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040-2014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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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规范和促进地下水监测工作开展,统一地下水监测技术 标准,保障地下水监测工作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 约、保护、管理和其他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科学依据,制定本规 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地下水监测站的规划、建设、测验、资料整 编、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技术工作。 1.0.3地下水监测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本规范适用于地下水监测站的规划、建设、测验、资料整
教育标准2.0.1地下水监测类型区 type division of groundwater monito ring
2.0.1地下水监测类型区
根据地下水监测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地形地貌、地质环境变 化、地下水埋藏条件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划分的区域
2.0.2水文地质条件
地下水的理藏、分布、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水量和水质及其 形成地质条件的总称
地下水水面至地面的距离。 2.0.4地下水水位年末差
地下水水面至地面的距离。
depthtowatert
某一区域内地下水实际开采量与可开采量的比值,常用白分 比表示。
2.0.6地下水超采区
地下水的开采量大于可开采量的区域
groundwatermonitoring
通过地下水监测站获取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和水温信息的 过程
2.0.8地下水资料整编
groundwaterdataprocessing
对原始的地下水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审核、汇编、刊印或 存储等工作的总称。
3.1.1地下水监测类型区可划分为基本类型区和特殊类
3.1.1地下水监测类型区可划分为基本类型区和特殊类型区两 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本类型区可按下列要求分级: 1)一级基本类型区可根据区域地形地貌特征,分为山丘区 和平原区两类。 2)二级基本类型区可根据次级地形地貌特征及岩性特征: 平原区分为冲、洪、湖积平原区、山间平原区、内陆盆地平 原区、黄土高原区和荒漠区五类;山丘区分为一般基岩山 丘区、岩溶山区和丘陵区三类。 3)三级基本类型区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将各二级基本类 型区进一步划分至若干水文地质单元。 2对于城市建成区、大型水源地、超采区(漏斗区)、海(咸) 水入侵区、地面沉降区、地下水污染区、生态脆弱区、次生盐渍化 区、岩溶塌陷区等需要重点监测的地区,应划分为特殊类型区。 3基本类型区和特殊类型区、特殊类型区之间可相互包含。 4当基本类型区和特殊类型区之间相互重叠时,应按照站网 密度最大类型区认定。 3.1.2按照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各地下水基本类型区应划分为 弱、中等、强三类开发利用程度分区。
3. 2地下水监测站分类
1地下水监测站应按地下水监测目的分为基本监测站、统测 为水位统测设立的监测站)和实验站(为不同试验项目的监测
3.2.1地下水监测站应按地下水监测目的分为基本监测
站)。 基本监测站可分为水位基本监测站、开采量基本监测站、泉流 量基本监测站、水质基本监测站和水温基本监测站
3.2.2水位基本监测站和水质基本监测站可按管理级别分为国
3.2.2水位基本监测站和水质基本监测站可按管理级
3.3.1站网布设应在地下水监测类型分区和监测站分类的基础 上进行。
上进行。 3.3.2基本类型区中的冲洪湖积平原区、山间平原区和内陆盆地 平原区应全面布设监测站。基本类型区中的山丘区以及平原区中 的黄土高原区和荒漠区,应选择典型代表区布设监测站。特殊类 型区可根据需要加密布设监测站
3.3.2基本类型区中的冲洪湖积平原区山间平原区和
3.3监测站网布设应符合下列要
1合理布设监测站,平面上点、线、面结合,垂向上层次分明, 分层观测,并做到一站多用; 2宜选用符合监测条件的已有井孔; 3应避免在同一地点重复布设且的相同的监测站
3. 4基本监测站布设
2山丘区流量小于等于1.0m3/s、平原区流量小于等于 0.5m3/s的泉,可选择具有供水意义的泉布设泉流量基本监测站; 3具有特殊价值的名泉应布设泉流量基本监测站
3.4.4水质基本监测站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从经常使用的民并、生产并以及泉流量基本监测站中选 择布设水质基本监测站,不足时可从水位基本监测站中选择布设 水质基本监测站; 2非超采地区及潜水超采区应采用均匀的正方形网络布设 监测站,承压水超采地区应采用同心圆放射状布设监测站; 3普通水质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密度,应控制在同一地下水类 型区内水位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的20%,地下水化学成分复杂的 区域或地下水污染区可适当加密; 4国家级水质基本监测站应占水位基本监测站总数的 40%~50%,省区重点水质基本监测站应占水位基本监测站总数 的50%60%
3.4.5水温基本监测站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温基本监测站可经线方向布设; 2水温基本监测站应从水位基本监测站或水质基本监测站 中选择; 3水温基本监测站的布设数量宜占同一区域水位基本监测 站的10%~20%; 4农田灌溉地区水温基本监测站布设数量宜占同一地区水 位基本监测站的30%; 5地热异常区可加密布设水温监测站
