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24-202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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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1建筑物应设置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 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 4.5.2允许人员进入的水池,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选用防触电 等级为Ⅲ类的灯具,供电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4.6.7条的规定。 4.5.3室外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防护等级不 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 4.5.4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灯具采用 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 安全特低电压供电。K 4.5.5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X 1灯具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 下应保持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应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 安全疏散要求。 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4.5.6消防应急照明回路严禁接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 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 4.5.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 4.5.8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大厅和主要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取 下列措施之一: 1感应控制; 2集中或区域集中控制,当集中或区域集中采用自动控制

    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 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 4.5.8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大厅和主要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取 下列措施之一: 1感应控制; 2集中或区域集中控制,当集中或区域集中采用自动控制 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璃破碎向下溅落的措施。

    4.6.1电气设备应按外界影响条件分别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低 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 1自动切断电源; 2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3电气分隔; 信息公 4特低电压。 4.6.2当电气设备采用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低压电击故 障防护措施时,对于线对地标称电压为交流220V的TN系统和 TT系统,额定电流不超过63A的电源插座回路及额定电流不超 过32A固定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终端回路体育标准,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 应符合下列规定: 1TN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4s 2TT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 0.2s;当 TT 系统采 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采取保护等电位联结措施时,其 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4s。 4.6.3当电气设备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作为低压电击故障 防护措施时,其绝缘外护物里的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且应有双 重绝缘/加强绝缘的标识。 4.6.4当电气分隔采用一台隔离变压器为一台用电设备供电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离变压器不应功能接地; 2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 3被分隔回路不应与地或其他回路保护导体及外露可导电 部分连接。 4.6.5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电击防护附加防护措

    4.6.5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电击防护附

    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额定电流不超过32A的下列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电器: 1)供一般人员使用的电源插座回路: 2)室内移动电气设备: 3)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电气设备。 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不应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 4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装设保护接地导体 (PE)。 4.6.6装有固定浴盆或淋浴场所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0区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 30V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防护,供电电源装置应安装在0 区和1区之外; 2 0区和1区内安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固定的永久性连接 方式; 30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控制设备、电源插座和接 线盒; 4在装有浴盆和/或淋浴器的房间内部,应设置辅助等电位 联结作为附加防护。 4.6.7游泳池、戏水池及供人员游泳、戏水或其他类似活动场 所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区和1区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 或直流3OV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供电电源装置应安 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0区和1区内电气设备应安装游泳池专用的固定式电气 设备; 3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电源插座和接 线盒; 40区、1区和2区内,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 防护。

    和1区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不充许人员进入的喷泉场所,其电击 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区和1区的电击防护措施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 措施: 1)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防护,且供电电源装置 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3)采用符合本规范第4.6.4条的电气分隔措施,且供电 电源装置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 0区和1区内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止人员可触及的措施, 3应采取符合本规范第4.6.7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 措施。 4.6.9 装有桑拿浴加热器场所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域1内应只能安装桑拿浴加热器及其附件; 2不应设置电源插座; X 3除桑拿浴加热器外,场所内配电回路均应采用额定剩余 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 防护。 4.6.10加热电缆辐射供暖设备、公共厨房用电设备、电辅助加 热的太阳能热水器、升降停车设备、人员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 等用电设备的电击防护应设置附加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 作保护电器; 2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1信息接人系统应具有将建筑物内所需的公共信息及专用 信息接入的功能,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应接入有需求的建筑物 内,并合理配置信息接人系统设施用房。 2在公共信息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信息设施工程 必须采用光纤到用户或光纤到用户单元的方式建设。 5.1.2建筑物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建筑 使用功能、业务需求及信息传输的要求,并应配置信息安全保障 设备及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5.1.3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与通信规划相适宜的公共通信设施: 2公共移动通信信号应覆盖至建筑物的地下公共空间、客 梯轿厢内。 5.1.4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自设前端的用户应设置节目源监控设施; 2有线电视系统终端输出电平应满足用户接收设备对输入 电平的要求。 5.1.5公共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实时发布语音广播的功能。当公共 广播系统具有多种语音广播用途时,应有一个广播传声器处于最 高广播优先级。 2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紧急广播系统备用 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 供电时间一致。

