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039-20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GB 51039-20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pdf
1应增设X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 2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 1.20m; TOOLEE 3镶复室宜考虑有良好的通风:房范运人 4人可设资料室。
5.2.10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人口,便于急救车、担架车、轮椅
车的停放; 2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 3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 4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 5.3.2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重1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 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2急救部分应设抢教、抢教监护等用房:塑成章拍国 3急诊部分应设诊查、治疗、清创、换药等用房:为安证 4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线检查、功能检 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 给花狐贵感好旧 5宝输液室应由治疗间和输液间组成,宝单费气个记 5.3.3当门厅兼用于分诊功能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4.00m 5.3.4抢数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抢教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教车停车位,面积 不应小于每床30.00m,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2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3.5抢救监护室内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 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手1.00m。 5.3.6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带 1平行排列的观紧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带分隔时不 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宣不册 随2可设置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入口绿化标准规范范本,人口 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 H 3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单 5.4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3.2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1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二区,并应单独 设置出入口。
5.4.2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 房、检验、诊查、隔离观察、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级冲、专用卫生间 等功能用房。
5.4.2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
5.4.2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收
5.5.1住院部应自成一区,设置单独或共用出人口,并应设在医 院环境安静、交通方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 联系,同时应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5.5.2出人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5.4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病房、抢救、患者和医护人员卫生间、盟洗、浴室、护士 站、医生办公、处置、治疗、更衣、值班、配餐、库房、污洗等用房; ,2S可设患者就餐、活动、换药、患者家属谈话、探视、示教等用
5.5.5病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不宜超过3床,双 非不宜超过6床: 人2平行的两床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 争距不应小于0.60m 3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 净宽不应小于1.40m: 4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 5抢救室宜靠近护士站: 6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门扇宜设观察窗:
7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
1重监护辆房(儿U)直与争部、急诊部部近,开应有快 捷联系; 2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宜与急诊部、介人治疗科室邻近 并应有快捷联系: 3应设监护病房、治疗、处置、仪器、护士站、污洗等用房; 4护士站的位置宜便于直视观察惠者:
5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 6单床间不应小于12.00m。 12儿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2儿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习
1宜设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病房和专用卫生间等用房: 2可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养 3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于2床: 4浴室、卫生间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尚的 系5窗和散热器等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房学 5.13妇产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车要能单 1妇科应设检查和治疗用房。 国 2产科应设产前检查、待产、分娩、隔离待产、隔离分娩、产期 益护、产休室等用房。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用房可兼用。定 3妇科、产科两科合为1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 室、卫生间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室、卫生间应分别设置。 4产科宜设手术室。得 5产房应自成一区,人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和浴室、卫生间。 6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卫生间。 完7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4.80m,剖股产手术室宜 为5.40mX4.80m 8金洗手池的位置应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 动态。 标9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过,并应与其他区 或分隔。 10家庭产房的病床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重从 5.5.14婴儿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床滋 1应邻近分娩室,念# 2应设婴儿间、洗婴池、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婴儿室、隔
5.5.14婴儿室设置应符合下列婴求:
1应邻近分娩室: 2应设婴儿间、洗婴池、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婴儿室、隔 离洗婴池、护士室等用房:
