检核。 5.2.2一同一里程多柱或柱下多桩组合的其础应分别放样、放样
5.2.3墩柱基础纵、横向放样中误差均应为5mm,基础高程
5.2.4基础放样后应测设基础施工控制桩,施工控制桩
清晰、便于保存并作好记录,施工控制桩的连线宜垂直或平行 线路中线。
5.2.5墩柱基础施工时,基坑边沿线、基础结构混凝土
置线应以施工控制桩为依据测设,位置测量中误差应为10mm; 基底高程、基础结构混凝土面或灌注桩桩顶的高程测量中误差应 为10mm。
高程放样测量和控制应根据几何形状和施工工艺确定。基础承 中心或轴线位置测量中误差应为5mm、模板支立位置测量中 差应为7.5mm、顶面高程测量中误差应为5mm、墩柱预留钢 定位测量中误差应为5mm
台中心或轴线位置测量中误差应为5mm、模板支立位置测量中 误差应为7.5mm、顶面高程测量中误差应为5mm、墩柱预留钢 筋定位测量中误差应为5mm。 5.2.7基础承台施工浇筑过程前。应复核墩柱预留钢筋位置。 5.2.8墩柱施工前,应检测墩柱的中心位置、模板支立位置及 尺寸、垂直度以及顶部高程等。墩柱中心位置测量中误差应为 5mm、模板支立位置及尺寸测量中误差应为5mm、垂直度测量 中误差应为0.5%且不应大于5mm、顶部高程测量中误差应 为5mm。
5.2.7基础承台施工浇筑过程前、应复核墩柱预留钢筋位置
尺寸、垂直度以及顶部高程等。墩柱中心位置测量中误差应 5mm、模板支立位置及尺寸测量中误差应为5mm、垂直度 中误差应为0.5%且不应大于5mm、顶部高程测量中误差 为5mm。
5.2.9墩柱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心或轴线位置应利用施工控制桩或三等平面控制点或 加密控制点测设,并应以墨线标记 12模板支立铅垂度测量可使用全站仪免棱镜法、吊锤或铅 垂仪进行; 3高程测量可采用三角高程、水准测量或钢尺丈量方法 并应在设计高度标记高程线。
5.2.10墩柱施工完成后,应复核墩柱尺寸、中心坐标、
5.3.1盖梁施工测量设计应根据盖梁结构形式特点确定。
5.3.1盖梁施工测量设计应根据盖梁结构形式特点确定。 5.3.2当现浇混凝土盖梁采用满堂支架或抱箍方法时,测量放 样应预留沉降量。
钢筋绑扎完成后应支立侧模,并应在侧模上放出锚箱、预留锚 孔或临时支撑轴线。高程测量中误差应为1.5mm、轴线测量 误差应为5mm
5.3.4钢横梁安装前应检查桥墩顶面中心和预留螺栓孔或预埋
5.4.1锚箱、预留锚栓孔或临时支撑施工时应根据设计要求 算放样数据
1锚箱基座板应安装在支架上,支架应具有竖向、横向和 纵向调整功能,并应固定在盖梁钢筋笼上; 2定位测量应使用不低于I级的全站仪,抗剪中心和基 座板中心放样宜采用极坐标法或任意设站后方交会法,放样测 量中误差应为15mm;基座板平面角度放样中误差应为 1/1000rad;基座板四角高程控制应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测量中 误差应为1mm; 3放样前,全站仪设站完成后,应检查测站与后视已知点 的相对精度并满足要求后,采用极坐标法放样,实测水平距离与 已知距离较差不应大于3mm; 4采用任意设站后方边角交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后方交会点均宜理设强制对中标志; 2)任意设站点观测的控制点个数不应少于3个; 3)测站应安置于线路中线附近,且位于控制点的中间; 2的要求
表5.4.2任意设站观测点精度要求
5.4.3锚箱基座板上平面测量的置镜点宜采用精密测量标志, 标志高度宜小于200mm
志高度宜小于200mm。
5.4.4锚箱高程粗调时可采用全站仪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料
5.4.5锚箱定位测量完成后,在混凝土盖梁浇筑前,应利月
同控制点对锚箱平面和高程进行检核,检核较差应小于3mm
5.4.11临时支撑的施工测量应根据其结构特点确定测量位
与钢筋笼固定、浇筑混凝土过程以及临时支撑施工的全过程都 进行测量和检测,放样测量中误差应为1.5mm,高程测量中 差应为1mm。
6.1.1隧道施工测量应包括联系测量、隧道施工控制测量、隧 道掘进测量和隧道贯通后的测量。 6.1.2隧道施工测量前,应收集设计和测绘资料,熟悉施工设 计图纸,并应对相关的设计数据和测绘成果进行复核。根据工程 6.1.3隧道施工测量采用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应与地面控制 网一致,并应采用地面控制网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作为起算 依据。 6.1.4隧道施工控制点应先检核再使用,对检核限差超限的控 制点应及时更新测量成果,控制点破坏后应及时恢复。 6.1.5当通过平碉、斜井或竖井进行隧道施工时,应分别采用 地面导线、水准测量方法及竖井联系测量方法将地面坐标和高程 传递至隧道内。 6.1.6隧道贯通后应进行贯通测量。贯通误差符合要求后,应 采用附合导线或两并定向等方法,利用已有控制点重新进行隧道 控制测量,并应利用新的控制测量成果指导后续隧道二衬结构施 工测量、限界测量及轨道梁安装测量
6.2.1联系测量应包括通过平碱、斜并和竖并的联系测量。联 系测量工作应包括地面近并点测量、坐标和高程传递测量、地下 近井点测量。
进到100m、300m以及距贯通面100m~200m时分别进行1次。
每次联系测量应独立进行3次,当地下定向边的方位角较差小于 16",地下高程点高程较差小于3mm时,取3次平均值作为定向 成果。
0.2.4地面近开点测量应付合下列规定 1地面平面近井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近并导线点起算点应采用一等或二等平面控制点: 2)近并点加密测量应采用附合导线形式;平面近并点加 密测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等平面控制网测量要 求,近井点的点位中误差应为10mm; 3)当一等和二等平面控制点距离隧道口或竖井井口较近 时,可直接作为近井点 2地面高程近井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高程近井点起算点应采用一等或二等水准点; 2)近井点测量应采用附合水准路线形式,并应符合本标 准第3.3节二等水准测量技术的规定 6.2.5每次联系测量时,应复核近并点。 工通过平碱和斜井的联系测量 6.2.6通过平碱和斜并的联系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坐标传递测量应利用近并导线点,采用导线测量形 式,沿平或斜井将平面坐标传递至地下正线隧道,其测量技术 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三等平面控制网测量技术规定; 2高程传递测量应利用地面高程近并点,采用水准测量形 式,沿平碱或斜井将高程传递至地下正线隧道,其测量技术要求 应符合本标准第3.3节二等水准测量技术规定; 3平面坐标和高程传递测量成果应作为隧道地下近并点测
