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386-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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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386-2014

    1电气火灾; 2固体表面火灾; 3液体火灾; 4灭火前或同时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条文说明 3.1.2外储压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硝酸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及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钾、钠、镁、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的氢化物火灾; 4过氧化物、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条文说明 3.1.3启动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条文说明 6.1.4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应合为 个防护区。 2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应低于1200Pa。 3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在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其他开口及用于该防护区的通风机和通风 管道中的防火阀等应能自动关闭。 条文说明

    3.1.4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应合为 个防护区。 2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应低于1200Pa。 3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在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其他开口及用于该防护区的通风机和通风 管道中的防火阀等应能自动关闭。

    探伤标准3.1.5全没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可燃气体、蒸气爆炸危险的防护区,应采用情化设计浓度;其他火灾危险的防 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2可燃物的灭火设计浓度应取1.3倍~1.375倍灭火浓度,可燃物的惰化设计浓度不应 小于1.1倍情化浓度。 3几种可燃物共存时,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者确定。 4灭火浓度、喷放时间和浸渍时间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 50370的规定取值。 5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 然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布置,距顶面的距离不 宜大于0.5m。 6防护区应设置泄压装置,其位置应在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并宜设在外墙上

    3.1.6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家灭火注册数据。 2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条文说明 3.1.7局部应用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按被保护表面水平投影面四周外扩1m计算。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厂家灭火注册数据。

    2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选择局部应用喷头应基于喷头到被保护层表面距离或喷头射程、保护面积和设计流 量等厂家注册数据。 4布置喷头应遵循使计算面积内不留空白原则。 5设计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倍灭火时间注册数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根据试验 结果增加喷射时间: 1)需要较长的冷却期,以防止复燃的危险发生。 2)自燃温度低于沸点的液体及熔化的固体的火灾。条文说明 3.1.8两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可采用组合分配系统。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 防护区和/或保护对象不应超过8个。条文说明 3.1.9组合分配系统的存储量包括驱动氮气存储量和灭火剂存储量两部分,二者应分别按防 护区或保护对象存储量最多的确定。条文说明 3.1.10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在72h内不能恢复工作时,或不允许间断保护时,应按100%灭 火系统储存量设置备用量。条文说明 3.1.11管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网布局宜为均衡系统,均衡系统的管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网结构应对称,管径和流量相等; 2)管段计算长度最大差值不应大于5% 2管网中不得米用四通管件分流。 3三通分流应在同一水平面,各管道附件中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倍管道内径(图 3.1.11

    3.1.11管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网布局宜为均衡系统,均衡系统的管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网结构应对称,管径和流量相等; 2)管段计算长度最大差值不应大于5%。 2管网中不得采用四通管件分流。 3三通分流应在同一水平面,各管道附件申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倍管道内径(图 3.1.11)。

    图3.1.11管网分支结构

    注:L≥10D:当米用文丘里管时,L<10D。 其中,1一各管道附件中点之间的距离;D一管道内径。 4三通分流比不应大于84/16。 5非均衡管网布局应保证灭火剂到达首个喷头入口时,气液分界面相对分支点的位置 应满足流量分配要求;各分支点应保证其下游流量分配要求。 6灭火剂到达首个喷头的时间不得大于15s。条文说明 3.1.12压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温度应取20℃(293.15K),计算工况应取中期工况。 2灭火剂输送管道起点应取虹吸管下端。 3灭火剂输送管道起点压力应取中期工况时灭火剂储存容器内压力;采用定值减压装 置时,应取其输出压力,减压装置输出压力允许偏差应为土2.5%额定输出压力,同时应满 足流量要求。

    4中期工况时驱动氮气瓶内压力和中期工况时灭火剂储存容器内压力应按本规程第 3.2.5条计算。 5喷头入口压力不得小于0.6MPa(绝对压力)。 6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公称工作压力应按本规程第3.2.8条计算确定;采用定值减压装置 时,应取大于或等于1.3倍定值减压装置额定输出压力。 条文说明

    M.=M+MR+M M. = oVa

    式中:Mc一一灭火剂储存量(kg); MR一一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灭火剂剩余量(kg); Md一一管道内灭火剂剩余量(kg); Va一一剩余液体段管道容积(m),可按各支管与最短支管之间长度差值的容积量 计算。 3.2.5管道节点压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W一一驱动氮气储存量(kg); PNc一一驱动氮气瓶充装压力(MPa); Vn一一驱动氮气瓶容积(m*),取系列值; Po一一中期工况时灭火剂储存容器内氮气密度(kg/m) Vo1一一灭火剂储存容器可纳氮气容积(m*); Pm一一中期工况时驱动氮气瓶内氮气密度(kg/m); Vo一一灭火剂储存容器容积(m),取系列值。 3.2.7灭火剂充装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mc一一灭火剂充装量(kg): ——装量系数。

    Ⅱ一一装量系数。 3.2.8灭火剂储存容器公称工作压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3.2.8灭火剂储存容器公称工作压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Pg一一灭火剂储存容器公称工作压力(MPa),取系列值; Vm一一灭火剂储存容器内七氟丙烷蒸气体积(m)。 条文说明 3.2.9喷头规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MMc=1.04M. =MMc/(oV)≤0.9

    式中:No一一喷头规格代号,应按本规程附录A取值; dT一一喷头等效单孔直径(mm); T一一喷头流量系数,取厂家注册数据; F一一喷头孔口面积(mm); Qr一一喷头设计流量(kg/s); 在PT压力下,单位孔口面积的喷放率[kg/(s·mm)],取厂家注册数据。

    3.2.10泄压口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x一一防护区泄压口面积(m); k一一泄压口缩流系数,取厂家注册数据; Px一一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强(Pa); Px一一常态下泄放混合物的密度(kg/m);