4洗婴池应贴邻婴儿间,水龙头离地面高度宜为1.20m,并 应有防止蒸气审人婴儿间的措施; 5配奶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应与护士室合用。 5.5.15烧伤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的位置,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 的尽端,宜相对独立或单独设置; 2应设换药、浸浴、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及专用卫生 、护士室、洗涤消毒、消毒品贮藏等用房; 3人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 生通过通道: 4可设专用处置室、洁净病房。 5.5.16血液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动 1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 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绞屏 2洁净病区应设准备、惠者浴室和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 用房、净化设备机房。 3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 生通道。 4惠者浴室和卫生间可单独设置,并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5洁净病房应仅供一位患者使用,洁净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 7.5.4条规定,并应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剪载 6,洁净病房应设观察窗,并应设置家属探视窗及对讲设备。 5.5.17血液透析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退器%年位 1可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内,应自成一区; 2应设患者换鞋与更衣、透析、隔离透析治疗、治疗、复洗、污 物处理、配药、水处理设备等用房: 3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宜小手1.20m,通道净距不宜小 于1.30m。
5.5.16血液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6生殖医学中心用房
5.6.1生殖医学中心应设诊查、B超、取精、取卵、体外授精、胚胎
5.7.1手术部的环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消每卫生 标准》GB15982的有关规定,手术部应分为一般手术部和洁净手 术部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 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设计。
5.7.2手术部用房位置和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部1手术部应自成一区,宜与外科护理单元邻近,并宜与相关 的急诊、介入治疗科、重症监护科(ICU)、病理科、中心(消毒)供应 室、血库等路径便捷: 2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 3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落 4人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且换鞋处应采取防止洁污 交又的措施: 5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意带5 5.7.3手术部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手术室、刷手、术后苏醒、换床、护士室、麻薛师办公 室、换鞋、男女更衣、男女浴室和卫生间、无菌物品存放、清洗、消 毒、污物和库房等用房: 2可设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敷料制 作、麻醉器械贮藏、教学、医护休息、男女值班和家属等候等用房。 5.7.4手术室平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部1手术部应自成一区,宜与外科护理单元邻近,并宜与相关 的急诊、介入治疗科、重症监护科(ICU)、病理科、中心(消毒)供应 室、血库等路径便捷: 2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 3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纳4人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且换鞋处应采取防止洁污 交义的措施: 5通往外部的
5.7.3手术部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手术室、刷手、术后苏醒、换床、护主室、麻酵师办公 室、换鞋、男女更衣、男女浴室和卫生间、无菌物品存放、清洗、消 毒、污物和库房等用房; 2可设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敷料制 作、麻醉器械贮藏、教学、医护休息、男女值班和家属等候等用房。 5.7.4手术室平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 5.7.4的规定。
表5.7:4手术空平面净尺寸
2每2间~4间手术室宜单独设立1间刷手间,可设于清洁区 走廊内。刷手间不应设门。洁净手术室的刷手间不得和普通手术室 共用。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龙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5.7.5推床通过的手术室门,净宽不宜小于1.40m,且宜设置自动 启闭装置。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用天然光源 时,窗洞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7,并应采取遮阳措施。 5.7.6手术室内基本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片灯联数可按手术室大小类型配置,观片灯应设叠在手 术医生对面墙上; 2手术台长向宜沿手术室长轴布置,台面中心点宜与手术室 地面中心点相对应。患者头部不宜置于手术室门一侧:魅 3净高宜为2.70m~3.00m 免 4设置医用气体终端装置: 货备设 5采取防静电措施:徐频盟盟造游宽金关开流 6不应有明露管线:一鼠腰期 OE 7吊顶及吊挂件应采取固定措施,吊顶上不应开设人孔: 8手术室内不应设地漏。
5.8.1放射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在底层设置,并应自成一区,且应与门、急诊部和住院部
5.8.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放射设备机房(CT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 暗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 2可设诊室、办公、患者更衣等用房: 3胃肠透视室应设调锁处和专用卫生间。 5.8.3机房内地沟深度、地面标高、层高、出人口、室内环境、机电 设施等,应根据医疗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确定。 5.8.4照相室最小净尺寸宜为4.50m×5.40m,透视室最小净尺 寸宜为6.00m×6.00m。 5.8.5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 2.80m,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 室门净宽宜为0.90m。 5.8.6透视室与CT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 小于0.60m。照相室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 于0.40m。 5.8.7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 标准的规定
5.8.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9.1磁共振检查位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自成一区或与放射科组成一区,宜与 急诊部、住 院部邻近,并应设置在底层
5.9.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扫描、控制、附属机房(计算机、配电、空调机)等用房 2可设诊室、办公和惠者更衣等用房。 5.9.3扫描室应设电磁屏蔽、氢气排放和冷却水供应设施。机电
5.9.4扫描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的净宽宜为 0.90m,并应满足设备通过。磁共振扫描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 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0.80m。 5.9.5磁共振诊断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洞口、嵌人体等所采 用的材料、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屏蔽专门规定采取屏蔽措施。 机房选址后.确定屏部 ,应测定自然场强。
5.10放射治疗科用房
5.10.1放射治疗用房宜设在底层、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其中治疗机房应集中设置。
