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G3Tz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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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坑底有无积水; 6)基坑降水、回灌设施运转是否正常; 7)基坑周边地面有无超载。 3周边环境: 1)周边管线有无破损、泄漏情况; 2)围护墙后土体有无沉陷、裂缝及滑移现象; 3)周边建筑有无新增裂缝出现; 4)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5)邻近基坑施工(堆载、开挖、降水或回灌、打桩等)变化 情况; 6)存在水力联系的邻近水体(湖泊、河流、水库等)的水位变 化情况。 4监测设施: 1)基准点、蓝测点完好状况: 2)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 3)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5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4.3.3特殊土基坑工程巡视检查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的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红黏土、盐渍土,应重点巡视场地 内防水、排水等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开挖暴露面有无被雨水及各种 水源浸湿的现象,是否及时覆盖封闭; 2膨胀土基坑开挖时有无较大的原生裂隙面,在干湿循环剧 烈季节坡面有无保湿措施; 3对多年冻土、季节性冻土等温度敏感性土,当基坑施工及 使用阶段经受冻融循环时,应重点巡视开挖暴露面保温、隔热措施 是否到位,坡顶、坡脚排水系统设施是否完好; 4对高灵敏性软土,应重点巡视施工扰动情况,支撑施作是 否及时,侧壁有无软土挤出,开挖暴露面是否及时封闭等。
3.4岩体基坑、土岩组合基坑工程巡视检查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4.3.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体结构面产状、结构面含水情况; 2采用吊脚桩支护形式时,岩肩处岩体有无开裂、掉块; 3爆破后岩体是否出现松动。 4.3.5巡视检查宜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 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 4.3.6对自然条件、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境、监测设施等 的巡视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及时整理,并与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 合分析,如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其他相关单位。
5.1.1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 势,监测点应布置在监测对象受力及变形关键点和特征点上,并应 满足对监测对象的监控要求。 5.1.2监测点的布置不应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且使于监 测、易于保护。 5.1.3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宜布置在同一监测断面上。 5.1.4监测标志应稳固可靠、标示清晰
探伤标准5.1.1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
5.2基坑及支护结构
5.2.1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项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 坑周边布置,基坑各侧边中部、阳角处、邻近被保护对象的部位应 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 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 在围护墙项或基坑坡顶上。
5.2.2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周边的 中部、阳角处及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水平间距宜为20m~ 60m,每侧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1个。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 位移时,测斜管埋设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设在围护墙体内的测斜管,布置深度宜与围护墙入土深 度相同: 2埋设在土体中的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1.5 倍,并应大于围护增的深度,以测斜管底为固定起算点时,管底应 嵌入到稳定的土体或岩体中。
5.2.3围护墙内力监测断面的平面位置应布置在设计计算受力、 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水平间距应视具体情 况而定。竖直方向监测点间距宜为2m~4m且在设计计算弯矩 极值处应布置监测点,每一监测点沿垂直于围护墙方向对称放置 的应力计不应少于1对,
5.2.4支撑轴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断面的平面位置宜设置在支撑设计计算内较天、基 坑阳角处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杆件上; 2每层支撑的轴力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各层支撑的监测点 位置宜在竖向保持一致; 3钢支撑的监测断面宜选择在支撑的端头或两支点间1/3 部位,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断面宜选择在两支点间1/3部位,并避并 节点位置: 4每个监测点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及布置应满足不同传感器 的测试要求。
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上;监测点不应少于立柱总根数的 5%,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应少于10%,且均不应少于3根。立柱 的内力监测点宜布置在设计计算受力较大的立柱上,位置宜设在 坑底以上各层立柱下部的1/3部位,每个裁面传感器埋设不应少 干4个
2.6错杆轴力监测断面的平面位置应选择在设计计算受力较
..细 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侧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 区段内宜布置监测点。每层锚杆的内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 总数的1%~3%,且基坑每边不应少于1根。各层监测点位置在 竖向上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宜设置在锚头附近和受 力有代表性的位置。
5.2.7坑底降起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测点宣按纵向或横向断面布置,断面宜选择在基坑的中
央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断面数量不宜少于2个; 2同一断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10m~30m,数量不宜少 于3个; 3监测标志宜埋入坑底以下20cm~30cm
5.2.8围护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断面的平面位置应布置在受力、土质条件变化较大或 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 2在平面布置上,基坑每边的监测断面不宜少于2个,竖向 布置上监测点间距宜为2m~5m,下部宜加密; 3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土布设的测点不应少于1 个,且宜布置在各层土的中部。 5.2.9孔隙水压力监测断面宜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 表性的部位。竖向布置上监测点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 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竖向间距宜为2m~5m,数量不宜少于 3个
5.2.10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深并降水时,基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 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 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应视 具体情况确定; 2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 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m50m,相邻建 筑、重要的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当有止水幕 时,宜布置在截水幕的外侧约2m处: 3水位观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 许地下水位之下3m~5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置在所 测的承压含水层中; 4在降水深度内存在2个以上(含2个)含水层时,宜分层布 设地下水位观测孔
5.3.1基坑边缘以外1倍~3倍的基坑开挖深度 护的周边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测范围。 5.3.2当基坑邻近轨道交通、高架道路、隧道、原水引水、合流污 水、重要管线、重要文物和设施、近现代优秀建筑等重要保护对象 时,监测点的布置尚应满足相关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5.3.3周边建筑坚向位移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四角、沿外墙每10m~15m处或每隔2根 假性 柱基或柱子上,且每侧外墙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 2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 3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 5 新、旧建筑或高、低建筑交接处的两侧 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应少于 4点。 5.3.4 周边建筑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的外墙墙角、外墙
