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27-2022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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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检验、标定或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排水工程设施运行应建立应急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职 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演练
应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要求
3.1.4城镇雨水排水分
装饰装修标准规范范本3.1.5源头减排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的设施应在竖向、平面
和蓄排能力上相互衔接,保证各类设施充分发挥效能。 3.1.6、城镇雨水系统管理应根据城镇规模、城区类型、降雨特点 雨水系统设施、保障级别和响应时间等配备足够的设备和人员, 3.1.7城镇内涝防治的应急预案应确定组织体系、预测预警机 制、各有关部门处置措施、信息发布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等,并 应制定遭遇超过设计标准的城镇雨水径流量、洪水和设施故障的 应对措施。
3.1.8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增强雨水系统应
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的韧性,并应避免人员伤亡。灾后应迅速 恢复城镇正常秩序。
施。当降雨小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设计降雨量时,不应向 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 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3.2.2城镇源头减排设施规模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 污染控制目标、建设前径流量和雨水利用量合理确定,并应明确 相应的设计降雨量。 7 3.2.3城镇建设用地内平面和竖向设计应考虑雨水径流的控制 要求,确保源头减排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径流能进人相应的设施。 3.2.4城镇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口设置应在保证排水安全的前 提下,确保径流和污染的削减功能。 3.2.5城镇源头减排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运行效果评估,并 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维护保养、整改或更新。 3.2.6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严禁设置源头渗透设施,其雨水径 流应单独收集处理。 3.2.7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并不
3.3.1雨水管网应包括雨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和泵站等设施 并应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保证地面不积水。 3.3.2/城镇雨水管渠的规模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城区类型、地形特点和气 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3.2的规定取值,并 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
表3.3.2城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年)
范表3.3.2中“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取值,非中 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10年:高 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5年
3.3.4地下通道和下穿立交道路应设置独立的雨水排水系统
封闭汇水范围,并应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当没有条件独立排放 时,下游排水系统应能满足地区和立交道路排水设计流量要求 当采用泵站排除地面径流时,应校核泵站和配电设备的安全高 度,采取防止变配电设施被淹的措施。下穿立交道路应设置地面 积水深度标尺、标识线和提醒标语等警示标识,具备封闭道路的 物理隔离措施
3.3.5雨水口、雨水连接管和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排水口的设
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低 洼易涝地区应加大雨水收集能力。
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低
3.3.6重力流雨水管渠的设计最小流速应满足自清要求。
物应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4.1城镇排涝除险应包括城镇水体、雨水调蓄设施和行泄通 道设施等,承担超出源头减排和雨水管网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量 的调蓄和排放,确保发生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内降雨时城镇正常 运行
地面最大充许积水深度和对应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确定。内涝防 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地形特点、积水影响程度和受纳 水体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4.2的规定取 值,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
表3.4.2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3.4.3在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符
3.4.3在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符 合表3.4.3的规定。交通枢纽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为0.5h。
表3.4.3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大充许退水时间
注:最大允许退水时间为雨停后的地面积水的最大允许排干时间。
时间为雨停后的地面积水的最大允许排干
3.4.4城镇排涝除险设施应充分利用河道湖泊和湿地等城镇 水体,用于区域内雨水调蓄、输送和排放。 3.4.5城镇水体的调蓄规模和调蓄水位确定后,不应填占。 3.4.6城镇排涝调蓄设施应根据内涝防治目标,结合城镇竖向 和用地情况,优先利用绿地、广场、运动场和滨河空间等作为多 功能调蓄设施,并应按照先地上后地下、先浅层后深层的原则, 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调蓄设施。 3.4.7多功能调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雨水进出口,并在进水口设置拦污和消能设施: 2利用绿地作为多功能调蓄设施的,设施排空时问不应大 于植被的耐淹时间;
3.4.7多功能调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雨水进出口,并在进水口设置拦污和消能设施: 2利用绿地作为多功能调蓄设施的,设施排空时问不应大 于植被的耐淹时间; 3设置清淤、检修通道和疏散通道; 4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
3.4.8城镇行泄通道应充分利用区域绿地、防护绿地和非交通 主十道等空间,结合竖向标高合理设置,并与受纳水体或调蓄空 间直接相连,
种运行模式,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并应确定启动和关闭预警的条 件;启动预警进入工作模式后,应及时疏散人员和车辆,做好交 通组织。
4.1.1污水系统应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再生水处理利用 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实现污水的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处置和 资源化利用。
4.1.3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应一体化、专业化运
准的规定,不应影响污水管道和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正常运行,不 应对运行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 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4.1.7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泵站等,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 置臭气处理设施。
4.1.8臭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臭气处理设施的防护范围内,严禁明火作业; 2当进入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的封闭空间进行检修维护时 应佩戴防毒面具,并应进行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 3更换除臭用活性炭时,应停机断电,关闭进气和出气伐 丁,佩戴防毒面具方可打开卸料口。