    5.1.3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 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音或实时指挥语音。 4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 12dB

    5.1.6厅堂扩声系统设计应符合

    1厅堂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人员活动区域不应造成环境 噪声污染; 2扬声器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应产生 机械噪声。 5.1.7会议系统和会议同声传译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联动的功能。

    1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 2应具备系统白诊断和故障部件白动隔离、白动唤醒、故 障报警及自动监控功能; 3应具备参数超限报警和执行保护动作的功能,并反馈其 动作信号人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关联时,应配 置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通信接口。 5.2.2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地下机动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 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5.2.3当通风空调系统采用电加热器时,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

    具有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连锁、电加热器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 及报警装置的监控功能,并具有对相应风机系统延时运行后再停 机的监控功能

    5.2.4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功

    能,不应降低用能系统与设备的技术指标

    要形成运行记录的功能。

    5.3.1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应采用联动/连锁控制方式, 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启动装置。 5.3.2消防控制室应预留向上级消防监控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5.3.3安防监控中心应具有防止非正常进入的安全防护措施及 对外的通信功能,且应预留向上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5.3.4安防监控中心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安全防范系统应按 其负荷等级供电。

    5.3.5安全防范系统应具

    5.3.8公共建筑自动扶梯上下端口处,应设视频监控摄像机。

    6.1.2导管和电缆槽盒内配电电线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导管

    6.2.1室 室内于燥场所的线缆采用导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其壁厚不应小于1.5mm: 2 采用塑料导管暗敷布线时,应选用不低于中型的导管。 6.2.2 室内潮湿场所的线缆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潮防腐材料制造的导管或电缆桥架; 2当采取金属导管或电缆桥架时,应采取防潮防腐措施 且金属导管壁厚不应小于2.0mm; 3当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时,应选用防水重型的导管。

    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其壁厚不应小于2.0mm; 2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时,应选用防水重型的导管; 3 采用塑料导管布线时,应选用重型的导管。 6.2.4 线缆采用导管暗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穿过设备基础; 2 当穿过建筑物外墙时,应采取止水措施 6.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和联动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 金属槽盒保护。 6.2.6民用建筑内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裸露带电导体布线; 2除塑料护套电线外其他电线不应采用直敷布线方式; 3明敷的导管、电缆桥架,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级的 难燃材料制品或不燃材料制品。 X 6.2.7除民用建筑和变电所外,其他建筑内低压裸露带电导体 距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遮护的裸露带电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72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网孔遮护时,裸露带电导 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网状遮护与裸露带电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 6.2.8电气及智能化竖并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高度、建 筑物变形缝位置、防火分区、系统要求、供电回路半径等因素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与电梯井、其他专业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 道及世仙热卡版

    难燃材料制品或不燃材料制品。

    规定: 1除安全特低电压外,室外理地敷设的电力线缆、控制线 缆和智能化线缆应采用护套线、电缆或光缆,并应采取相应的保 护措施。 2室外埋地敷设的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 7 平行布置在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6.3.2当采用电缆排管布线时,在线路转角、分支处以及变更 敷设方式处,应设电缆人(手)孔井。电缆人(手孔井不应设 置在建筑物散水内。

    7.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并应 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建筑物的雷电防护分类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20m,且不高于100m的建筑物;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 0. 25 次/a 的建筑物; 3)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 的烟、水塔等孤立的高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 于或等于15d/a 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肉、 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人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建筑物。 7.1.2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20m× 20m或24m×16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 大于60m。 2专用引下线和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3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 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4建筑物地下一层或地面层、顶层的结构圈梁钢筋应连成 团合环路,中间层应在每间隔不超过20m的楼层连成闭合环路。 闭合环路应与本楼层结构钢筋和所有专用引下线连接