5.3.5周边建筑倾斜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宜布置在建筑角点、变形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 2监测点应沿主体顶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 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 3当由基础的差异沉降推算建筑倾斜时,监测点的布置应符 合本标准第5.3.3条的规定。 5.3.6周边建筑裂缝、地表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 行布置,当原有裂缝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对
需要观测的裂缝,每条裂缝的监测点应至少设2个,且宜设置在裂 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
力管线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1应根据管线修建年份、类型、材质、尺寸、接口形式及现状 等情况,综合确定监测点布置和埋设方法,应对重要的、距离基坑 近的、抗变形能力差的管线进行重点监测; 2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折点、变坡点、变径点等特 征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测点水平间距宜为15m~25m,并 宜向基坑边缘以外延伸1倍~3借的基坑开挖深度: 3供水、煤气、供热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也可利用 窖井、阀门、抽气口以及检查井等管线设备作为监测点,在无法埋 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设置间接监测点。 5.3.8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断面宜设在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 表性的部位。监测断面应与坑边垂直,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每 个监测断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直少于5个。 5.3.9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布置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 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在竖向布置上测点宜设 置在各层土的界面上,也可等间距设置。测点深度、测点数量应视 具体情况确定。 5.3.10周边环境爆破振动监测点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结 构特征、距离爆源的远近等布置。对于同一类型的保护对象,监测 点宜选择在距离爆源最近、结构性状最弱的保护对象上。当因地 质、地形等情况,爆破对较远处保护对象可能产生更大危害时,应 增加监测点。监测点宜布置在保护对象的基础以及其他具有代表
5.3.10周边环境爆破振动监测点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结 构特征、距离爆源的远近等布置。对于同一类型的保护对象,监测 点宜选择在距离爆源最近、结构性状最弱的保护对象上。当因地 质、地形等情况,爆破对较远处保护对象可能产生更大危害时,应 增加监测点。监测点宜布置在保护对象的基础以及其他具有代表 性的位置。
5.1.1监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监控要求、现场条件、 当地经验和方法适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方法应合理易行。 仪器监测可采用现场人工监测或自动化实时监测。 6.1.2变形监测网的基准点、工作基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应选择在施工影响范围以外不受扰动的位置,基准 点应稳定可靠; 2工作基点应选在相对稳定和方便使用的位置,在通视条件 良好、距离较近的情况下,宜直接将基准点作为工作基点; 3·工作基点应与基准点进行组网和联测。 6.1.3监测仪器、设备和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 靠性; 2应经过校准或标定,且校核记录和标定资料齐全,并应在 规定的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3监测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 以及监测元件的检查。 6.1.4对同一监测项目,监测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相同的观测方法和观测路线; 2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3固定观测人员; 4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6.1.5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连 续观测3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
1采用相同的观测方法和观测路线: 2 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3 固定观测人员; 4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6.1.5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连 续观测3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
6.1.6基坑周边环境中的地铁、隧道等被保护对象的监测方法和 监测精度尚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 5.1.7除使用本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外,亦可采用能达到本标准 规定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
6.2.1水平位移监测包括围护墙(边坡)顶部、周边建筑、周边管 线的水平位移观测。测定特定方向上的水平位移时,可采用视准 线活动靓牌法、视准线测小角法、激光准直法等;测定监测点任意 方向的水平位移时,可视监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极坐标法、交会 法、自由设站法等。 6.2.2水平位移监测网宜进行一次布网,并宜采用假定坐标系统 或建筑坐标系统。水平位移监测网可采用基准线、单导线、导线 网、边角网等形式。 6.2.3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布设和测量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水平位移基准点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基准点标志的型式和 埋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2采用视准线活动靓牌法和视准线小角法进行位移观测,当 不便设置基准点时,可选择设置在稳定位置的方向标志作为方向 基准,采用基准线控制时,每条基准线应在稳定区域设置检核基 准点; 3工作基点宜设置为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当采用光 学对中装置时,对中误差不宜大于0.5mm; 4水平位移基准点的测量宜采用全站仪边角测量,水平位移 工作基点的测量可采用全站仪边角测量、边角后方交会等方法; 5每次水平位移观测前应对相邻控制点(基准点或工作基 点)进行稳定性检查。 6.2.4基坑围护墙(边坡)顶部、周边建筑、周边管线的水平位移
监测精度应根据其水平位移预警值按表6.2.4确定。6.3竖向位移监测表6.2.4水平位移监测精度要求累计值D(mm)D≤4040
606.3.1竖向位移监测包括围护墙(边坡)项部、立柱、周边地表、建水平位移变化速率”。2<,≤44<,≤6,>6筑、管线、道路的竖向位移观测。竖向位移监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预警值(mm/d)b ≤2量,也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或静力水准测量等方法。监测点垒标中误差(mm)≤1. 0≤1. 5≤2. 0≤3. 06.3.2竖向位移监测网宜采用国家高程基准或工程所在城市使注:1监测点垒标中误差系指监测点相对测站点(如工作基点等)的垒标中误差,用的高程基准,也可采用独立的高程基准。监测网应布设成闭合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线的偏差中误差为点位中误差的1V2。环或附合线路,且宜一次布设。2当根据累计值和变化速率选择的精度要求不一致时,水平位移监测精度优6.3.3竖向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布设和测量应符合下列先按变化速率预警值的要求确定。3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规定:6.2.5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进行水平位移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准点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基准点之间应形成闭合环;全站仪标称精度应符合表6.2.5的规定。基准点标志的型式和埋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表6.2.5全站仪标称精度要求范》JGJ8的有关规定;在冻土地区,基准点标石应埋设在当地冻监测点垒标中误差(mm)一测国水平方向标准差(")测距中误差土线以下0.5m,在基岩壁或稳固的建筑上可埋设墙上水准标志。1. 0≤0. 5≤(1mm+1ppm)2密集建筑区内,基准点与待测建筑的距离应大于该建筑基1. 5≤1. 0≤(1mm+1ppm)础最大深度的2倍。基准点可选择在沉降影响区以外稳定的建2. 0≤1.0≤(1mm+2ppm)(构)筑物结构上。3. 0≤2. 0≤(2mm+2ppm)3可根据作业需要设置工作基点,工作基点与基准点之间应2测站至监测点的距离不宜大于300m。便于联测。3监测点的测回数应根据观测精度要求、全站仪标称精度、6.3.4围护墙(边坡)顶部、立柱、基坑周边地表、管线和邻近建筑、测站至监测点的距离等因素综合确定。道路的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应根据其竖向位移预警值按表6.3.46.2.6当采用视准线活动规牌法和视准线小角法进行水平位移确定。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表6.3.4竖向位移监测精度要求1全站仪标称精度应符合本标准表6.2.5的规定;累计值S(mm)S≤2020 602应垂直于所测位移方向布设视准线,视准线小角法以工作竖向位移变化速率"s预警值"g≤226基点作为测站点;(mm/d)3测站点与监测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300m;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mm)≤0. 15≤0. 5≤1. 0≤1. 54采用视准线小角法时,小角角度不应超过30°,观测不应注: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系指相应精度与视距的几何水准测量单程一测站的高少于1个测回。差中误差。· 20 · 21 6.3.5采用几何水准测量进行竖向位移监测时,应符合下列
