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117—2021 工业锅炉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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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B级及以下燃气锅炉和冷 尾部烟道应当设置可靠地疏水装置。 5.13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5.14使用额定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的B级锅炉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 5.15D级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TSG08的要求定期对锅炉的安全状况进行自行检查

    6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与检修管理

    6.1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D级锅炉不 需要安装告知,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6.2锅炉的改造、修理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得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蒸汽锅炉 改成热水锅炉时,不得提高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温度。 6.3锅炉检验、检修前,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 气、风道并切断电源,可靠地隔断燃油、燃气来源并通风置换。 6.4进入锅炉内部作业前,应将锅炉的人孔、手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锅炉内外空气充分流通。 6.5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炉膛、烟道内作业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24V;在干燥的区域作业时, 照明电压不得高于36V,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6.6锅炉内部进行检修作业时,锅炉外部应有专人监护。 6.7进入烟道及燃烧室作业前,应进行通风,并与总烟道或其他锅炉烟道可靠隔断。 6.8不得在锅炉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时修理受压元(部)件。 6.9锅炉液压试验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单位负责人检查确认,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 停留。 6.10新安装和经重大修理改造后的锅炉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烘炉和煮炉。烘炉和煮炉按照有关要求进 行。 6.11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能效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7.1锅炉运行过程应燃用设计燃料或与设计燃料相近的燃料,保持负荷相对稳定。 7.2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7.3锅炉运行过程中热效率、排烟温度、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炉体表面温度和排污率应满足TSGG 002要求。 7.4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运行过程的炉渣、飞灰含碳量应满足GB/T17954要求。 7.5在用锅炉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应结合锅炉外部检验进行;新安装、改造、 重大修理或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锅炉应进行能效测试。能效测试由国家职能主管部门确定的能效测 试机构进行。 7.6锅炉热效率简单测试结果应不低于TSGG0002规定的锅炉热效率限定值的90%,低于该值时应对 锅炉运行工况进行详细测试,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 7.7使用单位应配备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锅炉节能法律法规。节能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本 单位锅炉节能制度,对锅炉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组织开展锅炉节 能教育培训:编制锅炉能效测试计划,督促落实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

    8.1锅炉化学清洗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8.2使用单位应当按照TSG11的规定,做好水(介)质处理工作。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 投入运行。 8.3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1576的规定。锅炉有机热载体产品的选择、使用和质量应满足GB/T24747 和GB23971的规定。 8.4锅炉水(介)质至少每半年接受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一次。 8.5蒸汽、热水和汽水两用锅炉受热面沉积物、锈蚀程度达到TSG11规定要求、有机热载体锅炉达 到GB/T34352要求时应对锅炉进行化学清洗。 .6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TSG11和GB/T34352的要求进行清洗,清洗结束后会同使 用单位对清洗质量进行验收。 8.7锅炉水(介)质异常时,应按照有关标准或规范要求做好记录、查明原因,消除缺陷,恢复正常, 8.8B、C级锅炉需要配置锅水取样器,对蒸汽质量有要求时,设置蒸汽取样器。

    9.1TSG11规定应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当地锅 护监督管理部门为炉逐台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D级锅炉不需要办理使用登 记证。 9.2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的单位办理 使用登记。 9.3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与锅炉分汽缸连接的1000米以内的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 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9.4锅炉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 的锅炉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9.5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 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 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9.6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资料, 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证。 9.7移装的锅炉,应当按照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接受安装监督检验,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移出地注销 和移装地登记手续。 9.8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a)缺少锅炉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 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b)缺少锅炉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 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c)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d)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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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f)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锅炉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锅炉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分运行维护保养和定期停 维护保养。 2运行维护保养是在锅炉系统运行过程、不停炉进行的局部的、预防性维护,一般由锅炉运行操作 员负责。 3定期维护保养是停炉后对锅炉系统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保养,一般由专业维护保养人员负责。 4使用单位对锅炉系统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运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维护保养至少包括以下 容: a 锅炉承压部件在运行中是否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 安全的缺陷; b 锅炉的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C) 锅炉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影响能效的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e 压力表的量程和精度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压力表、温度计等是否在计量检定或校 准有效期内,显示是否清晰、准确,是否定期进行连接管吹洗; 水位表是否显示清晰,是否有防护装置和最高、最低及正常液位标记: g 热水锅炉超温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是否正确动作,灵敏可靠; 蒸汽锅炉超压报警,高、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是否正确动作,灵敏可靠; 排污阀门、省煤器、过热器的疏水阀是否灵敏可靠,有无泄漏现象; J 有机热载体锅炉炉膛灭火系统、系统报警装置、加热装置联锁保护、系统联锁保护等安全保 护装置是否正确动作,灵敏可靠; k 燃油、燃气锅炉的点火程序控制、炉膛熄火报警和联锁保护等装置是否正确动作,灵敏可靠; 1 锅炉燃烧设备,水泵、风机、出渣机等辅机运转是否正常。 5 锅炉定期维护保养每半年应至少一次,保养的项目和内容参见附录A。

    表A.1所示内容为锅炉定期保养的主要内容

    表A.1所示内容为锅炉定期保养的主要内容

    表A.1锅炉定期维护保养的项目和内容

    抗震标准规范范本DB4401/T1172021

    表A.1锅炉定期维护保养的项目和内容(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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