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33-20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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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完毕并初步发挥 年份。
3.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工作应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方 案编制、水士保持措施设计、水土保持施工、水士保持监理、水土保 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工作 应与项目各阶段同步进行。预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中水 王保持章节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压力容器标准,水土保持方案 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措施初步设计专 篇(章)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有关规定
1项目全过程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 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沙壳与地衣等,减少占 用水、土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2开挖、填筑、排弃的场地应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等防 治措施; 3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在专门 的存放地; 4土建施工过程应有临时防护措施; 5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恢复其利用功能。 3.1.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达到下列基本目标: 1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新增水土流失应得到有效控制,原有水 土流失得到治理; 2水土保持设施应安全有效; 3水土资源、林草植被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与恢复; 4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
3.1.3生产建设项目水士流失防治应达到下列基本目标
1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新增水土流失应得到有效控制,原有水 土流失得到治理; 2水土保持设施应安全有效; 3水土资源、林草植被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与恢复; 4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
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的规定
3.2.1主体工程选址(线)应避让下列区域: 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2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植物保护带; 3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主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 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3.2.1主体工程选址(线)应避让下列区域
3.2.2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
1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应采用加天桥隧比例的 方案,减少大填大挖;填高大于20m,挖深大于30m的,应进行桥 隧替代方案论证;路堤、路堑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 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 2城镇区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注重景观效果, 配套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 3山丘区输电工程塔基应采用不等高基础,经过林区的应采 用加高杆塔跨越方式; 4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生产建 设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化方案,减少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公路、铁路等项 日填高大于8m宜采用桥梁方案管道工程穿越宜采用 隧道、定向钻、顶管等方式;山丘区工业场地宜优先采取 阶梯式布置。 2)截排水工程、拦挡工程的工程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提高 一级: 3)宜布设雨洪集蓄、沉沙设施。 4提高植物措施标准,林草覆盖率应提高1个~2个百 分点。
3.2.3 严禁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 砂)场。
3.2.5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
1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流防洪规划和治导线的规定,不得设 置在河道、湖泊和建成水库管理范围内; 2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 荒地,风沙区宜避开风口; 3 应充分利用取土(石、砂)场、废弃采坑、沉陷区等场地; 4 应综合考虑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结束后的土地 利用。 3.2.7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相对良好的区域和基本农 田区。 2应合理安排施工,防止重复开挖和多次倒运,减少裸露时 间和范围。 3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
