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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
第2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主:(1)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2)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 明文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3)单一性质的新型产业用地的兼容性比 例不超过20%,一类工业用地和二类工业用地的兼容性比例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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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注:(1)“√”表示许可,允许建设的项目:“”表示有条件许可档案标准,由减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可以在附加
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建设的项目:“义”表示不许可,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建设的项目。(2)此表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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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充分保护与利用自然山水格局,严格控制城 市增长边界,延续组团型城市结构,显山露水,建设环境优美、组 团各具特色的生态型滨海城市。 成市用地布局应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土地与交通一体 化发展,提高交通沿线土地使用效率,鼓励TOD模式开发。 城市组团内部各类用地功能应充分促进居住、就业与公共服务设施 的协调发展。 在城市更新区,须严格保护文物古迹用地,延续历史文脉,塑造城 市特色文化,提升城市品位;在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减3 2 2 交通组组
(1)居住用地交通组织应综合考虑机动车、慢行交通系统,应在 保障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机动车通行线路和设置停车场库, 宜实行人车分流。 (2)居住用地内部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 联系,注重安全,通而不畅;应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居住用 地或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慢行路线。 (3)居住用地的交通组织应满足防灾和救灾的需要,机动车道路
第2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1)居住用地的空间环境包含居住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 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社区公共空间等。 (2)居住用地内应有一定活动内容及设施的集中公共绿地,并宜 结合公共绿地设置社区体育活动设施和儿童活动场地。 (3)鼓励通过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底层架空绿化等方式, 联系和渗透居住用地的绿色空间环境。 (4)居住用地地下及半地下建筑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空间环境 相结合。 (5)居住用地的空间环境控制应满足本标准与准则第6章的有关 规定。
(1)工业用地布局宜引导生产与生活功能的协调发展,应遵循空 间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工业区或产业园区 (2)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地区,有水 亏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3)新型产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应尽量靠近城镇生活区布局: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 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 关的防护距离规定;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 (4)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区。 (5)周边地区市政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产业园区应自建污水 处理设施。 (6)积极推进老旧工业用地的整合、转型、升级、改造,提高土 地利用效率,拓展发展空间,优化产业结构
(1)以产品生产功能为主的工业用地宜集中布置形成工业区。 (2)新型产业、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 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严禁建设 职工宿舍。
(1)以产品生产功能为主的工业用地宜集中布置形成工业区。 (2)新型产业、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 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严禁建设 职工宿舍。
(1)具有一定的产业集群效应,具有较强产品开发能力,具有科、 工、贸等综合产业功能,宜规划引导形成产业园区。 (2)园区内可安排新型产业用地、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 研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以及部分生活用地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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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配套设施用地,形成功能明确的组团布局
(1)物流仓储用地宜根据类型、性质等的不同,布置在不同的地 段,同类物流仓储用地宜集中布置。 (2)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 质要求,并应避免对居住及其它易受影响的土地用途造成不良的环 境影响(如产生噪音、异味和粉尘等)。 (3)物流仓储用地应依托港口、机场、铁路、轨道、高速公路等 交通设施进行布局,综合协调内部交通与城市交通的关系。 (4)物流仓储用地应有便捷的货运交通道路进入区域交通系统 尽量减少对于城市交通的干扰。 (5)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建设多层或高层仓库
(1)危险品仓库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及人口密集地区,并应符 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 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消防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2)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 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 (3)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5章的有 关规定。 (4)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仓库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消防和环 保的有关规定。 绿地与广场用地
(1)绿地与广场用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三种类 型。
(1)绿地与广场用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三种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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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9各类用地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地率控制指标
当场地长宽比超过3倍或极不规则时,基准容积率宜取下限值, 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地块容积率是在基准容 只率的基础上,根据微观区位影响条件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地块容积率=基准容积率Xμ1Xμ2Xμ3Xμ4×μ5 其中,μ1、μ2、μ3、μ4、μ5分别为区位调整系数、交通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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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调整系数、用地规模调整系数、场地朝向调整系数。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分项调整系数详见附录J。 2. 4. 8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块容积率在上述调整基础上,更新调整系数 为1.4。 2. 4. 9 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开发强度下限应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标 准。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和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 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 行核定。 2. 4. 10 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是将该区位上各类功能用地对应的地 块容积率按拟混合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加权平均。混合用地地块容 积率宜按下式计算: FAR混合=FAR1XK1+FAR2XK2+FAR3XK3·** 式中:FAR1、FAR2、FAR3分别为该地块基于各类单一用地功能可 允许的容积率;K1、K2、K3分别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 建筑面积的比例。 2. 4. 11 未列入上述规定的用地类型,其开发强度控制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 执行。