所用仪器精度与观测限差应符合表6.3.5的 表6.3.5水准仪精度和双测眼差要求
2水准测量作业方式、观测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6.3.6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进行竖向位移监测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所用全站仪的测角标称精度不应大于1”,观测精度应满 足对监测对象竖向位移预警监控的要求; 2应采用中间设站的观测方式,后视点、前视点均应设置棱 镜或特制靓牌; 3作业方式、较差、观测要求等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6.3.6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进行竖向位移监测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所用全站仪的测角标称精度不应大于1”,观测精度应满 足对监测对象竖向位移预警监控的要求; 2应采用中间设站的观测方式,后视点、前视点均应设置棱 镜或特制靓牌; 3作业方式、较差、观测要求等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6.3.7采用静力水准测量进行竖向位移监测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根据位移预警监控要求及观测精度选取相应精度和量 程的静力水准传感器,宜采用连通管式静力水准; 2当采用多组串联方式构成观测线路时,相邻测线交接处应 在同一结构的上下设置2个传感器作为转接点; 3工作基点应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定期与基准点联测; 4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IGI8的有关规定。
6.3.7采用静力水准测量进行竖向位移监测时,应符合下列
1应根据位移预警监控要求及观测精度选取相应精度和量 程的静力水准传感器,宜采用连通管式静力水准; 2当采用多组串联方式构成观测线路时,相邻测线交接处应 在同一结构的上下设置2个传感器作为转接点; 3工作基点应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定期与基准点联测; 4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I8的有关规定。
6.4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6.4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6.4.1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宜采用在围护墙体或土体中预埋测斜 管,通过测斜仪观测各深度处水平位移的方法。 6.4.2测斜仪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0.25mm/m,分辨率不宜低 于0.02mm/500mm。 6.4.3测斜管应在基坑开挖和预降水至少1周前埋设,当基坑周 边变形要求严格时,应在支护结构施工前埋设,测斜管埋设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测斜管的埋设可采用绑扎法、钻孔法以及抱箍法等; 2埋设前应检查测斜管质量,测斜管连接时应保证上、下管 段的导槽相互对准、顺畅,各段接头及管底应保证密封,测斜管管 口、管底应采取保护措施: 3测斜管埋设时应保持竖直,防止发生上浮、断裂、扭转,测 斜管一对导槽的方向应与所需测量的位移方向保持一致; 4当采用钻孔法埋设时,测斜管与钻孔之间的空隙应填充 密实; 5正式测量前宜使用探头模型检查测斜管导槽顺畅状态。 6.4.4测斜仪探头置入测斜管底后,应待探头接近管内温度后, 自下而上以不大于0.5m间隔逐段测量,每个监测方向均应进行 正、反两次量测。 6.4.5深层水平位移计算时,应确定起算点。当测斜管嵌固在稳 定岩土体中时,宜以测斜管底部为位移起算点;当测斜管底部未嵌 固在稳定岩土体时,应以测斜管上部管口为起算点,且每次监测均 应测定管口位移,并对深层水平位移值进行修正
6.5.1建筑倾斜监测方法应根据现场监测条件和要求,选用投点 法、水平角观测法、前方交会法、垂准法、倾斜仪法和差异沉降法等 ·23·
6.5.2建筑斜监测精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点标志宜 采用固定的规牌和棱镜,墙体上的监测点标志可采用埋人式照准 标志。当不便安装埋设标志时,可粘贴反射片标志,也可利用满足 照准要求的建筑特征点。 2当建筑外场地允许,宜采用全站仪或经纬仪投点法。测站 点宜选择在与建筑倾斜方向成正交的方向线上,测站点距离照准 目标不宜小于1.5倍的目标高度。底部观测点宜安置水平读数 尺,全站仪或经纬仪应瞄准上部观测点标志,将上部观测点投影到 底部,通过水平读数尺直接读取偏移量,正、倒镜各观测一次取平 均值,并根据上、下观测点高度差计算倾斜度。 3当采用水平角观测法时,应设置定向点,测站点和定向点 应采用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 4当建筑内部具有竖向通视条件时,可采用垂准法。应在下 部观测点上安置激光垂准仪或光学垂准仪,在项部观测点上安置 要收靶,由接收靶直接读取或量取项部水平位移量和位移方向,计 算倾斜量。观测时应进行下部点对中,并按180°和90°的对称位 置,分别读取2次或4次位移数据。 5当利用相对沉降量间接确定建筑倾斜时,可采用水准测量 或静力水准测量等方法通过测定差异沉降计算倾斜值和倾向 方向。
6.6.1裂缝监测应监测裂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必要时尚 应监测裂缝深度。 6.6.2基坑开挖前应记录监测对象已有裂缝的分布位置和数量, ·24·
测定其走向、长度、宽度和深度等情况,监测标志应具有可供量测 的明晰端面或中心。 6.6.3.裂缝监测宜采用下列方法: 1裂缝宽度监测宜在裂缝两侧贴埋标志,用千分尺、游标卡 尺、数字裂缝宽度测量仪等直接量测,也可用裂缝计、粘贴安装于 分表量测或摄影量测等: 2裂缝长度监测宜采用直接量测法; 3裂缝深度监测宜采用超声波法、凿出法等。 6.6.4裂缝宽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缝长度和深度量 测精度不宜低于1mm。
则定其走间、长度、宽度和深度等情况,监测标志应具有可供量测 的明晰端而或中心
6.7支护结构内力监测
6.7.1支护结构内力监测适用 围护墙内力、支撑轴力、立柱内 力、围擦或腰梁内力监测等,宜采用安装在结构内部或表面的应 力、应变传感器进行量测。 6.7.2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结构形式、施工方法选择相应类型的传 感器。混凝土支撑、围护桩(墙)宜在钢筋笼制作的同时,在主筋上 安装钢筋应力计;钢支撑宜采用轴力计或表面应力计;钢立柱、钢 围擦(腰梁)宜采用表面应变计。 6.7.3应力计或应变计的量程不宜小于设计值的1.5倍,精度不 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7.4内力监测传感器埋设前应进行标定和编号,导线应傲好标 记,并设置导线防护措施。 6.7.5.内力监测宜取土方开挖前连续3d获得的稳定测试数据的 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6.7.6内力监测值宜考虑温度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6.8.1土压力宜采用土压力计量测。
6.8.1土压力宜采用土压力计量测。
6.8.2王压力计的量程应满足预估被测压力的要求,其上限可取 设计压力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 0.2%F· S 6.8.3土压力计埋设可采用埋入式或边界式。埋设前应对土压 力计进行稳定性、密封性检验和压力、温度标定。埋设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受力面与所监测的压力方向垂直并紧贴被监测对象; 2埋设过程中应有土压力膜保护措施; 3采用钻孔法埋设时,回填应均匀密实,且回填材料宜与周 围岩土体一致; 4土压力计导线中间不宜有接头,导线应按一定线路捆扎, 接头应集中引入导线箱中; 5做好完整的埋设记录。 6.8.4土压力计埋设后应立即进行检查测试,基坑开挖前应至少 经过1周时间的监测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9.1孔隙水压力宜通过埋设 压 测试。 6.9.2·孔隙水压力计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范围的要求,可取静水 压力与超孔隙水压力之和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 率不宜低于0.2%F·S
6.9.6孔水压力计埋设后应测量初始值,且宜逐日量测1周以 上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9.7应在孔隙水压力监测的同时测量孔隙水压力计埋设位置 附近的地下水位。
6.10地下水位控制监测 6.10.1地下水位监测宜采用钻孔内设置水位管或设置观测井, 通过水位计进行量测。 6.10.2地下水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0mm。 6.10.3潜水水位管直径不宜小于50mm,饱和软土等渗透性小 的土层水位管直径不宜小于70mm,滤管长度应满足量测要求;承 压水位监测时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隔水 措施。 6.10.4水位管宜在基坑预降水前至少1周埋设,并逐日连续观 测水位取得稳定初始值。
6.11.1镭杆轴力监测宜采用轴力计、钢筋应力计或应变计,当使 用钢筋束时宜监测每根钢筋的受力。 6.11.2轴力计、钢筋应力计和应变计的量程宜为锚杆极限抗拔 承载力的1.5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 0.2%F.S。 6,11.3,轴力计仪表应与错杆张拉设备仪表相互标定。铺杆施工 完成后应对轴力计、应力计或应变计进行检查测试,并取下一层土 方开挖前连续2d获得的稳定测试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其初始值。
6.12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
6.12.1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可通过埋设磁环式分层沉降标,采用 分层沉降仪进行量测,或者通过埋设深层沉降标,采用水准测量方 ·27·
6.12.1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可通过埋设磁环式分层沉降标,采用 分层沉降仪进行量测,或者通过埋设深层沉降标,采用水准测量方 ·27.