5.10.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治疗机房(后装机、60、直线加速器、Y刀、深部X 战治疗等)、控制、治疗计划系统、模拟定位、物理计划、模具间、候 诊、护理、诊室、医生办公、卫生间、更衣(医患分开设)、污洗和固体 爱弃物存放等用房; 2可设会诊和值班等用房。 5.10.3治疗室内噪声不应超过50dB(A)。 5.10.4钴60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刀治疗室及后装机治疗 室的出人口应设迷路,且有用线束照射方向应尽可能避免照射在 迷路墙上。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均应满足设备要求。 5.10.5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后装源近距离卫生防护标准、 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医用 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等的规定设计。
5.11.1核医学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放 射源应设单独出入口
5.11.1核医学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的顺序分区布置。 3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 废弃物的设施。 4非限制区进监督区和控制区的出人口处均应设卫生通过。 5.11.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限制区应设候诊、诊室、医生办公和卫生间等用房: 2监督区应设扫描、功能测定和运动负荷试验等用房,以及 专用等候区和卫生间: 化3控制区应设计量、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通过、储源、 分装、标记和洗涤等用房。 5.11.3核医学用房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的规定设计。 5.11.4固体废弃物、废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医用放射性废弃物 管理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处理后排放。设等 5.11.5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设计。
5.12介入治疗用房
5.12.1介入治疗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且应与急诊部、手术部、心血管监护病房有便 捷联系; 2清净区、非洁净区应分设
5.12.1介入治疗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
切1应自成一区,且应与急诊部、手术部、心血管监护病房有便 建联系; 2洁净区、非洁净区应分设。 5.12.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 1应设心血管造影机房、控制、机械间、洗手准备、无菌物品、 治疗、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 2、可设置办公、会诊、值班、护理和资料等用房。 5.12.3介人治疗用户应满足医疗设备安装、室内环境的要求。 5.12.4防护应根据设备要求,按现行国家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 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2.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1检验科用房位置及平面布置应符号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微生物学检验应与其他检验分区布置; 2微生物学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限流 5.13.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微生物检验、血液实验、细胞检 查、血清免疫、洗涤、试剂和材料库等用房; 2可设更衣、值班和办公等用房。销 5.13.3检验科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试剂室(柜)、防振天平 台,并应有贮藏费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 5.13.4细菌检验的接种室与培养室之间应设传递窗。 5.13.5,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消毒设 施,每个检验室应装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检验标本应设废弃 消毒处理设施。 5.13.6危险化学试剂附近应设有紧急洗眼处和淋浴。 5.13.7实验室工作台间通
5.14.1病理科用房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有便捷联系。 5.14.2病理解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户房宜有内门相通,并 成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5.14.3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取材、标本处理(脱水、染色、蜡包理、切片)、制片 镜检、洗涤消毒和卫生通过等用房: 2可设置病理解部和标本库用房。
5.15功能检查科用房
5.15功能检查科用房
5.15.1超声、电生理、肺功能检查室宜各成一区,与门诊部、住院
5.16.1内窥镜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
5.17.1理疗科可设在门诊部或住院部,应自成一区。 5.17.2理疗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0的有关规定
5.18输血科(血库)用房
5.18.1输血科(血库)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
1宜自成一区,并宜近手术部
1宜自成一区,并宜邻近手术部
2览血与配血室应分别设置
2直与配Ⅲ室应分别设直 5.18.2输血科应设置配血、贮血、发血、清洗、消毒、更衣、卫生间 等用房。
5.19.1药剂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急诊药房与住院部药房应分别设置; 2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房间; 意内 3:门诊、急诊药房宜分别设中、西药房; 待下公咨不# 4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5.19.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诊药房应设发药、调剂、药库、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 房;的车 2住院药房应设摆药、药库、发药、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 房; 3,中药房应设置中成药库、中草药库和煎药室: 4可设一级药品库、办公、值班和卫生间等用房。 5.19.3发药窗口的中距不应小于1.20m。 5.19.4贵重药、剧毒药、麻醇药、限量药的库房,以及易燃、易爆 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面 S 5.20中心(消毒)供应室用房 5.20.1中心(消毒)供应室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重症监护和介入治疗等功能用 房区域有便捷联系; 2应按照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布置,并应按单向流程 布置,工作人员辅助用房应自成一区; ,3进入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的人员均应卫生通过。 5.20.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19.1药剂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污染区应设收件、分类、清洗、消毒和推车清洗中心(消毒) 用房; 2清洁区应设敷料制备、器械制备、灭菌、质检、一次性用品 库、卫生材料库和器械库等用房; C 3无菌区应设无菌物品储存用房: S、4应设办公、值班、更衣和浴室、卫生间等用房。 5.20.3中心(消毒)供应室应满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安装、室 内环境要求。
5.21.1营养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营养厨房位宜与平面布直应付合下多 1应自成一区,宜邻近病房,并与之有便捷联系通道; 2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3应避免营养厨房的蒸汽、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审扰: 4平面布置应遵守食品加工流程。 5.21.2营养厨房应设置主食制作、副食制作、主食蒸煮、副食治 切、冷荤熟食、回民灶、库房、配餐、餐车存放、办公和更衣等用房
