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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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整计划,确定工程质量 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共过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 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4.0.9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 珠工种进行资格培训。 4.1.10应根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 现场环境条件,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并应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 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应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5.1.1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手续。 给出施工图控制网、点等级、起算数据,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 踏勘、复核。 2施工单位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根据工程需 要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3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符合 要求。严禁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 设备、工具。‘ 5.1.2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对施工图规定的基准点、基准线和高程测量控 制资料进行内业及外业复核。复核过程中,当发现不符或与相邻施工路段或 桥梁的衔接有问题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进行查询,并取得准确结果。 5.1.3开前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测量复核书 面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批准后,方可作为施工控制桩放线测量、建立施 工控制网、线、点的依据。 5.1.4施工测量用的控制桩应进行保护并校测。 5.1.5测量记录应使用专用表格,记录应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5.1.6施工中应建立施工测量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测量复核 制度。从事施工测量的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 1.7 测量控制网应作好与相邻道路、桥梁控制网的联系。
5.1.8施工测量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5. 2 平面控制测量
胶合板标准主角测量的网(锁)布设应符合下列要
对于由测边组成的中点多边形:大地四边形或扇形,应根据经各项改
止后的边长观测值进行圆周角条件及组合条件的验核。 5.2.8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角观测所用的仪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确认完好,各项技术性 能、指标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 2水平角观测应采用方向观测法。当方向数不多于3个时,可不归零。 方向观测法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表5.2.8方向观测洼的技术指标
注:①只用于光学经纬仪。 3水平角观测结束后,应计算三角形闭合差、导线闭合差及测角中误差, 5.2.9距离测量宜优先采用I级或II级电磁波测距仪(含全站仪),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测距长度小于等于1km时.仪器精度应分别为: I 级:1 mp I ≤5mm II级:5mm
5.2.10内业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所用全部外业资料与起算数据,应经两人独立检核,确认无误后方 可使用。 2各级平面控制点的计算,可根据需要采用严密平差法或近似平差法,计
算时应采用两人对算或验算方式。 3使用电子计算机平差计算时,应对所用程序进行确认,对输入数据进 行校对、检验。 4经平差后的坐标值应作为控制的依据,对方位角、夹角和距离应按平 差结果反算求得。
5.3.1高程控制应在当地城市建立的高程系统下进行。当小测区采用独 立高程系统时,应经上级行政主管和规划部门批准。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直 接水准测量。城镇道路工程应按二、三等级水准测量方法建立首级工程控制, 高程控制测量应起闭于设计施工图给定的城镇水准点。
表5.3.2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注:1节点之间或节点与高级点之间,其线路的长度不得大于表中规定的0.7倍; 2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km); 3三等水准测量可采用双仪高法单尺施测;每站观测顺序为后一一前 前一一后。 5.3.5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DS1不得超过15”,DS3不得超过” 20
2水准尺上的来间隔平均真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钢瓦水准尺不得超过 0.15mm,对于双面水准尺不得超过0.5mm。 3当二等水准测量采用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时,其补偿误差(△)不 得超过0.2”。 4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5.3.4 的规定。
表5.3.4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指标
注:1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20m时,其实现高度不应低于0.3:
2三等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高度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高差,较差,应与黑面、 红面所测高差之差的要求相同。 5.3.5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可代替四等水准测量。具体测量方法可按国 家现行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进行。 5.3.6对高程控制网应进行平差计算,高程控制点的高程应以平差后的结 果为准。
5.4.1施工中应根据施工方案布设施工中线与高程控制桩,并根据工序 要求布设测桩。 5.4.2测量作业前、后均应采用不同数据采集人核对的方法,分别核对 人图纸上所采集的数据、实测数据的计算过程与计算结果,并应据以判定测 量成果的有效性。 5.4.3施工布桩,放线测量前应建立平面、高程控制网,依实地情况埋
6施工放样允许误差M,相对于相邻控制点,按极坐标法放样,应符合 5. 4. 9 的规定。
9施工放样点的点为允许误差M(cm
7道路中心中间距宜为10~20m