法进行量测,也可采用理段多点位移计进行量测, 6.12.2沉降标或多点位移计应在基坑开挖前至少1周埋设。采 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时,应保证沉降管安置到位后与土层密贴 牢固。 6.12.3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的初始值应在沉降标或多点位移计埋 设后1周量测,并获得稳定的初始值。 6.12.4埋设磁环式分层沉降标,采用分层沉降仪量测时,每次测 量应重复2次并取其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2次读数较差不应大 于1.5mm,沉流降仪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1.5mm,采用深层沉降标 结合水准测量时,水准监测精度宜按本标准表6.3.4确定。 6.12.5.采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监测时,每次监测均应测定沉降
6.13坑底隆起监测
6.13.1坑底降隆起采用钻孔等方法理设深层沉降标时,孔口高程 置用水准测量方法测量,沉降标至孔口垂直距离可采用钢尺量测。 6.13.2坑底隆起监测的精度应符合表6.13.2的规定,
6.13.1坑底降隆起采用钻孔等方法理设深层沉降标时,孔口高程
表6.13.2坊底隆起监测的精度惑求(mm
6.14爆破振动监测
6.14.1测振传感器可采用垂直、水平单间传感器或三失量一体 传感器。传感器频带范围应覆盖被测物理量的频率,记录设备的 采样频率应大于12倍被测物理量的上限主振频率,传感器和记录 设备的测量幅值范围应满足被测物理量的预估幅值,测试导线宜 选用屏蔽电缆。
1应保证测振传感器与被测对象连接牢固且紧密,不应置于 .28:
松软地面以及不平整、不坚实的构件表面; 2安装过程中应控制每一测点不同方向的测振传感器安装 角度,角度误差不得大于5°; 3仪器安装和连接后应进行监测系统的测试。 6.14.3现场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收集基坑开挖爆破规模、爆破方式、孔网、起爆网路、药 量等爆破参数; 2合理选择自触发设定值,设置的量程、记录时间及采样频 率应满足对被测物理量的监控要求; 3测量过程应避免影响环境振动测量值的非振动源干扰; 4测量过程中应保证仪器电压稳定。 6.14.4爆破振动监测仪器量程精度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7.0.1监测频率的确定应满足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 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的要求。 7.0.2监测工作应贯穿于基坑工程和地下工程施工全过程。监 测工作应从基坑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对有 特殊要求的基坑周边环境的监测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 后结束,
7.0.3仪器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缘合考虑基坑支护、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 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确定, 2对应测项目,在无异常和无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开挖后 监测频率可按表7.0.3确定。
表7.0.3现场仪案监测的监测频图
基坑设计安全等级 施工进程 监测额率 ≤7 1 次/2d 底板浇筑后时间 7~14 1次/3d 二级 (d) 14~28 1 次/7d >28 1 次/10d
>28 1 次/10d 注:1A——基坑开挖深度;H—基坑设计深度。 2支撑结构开始拆除到拆除完成后3d内监测频率加密为1次/d。 3基坑工程施工至开挖前的监测频率视具体情况确定, 4当基境设计安全等级为三级时,监测额率可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5宜测、可测项目的仪器监测额率可视其体情况适当降低。 3 当基坑支护结构监测值相对稳定,开挖工况无明显变化 时,可适当降低对支护结构的监测额率。 4.当基坑支护结构、地下水位监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 低对周边环境的监测频率。 7.0.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 监测值达到预警值; 监测值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状况; 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 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砂等现象; 11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水敏性特殊土基坑出现防水、排水 等防护设施损坏,开挖暴露面有被水浸湿的现象; 12多年冻土、季节性冻土等温度敏感性土基坑经历冻、融
季节; 13高灵敏性软土基坑受施工扰动严重、支撑施作不及时、有 软土侧壁挤出、开挖暴露面未及时封闭等异常情况; 14出现其他影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常情况。 7.0.5爆破振动监测频率应根据爆破规模及被保护对象的重要 性确定。首次爆破时,对所需监测的周边环境对象均应进行爆破 振动监测,以后应根据第一次爆破监测结果并结合环境监测对象 特点确定监测频率。对于重要的爆破或重点保护对象每次爆破均 应进行跟踪监测。 7.0.6当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的事故征兆时,应实 时跟踪监测
8.0.1监测预警值应满足基坑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的变形和安全 控制要求。监测预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0.2基坑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的变形和安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证基坑的稳定: 2保证地下结构的正常施工; 3对周边已有建筑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相关技术标准的要 求或影响其正常使用; 4保证周边道路、管线、设施等正常使用: 5满足特殊环境的技术要求。 8.0.3变形监测预警值应包括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预警值和变 化速率预警值。 8.0.4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预警值应根据基坑设计安全等级、工 程地质条件、设计计算结果及当地工程经验等因素确定;当无当地 工程经验时,土质基坑可按表8.0.4确定。 8.0.5基坑工程周边环境监测预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主管部门 的要求或建筑检测报告的结论确定,当无具体控制值时,可按表 8.0.5确定。 8.0.6确定基坑周边建筑、管线、道路预警值时,应保证其原有沉 降或变形值与基坑开挖、降水造成的附加沉降或变形值叠加后不 应超过其允许的最大沉降或变形值。 8.0.7爆破振动监测项目预警值应综合考虑保护对象的重要性 以及工程质量、结构性状、地基及围岩条件、目振预率等因系确定, 且监测对象质点振动速度预警值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爆被安全 规程>GB6722规定的相应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表8.0.5基坑工程周边环境监测预警值2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项目变化速率裂、松弛或拨出的迹象;监测对象累计值(mm)(mm/d)备注3基坑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1000~20004基坑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地下空洞、地面1地下水位变化(常年变幅以外)500下陷;刚性压力10~20管线直接观5基坑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位移管道非压力10~302察点数据6冻土基坑经受冻融循环时,基坑周边土体温度显著上升,柔性管线10~403~5发生明显的冻融变形:邻近建筑位移小于建筑物地基3变形允许值2~37出现基坑工程设计方提出的其他危险报警情况,或根据当高速公路、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邻近道路道路主干10~303路基沉降一般城市道路20~4031. 5~3建筑结构性(既有装缝)裂缝0. 2~0.25持续发展(新增裴缝)裂缝宽度10~15地表裂缝(既有裂缝)1~3持续发展(新增裂缝)注:1建筑整体候斜度累计值达到2/1000或倾斜速度连续3d大于0.0001H/d(H为建筑承重结构高度)时应预警。2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取值。8.0.8监测数据达到监测预警值时,应立即预警,通知有关各方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8.0.9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通知有关各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1基坑支护结构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隆起、陷落等;36·37.
9.0.1监测单位应对整个项目的监测方案实施以及监测技术成 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监测技术成果应有相关负责人签字,并 加盖成果章。 9.0.2现场监测资料宜包括外业观测记录、巡视检查记录、记事 项目以及视频及仪器电子数据资料等。现场监测资料的整理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外业观测值和记事项目应真实完整,并应在现场直接记录 在观测记录表中;任何原始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和转抄;采用电子 方式记录的数据,应完整存储在可靠的介质上。 2监测记录应有相应的工况描述。 3使用正式的监测记录表格。 4监测记录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学。 9.0.3取得现场监测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监测数据 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应进行复测。 9.0.4监测项目的数据分析应结合施工工况、地质条件、环境条 件以及相关监测项目监测数据的变化进行,并对其发展趋势做出 预测。 9.0.5数据处理、成果图表及分析资料应完整、清晰。监测数据 的处理与信息反馈宜利用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系统专业软件 或平台,其功能和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宜具备数据采 集、处理、分析、查询和管理一体化以及监测成果可视化的功能。 9.0.6技术成果应包括当日报表、阶段性分析报告和总结报告。 技术成果提供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宜用文字阐述与绘制 变化曲线或图形相结合的形式表达。技术成果应按时报送。