应控制施工场地古地,避开植被相对良好的区域和基本农 田区。 2应合理安排施工,防止重复开挖和多次倒运,减少裸露时 间和范围。 3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下方有河渠、公路、 铁路、居民点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时,宜设计渣石渡槽、溜渣洞等 专门设施,将开挖的土石导出。 4弃土、弃石、弃渣应分类堆放。 5外借土石方应优先考虑利用其他工程废弃的土(石、渣), 外购土(石、料)应选择合规的料场。 6大型料场宜分台阶开采,控制开挖深度。爆破开挖应控制 装药量和爆破范围
7工程标段划分应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石 车土(石、渣)方和临时占地数量。
7工程标段划分应考虑合理调配主石方,减少取王(石)方、 弃土(石、渣)方和临时占地数量。 3.2.8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活动应控制在设计的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内。 2施工开始时应首先对表土进行剥离或保护,剥离的表土应 集中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 3裸露地表应及时防护,减少裸露时间;填筑土方时应随挖 随运、随填、随压。 4临时堆土(石、渣)应集中堆放,并采取临时拦挡、苦盖、排 水、沉沙等措施。 5施工产生的泥浆应先通过泥浆沉淀池沉淀,再采取其他处 置措施。 6围堰填筑、拆除应采取减少流失的有效措施。 7弃土(石、渣)场地应事先设置拦挡措施,弃土(石、渣)应有 序堆放。 81 取土(石、砂)场开挖前应设置截(排)水、沉沙等措施。 9土(石、料、渣、研石)方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防 止沿途散溢
3.2.8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
3.3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
3.3.1 东北黑土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资源; 2 在丘陵漫岗区宜布设坡面径流排导工程: 3 防护措施应考虑冻害影响。 3.3.2 北方风沙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控制施工扰动范围,保护地表结皮层、沙壳、砾幕; 2 可采取砾(片、碎)石覆盖、沙障、植物固沙、化学固化等措 施防治风蚀; 3植物措施宜配套灌溉设施
1应控制施工扰动范围,保护地表结皮层、沙壳、砾幕; 2 可采取砾(片、碎)石覆盖、沙障、植物固沙、化学固化等措 施防治风蚀; 3植物措施宜配套灌溉设施
3.3.3 北方土石山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存和综合利用土壤资源; 江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应采取水源涵养措施。 3.3.4 西北黄土高原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面应采取截(排)水和排水顺接、消能措施; 宜设置雨水集蓄利用设施。 3.3.5 南方红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坡面应布设径流排导工程,防止引发崩岗、滑坡等灾害; 2 针对暴雨、台风特点,应采取应急防护措施。 3.3.6 西南紫色土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弃土(石、渣)场应注重防洪排水、拦挡措施; 2 江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应采取水源涵养措施。 3.3.7 西南岩溶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存和综合利用土壤资源: 2 应避免破坏地下暗河和溶洞等地下水系。 3.3.8 青藏高原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保护地表、植被; 1 2 高原草甸区应注重草皮的剥离、保护和利用; 3 防护措施应考虑冻害影响。 3.3.9 平原地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保存和利用耕作层土壤; 2 应采取沉沙措施,防止河渠淤积; 3 取土(石、砂)场宜以宽浅式为主,注重取土后的恢复利用 措施; 4应优化场地、路面设计标高,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外借土 石方量。
1 应采用下凹式绿地和透水材料铺装地面等措施,增加降水 人渗;
2应综合利用地表径流,设置蓄水池等雨洪利用和调蓄 设施; 3临时堆土(料)应采取拦挡、苦盖、排水、沉沙等措施,运输 渣、土的车辆车厢应遮盖,车轮应冲洗,防止产生扬尘和泥沙进入 市政管网; 4取土(石、砂)、弃土(石、渣)处置,宜与其他建设项目统筹 考虑。
4.1.1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项自及项自区概况、项 土保持评价、水土流失预测、水保持措施布设、水土保持投 算等。
4.1.2水土保持方案应明确项自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利 目标。
4.1.3设计水平年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相
因地制宜,分区防治;统筹兼顾,注重生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与主体工程相衔接,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4.2.1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施 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工程投资、工期安排、拆迁或移民 安置与专项设施改建或迁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士(石、渣、灰 叶石、尾矿)及处置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建设性质、建设 任务、工程等级与规模、总投资及土建投资、建设工期等。 2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自建设基本内容,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规模、平面布 置、竖向布置等。存在依托关系的项目,应调查依托工程 相关情况。 2)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通信系统、项目内外交通等