5.4.10平曲线和数曲线桩应在道路中心线桩、边桩的测设中完成,并标 出设计高程。当曲线长度小于等于40m时,桩间距以小于5m;当曲线长度大 于40m时,桩间距以小于等于10m。 5.4.11交义路口路面高程作业测量应按设计规定的高程方格网、等分圆 网等,分层测定高程。 5.4.12与路面有关的附属构筑物的外观控制测量应在控制方向按平面, 高程控制需要设控制桩。 5.4.13城镇道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工测量。竣工测量包括:中心线位 置、高程、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高程。测量成果应 在工图中标明。 5.4.14施工测量记录及成果均应在正式记录本上填写,并按规定整理测 量资料。
6.1.1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 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6.1.2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6.1.3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 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 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 6.1.4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 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 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 6.1.5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 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 6.1.6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构筑物宜 先行施工。对理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 没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后实施。 6.1.7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正施工.保护好现场 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 6.2施工排水与降水 6.2.1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和现场坏 竟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 畅。
6.2.2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附近建 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6.2.3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 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 6.2.4当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 量确定。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 施工排出水,应弓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 6.2.5在细砂、粉砂土中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的措施, 6.2.6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经水力 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50cm。排水沟离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 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坡部筑成倾向排水沟2%的横坡 排水沟应米取防冲刷 6.3土方路基 6.3.1路基施工前,应将理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 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整平。 6.3.2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当设 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3.0.5条办理设计,并据以制定专项施二 方案。 6.3.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城作业时,配合作人员产 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 须停止作业。 6.3.4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
6.3.5遇有翻浆时.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当采用石灰土处理翻浆时,土壤 宜就地取材。 6.3.6使用房渣土、粉砂土等作为填料时,应经试验确定。施工中应符 合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 6.3.7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木 类确定。 6.3.8路堑边坡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地层 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 6.3.9土方开挖应根据地面坡度、开挖断面、纵向长度及出土方向等因素 结合土方调配,选用安全、经济的开挖方案。 6.3.10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 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2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糟、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 人工开挖;在距直理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 3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制作业时,垂直 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
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
6.3.11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 护,且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严禁占压、损坏、掩理埋各种检查井、
3填土中使用房渣土、工业废渣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 没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4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 滇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 单位共同商定确认。 5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 应打碎或剔除。 6填土应分层进行。下层填上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路基填 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 7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筑横坡宜为2%~3%,透水性 小的士类填筑横坡宜为4%。 8透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透水性较小的士壤所覆盖