3.5.1除有特殊要求外,统测站应只设水位监测项且
3.5.1除有特殊要求外,统测站应只设水位监测项目。 3.5.2水位统测站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位统测站应在水位基本监测站的基础上加密布设
3.5.2水位统测站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弱的地区布设密度应控制在同一区域内 水位基本监测站总数的1倍~3倍,开发利用程度中等及强的 地区布设密度应控制在同一区域内水位基本监测站总数的3倍~ 5倍;
4.1.1地下水监测站建设应包括监测站站址选择、监测井设计、 监测井施工、地质资料、抽水试验、基本监测站井口装置与水准标 石的埋设、高程测量、监测站维护与管理。
4.2.1监测站站址应满足监测站点的建设、监测、信息传输和设 施维护的实际需要。
4.3.1监测井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井深、开口井径、井段数量及变径位置、终止井径; 2井壁管、过滤管、沉淀管的内径、外径、长度、安装深度及管 材的选择; 3 封闭和止水。 4.3.21 监测井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目标含水层(组)为潜水,含水层(组)的厚度小于或等 于30m时,应凿穿整个含水层(组);含水层(组)的厚度大于30m 时,应凿至已知最低地下水位以下12m。 2监测目标含水层(组)为潜水时,监测井不应穿透潜水含水 层(组)下的隔水层底板。 3监测目标含水层(组)为承压水,含水层(组)的厚度小于或
.3.1监测并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客
4.3.1监测并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井深、开口井径、井段数量及变径位置、终止井径; 2井壁管、过滤管、沉淀管的内径、外径、长度、安装深度及管 材的选择; 3封闭和止水
4.3.2监测并深设计应符合下互
1监测目标含水层(组)为潜水,含水层(组)的厚度小于或等 于30m时,应凿穿整个含水层(组);含水层(组)的厚度大于30m 时,应凿至已知最低地下水位以下12m。 2监测目标含水层(组)为潜水时,监测井不应穿透潜水含水 层(组)下的隔水层底板。 3监测目标含水层(组)为承压水,含水层(组)的厚度小于或
等于10m时,应凿穿整个含水层(组);含水层(组)天于10m时,应 凿至该含水层(组)顶板以下10m;在已知最大地下水埋深条件下 并内水深应大于12m。
4.3.3监测并口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习
4.3.4监测井管应采用无污染、抗腐蚀和无毒性材料,并应根据
1监测井过滤器类型可根据地下水监测目标含水层(组)的 地下水类型和含水层岩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 技术规范》GB50296的相关要求。 2过滤管长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规定: 1)监测井凿穿的监测目标含水层(组)全部安装过滤管; 2)监测井的过滤管底部应低于已知最低地下水位12m以 上。
4.3.7监测目标含水层(组)与非目标含水层(组)之间应进行封 闭止水,
4.4.1监测井的施工、成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开技木规 范》GB50296和《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监测井的施工、成井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监测井设计” 的相关规定。
4.5.2国家级基本监测井应采用包气带和含水层岩土样进行果 粒分析。
4.6.1新建或改建的国家级基本监测站和省级基本监测站的监 测井应进行抽水试验。抽水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 质勘察规范》GB50027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
测井应进行抽水试验。抽水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 质勘察规范》GB50027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 4.6.2抽水试验取得的地下水含水层成果数据应当与监测井的 设计资料、施工资料、地质资料一起建立监测井档案
4.6.2抽水试验取得的地下水含水层成果数据应当与监测井白
基本监测站井口装置与水准标石
4.7.1基本监测站应建设保护设施,国家级基本监测站应建设站 房。 4.7.2基本监测站监测井应修筑井台、标志牌和保护标志,井台 应高出附近地面0.5m以上。
4.7.2基本监测站监测并应修筑并台、标志牌和保护标志,并台 应高出附近地面0.5m以上。 4.7.3国家水位基本监测站附近应理设1个校核水准点的水准 标石;每10个国家基本监测站范围内应至少有1个基本水准点。 水准标石类型、规格、安置和造埋方法以及水准标石的外部整饰,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相关技术要求。
标石;每10个国家基本监测站范围内应至少有1个基本水准点。 水准标石类型、规格、安置和造埋方法以及水准标石的外部整饰: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相关技术要求。
4.8.1水准基面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8.2基本水准点高程,应从不低于国家三等水准点按四等水准 测量标准接测,引测的国家水准点,在复测或校测时不应更换 4.8.3校核水准点高程,应从不低于国家三等水准点或基本水准 点按五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
4.8.1水准基面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采用监测站附近不少于4个地面点高程的算术平均值。 4.8.6水准测量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执行。