    5应将高度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 直接或通过预理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高度60m及以上水平突出 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7.1.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10m 10m或12m×8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 大于45m。 2专用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3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 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并应在高度100m~250m 区域内每间隔不超过50m与防雷装置连接一处,高度0~100m 区域内在100m附近楼层与防雷装置连接 4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4款的规定。 5应将高度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 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高度45m及以上水平突出 7.1.4高度超过250m或雷击次数大于0.42次/a的第二类防雷 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5m×5m 或6m×4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大 于130m。 2专用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2m。 3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 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并应在高度250m以上区域 每间隔不超过20m与防雷装置连接一处,在高度100m~250m 区域内每间隔不超过50m连接一处,高度0~100m区域内在 100m附近楼层与防雷装置连接。 4在高度250m及以上区域应每层连成闭合环路,闭合环 路应与本楼层结构钢筋和所有专用弓引1下线莲接;高度250m以下 区域应按本规范第7.1.2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5m×5m 或6m×4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大 于130m。 2专用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2m。 3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 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并应在高度250m以上区域 每间隔不超过20m与防雷装置连接一处,在高度100m~250m 区域内每间隔不超过50m连接一处,高度0~100m区域内在 1o0m附近楼层与防雷装置连接。 4在高度250m及以上区域应每层连成闭合环路,闭合环 路应与本楼层结构钢筋和所有专用引1下线连接;高度250m以下 区域应按本规范第7.1.2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5应将高度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 直接或通过预理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高度30m及以上水平突出 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7.1.6进出防雷建筑物的乡

    防雷建筑物的低压电气系统和智能化系统应装设电浦保护器,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闪电直接闪击引入防雷建筑物的架空或室外明敷设的 线路上时,应选择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2、电涌保护器严禁并联后作为大通流容量的电涌保护器 使用 7.1.7防雷建筑物设置的接闪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建筑物采用接闪带保护时,接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 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位。 2当接闪带采用热镀锌圆钢或扁钢制成时,其截面面积不 应小于50mm。 3当接闪杆采用热镀锌圆钢或钢管制成时,热镀锌圆钢的 直径不应小于20mIm,热镀锌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丁40mm。 4当采用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金属板应无绝缘层覆盖 5当双层彩钢板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其夹层中的保温材料 必须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6易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不得直接安装接闪器。可燃材料 构成的屋顶上安装接闪器时,接闪器的支撑架应采用隔热层与可 燃材料之间隔离。 7接闪杆、接闪线或接闪网的支柱、接闪带、接闪网上 严禁悬挂电源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等。

    6易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不得直接安装接闪器。可燃材料 构成的屋顶上安装接闪器时,接闪器的支撑架应采用隔热层与可 燃材料之间隔离。 7接闪杆、接闪线或接闪网的支柱、接闪带、接闪网上 严禁悬挂电源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等。 7.1.8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引下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7 1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应设专用引下线或专设引下线: 且不应少于2根。专用引下线或专设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轮廓均 匀设置。 2建筑物应利用其结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专用引下线: 当无结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利用时,应设置专设引下线。 3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专用引不线或专设引下线时,其直径 不应小于10mm。 4专用弓引下线和专设引外线上端应与接闪器可靠连接,下 端应与防雷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5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 应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方法,防止跨步电压,接触电压和旁侧闪 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 1)外露引下线在高2.7m以下部分应穿能耐受100kV冲 击电压(1.2/50us波形)的绝缘保护管; 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带警示牌的护栏,护栏与引下 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7.1.9 防雷建筑物防雷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敷设在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接地 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2当基础材料及周围土壤达到泄放雷电流要求时,应利用 基础内钢筋网作为防雷接地装置。

    7.1.8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引下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敷设在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接地 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2当基础材料及周围土壤达到泄放雷电流要求时,应利用 基础内钢筋网作为防雷接地装置

    7.2.4下列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

    7.2.5除本规范第7.2

    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性接地

    7.2.7除另有要求外,接地系统应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共用接

    .2.8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接地装置时,钢 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2总接地端子连接接地极或接地网的接地导体,不应少于

    2根且分别连接在接地极或接地网的不同点上: 3不得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 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PE)和接地极: 4接地装置采用不同材料时,应考虑电化学腐蚀的影响; 5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接地导体和连 接导体。 7.2.9保护导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测试以外,保护接地导体(PE)、接地导体和保护联结 导体应确保自身可靠连接: 2民用建筑中电气设备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接 地导体(PE);除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允许外,电气设备的外露可 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 7.2.10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PE)最小截面面积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在有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 2无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4mm,铝导体不 应小于16mm 入 7.2.11 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不应超过允 许值。 7.2.12各种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金属工艺设备、容器和 管道,以及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必须设置静电防护 措施