4km/h。 3)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 4)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 5)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基边应保持安全距
离,压实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应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 6)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时进行。其含水量偏差幅度经 试验确定。 7)当管道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沟槽的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凡管以上 50cm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至路床的覆土厚度不大于 50cm时,应对管道结构进行加固。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在50~ 30cm时,路基压实过程中应对管道结构采取保护或加固措施。 6.3.13旧路加宽时,填土宜选与原路基土壤相同的土壤或透水性较好的 土壤。
6.4.1施工前应根据地质条件、工程作业环境,选定施工机具没备。 6.4.2开挖路堑发现岩性有突变时,应及时报请设计单位办理变更设计。 6.4.3采用爆破法施工石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制定转向施工方 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在市区、居民稠密区,已使用静音爆破,严禁使用扬弃爆破。 3爆破工程应按批准的时间进行爆破,在起爆前必须完成对爆破影响区内 的房屋、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交通管制与疏导,安全警戒且施爆区内 人、畜等已撤至安全地带,指挥与操作系统人员就位。 4起爆前爆破人员必须确认装药与导爆、起爆系统安装止确有效。 6.4.4爆破施工必须有取得爆破专业技术资质的企业承担,爆破工应经
支术培训持证上岗。现场必须设专人指挥。 6.4.5石方填筑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修筑填石路堤应进行地表清理,先码砌边部,然后逐层水平填筑石料 角保边坡稳定。 2施工前应先修筑试验段,以确定能达到最大压实十密度的松铺厚度与 实机械组合,及相应的压实遍数、沉降差等施工参数。 3填石路堤宜选用12t以上的振动压路机、25t以上的轮胎压路机或2.5t 人上的夯锤压(夯)实。 4路基范围内管线、构筑物四周的沟槽宜回填土料。 6.5路肩 6.5.1路肩应与路基、基层、面层等各层同步施工。 6.5.2路肩应平整、坚实,直线段肩线应直顺,曲线段应顺畅。 6. 6构筑物处理 6.6.1路基范围内存在既有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根据管线等构筑物顶部与路床的高差,结合构筑物结构状 己,分析、评估其受施工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构筑物拆改或加固保护处理措施完成后,应由建没单位、管理单位参 口进行隐蔽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3施工中,应保持构筑物的临时加同设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4对构筑物的永久性加固,应在达到定强度后,方可承受施上荷载, 6.6.2新建管线等构筑物间或新建管线与既有管线、构筑物间有矛盾时 报游建设单位,由管线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确定处理措施,并形成文件 居以施上。
6.6.3沟槽回填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土应保证涵洞(管)、地下构筑物结构安全和外部防水层及保护层不 受破坏。 2预制涵洞的现浇混凝上基础强度及预制件装配接缝的水泥砂浆强度达 5MPa后,方可进行回填。砌体涵洞应在砌体砂浆强度达到5Mpa,且预制盖板 安装后进行回填;现浇钢筋混凝土涵洞,其胸腔回填土宜在混凝土强度达到 设计强度70%后进行,顶板以上填土应在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 3涵洞两侧应同时回填,两侧填土高差不得大干30cm。 4对有防水层的涵洞靠防水层部位应回填细粒土,填土中不得含有碎石 碎砖及大于10cm的硬块。 5涵洞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顶部及两侧回填土成符合本规范第6.3.12 条的有关规定。 6土壤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7回填过程不得劈槽取土,严禁掏洞取土。 6.7特殊土路基 6.7.1特殊土路基在加固处理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进行详细的现场调查,依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核查特殊土的分布范围、 理置深度和地表水、地下水状况,根据设计文件、地下水文地质资料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 2做好路基施工范围内的地面、地下排水设施,并保证排水畅通。 3进行土工试验,提供施工技术参数。 4选择适宜的季节进行路基加固处理施工,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湖、塘、沼泽等地的软土路基宜在枯水期施工;
2)膨胀土路基宜在少雨李节施工: 3)强盐渍土路基应在春李施工;黏性盐渍土路基宜在夏季施工;砂性盐 渍土路基宜在春李和夏初施工。 6.7.2软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土路基施工应列入地基固结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压、预压期内除 补填因加固沉降弓引起的补填土方外,严禁其他作业。 2施工前应修筑路基处理试验路段,以获取各种施工参数。 3置换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筑前,成排除地表水,清除腐殖土、淤泥。 2)填料宜采用透水性土。处于常水位以下部分的填土,水得使用非透水 性土壤。 3)填土应由路中心向两侧按要求分层填筑并压实,层厚宜为15cm。 4)分段填筑时,接茬应按分层作成台阶形状,台阶宽不宜小于2m。 4当软土层厚度小于3.0m。且位于水下或为含水量极高的淤泥时,可使 用抛石挤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使用不易风化石料,石料中尺寸小于30cm粒径的含量小得超过20%。 2)抛填方向应根据道路横断面下卧软土地层坡度而定。坡度平坦时自地 基中部渐次向两侧扩展;坡度陡于1:10时,自高侧向低侧抛填,并在低侧 边部多抛投,使低侧边部约有2m宽的平台顶面。 3)抛石露出水面或软土面后,应用较小石块填平、碾压密实,再铺设反 滤层填土压实。 5采用砂垫层置换时,砂垫层应宽出路基边脚0.5~1.0m,两侧以片石护 砌。