5.22.1洗衣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自成一区,并应按工艺流程进行平面布置; 2污衣人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3宜单独设置更衣间、浴室和卫生间: 4设置在病房楼底层或地下层的洗衣房应避免噪声对病区 的干扰; 5工作人员与患者的洗涤物应分别处理; 6当洗衣利用社会化服务时,应设收集、分抹、储存、发放处。 5.22.2洗衣房应设置收件、分类、浸泡消毒、洗衣、烘干、烫平、缝 纫、贮存、分发和更衣等用房
5.23.1太平间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院用房的地下层; 2解剖室应有门通向停户间: 3户体柜容量宜按不低于总病床数1%~2%计算。 5.23.2太平间应设置停户、告别、解剖、标本、值班、更衣、卫生 间、器械、洗涤和消毒等用房。 5.23.3存户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户抽展的下沿高度不宜 大于1.30m。
5.23.4太平间设暨应避免气味对所在建筑的影响
5.24.1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 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 行再分隔。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 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3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 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 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 4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 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充许最大建筑 面积应为4000m。 15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 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5.24.3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护理单元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 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 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5.24.4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 应急照明。 5.24.5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6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6.1.1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院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 消防和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6.1.2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从洁净室、强电和弱电机房,以及重要 医疗设备用房的室内架空通过,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漏措施。 经迎微水 6.2给水 6.2.1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6.2.2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
2道路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批气像务作确定
2道路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批气像务作确定
6.2.3锅炉用水和冷冻机冷却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等应根据工
1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宜来 用自动冲洗阀,爵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 阀。 2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消毒供应中心、监护病房和烧伤 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 3产房、手术刷手池、洁净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 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 4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本条第 1款第3款要求选择水龙头或冲洗阀。
6.3.1医院的宿舍区生活污水应直接排人城市污水排水管道,院 区内的普通生活污废水有条件时,可直接排人城市污水排水管道。 6.3.2下列场所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传染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2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3牙科废水宜单独收集处理: 4锅炉排污水、中心(消毒)供应室的消毒凝结水等,应单独 收集并设置降温池或降温井: 5分析化验采用的有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宜单独收集,并应综 合处理后再排入院区污水管道或回收利用; 6其他医疗设备或设施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 7太平间和解剖室应在室内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且主通气 管应伸到屋顶无不良处。 6.3.3室内卫生间排水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当建筑高度超过2层且为暗卫生间或建筑高度超过10层 时,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可采用专用通气立管系统: 2公共卫生间排水横管超过10.00m或大便器超过3个时, 宜采用环行通气管; 3卫生间器具排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1.50m 4浴缸宜采取防虹吸措施。 6.3.4中心(消毒)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口腔科等场所的排水管 道的管径,应大于计算管径1~2级,且不得小于100.00mm,支管 管径不得小于75.00mm。 6.3.5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含铅的铸铁管道, 水平横管应敷设在垫层内或专用防辐射吊顶内,立管应安装在壁 厚不小于150.00mm的混凝土管道井内。 6.3.6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00mm,且不得大于 100.00mm
6.3.7医院地面排水地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浴室和空调机房等经常有水流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2卫生间有可能形成水流的房间宜设置地漏, 3对于空调机房等季节性地面排水,以及需要排放冲洗地
面、冲洗废水的医疗用房等,应采用可开启式密封地漏; 4地漏应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弯,地漏 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 5地漏附近有洗手盆时,宜采用洗手盆的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
6.4.1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及其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要 求:2 1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6.4.1的规定,医疗用 水应根据工艺确定; 2医疗用热水温度应根据工艺确定,其他用途的热水水温宜 按60℃设计。
表6.4.1医院生活热水(60℃)用水量定额
6.4.2医院生活热水系统的能源,宜采用废热和太阳能等。当采 用太阳能或热泵时,宜采用可自动控制的其他辅助能源。 6.4.3热水系统的水加热器宜采用无死水区且效率高的弹性管 东、浮动盘管容积或半容积式水加热器。馨隔经正成
6.4.4医院热水系统的热水制备设备不应少于2台,当一台检修 时,其余设备应能供应60%以上的设计用水量。 5.4.5生活热水系统的水加热器出水温度不应低于60℃,系统 回水温度不应低于50℃。 6.4.6当冷、热水供水压力差超过0.02MPa时,宜设置平衡闵, 5.4.7当淋浴或浴缸用水点采用冷、热混合水温控装置时,使用 水点出水温度在任何时间均不应大于49℃。 6.4.8热水系统任何用水点在打开用水开关后宜在5s~10s内 出热水日 6.4.9手术部集中刷手池的水龙头应采用恒温供水,且末端温度 可调节,供水温度宜为30℃~35℃。 6.4.10洗要池的供水应防止烫伤或冻伤且为恒温,末端温度可 调节,供水温度宜为35℃~40℃
6.5.1饮用水可采用下列方式供应:
1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供水点宜根据需要分散设置。 2当采用蒸气间接加热时,蒸气开水炉宜集中设置。饮用水 其应全护理单元和科室。 3当采用电开水器时,可在楼层或护理单元、科室设置电开 水器。 4当采用桶装水饮水机时,供水点宜根据需要分散设置。 6.5.2当采用蒸气开水炉和电开水器时,自来水进开水器前应设 置过滤器和止回阀。 6.5.3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直饮水的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GB5749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等要求。 2管道直饮水水处理宜符合工艺流程要求(图6.5.3),最后 级膜过滤应采用孔径为0.20um~0.45um的膜,
图6.5.3管道直饮水水处理工艺流程
3管道直饮水的宜采用循环供水系统,回水管流速宜为 1.00m/s~1.50m/s,回水经膜滤和消毒后再用。管网末端育管的 最大长度不宜超过0.50m。 4管道直饮水蓄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日用水量的 5应设水质分析室,直饮水水质分析每班不应少于2次。 6.5.4饮用水设备和龙头应设置在卫生条件良好、通风的房间或 场所,不应设置在公共卫生间内。
5.6.1制剂和医疗用水水质应符合医疗工艺的要求。
6.6.2制剂和医疗用水的制备装置应设置在卫生、通风条件良好 的房间或场所。
6.7.1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位置,消火栓 宜布置在楼梯口附近。 2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 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3护土站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6.7.2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内除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 购应根据其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及其扑救难度等实际情 34
2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 3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席宜采用隐蔽型喷头。 6.7.3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 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6.7.4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 灭火系统。
5.8.1医疗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846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医疗污水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管道时,应 采用清毒处理工艺: 2当医疗污水直接或间接排人自然水体时,应采用二级生化 污水处理工艺:技效 3医疗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6.8.2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 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6.9.1给水和热水系统的管材应根据需要确定,可选用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不锈钢管、塑料管、塑料与金属复合管和热镀锌钢 管等。 6.9.2排水系统的管材可选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塑料管。雨水 排水管道应根据建筑高度确定其排水压力,并应选择合适的承压 管道。
6.9.4在有磁屏蔽的场所应采用紫铜管、塑料管等非磁
7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7.1.1医院应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医院性质,以及部门、 科室的功能要求,确定在全院或局部实施采暖与通风、普通空调或 净化空调。 7.1.2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以热水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气。供 水温度不应大于85℃。散热器应便于清洗消毒。 7.1.3符合本规范表7.2.2规定的Ⅲ级、IV级洁净用房,应采用 板式或光管式散热器采暖,且应采取防护、防尘措施。 7.1.4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可按表7.1.4的规定选取
表7.1.4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2各功能区域宜独立,宜单独成系统: 3各空调分区应能互相封闭,并应避免空气途径的医院感染 4有洁净度要求的房间和严重污染的房间,应单独成一个系 7.1.8无特殊要求时不应在空调机组内安装臭氧等消毒装置。 不得使用淋水式空气处理装置。 7.1.9空调机组宜设置在便于日常检修及更换的机房或设备夹 层内。 7.1.10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医疗用房的送风量不宜低于6次/h。 7.1.11集中空调系统和风机盘管机组的回风口必须设初阻力小 于50Pa、微生物一次通过率不大于10%和颗粒物一次计重通过率 不大于5%的过滤设备。 7.1.12当室外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年均值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中二类区适用的二级浓度限值时,新风 采集口应至少设置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器,当室外PM10超过年 平均二级浓度限值时,应再增加一道高中效过滤器。 7.1.13医疗用房的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每人不应低于40m/h, 或新风量不应小于2次/h。对人员多的场所,经过经济和技术比 较,宜变新风量运行。 7.1.14核医学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病理取材室、检验科、传染病 病房等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气溶胶等污染物质场所的排风,应处理 达标后排放。 7.1.15没有特殊要求的排风机应设在排风管路末端,使整个管 路为负压。 7.1.16医院暖通空调设计(包括冷热源)应在保障诊疗与感染控 制的前提下,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的有关规定执行。
7.2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
7.2.1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洁净用房
7.2.2洁净用房(不含洁净手术室)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细菌浓
7.2.2洁净用房(不含洁净手术室)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细菌浓 度(沉降菌法浓度或浮游菌法浓度)和空气含尘浓度应按表7.2.2 分级,换气次数不应超过表7.2.2规定上限的1.2倍。
表7.2.2清净用房的分级标准(空态或静态)
注,局部集中送风的提准落全宽为单向造时,质质准应为全室标准量
7.2.3I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应设高效过滤器,Ⅱ级洁净用房 送风末端可设高效或亚高效过滤器,Ⅲ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可 设亚高效过滤器,IV级洁净用房的送风末端可设高中效过滤器。 7.2.4洁净用房应采用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作为房间的送风末 端。
7.2.5洁净用房内不应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Ⅲ 级、V级洁净用房内采用带亚高效或高中效过滤器的净化风机盘 管机组或立柜式净化空调器时,新风可集中供给或设立独立的新 风机组
7.2.5洁净用房内不应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Ⅲ
3.1门诊部应采用自然通风。当采用采暖系统时,候诊区、办 公室等的冬季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当采用空调系统时, 夏季空调设计温度不宜高于26℃ .3.2.当医院的门厅采用空调时应减少室外空气流人,并应维持 室内定向的空气流动和热环境。中庭式的门厅,宜采用分层空调, 冬季可设置其他补充采暖装置。 7.3.3候诊区的空调系统,应结合平面布局使空气从清洁区流向 非清洁区。其中,小儿科候诊室和诊室对其他区域应为正压。隔 离诊室及其候诊前室应采用单独的空调系统,其回风应有中效 含)以上的过滤器。当与其他诊室为同一空调系统时,应单独设 回(排)风,并应维持室内负压。 7.3.4化验室、处置室、换药室等污染较严重的场所,应设局部排 KL
7.3.5诊室的空调温度宜高于候诊区1C~2