    7.2.9保护导体应符合下列规

    7.3.1建筑物内的接地导体、总接地端子和下列可导电部分应 实施保护等电位联结: 1 进出建筑物外墙处的金属管线: 2 便于利用的钢结构中的钢构件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 钢筋。 7.3.2接到总接地端子的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面积,其最小值

    应符合表7.3.2的规定;由等电位箱接至电气装置单独敷设的保 护联结导体最小截面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2.10条的规定。

    3.2保护联结导体截面面积的最小值

    7.3.3辅助等电位的联结导体应与区域内的下列可导电部分相 连接: 1人员能同时触及的固定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 界可导电部分; 2保护接地导体; 3安装非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电动阀门的金属管道。

    8.1.1对预充氮气的气体绝缘组合电气设备XGIS)箱体,其 组件安装前应经过排氮处理,并应对箱体内充干燥空气至氧气含 量达到18%以上时,安装人员方可进入GIS箱体内部进行检查 或安装。 8.1.2六氟化硫断路器或GIS投运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 常,分、合闸指示应正确辅助开关动作应准确; 2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值应正确。电气回路传动应 准确; X 3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 的要求。 8.1.3,真空断路器和高压开关柜投运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真空断路器与操动机构联动应正常,分、合闸指示应正 确,辅助开关动作应准确; 2高压开关柜应具备防止电气误操作的防护功能。

    8.2 变压器、互感器安装

    8.2.1充十燥气体运输的变压器油箱内的气体压力应保持在 .01MPa~0.03MPa;干燥气体露点必须低丁40℃;每台变压 器必须配有可以随时补气的纯净、干燥气体瓶,始终保持变压器 内为正压力,并设有压力表进行监视

    15min以上,待氮气充分扩散后进行。 8.2.3油浸变压器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严重冲击和振 动,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现场器身检查或返厂进行检查和 处理

    8.2.4油浸变压器进行器身检

    1凡雨、雪天,风力达4级以上,相对湿度75%以上的天 气,不得进行器身检查; 2在没有排氮前,任何人员不得进人油箱,当油箱内的含 氧量达到18%以上时,人员方可进入; 3在内检过程中,必须向箱体内持续补充露点低于一40℃的十 燥空气,应保持含氧量不低于18%,相对湿度不大于20%。 8.2.5绝缘油必须试验合格后,方可注人变压器内。不同牌号 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 试验

    1凡雨、雪天,风力达4级以上,相对湿度75 气,不得进行器身检查; 2在没有排氮前,任何人员不得进人油箱;当油箱内的含 氧量达到18%以上时,人员方可进入: 3在内检过程中,必须向箱体内持续补充露点低于一40℃的于 燥空气,应保持含氧量不低于18%,相对湿度不大于20%。 8.2.5绝缘油必须试验合格后,方可注人变压器内。不同牌号 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 试验。 8.2.6油浸变压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运行条 件时,方可投人试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应齐全; 2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末屏接地、套管顶 8.2.7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在进行冲击合闸前,中性点必须 接地并应检查合格。 8.2.8互感器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级绝缘的电压互感器,其一次绕组的接地引出端子应 接地可靠;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接地应合格;

    件时,方可投人试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α 1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应齐全; 2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末屏接地、套管顶 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完好。一 8.2.7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在进行冲击合闸前,中性点必须 接地并应检查合格。

    8.2.8互感器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级绝缘的电压互感器,其一次绕组的接地弓出端子应 妾地可靠;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接地应合格: 2互感器的外壳应接地可靠; 3电流互感器的备用二次绕组端子应先短路后接地; 4倒装式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的金属导管应接地可靠

    8.3.2当柴油发电机组为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同时供目 应验证消防负荷设有专用的回路,当火灾条件时应具备能自 除该发电机组所带的非消防负荷的功能