3施工组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布设位置、数量、占地面积等; 2)施工道路布设位置、长度、宽度、占地面积等; 3)施工用水水源、供水工程布置、占地面积等,以及施工用 电电源、供电工程布置占地面积等; 4)取土(石、砂)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取土(石、砂)量、 占地面积等; 5)弃土(石、渣)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容量、弃土(石、 渣)量、占地面积、汇水面积,以及下游重要设施、居民 点等; 6)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场地平整、基础开挖、路基修筑、管沟 挖填等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法与工艺。 4工程占地应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统计项目的占地面 只、性质及类型,并应进行现场复核。 5土石方平衡应根据项自组成和施工组织,分区统计并复核 究方、填方、借方(说明来源)、余方(说明去向)量和调运情况。 6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应包括拆迁(移民) 置的规模、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的内容、规模及方案等 7工程投资应包括总投资、土建投资、资本金构成及来源等。 8工期安排应包括工程总工期(含施工准备期)、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及分区或分段工程进度安排。 9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及处置方 ,包括来源、数量、类别和处置方式
2.2项自调查可采用收集资料与实地调查的方法。
1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应收集地形图和遥感影像 资料,地形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地形图范围应满足弃土(石、 渣、灰、研石、尾矿)场汇水计算要求,并能反映下游地形地物情况: 10万m以上的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应收集相关工程地
质资料。 210万m以上的取土(石、砂)场应收集工程地质资料及地 形图,地形图比例尺不应小于1:10000。 4.2.4项目调查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件应包括项目总体布置图和工程平面布置图,公路、铁 路等线型工程尚应有平、纵断面缩图和典型断面图: 2工程占地应按项目组成及县级行政区分别说明占地性质、 类型、面积,并列出工程总占地表;占地类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 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的相关规定和水土保持要求分类 统计; 3应列出土石方平衡表,绘制流向框图;表土应进行单独平 衡,并列出平衡表; 4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场应附位置图。 4.2.5项目区调查与勘测应包括项目区自然概况、水土流失现状 及水土保持敏感区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概况应包括项自区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土壤 及植被,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地形地貌调查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区域地形特征、地貌类 型,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面坡度、高程和地表物质组 成等; 2)地质调查内容主要应包括项自占地范围内的地下水理 深,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情况; 3)气象调查内容应包括项自所在区域所处的气候类型,多 年平均气温、大于或等于10℃积温、年蒸发量、年降水 量、无霜期、平均风速与主导风向、天风日数,雨季时段, 风李时段及最大冻土深度等; 4)水文调查内容应包括项自所在区域所处的流域,河流和 湖泊的名称及等级、水功能区划、潮汐情况等,涉及河 (沟)道的弃渣场应调查相应河(沟)道的水位、流量及防
质资料。 210万m3以上的取土(石、砂)场应收集工程地质资米 形图,地形图比例尺不应小于1:10000。
4.2.4项目调查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自然概况应包括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土壤 皮,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地形地貌调查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区域地形特征、地貌类 型,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面坡度、高程和地表物质组 成等; 2)地质调查内容主要应包括项自占地范围内的地下水理 深,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情况; 3气象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所处的气候类型,多 年平均气温、大于或等于10℃积温、年蒸发量、年降水 量、无霜期、平均风速与主导风向、天风日数,雨季时段, 风李时段及最大冻土深度等; 4)水文调查内容应包括项自所在区域所处的流域,河流和 湖泊的名称及等级、水功能区划、潮汐情况等,涉及河 (沟)道的弃渣场应调查应河(沟)道的水位、流量及防