9.0.7当日报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当日的天气情况和施工现场的工况; 2 仪器监测项目各监测点的本次测试值、单次变化值、变化 速率以及累计值等,必要时绘制有关曲线图; 3巡视检查的记录; 4对监测项目应有正常或异常的判断性结论; 5对达到或超过监测预警值的监测点应有预警标示,并有分 析和建议; 6对巡视检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有详细描述,危险情况应有 报警标示,并有分析和建议; 7其他相关说明。 当日报表宜采用本标准附录A~附录G规定的格式。 9.0.8 阶段性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该监测阶段相应的工程、气象及周边环境概况; 2 该监测阶段的监测项目及测点的布置图; 3 各项监测数据的整理、统计及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 4 各监测项目监测值的变化分析、评价及发展预测; 5 相关的设计和施工建议。 9. 0. 9 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监测依据; 3 监测项目; 4 监测点布置: 5 监测设备和监测方法; 6 监测频率; 7 监测预警值; 8 各监测项目全过程的发展变化分析及整体评述; 9 监测工作结论与建议。 ·.39
9.0.7当日报表应包下列内容
附录A水平位移、竖向位移监测日报表
附录B深层水平位移监测且报表
表A水平位移、整向位移监测日报
表B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日报表
附录C围护墙内力、立柱内力及王压力、 孔随水压力监测日报表
附录C围护墙内力、立柱内力及王压力、 孔隙水压力监测日报表
表C围护墙内九、立柱内力及士压力、孔隐水压力监测日报表
附录D支撑轴力、锚杆轴力监测目报表
表D支撑轴力、铺杆轴力监测日报表
附录E地下水位、地表竖向位移、 分层竖向位移、坑底隆起监测日报表
表E、地下水位、地表紧向位移、分层恩向位移、坑底隆起监测日报装
附录F裂缝监测且报表
附录G 巡视检查日报表
1.0.1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建设发展很快,尤其是高层 建筑和地下工程得到了迅猛发展,基坑工程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 所认识,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水平也随着工程经验的积累不断 提高。但是在基坑工程实践中,发现工程的实际工作状态与设计 工况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设计值还不能全面而准确地反映工程 的各种变化,所以在理论分析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现场工程监测 就显得十分必要。 造成设计值与实际工作状态差异的主要原因是: (1)地质勘察所获得的数据很难准确代表岩土层的全面情况 (2)基坑工程设计理论和方法不够完善,对岩土体和支护结构 分析采用的计算假定、本构模型以及设计参数等与实际状况相比 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近似性和偏差。 (3)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支护结构的受力和变形是一个动态 变化的过程,加之地面堆载突变、超挖等偶然因素的发生,使得结 构荷载作用时间和影响范围难以预料,出现施工工况与设计工况 不一致的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基坑工程的设计计算虽能大致描述正常施工 条件下支护结构以及相邻周边环境的变形规律和受力范围,但要 在基坑工程期间开展严密的现场监测,才能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 的安全,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归纳起来,开展基坑工程现场 监测的目的主要为: (1)为信息化施工提供依据。通过监测随时掌握岩土层和支 护结构内力、变形的变化情况以及周边环境中各种建筑、设施的变 形情况,将监测数据与设计值进行对比、分析,以判断前步施工是 ·57·
否符合预期要求,确定和优化下一步施工工艺和参数,以此达到信 息化施工的目的,使得监测成果成为现场施工工程技术人员做出 正确判断的依据。 (2)为基坑周边环境中的建筑、各种设施的保护提供依据。通 过对基坑周边建筑、管线、道路等的现场监测,验证基坑工程环境 保护方案的正确性,及时分析出现的回可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 周边环境的安全。 (3)为优化设计提供依据。基坑工程监测是验证基坑工程设 计的重要方法,设计计算中未曾考虑或考虑不周的各种复杂因素, 可以通过对现场监测结果的分析、研究,加以局部的修改、补充和 完善,因此基坑工程监测可以为动态设计和优化设计提供重要 依据。 (4)监测工作还是发展基坑工程设计理论的重要手段。 基坑工程监测应做到可靠性、技术性和经济性的统一。监测 方案应以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为前提,以监测技术的先进性 为保障,同时也要考虑监测方案的经济性。在保证监测质量的前 提下,降低监测成本,达到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的统一。 基坑工程监测涉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等,本标准不只是规范监测单位的监测行为,其他相关各方也应遵 守和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1.0.2本条是对本标准适用范围的界定。本标准适用于建(构) 筑物地下工程开挖形成的基坑以及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建(构) 筑物及各种设施、管线、道路等的监测。 对于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红黏土、冻土、盐渍土以及高灵敏性 款土等特殊土和侵蚀性环境的基坑及周边外境监测,尚应结合地 方法规、标准及当地工程经验开展监测工作。侵蚀性环境是指基 坑所处的环境(土质、水、空气)中含有对基坑支护材料(如钢材等) 产生较严重腐蚀的成分,直接影响材料的正常使用及安全性能。 1.0.3影响基坑工程监测的因素很多,主要有:
(1)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方案; (2)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包括岩土条件、环境条件等; (3)邻近建(构)筑物、设施、管线、道路等的现状及使用状态 (4)施工工期; (5)气候条件; (6)作业条件。 基坑工程监测要求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影响,制定合理的监 测方案,方案经审批后,由监测单位组织和实施监测。 1.0.4基坑工程需要遵守的标准很多,本标准只是其中之一,国 家现行标准中对基坑工程监测也有一些相关规定,因此本条规定 除遵守本标准外,基坑工程监测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与本标准有关的国家现行标准主要有: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3)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 (6)《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7)《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9)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 (10)《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 (1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
本次修订补充了岩体基坑、土岩组合基坑、基坑设计安全等 级、监测预警值等专业术语,删除了锚杆、冠梁等常识性专业术语。 对建筑基坑、基坑工程监测、围护墙、监测频率等术语的表述做了 适当的修改
3.0.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是对建筑基坑工 程监测实施范围的界定。 基坑设计安全等级是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综合考基坑周边环 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索,按照基坑破坏后果的 严重程度所划分的设计等级。基坑设计安全等级按照现行相关规 范确定。土质基坑设计安全等级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 护技术规程》JGJ120的相关规定划分;岩体基坑设计安全等级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相关规定 进行划分。 基坑支护结构以及周边环境的变形和稳定与基坑的开挖深度 有关,相同条件下基坑开挖深度越深,支护结构变形或位移以及对 周边环境的影响也越大。基坑设计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开 挖深度大,一且支护结构失效、岩土体变形或位移过大对周边环 境、地下主体结构的施工安全影响很严重,因此规定对一、二级基 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工程监测。 基坑工程的安全性还与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以及周边环境的 复杂性密切相关。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曾规定: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 (含5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 过5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 (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国内诸多省 市关于深基坑工程的有关规定对深基坑都做出了相似的定义,并 且规定深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对深基坑及周边环境复 杂的基坑工程实施监测是确保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