7.4.1急诊部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应采用独立系统,可24h连续 运行,冬季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夏季空调温度不宜高于 26℃
7.4.2急诊隔离区的空调系统宜独立设置,其回风应有
7.4.2急诊隔离区的空调系统宜独立设置,其回风应有中效(含) 以上的过滤器,并应有排风系统。当与其他诊室为同一空调系统 时,应单独排用,不应系统回风,与相邻并相通的区域应保持不小 于5Pa的负压
7.5.1普通病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普通病区的病房应能开窗(有纱窗)通风。 2设置普通空调时,冬季温度宜在20℃以上,夏季温度不宜 高于27℃;应有新风供应和排风,系统规模不宜过大。 、3病区的换药室、处置室、配餐室、污物室、污洗室、公用卫生 间等,应设排风,排风口的布置不应使局部空气滞留。排风换气次 数宜为10次/h~15次/h
7.5.2产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娩室及准备室、淋浴室、恢复室等相关房间设空调系统 时,应能24h连续运行; 用2分娩室宜采用新风空调系统: 3新生儿室室内温度全年宜保持22℃~26℃,早产儿室、新 生儿重症监护(NICU)和免疫缺陷新生儿室,室内温度全年宜保 持24℃~26℃,噪声不宜大于45dB(A); 4早产儿室和新生儿重症监护(NICU)、免疫缺陷新生儿室 宜为Ⅲ级洁净用房。
7.5.3监护病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温度在冬季不宜低于24℃,夏季不宜高于27℃。 2采用普通空调系统时,宜采用连续运行,并应符合本规范 第7.1.10条和第7.1.11条的规定,相对湿度宜为40%~65%。 梁声不应大于45dB(A),宜采用上送下回的气流组织,送风气流 不宜直接吹向头部,每张病床均不应处于其他病床的下风侧。排 风(或回风)口应设在床头附近。
3采用洁净用房的宜用IV级标准设计,宜设置独立的净化空 调系统,病房对走廊或走廉对外界宜维持不小于5Pa的正压。
7.5.4血液病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7.5.4血波辆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治疗期血液病房应选用I级洁净用房,恢复期血液病房宜 选用不低于Ⅱ级洁净用房。应采用上送下回的气流组织方式。I 级病房应在包括病床在内的患者活动区域上方设置垂直单向流, 其送风口面积不应小于6m,并应采用两侧下回风的气流组织。 如采用水平单向流,惠者活动区应布置在气流上游,床头应在送风 侧。 2各病房的净化空调系统应采用独立的双风机并联,互为备 用,24h运行。 3送风应采用调速装置,应至少设两档风速。患者活动或进 行治疗时,工作区截面风速不应低于0.20m/s,患者休息时不应低 于0.12m/s。室内温度冬季不宜低于22℃,相对湿度不宜低于 45%。夏季不宜高于27℃,相对湿度不宜高于60%。噪声应小于 45dB(A)。月 4与相邻并相通房间应保持5Pa的正压。 7.5.5烧伤病房应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选用洁净用房。采用洁净 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度(含)以上烧伤患者的病房应采用在病床上方集中布 置送风风口,送风面积应为病床外的四条周边各延30cm或以上, 并应按Ⅲ级洁净用房换气次数计算,有特殊需要时可按Ⅱ级洁净 用房换气次数计算。其辅助用房和重度以下烧伤患者的病房可分 散设置送风口,宜按IV级洁净用房换气次数计算。 2各病房净化空调系统应设置备用送风机,并应确保24h不 间断运行。应能根据治疗过程要求调节温度、湿度。 3对于多床一室的IV级烧伤病房,每张病床均不应处于其他 病床的下风侧。温度全年宜为24℃~26℃,相对温度冬季不宜低 于40%,夏季不宜高于60%。室内温湿度可按治疗进程要求进行 41
1治疗期血液病房应选用工级洁净用房,恢复期血液病房宜 选用不低于Ⅱ级洁净用房。应采用上送下回的气流组织方式。I 级病房应在包括病床在内的患者活动区域上方设置垂直单向流, 其送风口面积不应小于6m,并应采用两侧下回风的气流组织, 如采用水平单向流,患者活动区应布置在气流上游,床头应在送风 侧。 2各病房的净化空调系统应采用独立的双风机并联,互为备 用,24h运行。 3送风应采用调速装置,应至少设两档风速。患者活动或进 行治疗时,工作区截面风速不应低于0.20m/s,患者休息时不应低 于0.12m/s。室内温度冬季不宜低于22℃,相对湿度不宜低于 45%。夏季不宜高于27℃,相对湿度不宜高于60%。噪声应小于 45dB(A)。 AEamRE
4与相邻并相通房间应保持5Pa的正压
.5.5烧伤病房应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选用清净用房。米用洁净 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度(含)以上烧伤患者的病房应采用在病床上方集中布 置送风风口,送风面积应为病床外的四条周边各延30cm或以上 并应按Ⅲ级洁净用房换气次数计算,有特殊需要时可按Ⅱ级洁净 用房换气次数计算。其辅助用房和重度以下烧伤患者的病房可分 散设置送风口,宜按IV级洁净用房换气次数计算。 2各病房净化空调系统应设置备用送风机,并应确保24h不 间断运行。应能根据治疗过程要求调节温度、湿度。 3对于多床一室的IV级烧伤病房,每张病床均不应处于其他 病床的下风侧。温度全年宜为24℃~26℃,相对温度冬季不宜低 于40%,夏季不宜高于60%。室内温湿度可按治疗进程要求进行
调节。 4重度(含)以上烧伤患者的病房宜设独立空调系统,室内温 湿度可按治疗进程要求进行调节。温度最高可调至32℃,湿度最 高可调至90%。 5与相邻并相通房间应保持5Pa的正压。 6病区内的浴室、卫生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同时应设置与排 风机相连锁的密闭风阀用部 装7病房噪声不应大于45dB(A)。 米 7.5.6过敏性哮嘴病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采用洁净用房:预禁瓶 2噪声不应大于45dB(A)。温湿度应相对稳定,全年温度 宜为25℃士1℃,相对湿度宜为50%。与相邻并相通房间应保持 7.5.7解剖室、标本制作室、太平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小1非传染病户体解剖室、标本制作室应进行充分的通风换 气,应采用专用解部台或在室内均匀布置下排风口,排风应直接排 到室外; 2解剖室的空调应采用全新风独立系统,可配合采用专用排 风解削台: 3当标本制作室和保管室为同一空调系统时,应能根据各室 的温度条件独立控制; 4太平间应有足够的通风。设机械排风时应维持负压。 7.5.8负压隔离病房应符合下列要求:瑞其 1应采用自循环空调系统,换气次数10次/h~12次/h,新 风可集中供给。空气传染的特殊呼吸道患者的病房应采用全新风 系统。 2送风的末级过滤器宜用高中效过滤器,回(排)风口应设无 泄漏的负压高效排风装置。 3宜在床尾或床侧及床尾各设一送风口,回风口宜设在床头 42·
则下方。 4病房人口应设缓冲室,病区走廊人口宜设缓冲室,卫生间 内应设无泄漏的负压高效排风装置。 5病房对缓冲间、缓冲间对走应保持5Pa负压差,病房内 应向卫生间保持定向流。的出范彩通我教寻
7.6.1洁净手术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 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 7.6.2一般手术室室内温度冬季不宜低于20℃,夏季不宜高于 26℃;室内相对湿度冬季不宜低于30%,夏季不宜高于65%;应采 用末端过滤器效率不低于高中效过滤器的空调系统或全新风通风 系统。室内应保持正压,换气次数不得低于6次/h。噪声不应大 于50dB(A)
7.7.1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2采用普通空调时,室内温度冬季不宜低于22℃,夏季不宜 高于26℃:室内相对湿度冬季不宜低于30%,夏季不宜高于 7.7.2生殖学中心的体外受精实验室,应按工级洁净用房设计, 并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或洁净工作台。取卵室应按Ⅱ级洁净用房 设计,并应采用局部集中送风或洁净工作台。体外受精实验室和 取卵室的噪声均不应天于45dB(A)。冷冻室、工作室、洁净走廊 等其他洁净辅助用房可按IV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局部集中 送风,按部 7.7.3电生理、超声、纤维内窥镜等科室,宜设置独立的普通空调
7.7.4听力检查室宜设置集中式空调系统,应采取消声减振措
7.7.4听力检查室宜设置集中式空调系统,应采取消声减振措 施,且噪声不应大于30dB(A)。无声要求高的检测,可采取暂时 停止空调、隔断气流等措施。 7.7.5心血管造影室的操作区宜为Ⅲ级,洁净走廊应低于操作区 一级,与相邻并相通房间应保持5Pa的正压。辅助用房应采用普 面空调。 7.7.6放射科的检查室、控制室和机械间的空调系统和排风系统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设备需要选择空调系统。 2采用半集中式空调系统时,不应在机器上方设置任何风机 盘管机组等末端装置及其凝水管。 3放射科的检查室、控制室和暗室应设排风系统,自动洗片 机排风应采用防腐蚀的风管。排风管上应设止回。 4在有射线屏蔽的房间,对于穿墙后的风管和配管,应采取 不小于墙壁铅当量的屏散措施 7.7.7磁共振室宜采用独立的恒温恒湿空调系统,室内温度应为 22℃士2℃,相对湿度应为60%土10%。扫描间内应采用非磁性、 屏蔽电磁波的风口,任何磁性管线不应穿越。磁共振机的液氨冷 却系统应设暨单独的排气系统,并应直接连接到磁共振机的室外 排风管。管道应采用非磁性材料,管径不应小于250mm。 7.7.8核医学科所有核辐射风险的用房宜采用独立的恒温恒湿 空调系统。扫描间温度应为22℃2℃,且1h内的温度变化不宜 大于3℃。扫描间相对湿度应为60%士10%其他房间可采用普 通空调,但排风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GBZ120和《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133的规 定处理。 7.7.9放射性同位素治疗用房的空调系统,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 种类与使用条件确定,宜采用全新风空调方式。放射性同位素管 理区域内,相对于管理区域外应保持负压,排气风管宜采用氯乙矫
