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省长 吴政隆2020年12月26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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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42 号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20年12月26日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在经营者或者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收款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但是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
    法律、法规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风险防范、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预付卡管理工作,建立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预付卡管理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商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预付卡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预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金融组织加强预付卡资金管理,统筹协调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做好预付卡经营活动中涉及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公安、税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付卡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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