因此本条规定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土质基坑,开挖深度大 于或等于5m的极软岩基坑、破碎的软岩基坑、极破碎的岩体基坑 以及上部为土体、下部为极软岩、破碎的软岩、极破碎的岩体构成 的土岩组合基坑,或者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 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对基坑进行种类划分时,全风化岩应按土体考虑。 “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 坑”的含义是要求虽然基坑开挖深度没有达到5m,但地质条件、周 边环境(邻近建筑、道路、管线等)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亦应实施监 测。现场地质情况较复杂指基坑周边存在厚层有机质土、淤泥与 淤泥质黏土、暗浜、暗塘、暗井、古河道;临近江、海、河边并有水力 联系;存在渗透性较大的含水层并有承压水;基坑潜在滑塌范围内 存在土岩软弱结构面、岩体结构面向坑内倾斜等情况。周围环境 较复杂指基坑开挖和降水影响范围内存在城市轨道交通,输油、输 气管道,共同沟,压力总水管,高压铁塔,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 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建筑等情况。因岩土工程、周边环境的特殊 性和不确定性,不可能将“较复杂”的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一 一列出,实际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应遵守相关的行业和 部门管理规定。 3.0.2由于基坑工程设计理论还不够完善,施工场地也存在各种 复杂因素的影响,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能否真实地反映基坑工程实 际状况,只有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最终的验证,其中现场监 测是获得上述验证的重要和可靠手段,因此在基坑工程设计阶段 应由设计方提出对基坑工程进行现场监测的要求。由设计方提出 的监测要求,并非是一个很详尽的监测方案,但有些内容或指标应 由设计方明确提出,例如,应该进行哪些监测项目的监测?监测频 率和监测预警值是多少?只有这样,监测单位才能依据设计方的 要求编制出合理的监测方案。 5.0.3基坑工程监测既要保证基坑的安全,也要保证周边环境中 6
建筑物、市政设施及文物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涉及建设、设计、监 理、施工以及周边有关单位等各方利益,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第 责任主体,因此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基坑工程监测。 基坑工程监测对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要求监测数 据分析人员要有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工程测量等方面的综合知识 和较为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为了保证监测质量,国内外在监测 管理方面开始走专业化的道路,实践证明,专业化有力地促进了监 测工作和监测技术的健康发展。此外,实施第三方监测有利于保 证监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一且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故或社会纠 纷,蓝测结果是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条规定基坑工程施 工前,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 监测。第三方系指独立于建设方、施工方之外的监测单位。 第三方监测并不取代施工单位自身开展的必要的施工监测,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仍应进行必要的施工监测。 考感建筑基坑工程监测的专业特点,为保证基工程监测工 作的质量,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同时具备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两 方面的专业能力。监测单位应具备承担基坑工程监测任务的相应 设备、仪器及其他测试条件,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监测人员以及经验 丰富的数据分析人员,有必要的监测程序和审核制度等工作制度 及其他管理制度。 监测单位拟定出监测方案后,提交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 遵照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 对论审定监测方案。·当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有重要的管线、道路 桥梁、文物以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时,还应组织有相关主管单 应移加的协调会议,监测方案经协商一致后,监测工作方能正式开 始。必要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缩制专项监测方案。 3.0.4本条提供了监测单位开展监测工作宜遵循的一般工作 程序。 3.0.5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的状况资料包括反映周边建筑、管
线、道路、人防等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位置及性状的相关资料。 3.0.6监测单位通过了解建设单位和设计方对监测工作的技术 要求,进一步明确监测目的,并以此做好编制监测方案前的各项准 备工作。现场踏勘、搜集已有资料是准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单位和人员,有些单位和个人同建 设项目的关系属于近外层、远外层的关系,这就增加了完成这项准 备工作的难度,在现场踏勘、搜集资料不全面的情况下,编制出的 监测方案往往容易出现批漏。例如,基坑支护设计计算工况、计算 结果资料收集不全,支护结构的内力观测点的布设位置就难以把 握;基坑周边管线的使用年限和老化程度调查不清,就难以准确地 确定预警值。因此,监测单位应当积极争取有关各方的配合,认真 完成这项准备工作。 本条对现场踏勘、资料搜集阶段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 正确地对基坑工程进行监测和评价,提高基坑监测工作的质量,做 到有的放矢,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和搜集有关的技术资料。另外, 有时委托方的介绍和提出的要求是笼统的、非技术性的,也需要通 过调查进一步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和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本条的第3款要求监测单位了解相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情 况,比如相邻工程的打桩、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情况和施工 进度计划等,避免相互干扰与影响。 本条的第4款要求监测单位要进行现场踏勘,通过踏勘掌握 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符实情况。周边环境中各监测对象的布设 和性状由于时间、工程变更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出现与原始 资料不相符的情况,如果监测单位只是依照原始资料确定监测方
3.0.7监测方案是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重要技术依据和文件。
点布置图以及测点的保护措施。 本条的第8款监测人员配备应明确人员分工,使用的主要仪 器设备应满足检定要求。 3.0.8'基坑开挖、降水、爆破可能对周边环境安全及正常使用产 生不利影响,基坑工程设计方应根据基坑设计深度、支护结构选 型、施工工法、地质条件以及周边环境条件等明确监测范围,一般 将基坑边缘以外1倍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周边 环境作为监测对象。例如,当岩体基坑或土岩组合基坑存在不利 外倾结构面时,监测范围不应小于基坑坡脚至不利外倾结构面与 地面交线间的水平投影距离。采用施工降水时,应根据降水影响 计算和当地工程经验预估地面沉降影响范围,以确定降水影响的 监测范围。采用爆破开挖时,则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爆破试 验确定监测范围。 3.0.9本条将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分为五大类。支护结构 包括围护增、支撑或锚杆、立柱、冠梁和围擦等;基坑及周边岩土体 指的是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坑内、坑外岩土体;地下水包括基坑 内外原有水位、承压水状况、降水或回灌后的水位;周边建筑指的 是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之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周边管线及设施主 要包括供水管道、排污管道、通信、电缆、煤气管道、人防、地铁、隧 道等,这些都是城市生命线工程;周边重要的道路是指基坑开挖影 响范围之内的高速公路、国道、城市主要干道和桥梁等。此外,根 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一些其他应监测的对象,由设计和有 关单位共同确定。
3.0.10本条对基坑工程监测方案的专项论证做出了规定
邻近重要建筑、设施和管线主要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轨道交 通设施、隧道、历史文物保护对象、重要的地下管线等。优秀近现 代建筑是指自19世纪中期以来建造的,能够反映近现代城市发展 历史,具有较高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群)、构筑物(葬) 和历史遗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确定依据各地有关部门的管理
规定。 对工程中出现的超过标准应用范围的重大技术难题、新成果 的合理推产应用以及发生产严重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监 测,采用专门技术论证的方式可达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的良好效果。 3.0.11监测单位应严格接照审定后的监测方案对基坑工程进行 监测,不得任意减少监测项目、测点,降低监测频率。在实施过程 中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对监测方案做出调整时,应按照工程变更的 程序和要求,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新的监测方案经审定后方 可实施。 3.0.12监测单位应产格依据监测方案进行监测,为基坑工程实 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提供可靠依据。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 施工的关键是监测成果的准确、及时反馈,监测单位应建立有效的 信息处理和信息反馈系统,将监测成果准确、及时地反馈到建设、 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预警值时监测单位 应立即通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以便建设单位和有关各方及时分 析原因、采取措施。建设、施工等单位应认真对待监测单位的预 警,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在这一方面,工程实践中的教训是很深 刻的。 3.0.13监测期间,监测方应做好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传感 器及导线等监测设施和元器件的保护。在整个基坑施工过程中, 建设方及总包方等相关单位应协助监测单位做好保护工作,施工 作业中不得破坏监测设施,保证测点的存活