6采用反压护道时,护道宜与路基同时填筑。当分别填筑时,必须在路基 达到临界高度前将反压护道施工完成。压密度符合设计规定,且不应低于最 大干密度的90%。 7采用土工材科处理软土路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工材料应由耐高温、耐腐蚀、抗老化,不易断裂的聚合物材料制成 其抗拉强度、顶破强度,负荷延伸率等均应符合设计及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 要求。 2)土工材料铺设前,应对基面压实整平,宜在原地基上铺设一层30~50cm 的砂垫层。铺设土工材料后,运、铺料等施工机具不得在其上直接行走。 3)每压实层的压实度、平整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于其上铺设土工材料, 土工材料应完好,发生破损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4)铺设士工材料时,应将其沿垂直于路轴线展开,并视填土层厚度选用 合要求的锚固钉固定、拉直,不得出现扭曲、折皱等现象。土工材料纵向 搭接宽度不应小于30cm,采用锚接时其搭接宽度不得小于15cm;采用胶结时 胶接宽度不得小于5cm,其胶结强度不得低于土工材料的抗拉强度。相邻士工 材料横向搭接宽度不应小于30cm。 5)路基边坡留置的回卷土工材料,其长度不应小于2m。 6)上工材料铺没完后,应立即铺筑上层填料,其间隔时间不应超过48h。 7)双层土工材料上、下层接缝应错开,错缝距离小应小于50cm。 8采用袋装砂井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粗砂或中砂做填料。砂袋的渗透系数应大于所 用砂的渗透系数。 2)砂袋存放使用中不应长期曝晒,
3)砂袋安装应垂直入并,不应扭曲、缩颈、断割或磨损,砂袋在孔口外 的长度应能顺直仲入砂垫层不小于30cm。 4)袋装砂井的井距、并深、外径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9采用塑料排水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塑料排水板应具有耐腐性、柔韧性,其强度与排水性能应符合设计要 求。 2)塑料排水板贮存与使用中不得长期曝晒,并应采取保护滤膜措施。 3)塑料排水板敷设应直顺,深度符合设计规定,超过孔口长度应伸入砂 垫层不小于50cm。 10采用砂桩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砂宜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粗砂或中砂。 2)应根据成桩方法选定填砂的含水量。 3)砂桩应砂体连续、密实。 4)桩长、桩距、桩径、填砂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11采用碎石桩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用含泥砂量小于10%、粒径19~63mm的碎石或砾石作桩料。 2)应进行成桩试验,确定控制水压、电流和振冲器的振留时间等参数。 3)应分层加入碎石(砾石)料,观察振实挤密效果,防止断柱、缩颈。 4)桩距、柱长、灌石量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12采用粉喷桩加固土桩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石灰应采用磨细1级钙质石灰(最大粒径小于2.36mm、氧化钙含量大于 30%),宜选用Si02和A1203含量天于70%,烧失量小于10%的粉煤灰、普通 或矿渣硅酸盐水泥。
2)工艺性成桩试验桩数不宜少于5根,以获取钻进速度、提开速度、搅 拌、喷气压力与单位时间喷入量等参数。 3)柱距、桩长、桩径、承载力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13)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按设计与施工方案要求记录各项控观测数值,并 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时沟通反馈有关工程信息以指导施工。路堤完工后: 应观测沉降值与位移至符合设计规定并稳定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6.7.3显陷性黄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作好施工期拦截、排除地表水的措施,且宜与设计规定的拦截 排除、防止地表水下渗的设施结合。 2路基内的地下排水构筑物与地面排水沟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 3施工中应详探道路范围内的陷穴,当发现设计有遗漏时应及时建设单 立、设计单位,进行补充设计。 4用换填法处理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换填材料可选用黄土、其他黏性土或石灰土,其填筑压实要求同土方 路基。采用石灰土换填时,消石灰与土的质量配合比,宜为石灰:土为9:91。 (二八灰土)或12:88(三七灰土)。石灰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有关规定。 2)换填宽度应宽出路基坡脚0.5~1.Om。 3)填筑用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必须打碎,并应在接近土的最佳含水量时 碾压密实。 5强夯处理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夯实施工前,必须查明场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位置及标高 严禁在其上方采用强夯施工,靠近其施工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2)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在现场选点进行试夯,通过试夯确定施工参数,
如夯锤质量、落距、夯点布置、夯击次数和夯击遍数等。 3)地基处理范围不宜小于路基坡脚外3m。 4)应划定作业区,并应设专人指挥施工: 5)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对夯击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 当参数变异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6路堤边坡应整平夯实,并应采取防止路面水冲刷措施 6.7.4盐渍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过盐渍土、强盐渍土不应作路基填料。弱盐渍土可用于城市快速路、 主干路路床1.5m以下范围填土,也可用于次干路及其他道路路床0.8m以下 填土。 2施工中应对填料的含盐量及其均匀性加强监控,路床以下每1000m填 料、路床部分每500m填料至少应做一组试件(每组取3个土样),不足上列数 量时,也应做一组试件。 3用石膏土作填料时,应先破坏其蜂窝状结构。石膏含量可不限制,但应 控制压实度。 4地表为过盐渍土、强盐渍土时,路基填筑前应按设计要求将其挖除,土 层过厚时,应设隔离层,并宜设在距路床下0.8m处。 5盐渍土路基应分层填筑、夯实,每层虚铺厚度不宜大于20cm。 6盐渍土路堤施工前应测定其基底(包括护坡道)表土的含盐量、含水量和 地下水位,分别按设计规定进行处理。 6.7.5膨胀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应避开雨期,且保持良好的路基排水条件。 2应采取分段施工。各道工序应紧密衔接,连续施工,逐段完成
4当路基位于永久冻土的富泳冻土、饱泳冻土或含泳层地段时,必须保 持路基及周围的冻土处于冻结状态,且应避免施工时破坏土基热流平衡。排 水沟与路基坡脚距离不应小于2m。 5冻土区土层为冻融活动层,设计无地基处理要求时,应报设计部门进 行补充设计。
一般项目 B土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1的规定。
土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1的
表6.8.1土路基允许偏差
注: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4路床应平整、坚实,无显著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堤边坡 应密实、稳定,平顺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8.2石方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挖石方路基(路堑)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控项目 1)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 观察
