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5291-2021 海关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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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具备样品核素分析的能力,能够筛查人工放射性核素、分析核素种类和计算放射性比 活度; b)具备辐射防护的能力,能合理控制工作人员辐射吸收剂量: c)具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直属海关或地方政府制修订政策、应对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等提供技术 支持的能力; d)能够承担省部级和厅局级科研项目和制标任务
涉及V类放射源(放射源分类见附录A) 实验室的选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 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要求,并获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8.1.2建筑承重要求
项目管理、论文放射性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应满足低本底α/β计数器、液体闪烁谱仪、高纯锗核素能谱仪等 特殊设备承重的要求
8.1.3放射源库配置要求
涉及V类及以上放射源的,还应单独设立放射源库,放射源库的屏蔽应满足储源状态下任一距 外墙面30c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2.5πGv/h
涉及添加放射性标准溶液作业的,实验室应单独划定区域,该区域应物理隔离,墙壁及地面应 粉刷、铺设防水材料,便于放射性沾污后清洁
实验室管理层对所有员工和公众的辐射安全负责,单位法人为辐射安全第一责任人。A类放射性 实验室应任命一名有核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有相关辐射工作经验的人员协助管理层负 验室各项安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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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应严格按照设计目的使用,不得损害、破坏,建立放射源台账以及放射源领用、归还登 记制度。 对于V类及以上放射源存储应实行“双人双锁”制度,安装视频监控或24h有人值守,防止放 射源被盗或丢失
实验室进出口及放射源存储和使用位置处应设立醒目的电离辐射标示或警告标志(见附录B) 防止公众人员误入。
9.4防护和应急用品配置
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应配备适当的辐射防护和应急用品推荐达到但不限于表3的
表3放射性检测实验室辐射防护用品推荐配置要求
A类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应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进行年度职业健康体检。实验室应对所有受到 职业照射的人员进行个人监测,并按季度及时送检个人剂量笔(片),检测结果应由被监测人签字确 认后归档。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1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年有效剂 量估算可按公式(1)估算:
H= D. ×T ×0.7
= D. ×T×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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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一 一年有效剂量当量,单位为希沃特每年(Sv/a); Dr一 一空气比释动能剂量率,单位为戈瑞每小时(Gy/h); T一一年受照时间,单位为小时(h); 0.7——吸收剂量对有效剂量当量的换算系数。
9.7.1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9.7.1公众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算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a)年有效剂量1mSv; 1)一如里5个连结年的年平
9.7.1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9.7.1公众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算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a)年有效剂量1mSv; b)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r
收射性废物(含废放射源
10.1实验室IV类、V类废旧放射源,应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I类、Ⅱ 类、Ⅲ类废旧放射源的处置,应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 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 存。 10.2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应满足GB14500及SN/T5292的相关规定。 10.3 部分核素豁免活度浓度与豁免活度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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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放射源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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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机械标准规范范本B.1电离辐射标志 电离辐射的标志如图B.1所示。
B.2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B.2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附录B (资料性) 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
图B.1电离辐射标志
电离辐射的警告标志如图B.2所示。警告标志的含义是提醒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其背景为 红色钢结构设计图纸,正三角形边框及电离辐射标志等图形均为黑色
B.2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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