4.1.1·基坑工程监测是一个系统,系统内的各项目监测有看必然 的、内在的联系。基坑在开挖过程中,其力学效应是从各个侧面同 时展现出来的,例如支护结构的挠曲、支撑轴力、地表位移之间存 在着相互间的必然联系,它们共存于同一个集合体,即基坑工程 内。限于测试手段、精度及现场条件,某一单项的监测结果往往不 能揭示和反映基坑工程的整体情况,需形成一不有效、完整的及与 设计、施工工况相适应的监测系统并跟踪监测,才能提供完整、系 统的测试数据和资料,才能通过监测项目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出准确 的分析、判断,为优化设计和信息化施工提供可靠的依据。当然,选 择监测项目还要注意控制费用,在保证监测质量和基坑工程安全的 前提下,通过周密地考虑,去除不必要的监测项目,间时根据现场条 件的变化动态确定监测对象,因此本条要求抓住关键部位,做到重 点量测,各监测项目之间形成互为补充、互为验证的监测体系。 4.1.2基坑工程监测包括巡视检查和仪器监测。仪器监测可以取 得定量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以目测为主的遇视检查更加及时,可 以起到定性、补充的作用,从而避免片面地分析和处理问题。例如 观察周边建筑和地表的裂缝分布规律、判别裂缝的新旧区别等,对于 分析基坑工程对邻近建筑的影响程度起着重要作用。基坑工程监测 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多种监测方法互为补充、 相互验证,以便及时、准确地分析、判断基坑及周边环境的状态。
4.2.1表4.2.1列出了土质基坑工程仪器监测的项目,这些项目 ·67
是经过大量工程调研并征询全国近二十个城市的白余名专家的意 见,结合现行的有关标准,并考虑了我国目前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水 平后提出的,是我国基坑工程发展近三十年来的经验总结。监测 项目的选择既关系到基坑工程的安全,也关系到监测费用的大小。 盲目减少监测项目很可能因小失大,造成严重的工程事故和更大 的经济损失,得不偿失;随意增加监测项目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浪 费。对于一个具体工程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此前提下 可以根据基坑工程等级等有目的、有针对地选择监测项目。 本标准共列出广18项监测项目,主要反映的是监测对象的物 理力学性能:受力和变形。对于同一个监测对象,这两个指标有着 内在的必然联系,相辅相成,配套监测可以帮助判断数据的真伪, 做到去伪存真。 考虑到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深层水平位移的监测是 分别进行的,而且它们的监测仪器、方法都不同,因此本条将水平 位移分为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深层水平位移两个监测项 目。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监测较为重要,三种等级的基坑 工程都定为“应测”;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可以描述出围护墙沿深度 方向上不同点的水平位移曲线,并且可以及时地确定最大水平位 移值及其位置,对于分析围护墙的稳定和变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一、二级基坑工程均应监测。由于深层水平位移的观测工作 量较大,需要埋设测斜管,而且实际工程中三级基坑观测深层水平 位移的也不多,所以三级基坑来用“宜测“较为合适。 基坑围护墙(边坡)位移主要由顶部水平位移控制,顶部的竖 向位移可以与水平位移相互印证,也是反映基坑安全的一个比较 重要的指标。考虑到围护墙(边坡)项部竖向位移的监测方法筒 更,本条规定对于项部竖向位移,一级、二级、三级基坑均采用“应 测”。 基坑开挖引起的卸荷回弹不可避免,开挖较深时基坑回弹量 也较大。一方面,基坑坑底隆起会导致坑内立柱回弹,虽然立柱回
弹值小于坑底土体隆起,但仍会影响水平支撑的稳定性,同时造成 地下主体结构的应力重分布,从而影响地下建筑使用寿命。另 方面,过大的坑底隆起变形反映了较大的围护结构变形,对周围环 境被保护对象产生不利影响。立柱竖向位移是引发支撑系统破坏 的主要因素之一。对于混凝土支撑杆,表现为与墙体连接的杆端 开裂、支撑杆与立柱联结节点附近开裂或断裂;对于钢支撑则会引 发墙体、支撑杆、立柱之间联结节点失效,引起支撑系统失稳,导致 墙体水平位移过大或基坑塌。因此,一、二级基坑工程立柱竖向 位移均为“应测”,三级基坑采用“宜测”。 围护墙内力监测是防止支护结构发生强度破坏的一种较为可 靠的监控指施,但由于内力分析较为清晰,调研过程中,许多专家 认为一般围护墙体设计的安全储备较大,实际工程中发生强度破 坏的现象很少,因此建议可适当降低监测要求。本条规定一级基 究围护增内力监测采用“宜测”,二、三级基坑采用“可测”。 支撑内力监测以轴力为主,内支撑作为支护结构的主要承载 构件,对保障基坑安全至关重要,因此,一、二级基坑此监测项目采 用“应测”;一般三级基坑内支撑设计的安全储备较大,发生强度破 坏的现象很少,因此本条规定对于三级基坑此监测项目采用“宜 测”。 基坑开挖是一个卸荷的过程,随着坑内土的开挖,坑内外形成 个水土压力差,引起坑底土体隆起,进行底部隆起观测可以及时 了解基坑整体的变形状况。但基坑隆起监测在现场实施起来较为 困难,因此本条规定在必要时可进行该项目的监测。 对围护墙界面上的士压力和孔原水压力监测的目的是为了了 解实际情况与设计值的差异,有利于进行反分析和施工控制,水、 土压力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 地下水是影响基坑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且监测手段简单,本 条规定对一级、二级、三级基坑地下水位监测均为“应测”,当基坑 开挖范围内有承压水的影响时,应进行承压水位的监测。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的监测可以掌握土层中不同深度处土体的 变形情况,同时可对坑外土体通过围护增底部涌入坑内的不利情 况提供预警信息,但其监测方法及仪器相对复杂,测点不宜保护, 监测费用较高,因此,本条规定在必要时可进行该项目的监测。 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的监测对于综合分析基坑的稳定以及地层 位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有很大帮助。该项目监测简便易行,本条 规定对一、二级基坑为“应测”,三级基坑为“宜测”。 周边建筑的监测项目分别为竖向位移、倾斜和水平位移。基 坑开挖后周边建筑竖向位移的反应最直接,监测也较简便,三个基 坑等级该项目都定为“应测”;建筑的竖向位移(差异沉降)可间接 地反映其倾斜状况,因此,对倾斜的监测一级基坑为“应测”,二、三 级基坑分别为“宜测"“可测”;周边建筑水平位移在实际工程中不 常见,而且其发生量也较小,本条规定一级基坑该项目为“宣测”、 二、三级基坑该项目为“可测”。 周围建筑裂缝、地表裂缝包括既有裂缝和新增裂缝,裂缝直接 反映了周边建筑、地表的破坏程度。受基坑施工影响的新增裂缝 均应实施监测。对既有裂缝应选取受基坑施工影响可能会进一步 扩展,对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影响的裂缝实施监测。裂 缝的监测比较简单,对于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该项目都定为“应 测”。裂缝监测包括裂缝的宽度监测和深度监测,在基坑施工之前 应先进行现场踏勘,记录建筑已有裂缝的分布位置和数量,测定其 走向、长度、宽度及深度,作为判断裂缝发展趋势的依据。 周边管线的变形破坏产生的后果很大,本条规定三个等级的 基坑工程地下管线竖向位移都为“应测”。 4.2.2岩体基坑是指岩石出露地面或岩体上覆盖少量土的基坑。 区别于土质基坑的围护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对岩体基坑的监测 项目进行了一定调整。 岩体基坑支护形式主要为:放坡开挖、锚杆(包括岩石锚杆和 土层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简称锚喷支护)、复合锚喷墙支护、预
应力错杆柔性支护(含预应力铺杆肋梁支护)等。 岩体具有难压缩、宜拉裂与剪切的特性,对4个地铁车站岩体 基坑案例(覆盖层较薄的基坑)10个桩顶竖向位移监测点进行数 据分析(图1)发现4个车站的围护桩顶竖向位移较小,离预警值 较远,故对二、三级基坑将竖向位移监测调整为“宜测”“可测”。
图1桩顶坚向位移数据统计
岩体基坑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通过钻孔布设,测斜管与岩体 耦合性较差、监测准确度不高。本标准编制组对20余位专家进行 访问、调研,调研结果一致认为该测项对于岩体基坑变形的指导作 用很小,同时钻孔成本亦很高,不建议监测。 预应力锚杆是岩体基坑的主要围护结构,岩体发生变形或变 形后,可从锚杆内力变化中直接得到体现,其内力变化对于岩体变 形趋势判断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故一级基坑应进行重点监测。 相对于土质基坑,岩体基坑并挖过程中对周边岩土体引起的 变形较小,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弱。故对于二、三级岩体基坑的周边 地表竖向位移、周边建筑物及管线竖向位移、周边建筑物与地表裂 缝比土质基坑适当放松了要求。 4.2.3土岩组合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范围内基岩上覆盖有第四系 土的基坑,呈现上部是土体,下部是岩体的组合坡体形式。为保证
土岩组合基坑的科学监测,需要具体分析每个土岩组合基坑的特 点,有针对性地选取监测项目。 土岩组合基坑的土岩分布宜将全风化岩、强风化软岩按照土 体考虑。土岩界面应充分考虑界面结合强弱、倾斜方向,以及岩体 结构面情况,对于存在外倾土岩界面、岩体结构面的基坑上部土体 应按照本标准第4.2.1条规定重点监测, 土岩组合基坑中,当采用围护桩围护时,围护桩深度往往小于 基坑开挖深度,围护桩嵌岩处岩体的变形情况决定了围护结构的 稳定性,因此需对围护桩嵌岩处岩体的水平向位移进行重点监测。 4.2.4爆破振动监测的目的一是防止基坑开挖爆破振动效应对 基坑及周边建筑带来损害;二是避免爆破产生较大的噪声污架影 消周边居民生活。由于基坑开挖爆破造成基坑塌、周围建筑物 开裂等的事故屡见不鲜。岩体基坑、土岩组合基坑采用爆破开挖 时,器要根据基坑及周边环境情况合理控制振速,对爆破振动进行 监测控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爆破振动监测包括质点振动速度和加速度监测,两种监测方 法均相对比较成熟,目前应用较多的是质点振动速度监测,通过对 其大小、分布规律的监测,判断爆破振动对周边建(构)筑物、桥梁 等的振动影响,为调整爆破参数、优化爆破设计提供依据。现行国 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也以爆破质点振动速度作为建 (构)筑物是否破坏的主要判据,
4.3.1本条强调在基坑工程的施工和使用期内,应由有经验的监 则人员每关对基坑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基坑工程施工期间的各种 变化具有时效性和突发性,加强巡视检查是预防基坑工程事故非 常简便、经济而又有效的方法。 4.3.2本条分五个方面列出了巡视检查的主要内容,这些项目的 确定都是根据百余名基坑工程专家意见,结合工程实践总结出来 .72·