6.2.6通过平酮和斜开的联系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坐标传递测量应利用近并导线点,采用导线测量形 式,沿平碱或斜井将平面坐标传递至地下正线隧道,其测量技术 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三等平面控制网测量技术规定; 2高程传递测量应利用地面高程近井点,采用水准测量形 式,沿平碱或斜并将高程传递至地下正线隧道,其测量技术要求 应符合本标准第3.3节二等水准测量技术规定; 3平面坐标和高程传递测量成果应作为隧道地下近并点测 量成果。
6.2.7竖井联系测量应包括竖井平面联系测量和竖井高程传
6.2.7竖并联系测量应包括竖并平面联系测量和竖并高 测量。
1应根据施工现场作业条件,选择定向方法:定向方法包 括一并定向法、两井定向法、陀螺全站仪和铅垂仪(钢丝)组合 法、导线直接传递法、投点定向法,定向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的规定; 2平面联系测量的地下定向边不应少于2条,作业前应检 核地下定向边之间的几何关系, 3平面联系测量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的规定
9竖井高程传递测量应符合下
1高程传递测量方法包括悬挂钢尺法、电磁波测距法、水 准测量法和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法,高程传递测量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的规定; 2竖井较深采用电磁波测距法传递高程时,应选用不低于 Ⅱ级精度的全站仪,距离测量值应进行常数改正和气象改正;高 程传递应独立进行三测回,测回间应检查仪器气泡的偏离情况; 测回间应变动仪器高,三测回测得地上、地下水准点间的高差较 差应小于3mm。
1地下平面近并点测量基准应采用联系测量建立的地下控 制点,并应按本标准第3.2节三等平面控制网测量技术要求采用 导线测量形式施测: 2地下高程近并点测量基准应采用联系测量建立的地下高 程控制点,并应按本标准第3.3节二等高程控制网测量技术要求 采用水准测量形式施测。
6.3隧道施工控制测量
6.3.1隧道施工控制测量应包括明挖隧道和暗挖隧道的施工控 制测量。 6.3.2明挖隧道施工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算数据应采用原有一等或二等平面控制点和二等高程 控制点; 2施工平面控制网应采用附合导线或导线网的形式布设, 施工控制网测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三等平面控制网测量技术 要求; 3施工高程控制网应采用附合水准路线或水准网的形式布 设,施工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3节二等高程控制网测 量技术要求。
1起算点应采用本标准第6.2节建立的地下平面近并点和 下高程近井点。 2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控制网随着隧道掘进句采用支导线、双导线形式 逐步向前布设,控制点间距不宜小于100m。 当隧道单向贯通距离小于1500m时,导线测量应使用 不低于开级全站仪施测,左右角应各观测两测回,左 右角平均值之和与360°较差应小于4",边长往返观测 各两测回,往返平均值较差应小于4mm。测角中误差 应为2.5",测距中误差应为3mm。 3)当隧道单向贯通距离大于1500m时地下室标准规范范本,应通过布设导线 网、加测陀螺方位角或地面钻孔投点等方法,提高平 面控制导线精度。 3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 水准路线形式布设,条件允许
2)隧道内高程控制点应随隧道掘进向前布设,控制点标 石可利用地下导线点,也可单独埋设,控制点间距不 宜大于200m; 3)高程控制测量方法和精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3节的 规定
6.4.1隧道掘进测量应包括明挖隧道和暗挖隧道的掘
6.4.2隧道掘进测量起算点应采用已
6.4.3明挖隧道掘进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起算控制点应以一等或二等平面控制点为依据设计图纸,按 本标准三等平面控制测量精度布设附合导线;高程起算控制点应 以一等或二等高程控制点为依据,按本标准二等高程控制测量精 度布设附合水准路线。 2明挖隧道掘进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的规定 6.4.4 暗挖隧道掘进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内控制点分布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应在地下控制 点的基础上测设施工导线,其边数不应超过3条,直线地段总长 度不宜超过180m,曲线地段总长度不宜超过120m。施工导线测 量方法和精度应符合本标准第6.3.3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 2矿山法隧道施工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 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的规定。 6.4.5在隧道掘进过程中,应对隧道断面进行限界检测,检测 断面间距宜为10m~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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