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GB 51309-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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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GB 51309-2018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1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8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9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 3.2.2灯具的布置应根据疏散指示方案进行设计,且灯具的布 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为人员在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疏 散提供最基本的照度; 2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 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处的楼层位置。 3.2.3火灵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火的响应时间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0.25S; 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 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2.4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 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 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 应小于 2.0h; 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 应小于 1.5h。 5本条1~4款规定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 定设计时房地产标准规范范本,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 急点亮时间; 6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 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5款规定的 持续工作时间。
3.2.5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 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表3.2.5的规
3.2.5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
3.2.5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 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表3.2.5的规 定
.5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
3.2.6宾馆、酒店的每个客房内宜设置疏散用手电筒。
3.2.6宾馆、酒店的每个客房内宜设置疏散用手电
3.2.8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散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 梯间前室入口的上方; 2地下或平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 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 3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 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上方; 6 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3.2.8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 应设置在竖向梯开口的上方; 8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 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9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 10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 道入口的上方; 11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100m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9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 10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 道入口的上方; 11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00m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3.2.9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 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 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 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 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升 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 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 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
3.2.9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 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 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 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 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 3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 敬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2.10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 层标志灯”)。 .2.1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 复合标志灯具。
3.2.1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 复合标志灯具。
3. 3系统配电的设计
3.3.1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 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 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 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 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 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 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 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3.3.2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 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 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3.3.3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 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 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3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 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5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 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 回路。
3.3.4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 回路; 2敲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 的配电回路供电。 3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3.5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2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3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B.3.6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 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 回路; 2敲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 的配电回路供电。 3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1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2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3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3.3.6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 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 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I川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
3.3.7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 产品。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 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 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 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 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 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 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 照明配电箱供电; 3)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 箱内或其附近。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B型应 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 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 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IV集中电源的设计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申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 况、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 适宜电压等级与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额定 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 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2)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 有害物质的蓄电池(组);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 产品。 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 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 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 并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 的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 在电气竖井内; 3)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 蒸汽; 4)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
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5)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 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 3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 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 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 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 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 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 明配电箱供电。 4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 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 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3.4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3.4.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 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2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 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 有关规定的产品;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 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4控制器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 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3.4.2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 3200。
3.4.2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
3.4.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接收、显示、保持火报警控制器的火报警输出信 号。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场所中设置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还应能接收、显示、保持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 号或联动控制信号; 2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并应符 合本标准第3.6.10~第3.6.12条的规定; 3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 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4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 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配接的灯具、集甲电源或应急照 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4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 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显示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 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第3.6.12条
1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配接 系统设备的应急启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6.10~第3.6.12条
的规定; 2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及其配接的灯 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3.4.5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 时,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 明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
3.4.6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 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 防控制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 无人值班的场所。 2在消防控制室地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 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 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 小于1m的通道。 3在消防控制室墙面上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 2)设备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3)设备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4.7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 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3.4.8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 通信回路,且灯具配电回路和灯具通信回路配接的灯具应一致
3.4.8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按灯具配电回路设置灯具
3.5.1系统线路应选择铜芯导线或铜芯电缆。
3.5.2系统线路电压等级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50V以下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于 交流300/500V的线缆; 2额定工作电压等级为220/380V时,应选择电压等级不低 于交流450/750V的线缆。 3.5.3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 蚀橡胶线缆。
3.5.4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
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系统的通信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或而 光纤。
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阻燃 或耐火线缆; 2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 缆。
1系统控制架构的设计应符合下
3.6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1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设置一台起集中控制 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 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 灯具,并控制灯具的应急启动、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3.6.2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 指示方向功能。 3.6.3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持 续型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 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6.4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 断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 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 应急点亮模式。