4.1.9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必须进行强度 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4.1.10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泄漏风险的承压构筑物满水试验合格 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1.11乡村污水系统的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污水量和变化规律 确定。 7 4.1.12乡村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应因地制宜,优先资源化 利用。 4.1.13乡村严禁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直接排人环境
4.1.13乡村严禁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直接排人环
4.2.1污水管网应包括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和泵站等设施
4.2.2城镇污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远期规划的旱季设计流量
4.2.3城镇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旱季设
4.2.4,既有污水管网应根据管道检测评估结果进行改造和完善 修复破损管道,消除雨污混接和城镇污水收集设施空白区。合流 制排水系统应通过雨水源头减量、截流、调蓄、溢流口改造和溢 流污水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4.2.5城镇污水输送干管设计应考虑污水系统之间的互连互通
础应能够防止渗漏和外来水进入。 4.2.10沿河道设置的截流井和溢流口设计应防止河水倒灌,且 不应影响雨水排放能力。
应能够防正修雨和 4.2.10沿河道设置的截流井和溢流口设计应防止河水倒灌,且 不应影响雨水排放能力。 4.2.11分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取消化粪池,应在建立较为完善的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健全的运行维护制度的前提下实施。 4.2.12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应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 入运行。 4.3污水和再生水处理 4.3.1污水处理厂应能有效去除水污染物,保障出水达标排放, 并应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 4.3.2污水处理厂的出水,产生的污泥、臭气和噪声以及城镇 再生水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3.3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平均日流量确定,其构筑物 的处理能力应满足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的要求。 4.3.4城镇再生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再 生水用户的水量水质要求、用户分布位置和再生利用经济性合理 4.3.5建设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处理厂,应进行充分的必要性和 可行性论证。 4.3.6/污水处理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 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4.3.7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处理构筑物及设备的数量必须满足检 修维护时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处理的要求。 4.3.8污水预处理应保证对砂粒、无机悬浮物的去除效果。 4.3.9污水生物处理应提高碳源利用效率,促进污水处理厂节 能降耗。 4.3.10采用稳定塘或人工湿地处理时,应采取防渗措施,严禁 污染地下水。 4.3.11污水和再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消毒设施,并应符合国家
4.2.11分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取消化粪池,应在建立较为完善的
4.2.12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应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
4.3.4城镇再生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
4.3.10采用稳定塘或人工湿地处理时,应采取防渗措施,严禁 污染地下水。
4.3.13城镇再生水储存设施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和
4.3.13城镇再生水储存设施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和 污水管道或雨水管渠连接,并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保障再生水 水质安全。
水质安全。 4.3.14污水处理厂内的给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严禁和处理 装置直接连接。 4.3.15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进出水处应设置水量计量和 水质监测设备。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 控制的需要。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水质监测点和化验取样点应设置 在总进水口,并应避开厂内排放污水的影响;出水的水质监测点 和化验取样点应设置在总出水口 4.3.16臭氧、氧气管道及其附件在安装前必须进行脱脂 4.3.17污水处理厂设计和运行维护应确保液氯、二氧化氯、臭 氧、活性炭等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危险品使用安全。 4.3.18乡村污水应结合各地的排水现状排放要求、经济社会 条件和地理自然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模式,应优先选用
4.3.14污水处理厂内的给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严禁和处理
4.3.14污水处理厂内的给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严禁和处理 装置直接连接。
4.3.15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进出水处应设置水量计
水质监测设备。化验检测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正常生产条件下质量 控制的需要。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水质监测点和化验取样点应设置 在总进水口,并应避开厂内排放污水的影响;出水的水质监测点 和化验取样点应设置在总出水口
4.3.17污水处理广设计和运行维护应确保液氯L二氧化氯、!
4.3.18乡村污水应结合各地的排水现状排放要求、经济社会 条件和地理自然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模式,应优先选用 小型化、生态化、分散化的处理模式, 4.3.19乡村污水处理应根据排水去向和排放标准选择合理的处 理工艺,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
4.4.1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 并应在保证安全、环保的前提下推进资源化利用。 4.4.2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置方式应综合考虑污泥特性、当地 自然环境条件、最终出路等因素确定
4.4.3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工艺应遵循“处置决定处理
4.4.4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和处置应从工艺全流程角度确定 技术路线。
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记录污泥的去向、用途和数量等,严禁擅自 倾倒、堆放、丢弃或遗撒污泥
量为依据,并应综合考虑排水体制、污水水量、水质和处理工 艺、季节变化对污泥产生量的影响,合理确定。
住宅楼标准规范范本4.4.7城镇污水厂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能力必须满足
检修维护时的污泥处理和处置要求,并应达到全量处理处置 且标。
4.4.13污泥好氧发酵应通过臭气源隔断和供氧量控制等措施对 臭气源进行控制
4.4.14污泥好氧发酵场地应采取防渗和收集处理渗沥
4.4.15污泥干化设施存在爆炸风险的过程或区域必须采取防火 防爆措施。
4.4.16污泥热干化设施中热交换介质为导热油时,导热油
变压器标准规范范本点温度必须大于运行温度。
4.4.23乡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按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处 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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