洪规划等相关情况; 5)土壤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类型、项目占地 范围内表层土壤厚度、可剥离范围及面积等; 6植被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植被类型、当地主要 乡土树草种及生长情况以及林草覆盖率等。 2水土流失现状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水土流失的类型、强 度,土壤侵蚀模数和容许土壤流失量。 3水土保持敏感区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是否涉及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 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 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以及重要湿地等,涉及的应说明与 本工程的位置关系。
2.6项目区调查应以收集资料和现场调查方法结合,项目
4.2.7项目区调查与勘测的深度应符合下列
项目区调查应采用不小于1:50000的地形图; 2水文、气象应采用近期资料,系列长度宜在30年以上
1点型生产建设项目自然概况应以乡(镇)或县(市、区)为单 元表述,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应以县(市、区)或市(地、州)为单元 表述; 2应有项目区水系图、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区 划图、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
4.3.1项目水土保持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选址(线)、建设方案与 布局的评价。
4.3.2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
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石、渣、灰、研石、尾 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和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 的工程逐项进行评价
4.3.4建设方案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
4.3.8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
4.3.11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 水土保持措施;
2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环性试 验的原则进行界定;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 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此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 措施;
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王保持制约因系,有 制约的应提出对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2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3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4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研石、尾矿)场设 置评价结论; 5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 置、数量和投资; 6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4.4.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自永久征 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
包、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
1应根据实地调查(勘测)结果,在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内: 衣据工程布局、施工扰动特点、建设时序、地貌特征、自然属性、水 上流失影响等进行分区。 2分区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区之间应具有显著差异性: 2)同一区内造成水土流失的主导因子和防治措施应相近或 相似; 3)根据项自的繁简程度和项自区自然情况,防治区可划分 为一级或多级;
4)一级区应具有控制性、整体性、全局性,线型工程应按土 壤侵蚀类型、地形地貌、气候类型等因素划分一级区,二 级区及其以下分区应结合工程布局、项目组成、占地性质 和扰动特点进行逐级分区: 5)各级分区应层次分明,具有关联性和系统性。 3应采取实地调查勘测、资料收集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进行分区。 4分区结果应采用文字、图、表说明
4.5.1 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应包括土壤流失量预测水土 分析。
4.5.2水土流失预测范围应为项自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4.5.3土壤流失量预测按下式计算。当预测单元土壤侵蚀强度
4.5.2水土流失预测范围应为项自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3土壤流失量预测按下式计算。当预测单元主壤侵蚀强度 到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以下时,不再计算
灰复到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以下时,不再计算
4.5.4预测单元确定应按地形地貌、扰动方式、扰动后地表的物 质组成、气象特征等相近的原则划分。
。5.4预测单元确定应按地形地貌、扰动方式、扰动后地表
预测单元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应根据土壤侵蚀模数等值
线图等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确定; 2扰动后土壤侵蚀模数可采用数学模型、试验观测等方法 确定。