Ⅱ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6.5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3.6.5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止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应保持熄火状态,持续型照明 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 源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区域内相关标 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 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 台和站厅等场所,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 认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6.6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王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 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 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 定,且不应超过0.5h; 2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 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 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 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3.6.7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 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 箱应在王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 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 模式; 2该区域止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 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 川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6.8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 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 作为独立的控制单元,且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 个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一控制。 3.6.9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 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 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 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B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 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3)A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 电信号后,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A型应急照明配
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 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 3.6.10应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且 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 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切困 主电源输出。 3.6.11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改变相应标 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报警 区域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 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 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 句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2)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 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火、“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 源应急点亮;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3.6.12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立
台和站厅等场所,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设计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联动控 制信号作为控制改变该区域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触发信号: 2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 制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 1)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 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 2)控制该场所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 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火、“禁止入内”指示 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 3)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改变。 3.7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1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1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止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火状态: 3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7.2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 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1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3.7.1非火灾状态下,系统的止常工作模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系统内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熄火状态; 3系统内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状态。 3.7.2在非火灾状态下,非持续型照明灯在主电供电时可由人 体感应、声控感应等方式感应点亮。
I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B.7.3火灾确认后,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设置区域
3.7.4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 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 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 应急点亮模式;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 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 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 模式。
3.7.5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后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 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 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 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 报警控制器的火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 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 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8.1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 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
3.8.1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
3.8.2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 的照度; 2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 路互投后供电。
4.1.2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 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 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应按本标准 附录B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4.1.3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具备下列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 1)系统图; 2)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 指示方案; 3)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 4)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2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 资料齐全; 3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 应技术要求; 4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能够保证正常施工; 5经检查,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理件、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 要求;
6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 要求。
4.1.4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 准进行。
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
1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 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系 统部件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 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 记录; 3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 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 验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 章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 去,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按本 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 片或视频记录; 5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峻工图及峻工报告。 4.1.6系统部件的选型、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本标准第3 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
4.1.7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
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灵危险环境电气 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相关规定。
4.2.1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 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 证书和认证标识等文件。 4.2.2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 灯具应是通过国家认证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 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4.2.3系统部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2.4系统部件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坚固部位应无松动
4.2.1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 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 证书和认证标识等文件。
灯具应是通过国家认证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 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
1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 3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2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 或槽盒保护; 3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4.3.2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 直径不应小于6mm: 1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距接线盒0.2m处;
4.3.2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 直径不应小于6mm: 1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 0. 2m 处;
4.3.3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 度不应小于30mm。 4.3.4管路经过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 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 4.3.5敷设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 处、均应作防腐蚀、密封处理
4.3.6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 定措施。
4.3.8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
4.3.8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 不应小于
1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1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 9 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
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4. 3. 10 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本标准第3.5节和设计文 件的规定。
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 孔内。 4.3.13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 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4.3.14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应做 防腐蚀和防潮处理;具有IP防护等级要求的系统部件,其线路 中接线盒应达到与系统部件相同的IP防护等级要求。 4.3.15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处引到系统部件的线路,当采 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且金属导 管应入盒并固定。
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 孔内。
4.3.13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
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的相关规定。
4.3.18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
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2,
4. 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4.4.1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 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2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 4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4.1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2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 4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4.2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需进行现场 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组)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 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 求。 4.4.3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 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
市数 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组)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 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 求。
4.4.3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 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 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4.4.4集中电源的前部和后部应适当留出更换蓄电池(组)的
1.4.4集中电源的前部和后部应适当留出更换蓄电池(组)的 作业空间。
4.4.5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设备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不宜交义,并应固 定牢靠; 2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学迹应 清晰且不易退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4.5.1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 应安装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 4.5.2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止常通行产生影响,灯具周围应 无遮挡物,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 4.5.3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照明灯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2标志灯可采用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室内高度大于3.5m的 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宜采用吊装式安装: 3灯具采用吊装式安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 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4.5.4灯具在侧面墙或柱上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壁挂式或嵌入式安装; 2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 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毛刺等突出物,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平 距离不应超过20mm。 4.5.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 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4.5.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 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4.5.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
4.5.6照明灯宜安装在顶棚上。
4.5.7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 2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水利施工组织设计 ,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 具的水平线以下。 45照明虹不应宁壮左地而上
4.5.8照明灯不应安装在地面上
4.5.9标志灯的标志面宜与疏散方向垂直。
4.5.10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 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iso标准,但 门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2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 应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 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3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 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11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
1应保证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2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 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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