    应验证消防负荷设有专用的回路,当火灾条件时应具备能自动切 除该发电机组所带的非消防负荷的功能, 8.3.3EPS/UPS应进行下列技术参数检查: 1初装容量; 2输入回路断路器的过载和短路电流整定值 3蓄电池备用时间及应急电源装置的允许过载能力; 4对控制回路进行动作试验,检验EPS/UPS的电源切换 时间; 5投运前,应核对EPS/UPS各输出回路的负荷量,且不 应超过EPS/UPS的额定最大输出容量。 8.4配电箱(柜)安装 8.4.1配电箱(柜)的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8.4.2变电所低压配电柜的保护接地导体与接地干线应采用螺 栓连接,防松零件应齐全。 8.4.3配电箱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落地式配电箱(柜)应安装在高出地坪不小于 2Q0mm的底座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 N2配电箱(柜)不应设置在水管接头的下方。 8.4.4当配电箱(柜)内设有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 (PE)母排或端子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N母排或N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绝缘隔离: PE母排或PE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2PE线必须通过PE母排或PE端子板连接; 3不同回路的N线或PE线不应连接在母排同一孔上或端 子上。 8.4.5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且锁紧零件齐全。落地安装 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基础上或支座上。

    8.4.4当配电箱(柜)内设有中性导体(N)和保护

    8.5.1用电设备安装在室外或潮湿场所时,其接线口或接线盒 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8.5.2电动机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接线盒内各线缆之间均应有电气间隙,并采取绝 缘防护措施; 2电动机电源线与接线端子紧固时不应损伤电动机引出线 套管。 8.5.3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的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 2工类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 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3接线盒引至嵌人式灯具或槽灯的电线应采用金属柔性导 管保护,不得裸露;柔性导管与灯具壳体应采用专用接头连接; 4从接线盒引至灯具的电线截面面积应与灯具要求相匹配 且不应小于1mm; 5,埋地灯具、水下灯具及室外灯具的接线盒,其防护等级 与灯具的防护等级相同,且盒内导线接头应做防水绝缘处理; 6安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灯具玻璃罩,应有防止其向下溅 落的措施; 7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景观照明灯: 当采用表面温度大于60℃的灯具且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 高度应大于2.5m,灯具的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 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 8灯其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 热、散热防火保护措施。

    8.5.3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8.5.4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或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

    1 标志灯管线的连接处应密封; 2 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顺,且不应高于地面3mm。 8.5.5 电源插座及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源插座接线应正确; 2 同一场所的三相电源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3保护接地导体(PE)在电源插座之间不应串联连接: 4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得利用电源插座本体的接线端 子转接供电; 5暗装的电源插座面板或开关面板应紧贴墙面或装饰面, 导线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

    8.6.1智能化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安装件必须能承受设 备的重量及使用、维修时附加的外力。吊装或壁装设备应采取防 坠落措施。 8.6.2在搬动、架设显示屏单元过程中应断开电源和信号连接

    ?见 8.6.3大型扬声器系统应单独固定,并应避免扬声器系统工作 时引起墙面和吊顶产生共振。一 8.6.4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应采取防止设备或其部件 损坏后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 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桥架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 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 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非镀锌电缆桥架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 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镀锌电缆桥架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 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8.7.2室外的电缆桥架进入室内或配电箱(柜)时应有防雨水 进入的措施,电缆槽盒底部应有泄水孔。 8.7.3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 7 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母线槽全长应有 不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2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8.7.4当母线与母线、母线与电器或设备接线端子采用多个螺 栓搭接时,各螺栓的受力应均匀,不应使电器或设备的接线端子 受额外的应力。

    8.7.5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于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导管,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 500mm的承重墙体内剔槽埋设。 X 2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 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3,敷设于室外的导管管口不应口垂直向上,导管管口应 在盒、箱内或导管端部设置防水弯。 N4严禁将柔性导管直埋于墙体内或楼(地)面内。