    4.1.1储存装置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储存装置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装置应由驱动氮气储存装置和灭火剂储存装置两部分组成。驱动氮气储存装置 应由驱动氮气瓶和瓶头阀、连接管、集流管和分配阀、安全泄压装置、检漏装置等组成;灭 火剂储存装置应由灭火剂储存容器和容器阀、连接管、集流管和选择阀、安全泄压装置、检 漏装置等组成。 2灭火剂储存容器及驱动氮气瓶和启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 推的规定。 3驱动氮气瓶和瓶头阀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最高环境温度时的工作压力,充装压 力不宜大于15MPa(表压);灭火剂储存容器的装量系数不得大于0.9。 4驱动氮气和灭火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25972 的规定。 5组合分配系统集流管上的爆破片安全装置的爆破压力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 片安全装置》GB567的规定执行。条文说明 4.1.2组成系统时,其结构应防止驱动氮气掺入灭火剂液体流中。条文说明 4.1.3储存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装置宜设置在专用储存容器间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 的安全围栏内。 2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安装,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且不应 小于1.5倍储存容器外径尺寸。 4.1.4专用储存容器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容器间宜靠近防护区,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2储存容器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楼面承载能力应能满足载荷要求。

    4.1.4专用储存容器间应符合下列规

    4储存容器间的室内温度应为0℃~50℃,并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避免阳光直接照 射。 5设在地下、半地下或无可开启窗扇的储存容器间应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装置,排风口 应设在下部并直通室外,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5次/h。条文说明 1.1.5固定的安全围栏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满足安全操作条件,并应采取防湿、防冻、防火 等措施。

    4.2.1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置控制灭火剂流向的选择阀。选择阀的 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和维护检查,宜集中安装在储存容器间内,并应设有标明防护区或保护 对象名称的永久性标志牌。 4.2.2选择阀的公称直径与公称压力应与连接管道相匹配。 条文说明

    4.3.1管道及其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时的工作压力。 4.3.2灭火剂输送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8163和《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等的规定。管道内外表面应做防腐处理,防 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 4.3.3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环境的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 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的规定。 4.3.4启动气体输送管道宜采用铜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铜及铜合金拉制管》GB/ 1527的规定。 45平小检送 nnC

    俞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的规定。 4.3.4启动气体输送管道宜采用铜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铜及铜合金拉制管》GB/1 527的规定。 4.3.5灭火剂输送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 2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对焊钢制管法兰》GB/T9115或等同标准的规定,并宜采用高压复合垫片。 3钢制管道附件应进行内外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 4使用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应采用不锈钢的管道附件。条文说明 1.3.6灭火剂输送管道与选择阀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的密封面形式和压力等级应与选择阀 本身的技术要求相符。 4.3.7灭火剂输送管道不宜穿越沉降缝、变形缝,当必须穿越时应有可靠的抗沉降和防变形 措施。

    4.4.1喷头上应有型号、规格的永久性标志。设置在有粉尘、油雾等防护区的喷头,应设防 护措施,且不得影响喷头的流量与喷射距离。 4.4.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喷头注册数据应完整。 条文说明

    4.4.1喷头上应有型号、规格的永久性标志。设置在有粉尘、油雾等防护区的喷头,应设防 护措施,且不得影响喷头的流量与喷射距离。 4.4.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喷头注册数据应完整。 条文说明

    5.0.1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条文说明 5.0.2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5.0.3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在喷头出流前应有30s的人员疏散时间;对于平时无人工 作的防护区,可直接启动喷射。条文说明 5.0.4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 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 状态的显示装置。 5.0.5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2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 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宜为中心点距地面1.5m。 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专用储存容器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5.0.6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5.0.7防护区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 联动操作与控制。 5.0.8在通向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置信号反馈装置。 5.0.9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5.0.10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 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6.0.1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 警器,必要时,可增设光报警器。防护区的人口处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 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 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6.0.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0.4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6.0.5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 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 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5次/h。 条文说明 6.0.6系统组件和灭火剂输送管道与带电设备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条文说明 6.0.7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 防静电接地。 6.0.8泄放口放混合物应导向对人身、财产无损害的安全地带。 6.0.9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7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7.0.1外储压七氟内烷火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的规定。条文说明 7.0.2驱动氮气瓶、瓶头阀和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压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 组件,驱动氮气输送管道及连接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应 符合规定。 7.0.3进场检验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对材料和 系统组件的要求执行,本规程第7.0.2条所列的产品进行全数检查。 7.0.4系统安装时,系统组件和管道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 规范》GB50263对灭火剂储存装置和灭火剂输送管道的要求执行。 7.0.5驱动氮气输送管道的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取值,无定值减压装置的系统应取1.1倍驱动 氮气瓶充装压力,有定值减压装置的系统应取1.1倍定值减压装置的额定输出压力。 条文说明 7.0.6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取1.5倍灭火剂储存容器公称工作压力;气压 强度试验压力应取1.1倍灭火剂储存容器公称工作压力。严密性试验压力应取灭火剂储存容 器公称工作压力。 7.0.7模拟喷气试验时可直接用驱动氮气进行,试验时可把驱动氮气输出端与灭火剂输送管 道短接。检查数量,管网系统不应少于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 7.0.8每月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检查启动气体储瓶和驱动氮气储存装置、减压装置的完好性,储存压力不得低于96% 充装压力。 2检查火火剂储存装置的完好性,储存量不得低于96%充装量。 7.0.9每年应进行一次模拟启动试验和模拟喷气试验

    广场标准规范范本附录 A 等效孔口尺寸

    附录 A 等效孔口尺寸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月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水利图纸、图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爆破片安全装置》GB567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GB/T1527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 《对焊钢制管法兰》GB/T9115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25972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25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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