。 2各预测单元施工期和自然恢复期应根据施工进度分别确 定:施工期为实际扰动地表时间;自然恢复期为施工扰动结束后 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下,土壤侵蚀强度自然恢复到扰动前 土壤侵蚀强度所需要的时间,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确定,一般情况 下湿润区取2年,半湿润区取3年,干旱半干旱区取5年。 3施工期预测时间应按连续12个月为一年计;不足12个 月,但送到一个雨(风)季长度的,按一年计;不足一个雨(风)季长 度的,按占雨(风)季长度的比例计算
1应根据工程平面布置结合地形图确定; 2 自然恢复期预测面积应扣除建筑物占地、地面硬化和水面 面积。
1应列表说明各预测单元施工期、自然恢复期的土壤流失总 量和新增土壤流失量: 2应根据预测结果综合分析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指 导性意见。
4.6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4.6.1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应包括措施总体布局、分区措施布设和 施工要求,
地制宜,因害设防,提出总体防治思路,明确综合防治措施体系,工 程措施、植物措施以及临时措施有机结合
4.6.3措施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本标准第4.3.10条和第4.3.11条对主体工程设 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借鉴当地同类生产建设项目 防治经验,布设防治措施; 2应注重表土资源保护; 3应注重降水的排导、集蓄利用以及排水与下游的衔接,防 止对下游造成危害; 应注重弃土(石、渣)场、取土(石、砂)场的防护; 应注重地表防护,防止地表裸露,优先布设植物措施,限制 硬化面积; 6 应注重施工期的临时防护,对临时堆王、裸露地表应及时 防护
4.6.4分区措施布设应结合各区特点和各类水土保持措施
用条件,在各区内不同部位布设相应的水主保持措施,各类措施布 没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第4.6.14条的规定。在各类措施 布设的基础上应进行典型措施布设,具体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E的规定,
4.6.5表土保护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表开挖或回填施工区域,施工前应采取表土剥离措施; 2堆存的表土应采取防护措施; 3施工结束后,应将表土回覆到绿化或复耕区域;有剩余表 土时,应明确其利用方向; 4临时占地范围内扰动深度小于20cm的表可不剥离,宜 采取铺垫等保护措施; 5应初步明确剥离表土的范围、厚度、数量和堆存位置,以及 铺垫保护表士的位置和面积
4.6.6 拦渣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弃土(石、渣)场下游或周边应布设拦挡措施; 2 弃土(石、渣)场布置在沟道的,应布设拦渣坝或挡渣墙; 3 弃土(石、渣)场布置在斜坡面的,应布设挡渣墙 4弃土(石、渣)场布置在河(沟)道岸边的,应按防洪治导线 布设拦渣堤或挡渣墙; 5应初步确定挡渣墙、拦渣坝、拦渣堤等的位置、标准等级 结构、断面型式和长度。
4.6.7边坡防护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主体工程设计的稳定边坡,应布设边坡防护措施,主要 护坡措施有植物护坡、工程护坡、工程和植物相结合的综合护坡: 2对降水条件许可的低缓边坡,应布设植物护坡措施; 3干旱区不宜布设植物措施或坡脚容易遭受水流冲刷的边 坡,应布设工程护坡措施; 4对降水条件许可的高(或陡)边坡,应布设工程和植物相结 合的综合护坡措施; 5应初步确定工程护坡、植物护坡、工程和植物综合护坡的 位置、结构(植物配置)、断面形式和措施面积。
4.6.8截(排)水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工程建设破环原地表水系和改变汇流方式的区域,应布 设截水沟、排洪渠(沟)、排水沟、边沟、排水管以及与下游的顺接措 施,将工程区域和周边的地表径流安全排导至下游自然沟道区域 2应初步确定截(排)水措施的位置、标准、结构、断面形式和 长度。
1对干旱缺水和城市地区的项自,应布设蓄水池、渗井、渗 沟、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等措施,集蓄建筑物和地表硬化后产生 的径流; 2蓄水池容量应根据汇水、用水和排水情况确定:
3应初步确定蓄水池、渗井、渗沟的位置、结构和断面形式, 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的位置、面积
4.6.10土地整治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施工或开采结束后,应对弃土(石、渣)场、取土(石、砂 场、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施工场地、绿化区域及空闲地、矿 山采掘迹地等进行土地整治; 2土地整治措施的内容包括场地清理、平整、覆土(含表土回 覆)等; 3应初步确定土地整治的范围、面积; 4应明确整治后的土地利用方向,包括植树种草、复耕等。
4.6.11植物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自目占地范围内除建(构)筑物、场地硬化、复耕占地外,适 宜植物生长的区域均应布设植物措施; 2 植物品种应优先选择乡土树(草)种; 3 办公生活区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宜采用园林式绿化; 4干旱半干旱区,宜配套灌溉措施; 应初步确定布设乔、灌、草的位置、品种、面积或数量。 4.6.12 临时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4.6.11植物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中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2临时堆土(料、渣)应布设拦挡、苦盖措施:施工扰动区域应 布设临时排水和沉沙措施;相对固定的裸露场地宜布设临时铺垫 或苦盖措施,裸露时间长的宜布设临时植草措施。 3应初步确定临时拦挡、苦盖、排水、沉沙、铺垫、临时植草等 措施的位置、形式、数量。
1在易受风沙危害的区域应布设防风固沙措施; 2防风固沙措施主要包括沙障及其配套固沙植物、砾石 石压盖等; 3应初步确定沙障和砾石或碎石压盖形式、位置、数量
配套植物措施的品种、面积或数量
配套植物措施的品种、面积或
4.6.14水土保持措施的标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