    1暗敷于建筑物、构筑物内的导管,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 500mm的承重墙体内剔槽埋设。 2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 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3,敷设于室外的导管管口不应口垂直向上,导管管口应 在盒、箱内或导管端部设置防水弯。 严禁将柔性导管直埋于墙体内或楼(地)面内。 8.7.6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联使用的电力电缆,敷设前应确保其型号、规格、长 度相同; 2电缆在电气竖井内垂直敷设及电缆在大于45°倾斜的支 架上或电缆桥架内敷设时,应在每个支架上固定; 3电缆出入电缆桥架及配电箱(柜)应固定可靠,其山入 口应采取防止电缆损伤的措施:

    8.7.6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联使用的电力电缆,敷设前应确保其型号、规格、长 度相同; 2电缆在电气竖井内垂直敷设及电缆在大于45°倾斜的支 架上或电缆桥架内敷设时,应在每个支架上固定; 3电缆出入电缆桥架及配电箱(柜)应固定可靠,其山人 口应采取防止电缆损伤的措施; 4电缆头应可靠固定,不应使电器元器件或设备端子承受 额外应力;

    5耐火电缆连接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耐火电缆本体的 耐火性能。 8.7.7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单独穿钢导管、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墙体: 2不应单独进出导磁材料制成的配电箱(柜)、电缆桥 架等; 3不应单独用铁磁夹具与金属支架固定。 8.7.8 电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敷设于同一金属电缆槽盒或金属 导管内: 2电线在电缆槽盒内应按回路分段绑扎,电线出人电缆槽 盒及配电箱(柜)应采取防止电线损伤的措施; 3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 灰层内、保温层内、装饰面内或可燃物表面。 8.7.9导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导线的接头不应裸露,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接头应分别 经绝缘处理后设置在各自的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 2截面面积6mm及以下铜芯导线间的连接应采用导线连 接器或缠绕塘锡连接; 173×截面面积大于2.5mm的多股铜芯导线与设备、器具、 母排的连接,除设备、器具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加装接线 端子; 4导线接线端子与电气器具连接不得采取降容连接。 8.7.10电线或电缆敷设应有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2电缆首端、末端、检修孔和分支处应设置永久性标识, 直埋电缆应设置标示桩; 3电力线缆接线端在配电箱(柜)内,应按回路用途做好 标识。

    .7.9导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2电缆首端、末端、检修孔和分支处应设置永久性标识, 直埋电缆应设置标示桩; 3电力线缆接线端在配电箱(柜)内,应按回路用途做好 标识。

    8.8.1接闪器必须与防雷专设或专用引下线焊接或卡接器连接。 8.8.2专设引下线与可燃材料的墙壁或墙体保温层间距应大 于0.1m。 8.8.3防雷引下线、接地干线、接地装置的连接应符合下列 规定: 1专设引下线之间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专设引下线与 接地装置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2接地装置引出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应采用焊接连接,接 地装置引出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接地干线与接地干线应采用焊 接或螺栓连接; 连接。 8.8.4# 接地干线穿过墙体,基础、楼板等处时应采用金属导管 保护。 X 8.8.5 接地体(线)采用搭接焊时,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 规定: 扁钢不应小于其宽度的2倍,且应至少三面施焊; 2圆钢不应小于其直径的6倍,且应两面施焊;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不应小于圆钢直径的6倍, 且应两面施焊; 4扁钢与钢管应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扁钢与 角钢应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施焊。 8.8.6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直 接连接,不应串联连接。 8.8.7金属电缆支架与保护导体应可靠连接。 8.8.8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

    当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后,因产品质量问题 议或现场无条件做检测时,应送有资质的实验室做检测 2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确认用于工程施工验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9.2.1高压的电气装置、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应做交接 试验,且应合格。 9.2.2高压电动机和100kW以上低压电动机应做交接试验且应 合格。 X 9.2.3低压配电箱(柜)内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应按比例 在施加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的情况下测试动作时间,且测 试值应符合限值要求。 9.2.4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和悬吊装置应按灯具 质量的5倍恒定均布荷载做强度试验,且不得大于固定点的设计 最大荷载,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9.3.1施工前应检查吊装、壁装设备的各种预埋件的安全性和 防腐处理等情况。

    1当公共厂播系统具有紧急广播功能时,应验证紧急广播 具有最高优先权,并应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检测紧急广播的 信噪比:

