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810.2-2021 起重机 限制器和指示器 第2部分:流动式起重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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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当起重机上的载荷接近额定起重量的90%~ 听见报音 信号。 6.2在起重机的载荷超过设定值时,无论额定起重量限制器是否已限制作业工况(见5.2),额定起重量 指示器应向起重机附近人员传送视觉报警信号。 6.3起重机在试验、装配或拆卸锁具过程中,超过额定起重量限制器限制时,额定起重量指示器应持续 起作用。在起重机标定和测试期间,可以取消声音警报。在起重机索具装配过程中,也可以采取措施阻 止声音警报。 6.4额定起重量指示器应能够在空载情况下检查其操作,此时不必要检查其精度。
载荷指示器应测量和显示起升的净载荷或卷扬吊起的载荷。 载荷指示系统所显示的载荷应与起重机制造商规定的起重机最大起重量相匹配。 当载荷超过额定起重量的75%时,载荷指示系统的精度应为所显示的载荷在实际载 0%~110%
重机控制系统,以防止起重机继续运行, 注:在液压系统中,工作油缸的行程和机械限位也 安装减压阀防止起重机部件耀!
起升限位器应包括一个防互撞装置或一个防互撞缓冲装置(见3.2和3.3)。 如果需要停止所有可能导致吊钩与臂架/臂头接触并造成损坏的运动建筑常用表格,起重机应装有起升高度 用于起升高度限位器的桥接装置应保持在高优先级位置。
该装置应有合适的调 允许短暂重新接通动力源,让换 仰角度
或索具故障突然释放时,能吸收由 变幅主臂或副臂传递的所有能量。该装置应提供吸收主臂或副臂相对于其连接轴最后5°的转角能量 防止主臂或副臂向上和向后运动
10.1起升高度限位指示器
10. 1.1工作要求
自下承载请轮组或! 滑轮组件的时,起升高度限位指示名 动,操作人员在操纵位
起升高度限位指示器的设定应考虑运动所需的停止距离,这对起重机操作是必要的,例如 缩机构的运动。
角度指示器的示值精度应达到如下要求: a)对于主臂或副臂倾角相对于水平面不小于65°时,与实际倾角的偏差为一2°~0°; b)对于主臂或副臂角度小于65°时,与实际倾角的偏差为一3°~0°
角度指示器的示值精度应达到如下要求: a)对于主臂或副臂倾角相对于水平面不小于65°时,与实际倾角的偏差为一2°~0; b)对于主臂或副臂角度小于65°时,与实际倾角的偏差为一3~0°
长度指示器显示偏差应在伸缩式起重机实际臂架长度的士2%范围内
10.5卷筒旋转指示器
10.5.2指示器的灵敏度
应能检测出钢丝绳位移50mm时卷筒的初始放
应在起重机操作员视线内的起重机操作台或附近,显示起重机的水平度。另外,由支腿支撑的 起重机在每个可以控制调平运动的支腿控制点处应装有水平仪。起重机水平仪的精度应不 0.1。
当起重能力在不同的工作区域变化时,该指示器应具有下列一种或全部功能: 显示回转过程; 显示上车与底盘之间的角度,误差不大于1.5°
10.8其他强制性指示器
所有额定起重量不低于1000kg的流动式起重机,应接照以下要求尚操作员提供有关起重机 置和位置的指示器。
10.8.1起重机操作期间持续显示
a 额定起重量负荷率:对于所有配置,给出起重机负载状态的模拟显示(如正常工作为绿色,接近 额定起重量时为黄色,过载情况为红色); b 额定起重量:对于额定起重量超过5t的起重机,根据实际幅度/伸距或副臂角度下的额定起 重量显示允许的载荷; 工作载荷:额定起重量超过5t的起重机[显示吊钩上的负荷加上吊钩和滑轮组的质量(重 量; 幅度/伸距:当起重机处于工作幅度/伸距相关的起重量时,对于非回转起重机,应显示到倾翻 轴的伸距。
10.8.2选择显示(由起重机操作员手动选择)
a)与起重量相关的如下显示: 1)主臂角度:当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与角度相关时; 2)副臂角度:用于变幅副臂的配置,当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与角度相关时; 风速显示:当起重机的主臂/副臂组合长度超过65m时,测量装置应安装在暴露于风中的起 重机上的适当高位;读数器应安装在操作员从操作位置清楚可见的位置,并应清晰可读; c)回转范围和位置显示:当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与回转角度相关时; d)臂架长度显示:用于伸缩式起重机; e)臂锁的显示:用于具有锁定机构的伸缩臂:
轴锁显示:用于具有轴锁定机构的起重机;
g)倍率显示:适用于所有配置。 10.8.3声音指示器 应装有声音警报装置: a)出于提作员使用的且的:且