注: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2填石路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主 控项目 1肩线应顺畅、表面平层,不积水、不阻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主: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3反压护道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压实度不应小于90。检查数量:每压实 层,每200m检查3点。检验方法:环刀 法、灌砂法或灌水法。 一般项目 2)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 方法:观察,用尺量。 4土工材料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土工材料的技术质量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次按5%抽查。 检验方法:查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检。 2)土工合成材料敷设、胶接、锚固和回卷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尺量。 一般项目 3)下承层面不得有突刺、尖角。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 方法;观察。 4)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的规定
料排水板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塑料排水板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 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检验方 法:查检验报告。 2)塑料排水板下沉时不得出现扭结、断裂等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3)板深不小于设计要求,排水板在并口外应伸人砂垫层50cm以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施工记录。一般项
主:H为桩长或孔深。
7砂桩处理软土路基质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桩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检查数量:按不同材 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检验方法:查检验 报告。 2)复合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值。
注:H为桩长或孔深。
石桩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
1)碎石桩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检查数量:按不同 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检验方法:查检 验报告。 2)复合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值。检查数量:按 总桩数的1%进行抽检,且不少于3处。检验方法: 查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3)桩长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检查教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施工记录
过滤器标准注:H为桩长或孔深。
1)水泥的品种、级别及石灰、粉煤灰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检验方法: 查检验报告。 2)桩长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施工记录。 3)复合地基承载力应不小于设计规定值。检查数量:按 总桩数的1%进行抽检,且不少于3处。检验方法: 查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汪:H为桩长或孔深。 6.8.5湿陷性黄土路基强夯处理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2湿陷性黄土夯实质量应符合表6.8.5的规定。
注:隔7~10d,在设计有效加固深度内,每隔50~100cm取土样测定土的压实度、湿陷 生系数等指标。 6.8.6盐渍土、膨胀土、冻土路基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8.1条的规定。
盐渍土、膨胀土、冻土路基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8.1条的规定。
5试件应在规定温度下制作和养炉,进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057有关要求。 6石灰剂量应根据设计要求强度值选定,试件试验结果的平均抗压强度R 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R一设计抗压强度;C一一试验结果的 偏差系数(以小数计); Z一一标准正态分布袭表中随保证率(试值信度α)而改变的系数 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于路应取保证率95%电镀标准,即Z=1.645;其他道路应取保证率 90%.即Z,=1.282。 7实际采用的石灰剂量应比室内试验确定的剂量增加0.5%~1.0%。采用 集中厂拌时可增加0.5%。
7.2.3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应使厂办石灰王,不得使用路拌石灰土。 7.2.4厂拌石灰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土搅拌前,应先筛除集料中不符合要求的颗粒,使集料的级配和最 大粒径符合要求。 2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配合比应准确,搅拌应均匀;含水量宜 略大于最佳值;右灰土应过筛(20mm方孔)。 3应根据土和石灰的含水量变化,集料的颗粒组成变化,及时调整搅拌用 水量。 4拌成的石灰土应及时运送到铺筑现场,运输中应采取防止水分蒸发和防 扬尘措施。 5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石灰土配合比,R,强度标准值及石灰中活性氧化物 含量的资料。 7.2.5采用人工搅拌石灰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土应预先打碎、过筛(20mm方孔).集中堆放、集中拌合。 2应按需要量将土和石灰按配合比要求,进行掺配。掺配时土应保持适 宜的含水量,掺配后过筛(20mm方孔),至颜色均匀一致为止。 3作业人员应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现场应采取防扬尘措施, 7.2.6厂拌石灰土摊铺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床应湿润。 2压实系数应经试验确定。现场人工摊铺时。压实系数宜为1.65~1.70 3石灰土宜采用机械摊铺。每次摊铺长度宜为一个碾压段。 4摊铺掺有粗集料的石灰土时,粗集料应均匀。 7.2.7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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