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189-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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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技术规程
6.1.1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用电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 定进行设计,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条文说明 6.1.2配电线路应敷设在线槽内。 6.1.3供氮装置应可自动或手动启闭
有人短暂停留场所氧浓度上、下限值和报警指柜
注:本规程中锅炉标准规范范本,氧浓度限值均按第2.0.4条规定的体积百分比度量。
7.1.1注氮控氧防火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7.1.1注氮控氧防火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防护区设计平面图; 2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技术交底; 3防护区气密性已符合设计要求: 4施工现场供电正常。 条文说明 7.1.2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施工应由通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承担。 条文说明 7.1.3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系统组件进行现场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氮装置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其型号、规格、数量等应符合设计 要求。 2氧浓度探测器、控制组件(主控制器、紧急报警控制器)的型号、规格和数量等应符 合设计要求,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3氧浓度探测器、控制组件(主控制器、紧急报警控制器)经外观检查无损伤
7.3.1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调试应在安装工作完成后供电正常的条件下进行。调试完成后, 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条文说明 7.3.2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调试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按附录A的格式记录: 1供氮装置调试; 2控制组件(主控制器、紧急报警控制器)调试 3联动试验。条文说明 7.3.3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调试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供氮装置启动后,应在60min内达到氮气浓度指标。 注:氮气浓度可从主控制器上观测。 2在有人短暂停留场所,控制组件(主控制器、紧急报警控制器)的氧浓度上限值应设 定在16.0%,氧浓度下限值应设定在14.0%;在无人停留场所,控制组件(主控制器、紧急 报警控制器)的氧浓度上限值应设定在13.5%,氧浓度下限值应设定在12.5%。条文说明 7.3.4注氮控氧防火系统联动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关闭防护区出入口; 2启动供氮装置:
7.3.1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调试应在安装工作完成后供电正常的条件下进行。调试完成后, 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条文说明 7.3.2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调试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按附录A的格式记录: 1供氮装置调试; 2控制组件(主控制器、紧急报警整控制器)调试 3联动试验。条文说明 7.3.3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调试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供氮装置启动后,应在60min内达到氮气浓度指标。 注:氮气浓度可从主控制器上观测。 2在有人短暂停留场所,控制组件(主控制器、紧急报警控制器)的氧浓度上限值应设 定在16.0%,氧浓度下限值应设定在14.0%;在无人停留场所,控制组件(主控制器、紧急 报警控制器)的氧浓度上限值应设定在13.5%,氧浓度下限值应设定在12.5%。 条文说明 7.3.4注氮控氧防火系统联动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关闭防护区出入口; 2启动供氮装置:
8.0.1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消防监督、工程监理、设计、施 工等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的防护区和注氮控氧防火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 8.0.2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竣工验收应在系统调试后进行。注氮控氧防火系统安装工程竣工 验收后,应按本规程附录B的格式填写验收表。条文说明 8.0.3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图纸、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文件、设计变更通知、竣 工图纸; 2注氮控氧防火系统调试记录; 3供氮装置、氧浓度探测器、控制组件等组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或现场检验报告; 4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条文说明 3.0.4注氮控氧防火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1供氮装置(空气压缩机组、气体分离机组)应直立安装,氧气排放口应设在防护区外; 2供氮装置(空气压缩机组、气体分离机组)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应符合要求,并应无 有害或腐蚀性气体; 3供氮装置(空气压缩机组、气体分离机组)的供电电源应稳定可靠; 4防护区密闭性应符合要求; 5供氮装置在氧浓度上限时应启动,在氧浓度下限时应关闭; 6报警应符合要求。 杀文说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附录B注氮控氧防火系统验收表
表B注氮控氧防火系统验收
C.0.1无管网系统注氮方式(图C.0.1)
C.0.2有管网系统注氮方式(图C.0.2)
图C.0.1无管网系统注氮方式
C.0.2有管网系统注氮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产品质量标准,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 反面词采用“不可”。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非必须按所指定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 反面词采用“不可”。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非必须按所指定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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