    2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输 线缆、电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9.4.1布线工程施工后,必须进行回路的绝缘电阻检测。

    或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9.5.5、竣工验收应检查系统运行的符合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应以资料审查和目视检查为主,以实测实量为辅。 9.5.6/竣工验收时应检查下列工程质量控制记录: 设计文件和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记录; 2 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3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检验记录; 5 电动机检查(抽芯)记录: 6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7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8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记录; y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测试记录;

    10电气设备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 11各类电源自动切换或通断装置的动作检验记录,EI UPS应急持续供电时间记录; 12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的载荷强度试验记录; 13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14 吊装、壁装智能化设备安装预埋件安全性检查记录: 15 紧急广播系统检测记录; 过程验收记录。 9.5.7 竣工验收应抽测下列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项目,抽测 果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 各类电源自动切换或通断装置动作情况; 2 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2 3 接地故障回路阻抗;x 4 开关插座接线的正确性; 住房城药 3

    1对高压固定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除进行电气测量外, 不得带电作业; 2对低压固定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当不停电作业时, 应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3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或潮湿场所进行低压电气设备检修 或更换时,必须断开电源不得带电作业; 4不得带电作业的现场,停电后应在操作现场悬挂“禁止 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10.1.2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应建立资料管理制度,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 1运行维护资料应包含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的原始技术 资料和动态管理资料; 2原始技术资料在该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使用期间应长 期保存; 3动态管理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应少于5年,

    10.2.1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运行应制定应 急预案。 10.2.27 高压配电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控制室、柴油发 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等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外出入口应有防止无关人员擅自出入的措施; 2房间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医院建设标准,且房间内除了放置用于操作

    和维修的用具、设备外不得作其他储存用途; 3设有通风装置的房间应保证其通风装置运行正常。 10.2.3安装在用户处,用于供电企业结算用的电能计量装置运 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电能计量装置封印完好,装置本身不受损坏或 丢失; 7 2 发现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进行 处理。 10.2.4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安全系统应连续正常运行,突发情况下系统应能存 储数据; 2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应连续正常运行: 3安装于建筑智能化系统中的网络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应 始终保持运行状态。

    10.3.1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应定期进行维护,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为应急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运行停止后应检查储油箱 内的油量报警装置和油量,确保满足应急运行时间要求,油位显 示应正常; 2作为应急电源的蓄电池组应定期做放电测试,以确保满 足全部应急负荷的应急供电时间。 10.3.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投入运行后,应定期进行试验按 纽操作,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 增加试验次数; 2用于手持式电动工具、不连续使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电器,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试验按钮操作; 3为检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在运行中的动作特性及其

    变化,运行维护单位应配置专用测试仪器,定期做动作特性 试验。 10.3.3公共区域内装有固定浴盆或淋浴的场所、游泳池和其他 水池、装有桑拿加热器的房间等特殊场所在运营前应按本规范第 4.6.6条~第4.6.9条的规定检查电气安全防护措施。 10.3.4公共区域电气照明装置以及其他公众可触及的用电设备 应定期进行维护。 10.3.5下列固定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当测试结果不满足 使用要求时,应进行缺陷修复: 1公共娱乐场所、潮湿场所、易燃易爆区域内的低压固定 电气设备; 2高压固定电气设备。一 10.3.6建筑物防雷装置接地装置和等电位联结应定期进行维 护,建筑物遭受雷击后应增加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的检查、测 试,当测试结果不满足使用要求时,应进行缺陷修复。

    10.4维 修 10.4.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电力弱电施工组织设计,具 备应急功能的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在维修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应急 措施。 10.4.2 建筑电气系统在维修过程中,更换元器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更换工作不应危及现有电气装置的安全。 2更换电气装置内断路器、熔断器、热继电器、剩余电流 保护电器等保护性元器件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10.4.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遭遇水淹和火灾后,当需要继续 使用时,必须进行全面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以实 现正常使用。

    隔离; 2邻近带电部分设备拆除后,应立即对拆除处带电设备外 露的带电部分进行电气安全防护; 3拆除电容器组、蓄电池组等可能带电的储能设备时应采 取安全措施,设备处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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