5.1.1测点的位置应尽可能地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受力、变形状 态,以保证对监测对象的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在监测对象内力 和变形变化大的代表性部位及周边环境重点监测部位,监测点应 适当加密,以便更加准确地反映监测对象的受力和变形特征。 影响监测费用的主要方面是监测项目的多少、监测点的数量 以及监测频率的大小。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首先要满足对监测 对象监控的要求,这就要保证一定数量的监测点,但不是测点越多 越好,基坑工程监测一般工作量比较大,又受人员、光线、仪器数量 的限制,测点过多、当天的工作量过大会影响监测的质量,同时也 增加了监测费用。
范》JGJ8执行。侵蚀环境下的监测标志应具有一定的耐腐蚀性, 以保证使用期内正常工作
5.2.1一般基坑每边的中部、阳角处变形较大,所以中部、阳角处 宜设测点。为便于监测,水平位移观测点宜同时作为垂直位移的 观测点。为了测量观测点与基线的距离变化,基坑每边的测点不 宜少于3点。观测点设置在基坑边坡混凝土护顶或围护墙顶(冠 梁)上,有利于观测点的保护和提高观测精度
宜设测点。为便于监测,水平位移观测点宜同时作为垂直位移的 观测点。为了测量观测点与基线的距离变化,基坑每边的测点不 宜少于3点。观测点设置在基坑边坡混凝土护顶或围护墙顶(冠 梁)上,有利于观测点的保护和提高观测精度。 5.2.2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的监测是观测基坑围护体系 变形最直接的手段,监测孔应布置在基坑平面上挑曲计算值最大 的位置。一般情况下基坑每侧中部、阳角处的变形较大,因此该处 宜设监测孔;对于边长大于50m的基坑,每边可适当增设监测孔; 基坑开挖次序以及局部挖深会使围护墙最大变形位置发生变化, 布置监测孔时应予以考虑。 深层水平位移观测目前多用测斜仪观测。为了真实地反映围 护墙的挠曲状况和地层位移情况,应保证测斜管的埋设深度。 因为测斜仪测出的是相对位移,若以测斜管底端为固定起算 点(基准点),应保持管底端不动,否则就无法准确推算各点的水平 位移,所以要求测斜管管底嵌人稳定的土体中。 5.2.3围护墙内力监测点应考虑围护墙内力计算图形,布置在围 护墙出现弯矩极值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横向间距视具体情况而 定。平面上宜选择在围护墙相邻两支撑的跨中部位、开挖深度较 大以及地面堆载较大的部位;竖直方向(监测断面)上监测点宜布 置在支撑处和相邻两层支撑的中间部位,间距宜为2m~4m。 5.2.4支撑轴力的监测多根据支撑杆件采用的不同材料,选择不 同的监测方法和监测传感器。对于混凝土支撑杆件,目前主要采 用钢筋应力计或混凝土应变计;对于钢支撑杆件,多采用轴力计 (也称反力计)或表面应变计
5.2.2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的监测是观测基坑围护体
支撑轴力监测断面的位置应根据支护结构计算书确定,监测 截面应选择在轴力较大杆件上受剪力影响小的部位,因此本条第 3款要求当采用应力计和应变计测试时,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相 邻立柱支点间支撑杆件的1/3部位;钢管支撑采用轴力计测试时, 轴力计宜设置在支撑端头。
5.2.5立柱竖向位移是坑底隆起、沉降变形的一种结构响应利
接反应,对分析、控制基坑变形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仍没有一种 有效计算立柱竖向位移的方法。立柱的竖向位移(沉降或隆起)对 支撑轴力、支撑端剪力和跨中弯矩的影响很大,因此对于支撑体系 应加强立柱的位移监测。 立柱竖向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立柱受力、变形较大和容易发 生差异沉降的部位,例如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件复 杂处。逆作法施工时,承担上部结构的立柱应加强监测, 5.2.6为了分析不同工况下锚杆轴力的变化情况,对监测到的锚
5.2.7基坑隆起监测点的埋设和施工过程中的保护比较困难
测点不宜设置过多,以能够测出必要的基坑隆起数据为原则,本条 规定监测剖面数量不宜少于2个,同一剖面上监测点数量不宜少 于3个,基坑中央宜设监测点,依据这些监测点绘出的隆起断面图 可以基本反映出坑底的变形变化规律
5.2.8围护墙侧向土压力监测断面的布置应选择在受力、土质条 件变化较大的部位,在平面上宜与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围护墙内 力监测点位置等匹配,这样监测数据之间可以相互验证,便于监测 项目的综合分析。在竖直方向(监测断面)上监测点应考虑土压力 的计算图形、土层的分布以及与围护墙内力监测点位置的匹配。 5.2.9孔隙水压力的变化是地层位移的前兆,对控制打桩、沉井、 基坑开挖等引起的地层位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孔隙水压力监
测断面宜靠近这些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布置。
断面宜靠近这些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布置
5.2.10地下水位测量主要是通过水位观测孔(地下水位监测点) 进行。地下水位监测点的作用一是检验降水并的降水效果公路标准规范范本,二是 观测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检验降水并降水效果的水位监测点应布置在降水井点(群)降 水区降水能力弱的部位,因此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 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 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 当用水位监测点观测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时,地下水位监 测点应沿被保护对象的周边布置。如有止水惟幕,水位监测点宜 布置在雌幕的施工搭接处、转角处等有代表性的部位,位置在止水 维幕的外侧约2m处,以便于观测止水惟幕的止水效果。 检验降水井降水效果的水位监测点,观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 应在最低设计水位之下3m~5m。观测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监 测点,观测管的管底埋置深度应在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3m~ 承压水的观测孔埋设深度应保证能反映承压水水位的变化
5.3.1基坑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范围既要考虑基坑开挖和降水 的影响范围,保证周边环境中各保护对象的安全使用,也要考虑对 监测成本的影响。基坑开挖对周边土体的扰动范围与地质条件、 开挖深度有关,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越差、开挖深度越深,扰动 影响范围越广。基坑降水影响曲线是距离降水井越近,水位下降 越大;距离降水井越远,水位下降越小。地下水位下降会导致土体 的固结沉降,进而影响地面建筑沉降变形。我国部分地方标准的 规定是:山东规定“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 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均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 尚应扩大监控范围”;上海规定“监测范围宜达到基坑边线以外2
倍以上的基坑深度,并符合工程保护范围的规定,或按工程设计要 求确定”;深圳规定“监测范围宜达到基坑边线以外2倍基坑深 度”。综合基坑工程经验,结合我国各地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从基 坑边缘以外1倍~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筑、管线、道 路、人防工程等均应作为监控对象。具体范围应根据地质条件、周 边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等确定。一般情况下,软弱地层以及对施工 降水影响较敏感的地层宜取该范围的较大值。必要时尚应扩大监 测范围。 5.3.3为了反映建筑竖向位移的特征和便于分析,监测点应布置 在建筑竖向位移差异大的地方。 5.3.4当能判断出建筑的水平位移方向时,可以仅观测其此方向 上的位移,因此本条规定一侧墙体的监测点不宜少于3点。 5.3.5建筑整体倾斜监测可根据不同的监测条件选择不同的监 测方法,监测点的布置也有所不同。当建筑具有较大的结构刚度 和基础网度时,通常来用观测基础差异沉降推算建筑的倾将,这时 监测点的布置应考虑建筑的基础形式、体态特征、结构形式以及地 质条件的变化等,要求同建筑的竖向位移观测基本一致。 5.3.6裂缝监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观测。每条需要观 测的裂缝应至少设2个监测点,每个监测点设一组观测标志,每组 观测标志可使用两个对应的标志分别设在裂缝的两侧。对需要观 测的裂缝及监测点应统一进行编号。
5.3.7管线的监测分为直接法和间接法。
当采用直接法时,常用的测点设置方法有: (1)抱箍法。由扁铁做成的圆环或半圆环(也称抱箍,其上焊 测杆)固定在管线上,将测杆与管线连接成一个整体,测杆不超过 地面,地面处设置相应的窖井,保证道路、交通和人员的正常通行。 此法观测精度较高,不足之处是要凿开路面,开挖至管线的底面, 这对城市主干道是很难实施的,但对于次干道和十分重要的地下 管道,如高压煤气管道,接此方案设置测点并予以产格监测是可行 78
6.1.1基坑监测方法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监测方法间便
在满足监控精度要求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应鼓励基坑 工程现场监测的技术进步,以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 监测成本。自动化实时监测系统应采用性能稳定、技术成熟且经 过工程实践检验的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
6.1.2变形监测网的网点宜分为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盟
基准点不应变基坑开挖、降水、桩基施工以及周边环境变化的 影响,应设置在位移和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位置稳定、易于保存的 地方,并应定期复测,以保证基准点的可靠性。复测周期视基准点 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而定。 每期变形观测时均应将工作基点与基准点进行联测。 6.1.3本条规定是监测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基本保证。根据监 测仪器的自身特点、使用环境和使用频率等情况,在相对固定的周 期内进行维护保养,有助于监测仪器在检定使用期内的正常工作。 6.1.4本条规定是为了将监测中的系统误差减到最小,达到提高 监测精度的目的。监测时尽量使仪器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 (如环境温度、湿度、光线、工作时段等)下工作特种设备标准,但在异常情况下可 不作强制要求。 6.1.5实际上各监测项目都不可能取得绝对稳定的初始值,因此 本条所说的稳定值实际上是指在较小范围内变化的初始观测值, 且其变化幅度相对于该监测项目的预警值而言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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