10.8.3声音指示器
应装有声音管报装置: a)出于操作员使用的目的;且 b)如果起重机操作员的视野在某些区域受阻或出于其他警告目的,声音指示器自动工作以绘 流动式起重机的回转或运行的警报。
本文件所列装置的任何部件用于承载且其失效将导致载荷坠落时,其设计系数应 支撑件的最小设计系数,
所列装置的任何部件用于承载且其失效将导致载荷坠落时,其设计系数应不小于其他载荷 小设计系数。
本文件所叙述的限制器和指示器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编写的维护说明书进行
本文件所叙述的限制器和指示器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编写的维护说明书进行维护。
14操作说明书和操作人员培训
15.1事件记录器在系统事件触发时,监视和记录负载相关数据和几何信息电镀标准,例如错误、旁路、过载和配 置更改。事件记录器能够在存储器系统中存储一定量的数据。一旦内存填满,系统记录将开始覆盖旧 数据(从最旧到最新)。 15.2事件记录器对于流动式起重机是强制性的,且应记录数据以辅助事故调查和/或重现。当事件记 录器被触发时所记载的不同类型数据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置更改。事件记录器能够在存储器系统中存储一定量的数据。一旦内存填满,系统记录将开始覆盖旧 数据(从最旧到最新)。 15.2事件记录器对于流动式起重机是强制性的,且应记录数据以辅助事故调查和/或重现。当事件记 录器被触发时所记载的不同类型数据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 a)日期; b)时间; 起重机配置,包括: 1)支腿状态; 轮胎模式; 3 配重模式;
4)附加装置(副臂、变幅副臂、辅助配重等); 5) 允许载荷; 实际载荷; 7) 额定起重量的使用百分比; 8) 钢丝绳的倍率; 9) 载荷幅度; 10) 主臂长度; 11) 主臂伸展顺序; 12) 主臂角度; 13) 副臂(固定副臂或变幅副臂)角度(如适用); 14) 回转方向(如适用); d) 任何桥接装置的状态。 注:数据属于起重机所有者,其可以联系制造商进行进一步分析。 .3事件/触发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 过载(负载超过额定起重量); b) 强制解除限制开关键激活(如额定起重量限制、向上变幅、高度限位); c)索具/安装模式的变化。 .4应提供数据读取和下载的合适接口。 .5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记录数据被套改。 .6每次起重机操作时,应自动检查事件记录器的功能。事件记录器失灵时应向起重机操作员报告。 .7事件记录器对数据的最小记录容量为3个工作日(见15.2),数据可以自动覆盖。最新工作时间 数据应始终可用。 .8事件记录器的内容在技术上不足以用于状态监视。
15.3事件/触发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
a)过载(负载超过额定起重量); b)强制解除限制开关键激活(如额定起重量限制、向上变幅、高度限位); c)索具/安装模式的变化。 5.4应提供数据读取和下载的合适接口。 15.5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记录数据被套改。 15.6每次起重机操作时,应自动检查事件记录器的功能。事件记录器失灵时应向起重机操作员报告。 15.7事件记录器对数据的最小记录容量为3个工作日(见15.2)光伏发电标准规范范本,数据可以自动覆盖。最新工作时间 的数据应始终可用。 15.8事件记录器的内容在技术上不足以用于状态监视。
16.1数据记录器是一种可以记录任何数据的设备,如几何信息、发动机数据等。记录的数据可以包括 事件记录器的数据。数据记录器通常能够在存储器系统中存储一定容量的数据。 6.2数据应自动记录,不依赖于起重机操作员和事件。 16.3数据记录器不是强制性的,它们可以作为选装提供并记录更多的事项,例如维护间隔、设备操作 相关的信息,以支持用户。 注:数据记录器不可取代国家法律或国家要求和/或制造商的说明所要求的常规(定期)检查,有关进一步目的适合 性的最终决定,只能基于专家进行的检查(即目视检查、染料渗透、磁粉颗粒等方法)。 16.4应提供可进行数据读取和下载的合适接口。 16.5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所记录数据被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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