6.15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方法应明确实施水土保持各单项措施所采用的方法: 2施工进度安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相协调,明确与主体单项工程施工 相对应的进度安排; 2)临时措施应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 3)施工裸露场地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减少裸露时间; 4)弃土(石、渣)场应按“先拦后弃”原则安排拦挡措施; 5)植物措施应根据生物学特性和气候条件合理安排
1应绘制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框图; 2点型防治区应分区绘制措施总体布局图,一个防治区内涉 及多个区块的应分区块绘制措施总体布局图,比例不应小 于1:10000; 3线型防治区应选择典型地段,结合典型措施布设绘制典型 地段措施总体布局图,比例不应小于1:2000 4典型措施布设平面图比例不应小于1:2000; 5应初步确定各项措施的布设位置、类型、结构型式和工 程量; 6 施工进度安排应说明各项措施对应于主体单项工程的施 工时序,分区列出水土保持施工进度安排表。
4在水王保持方案中,应初步确定监测的范围、时段、内容、 方法、频次和监测点位,估算所需的人工和物耗。
方法、频次和监测点位,估算所需的人工和物耗。
4.7.4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应包括扰动土地情况,取土(
王(石、渣)情况,水土流失情况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及效 果等。
4.7.5水土保持监测应采取调查监测与定位观测相结合的方法, 大面积、长距离的项目尚应增加遥感监测
4.7.5水土保持监测应采取调查监测与定位观测相结合的方法
1调查监测应根据监测内容和工程进度确定监测频次;取土 (石、砂)量、弃土(石、渣)面积、正在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情 况、扰动地表面积等至少每月调查记录1次;施工进度、水土保持 植物措施生长情况至少每季度调查记录1次;水土流失灾害事件 发生后1周内完成监测。 2定位监测应根据监测内容和方法采用连续观测或定期观 测,排水含沙量监测应在雨季降雨时连续进行。 3风景监测应在风季连续进行
每个监测区至少布设1个监测点,长度超过100km的监测 100km宜增加2个监测点
4.7.8应根据监测内容、方法提出需要的水土保持监测人员、设 施和设备。
4.7.9 监测成果应包括监测报告、监测数据、监测图件和影像 资料。
5.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应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 图设计。
5.1.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篇或专章应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批
1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的落实情况; 2复核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3复核取土(石、砂)和弃土(石、渣)数量、取土(石、砂)场和 弃土(石、渣)场位置; 4对各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进行设计: 5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应纳入水土保持初步设计 专篇或专章,明确设计图号和工程量: 6水土保持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进行; 7 编制水土保持概算: 8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不低于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目标。 5.1.4 初步设计阶段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防治分区以分部工程为单元进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2措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51018的规定; 3有景观要求的区域,植物措施应按园林绿化标准设计: 4植物措施设计应有抚育管理内容,并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 翟溉措施设计:
5临时措施设计应明确施工结束后的拆除要求; 6各项措施的防护功能不应低于水土保持方案典型措施布 设中提出的防护功能; 7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图应符合相关制图标准。 5.1.5水土保持措施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水保持措施设计图应符合相关制图标准。
5.1.5水土保持措施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图纸应包括平面布置图、剖面图、结构图、细部构造 图、钢筋图及植物措施施工图等; 2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的规定。
1应根据施工扰动范围内土层结构、土地利用现状和施工方 法,确定剥离范围和厚度: 2剥离的表土应集中存放,并采取临时拦挡、盖、排水等防 护措施; 3剥离的表土应用于复耕、植被恢复,也可用于其他区域的 土地整治; 4高寒草原草甸地区,应对表层草甸进行剥离,采取专门养 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回铺利用
5.2.2表土保护措施设计所需
应有工程征占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资料、地形图: 2 应明确征占地范围内的土壤及分布情况: 3 应满足复耕或植被恢复措施所需覆土厚度的资料: 应收集其他可能利用表士的情况及相关资料
考虑弃土(石、渣)场类型、堆置方案、地形、地质、气象、水文、建筑 材料、施工机械等因素,合理选择; 2拦渣工程应与防洪排水、土地整治工程统筹设计,满足弃 土(石、渣)场整体稳定、安全运行的要求; 3拦渣措施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5.3.2拦渣措施设计所需基本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文气象资料应包括常规气象资料,涉及河道、沟道的水 文资料; 2地形资料应包括弃土(石、渣)场地形、地貌、地类资料及地 形图; 3工程地质资料应包括地层岩性、覆盖层组成及厚度、不良 地质情况、相关的物理力学参数:
5.3.2拦渣措施设计所需基本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文气象资料应包括常规气象资料,涉及河道、沟道的水 文资料; 2地形资料应包括弃土(石、渣)场地形、地貌、地类资料及地 形图; 3工程地质资料应包括地层岩性、覆盖层组成及厚度、不良 地质情况、相关的物理力学参数; 4弃土(石、渣)数量及组成资料应包括弃土(石、渣)来源及 组成、数量、堆置方案、回用量、物理力学参数等资料。
5.4.1边坡防护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4.边圾防护指施设计应合下列刻规定: 1工程开挖、填筑、弃渣、取料等活动形成的斜坡,应根据所 处位置的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质等条件,在边坡稳定的基础 上,采取坡脚及坡面防护等措施; 2应与截排水措施统筹设计,在满足稳定安全的条件下,宜 采取植物护坡措施,或植物与工程相结合的综合护坡措施; 3防护措施应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5.4.2边坡防护措施设计基本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象水文资料,应包括降水量、风速、最大冻土深度以及必 要的水文资料; 2地形地质资料,应包括地形图、地质图,水文地质、地质勘 探资料等; 3其他资料,应包括坡面物质组成、覆土来源、适宜的树草种等。
.4.2边坡防护措施设计基本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5.5.1截排水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建设项目施工破坏原地表水系的,应布设截排水 施。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所在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截水沟、 排水沟、排洪渠(沟)等形式。 2弃土(石、渣)场的排水应与弃土(石、渣)场设计统筹考虑 玻面排水应与坡面防护措施相结合。 3截水沟、排水沟、排洪渠(沟)应与自然水系顺接,并布设消 能防冲措施。
5.5.2截排水措施设计基本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象水文资料应包括项自区降水、地表水系、河(沟)道实 测洪水位与流量等,或水文手册和暴雨图集(册); 2地形地质资料应包括地形图、地质勘探资料。涉及地下水 的,应调查地下水类型、理深、流向、流速、补给来源和泉水出露 情况。
6.1降水蓄渗措施设计应符
5.6.1降水蓄猎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干旱缺水地区,应因地制宜地采取蓄水池、渗井、渗沟 透水铺设、下凹式绿地等降水蓄渗措施: 2降水蓄渗措施应根据降水量、集水面积,需水等情况统筹 布置,有条件的,可利用其他来水作为降水集蓄设施的补充水源
5.6.2降水蓄渗措施设计基本资料应符合下
1气象水文资料,应包括降水量与年内分配、当地水文手册 及相关计算公式与参数、相关区域滞水层及地下水分布、土壤类型 及渗透系数等; 2应有项目占地范围内地形资料; 3其他资料,应包括周边排水及管网资料,工程建设后集水
范围内下垫面性质、面积、渗透系数,主体设计的蓄水设施,需灌溉 的植物种类、面积和耗水定额
5.7.1土地整治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项目占地范围内除建(构)筑物、场地硬化占地外的扰动 及裸露土地应进行整治,土地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场地清理、平整 和覆土等; 2应根据占地性质、类型和适宜性确定土地利用方向,根据 扰动土地情况、覆土来源、土地利用方向等确定土地整治内容; 3弃土(石、渣)场表面为大粒径渣石并需恢复为耕地的,表 面平整后应铺设黏土防渗层、碾压密实后厚度不小于0.3m,再覆 表土。矿山排土场、尾矿库等的土地整治还应符合行业土地复垦 的有关规定; 4采石坑、采矿塌陷凹地可进行回填治理或改建为蓄水池 养殖塘。
1气象水文资料,应包括降水、灌溉水源等; 2 地形地质资料,应包括地形图以及必要测量图件等: 3其他资料,应包括地面物质组成与覆土资料
5.8.1植物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扰动后的裸露土地以及工程管理范围内未扰动的王 地,应优先考虑植物措施: 2植物措施布局应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涉及城镇的应与城 镇绿化相结合; 3植物措施设计应根据立地条件,因地制宜,适地适树(草)测绘标准, 确定树(草)种、整地方式、栽种方法,优先采用乡土树(草)种:
4干旱缺水和对植物措施要求标准高的区域应配套灌溉措施。 5.8.2 植物措施设计基本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象资料应包括降水、气温等资料; 2地形地质资料应包括地表坡度、地面物质组成、土壤质地、 地形图以及必要测量图件; 3其他资料应包括灌溉水源、表来源以及相似地区类似工 程植被建设经验、试验研究成果等
5.9.1临时防护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防护措施适用于施工期间容易造成水士流失的临时 维土、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场、施工场地等裸露区域,主要 包括临时拦挡、古盖、排水、沉沙、植草等; 2根据地表裸露时间、区域、降雨、风速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措 施类型注重永临结合、防护效果
5.9.2临时防护措施设计基础
消防安全1气象资料应包括降水、风速等资料; 2其他资料应包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生产计划方面的相 关资料。
5.10.1防风固沙措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沙漠、沙地、戈壁等风沙区,应采取防风固沙措施; 2在流动沙丘和半固定沙丘地区,应因地制宜采取植物固沙 机械固沙、化学固沙等措施,在戈壁风蚀区宜采取砾石压盖措施。 5.10.2防风固沙措施设计基本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象资料应包括降水量及年内分配、风速与主导风向、风 沙危害等; 2地形资料应包括地面物质组成、地形图及必要测量图件等
1气象资料应包括降水量及年内分配、风速与主导风 少危害等; 2地形资料应包括地面物质组成、地形图及必要测量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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