衬里风管,并应在排风系统中设置气密性阀门;应在净化处理装置 的排气侧设置风机,并应保持排风管内负压,排风机应后于空调系 统关闭。当贮藏室、废物保管室贮藏放射性同位素时,应24h排换
7.8中心(消毒)供应室
7.8款中心(消毒)供应室
7.8中心(消毒)供应室
7.8.1中心(消毒)供应室应保持有序压差梯度和定向气流。定 向气流应经灭菌区流向去污区。无菌存放区对相邻并相通房间不 低于5Pa的正压,去污区对相邻并相通房间和室外均应维持不 底于5Pa的负压。 7.8.2无菌存放区宜按不低于IV级洁净用房设计,并应采用独立 的净化空调系统。高压灭菌器应设置局部通风,低温灭菌室应有 独立排风系统,温度冬季不宜低于18℃,夏季不宜高于24℃:室内 相对湿度冬季不宜低于30%,夏季不宜高于60%。 7.8.3去污区应设置独立局部排风,总排风量不应低于负压所要 求的差值风量。去污区内的回风口应设置不低于中效的空气过滤 器。 7.8.4采用普通空调的区域冬季温度不宜低于18℃,夏季温度
7.8.4采用普通空调的区域冬季温度不宜低于18℃,夏季温度 不宜高于26℃。
8.1.1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开应付 合下列要求: 1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 2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 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58 3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 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2类场 所。
表82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及要求恢复供电的时间
8.2.1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 电时间的要求进行设计。 8.2.2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 到安全电源系统。 8.2.3当医疗设备需要采用净化电源时,宜按科室集中设置。 8.2.4放射科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8.2.5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设备 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隔离电器。助弱 8.2.6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压降的要
8.3.1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隔离特低电压设备(SELV)和保 户特低电压设备(PELV)时,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 直25V或无纹波直流60V,并应采取绝缘保护。 8.3.20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防止间接触电的断电保护,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IT、TN、TT系统,接触电压不应超过25V。 2TN系统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 0.05s3 3IT系统中性点不配出,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 8.3.3当采用TN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1类医疗场所中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终端回路,应 采用最大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在2类医疗场所的下列回路应设置额定剩余电流不超过 30mA的漏电保护器
1)手术台驱动机构供电回路; 2)移动式X射线装置回路; 3)额定容量超过5kV·A的大型设备的回路; 4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回路。 .3.4当采用TT系统时,应按本规范第8.3.3条的规定执行 且所有配电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5除本规范第8.3.3条第2款所列的电气回路外,在2类医 疗场所中维持患者生命、外科手术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范围内 的电气装置和供电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用IT系统。当采用医用 T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多个功能相同的毗邻房间,应至少安装1个独立的医用 T系统。 2医用IT系统必须配置绝缘监视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内阻应大于或等于100k2; 2)测试电压不应大于直流25V; 3)在任何故障条件下,测试电流峰值不应大于1mA; 4)当电阻减少到50k2时应发出信号,并备有试验设施。 3每一个医用IT系统,应设置显示工作状态的信号灯和声 光警报装置。声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便于永久性监视的场所。 4隔离变压器应设置过负荷和高温的监控。 8.3.6在1类、2类医疗场所的“患者区域”内应设置辅助医用等 电位联结母排,并应通过等电位连线将保护导体、外部可导电部 分、抗电磁干扰屏蔽物、导电地板网络、隔离变压器的金属屏蔽层 与等电位母排联结。 8.3.7在2类医疗场所内,电源插座的保护导体端子、固定设备 的保护导体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导电部分与等电位联结母排之间导 本的电阻(包括接头部分的电阻),不应超过0.2Q。 3.3.8辅助医用等电位母排应安装在使用场所内,并应靠近配电 箱或在配电箱中。
8.4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
8.4.1医用IT系统隔离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医用IT系统宜采用单相变压器,其额定容量不应低 0.5kVA,且不宜超过8kVA; 2隔离变压器应靠近使用场所,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3隔离变压器二次侧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250V: 4,当隔离变压器处于额定电压和额定额率下空载运行时,流 向外壳或大地的漏电流不应超过0.5mA。 8.4.2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根据可能产生的故障电流特性选 择A型或B型剩余电流保护器。 8.4.32类医疗场所每个终端回路,均应设置短路与过负荷保 护,但在医用IT系统变压器的一次侧与二次侧不应设置过负荷 保护。 8.4.42类医疗场所内,医用IT系统二次侧各终端回路应设置 双级保护装置,应配置至少2个独立回路供电的多个插座。每组 插座回路,应独立设置短路保护,有条件时可独立设置过负荷报 警。医用IT系统插座应有固定、明显的标志。 8.4.51类和2类医疗场所内,宜提供2个不同电源的照明回路。 8.4.6电气装置与医疗气体释放口的安装距离不得少于0.20m 8.4.7医院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急系统的电源、控制缆线宜采用无卤低烟阻燃型或矿物 绝缘型座 2防火漏电保护应采用信号报警。
8.5.11类和2类医疗场所内,任一导体上的电压下降值高于标 准电压10%时,安全电源应自动启动。安全电源的分类应符合表 8.5.1的规定。
表8.5.1安全电源的分类
8.5.2当主电源故障时,下列场所应由安全电源提供最低照度的 照明用电。安全照明系统切换时间不应超过15s: 1疏散通道以及出口指示照明: 2安全电源和正常电源的配电装置及其控制装置所在场所; 3拟装重要医疗设备的房间,每个房间应至少有1个由安全 电源供电的灯具; 4在1类医疗场所,每个房间宜有1个由安全电源供电的灯 具; 5在2类医疗场所,电源应至少能提供50%的照度。
8.6.1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的有关规定,且应满足绿色照明要求。 8.6.2医疗用房应采用高显色照明光源,显色指数应大于或等于 80,宜采用带电子镇流器的三基色荧光灯。 8.6.3照明系统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系统的谱波进行校验。 8.6.4病房照明宜采用间接型灯具或反射式照明。床头宜设置 局部照明,宜一床一灯,并宜床头控制。 8.6.5护理单元走道、诊室、治疗、观察、病房等处灯具,应避免对 卧床患者产生眩光,宜采用漫反射灯具。 8.6.6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 于0.11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1x。 8.6.7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扫描室、照相机室和 52.