GB50026执行。 4.8.7基本水准点高程,应10年校测1次;校核水准点高程,应 5年校测1次;固定点高程和地面高程,应5年校测1次。井口或 各水准点如有变动迹象,应随时校测。 4.8.8高程测量应填制高程测量和校测原始记载表,表格式样见
5年校测1次;固定点高程和地面高程,应5年校测1次。口或
4.8.8高程测量应填制高程测量和校测原始记载表,表格式样
4.9.1监测站维护应符合下列要
.91监测站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基本监测站的设备、设施,应有专门技 术人员进行定期维护与管理; 2普通监测站的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 3每年宜对水位基本监测站进行1次井深测量,当出现井深 小于滤水管顶部5m或井内水深小于2m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洗井; 4国家级基本监测站宜每年进行1次透水灵敏度试验,省级 重点基本监测站应每2年进行1次透水灵敏度试验,普通监测站 应每3年~5年进行1次透水灵敏度试验; 5并口固定点标志、校核水准点及基本水准点因人为或自然 灾害发生位移或损坏时,应及时修复并重新引测高程,记入监测站 技术档案
4.9.2监测站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根据地下水监测工作的需要,提出局部站网调整意见, 应每5年~10年制订一次站网调整计划; 2站网调整计划应包括撤销代表性差或已完成监测任务的 基本监测站,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基本监测站以及调整监测站的类 别,增、减监测项目或改变监测频次。
5.1.1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应包括传感器、遥测终端机、固态存储 器、传输和供电设施等设备的选择及安装调试。 5.1.2地下水自动监测系统选用的设备应经过国家授权质检或 其他机构的产品型式实验检测。 5.1.3设备适用性可根据区域的具体情况选定。 5.1.4信息传输方式可优先选用无线公网,无线公网未覆盖区可 选用超短波或卫星信道
5.1.3设备适用性可根据区域的具体情况选定。
5.1.5供电方式可优先采用低功率内置电池和太阳能浮充式直
5.2.1传感器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适应使用环境
1分辨率应小于等于1.0cm,可按系统要求选择; 2适应的水位变率不应低于40cm/min; 3水位传感器的准确度可按其测量误差的大小分为四级,应 符合表5.2.2的规定。其置信水平不应小于95%,组建系统应选 用三级以上的设备。
6.2.2水位传感器准确度等级允许误差
5.3.1遥测终端机应具有定时自报和查询应答 据召回功能。 5.3.2遥测终端机应支持远程操作,包括时间校正、参数修改、响 应远程维护等。
5.3.3遥测终端机应具备电池、充电器及具他设备工
5.3.3遥测终端机应具备电池、充电器及其他设备 警功能。
5.3.5遥测终端机应其备根 写人功能和按照随机指令将固态存储器所存数据读取上报的功 能。 5.3.6需要配置人工置数装置或接口的终端机应具有人工置入
5.4.1固态存储器的存储介质,应采用非易失性的 采用静态存储部件时,应配有后备电池。 5.4.2固态存储器和遥测终端机应使用同一个传感器。 5.4.31 固态存储器应保证存储1年以上监测数据的容量 5.4.4固态存储器应具有远程和现场读取数据以及调整时标等 参数的功能,
5.6.1安装设备前应对土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蓄电池应在安装前按规定程序完成充电和放电过程,并按 规定用足够时间充电。 2各类传感器,除对其外观进行检查外,还需要抽取10% 以上的设备进行室内模拟参数变化,检查传感器输出是否符合 要求。 3遥测终端机、通信设备、固态存储器在安装调试前,应检查 其出厂前主要指标测试和联机试验的合格证明,查看其包装和外 观有无损伤。一般应在室内进行模拟试运行实验,按照系统设计 的技术指标考核系统各部分协调工作情况。 4检查天线、避雷器、电缆等其他附件外观有无损伤,紧固件 是否齐全,电缆与接头间的焊接和接地是否良好等
5.7.1设备安装和检查应按照产品使用手册或产品说明书和术 关规程要求进行。
5.7.1设备安装和检查应按照产品使用手册或产品说明书和相 关规程要求进行。 5.7.2传感器安装后应模拟参数变化进行现场准确度考核,若 准确度达不到要求,应检查原因加以排除,否则不得投人系统运 行。
5.7.3设备安装后应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包括
5.7.4系统安装结束后,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系统联调和性能测
5.8信息自动监测系统的比测
5.8.1信息自动监测系统应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比测。
公厕标准5.8.3信息自动监测系统应在比测结果达到标准并符合系统验
5.8.3信息自动监测系统应在比测结果达到标准开符合系统验 收要求后投入使用。
6.1.1地下水信息监测可分为人工、自动和调查三种方式,国家 级监测站和省级重点监测站应为自动方式。 6.1.2地下水监测信息应建立随监测、随记载、随整理、随分析的 工作制度。
6.2.1 监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行自动监测的基本监测站,应每日监测6次数据; 2 未实现自动监测的基本监测站,应每日监测1次; 3普通水位监测站应每5日监测1次,并可根据监测目的加 密监测频次; 4 水位统测站应每年监测3次; 5为特殊目的设置的地下水监测站,应根据设站目的要求设 置地下水监测频次; 6在地震易发地区地震易发期,水位水温自动监测站应按照 地震监测相关要求增加监测频次。
给排水工艺、技术2.2信息监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信息监测时间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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