手术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红色信号灯电源应与 机组连通。
8.7防雷接地与电磁莱容
8.7.1医疗建筑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 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8.7.2医疗建筑应采用防雷接地及电力系统共用接地系统。 8.7.3医疗建筑电气设备应满足相关的电磁兼容(EMC)要求,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规定。
9.1.1医院应根据需求进行智能化系统总体架构设计,并应满足 医院总体规划要求。 9.1.2智能化系统的子系统设置应满足医院应用水平及管理模 式要求,并应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9.1.3智能化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等的有关规定
9.2.1通讯接入系统宜在医院内集中设置。
9.2.1通讯接入系统宜在医院内集中设置。
1V应根据信息重要级别及安全程度,分别设置供医院内部使 用的专用网和公用信息传输的互联网。 2应采用以太网交换技术和相应的网络结构。 3应配置核心交换机和接人交换机。可根据信息点分布和 规模,增设汇聚层交换机。 得4医院内部使用的专用网宜采用网络的完余配置。 9.2.4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 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有关规定。信息点布置宜根据医院实际 需求确定。信息插座的安装标高应满足功能使用要求。 9.2.5当设置室内移动通讯覆盖系统时,应预留路由及设备安装 空间。
9.2.6当设置卫星通信系统时,应满足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 等信息通信要求。
9.2.7当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线电视插座宜设置在大堂、收费和挂号窗、候诊室、休息 室、咖啡厅、输液室、会议室、示教室、医疗康复中心、病房等安装电 视机屏幕的附近; 2当多人间病房采用电视伴音系统时,宜在每个患者床前设 置带有音量可调节的耳机收听插孔。 9.2.8医院应设置紧急广播系统。当设置公共广播系统时,宜与 紧急广播系统共用一套线路及末端设备(扬声器),末端设备宜设 在公共场所,并宜在门诊、医技的候诊厅服务台以及病房护士站安 装音量调节装置。当消防报警时应自动切至紧急广播。 9.2.9当设置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时,宜在公共场所设置触摸屏 信息查询终端及大型彩色显示屏。 9.2.10当医院设置时钟系统时,子钟宜设置在病房护理单元、分 诊、医技各检查科室的护士站、手术室、医生诊室及办公室等处。
9.3.1医院信息系统宜由管理信息系统、临床信息系统和信息支 持与维护系统组成
9.3.2当设置排队叫号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网络型架构包装标准,系统软件与医院信息化系统连接; 2在挂号窗口和分诊排队护士站应设置屏幕显示和语音提 示装置; 3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诊室设置虚拟或 平山
系统、防雷接地系统、机房监控系统、机房空调和防静电地板等。 9.6.3弱电间应确保配线架(柜)前后可维护,侧面应留有通道。 环境应满足温湿度及通风要求,并应设置可靠电源及安全接地系 统。
10.2.1高压气瓶以及液态储罐供应的医用气体,应按日用量计算, 并应贴备不少于3d的备用气量。采用制气机组供气时,应设置备用 机组,采用分子筛制氧机组时,还应设高压氧气汇流排。当最大机组 发生故障时,其他机组的供气能力应能满足系统设计最大负荷。 10.2.2医院应设置氧气和负压吸引系统,可根据需要设置压缩 空气、氧化亚氮、氮气、三氧化碳、氩气,以及麻醇废气排放等系统。 气源应满足终端处气体参数要求。 10.2.3手术部专用气体供气站应设在离手术部较近的非洁净区。 10.2.4手术部、监护病房、急救、抢救室供氧管道应单独从氧气 站接出。 10.2.5供气站应设供气异常报警装置。备用机组应设置自动投 人使用装置 10.2.6医院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压缩空气应设过滤除菌设备。 10.2.7医用气体气源应设超压排放安全阀,气体应排至室外安 全地点。 10.2.8设置分子筛制氧机组制氧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氧站宜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建筑物屋顶
2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氧气储罐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 储罐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2.9采用液氧供氧方式时,大于500L的液氧罐应放在室外。 室外液氧与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及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 7.50m。 10.2.10负压吸引机房应单独设置焊接钢管标准,其排放气体应经过处理后排 人大气。
10.3.1医用气体管道应选用紫销管或不锈钢管,负压吸引和手 术室废气排放输送管可采用镀锌钢管。管道、阀门和仪表附件安 装前应进行脱脂处理。时 10.3.2供氧管道不应与电缆、腐蚀性气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敷设在 司一管道井或地沟内。敷设有供氧管道的管道井,宜有良好通风。 10.3.3氧气管道架空时,可与各种气体、液体(包括燃气、燃油)管道 共架敷设。共架时,氧气管道宜布置在其他管道外侧,并宜布置在燃 油管道上面。供应洁净手术部的医用气体管道应单独设支吊架。 10.3.4除氧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外,其他导电线不应与氧气管 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10.3.5氧气管与其他管线之间距离应符合表10.3.5的规定,当 同距无法满足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
表10.3.5每气管与其做管线之间距圈
....- 建筑标准
-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