生态调整系数、用地规模调整系数、场地朝向调整系数。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分项调整系数详见附录J。 2. 4. 8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块容积率在上述调整基础上,更新调整系数 为1.4。 2. 4. 9 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开发强度下限应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标 准。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和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 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规定另 行核定。 2. 4. 10 混合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是将该区位上各类功能用地对应的地 块容积率按拟混合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加权平均。混合用地地块容 积率宜按下式计算: FAR混合=FAR1XK1+FAR2XK2+FAR3XK3·** 式中:FAR1、FAR2、FAR3分别为该地块基于各类单一用地功能可 允许的容积率;K1、K2、K3分别为该地块各类功能建筑面积占总 建筑面积的比例。 2. 4. 11 未列入上述规定的用地类型,其开发强度控制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 执行。
2. 4. 12. 1 除以上规定外,地块容积率确定还需充分考虑其它特殊控制要求, 如设施承载力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经济评估等专题研究。 2.4.12.2 对城市重点地区,如城市门户、城市地标、文化商业中心、历史文 化保护等地区,应结合城市设计的要求确定容积率。未做城市设计 地区,应增加景观影响专题研究。 2.4.12.3 在滨海、滨河、临山、城市公园等景观敏感地区,地块容积率确定 还需增加景观影响专题研究,以保证景观资源的共享和生态资源的 安全。 2. 4. 12. 4 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配置紧张、且无法解决的地区,应 适当降低容积率,以满足地区基本配套要求。 2.4.12.5 因受地形、地貌等环境条件制约,应适当降低容积率,以满足国家 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公共设施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商业服务业设施(B)。 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 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设施;(6)行政管理 与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 公共设施按市级、片区级、新镇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五级配 置,有条件的区域,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宜按照邻里中心配置。 片区的人口规模为60~150万人,新镇的人口规模为15~30万人, 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方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 人
公共设施布局应符合地区的人口分布特点,并根据人口规模、用地 条件、环境条件及设施的功能要求等综合协调、统筹安排。 公共设施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使用性质相近的不 司公共设施,在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 励在水平或垂直层面集中混合布置。 公共设施应集约、节约用地,并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设在住 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 息。 体育场馆等人流较多的公共设施应满足公共交通便利的原则,结合 轨道站点和公交站点设置。 救助站、收容站和残疾人康复及托养等社会福利设施设置应考虑尽 量融入社区。 公共设施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洪涝等自然灾害或人为风险 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 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公共设施,当在公共设施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 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应满足应急避险场所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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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和片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片区为单位,在符合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市、片区级行政管理机构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或集中或分散或结合的布局,形成以市、片区 级党政机关为核心的行政服务中心。 市、片区级文化、娱乐设施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档案馆、 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剧院和音乐厅等 宜结合市、片区级城市中心或次中心相对集中布局形成文化中心 市、片区级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 训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和成人与业余学校等。教育设施的设置应 衣据城市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产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和城 市公共交通体系等综合确定。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宜结合 相关产业园区布局。 市、片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其它专项体育 场馆,宜综合考虑公交便利性,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市、片区级体育 中心。 市、片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各类专科医院、 卫生防疫设施等,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 整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 施。与周围幼儿园、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菜市场等之间 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市、片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包括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及其它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和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养护、 康复及托管等服务的设施,宜选择公共交通方便、邻近医疗卫生设 施布局。 市、片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片区级商业 中心,统筹规划, 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新镇、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新镇级公共设施包括高中、综合医院、文化活动中心、综合体育活 动中心、敬老院、社区服务中心等。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市民艺术中心、社 区体育公园、残疾人康复托养所、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邻里管理服 务中心等。
注:(1)一级邻里中心应集中布局,宜单独占地,容积率控制在1.0一2.0 以内。(2)二级邻里中心可独立占地或附设于住宅底层。(3)旧区若用地条 件有限,邻里中心用地规模可按下限设置;新区邻里中心用地规模宜上限设 置
第3章公共设施一般规模(mr/处)服务配置瓶别、配置要求项自名称配置规定鲁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秋(万人)居住区居住小区镇(一级年里)(二级都里)学生富舍生鸡建筑面中心域区积不低于5m.24 8≥ 7560≥16670(不含宿舍)其地地区1. 5~2≥19440中心域区30 岁≥9450>21000(不合宿舍)其地地区2~2.5>24300中心域区36 8≥11340>25110(不含宿舍)其他地区2. 5~3>291609岁2700~~3000>27000. 5~0.70.7~图应接其服务民图均街分市,股务车径宝为300m。动(托)儿国应段立占地,幼(托)元国应按9期、12意、15期成18期设置,每30座。动(托)儿幼儿12总3600~~390036001. 0用地面积为10~13m/1. 0~崖,建筑面积为9~11有驶立院落和出入口。动(托)儿园生活用房、市外活动场地等设计应满是《托15 4500~4900>45001.2mr/座.儿所,劫儿居建航设计规范》(JGJ 392016)的相关要求,组幼儿国建设标准科按要求造当提高18 85400~~5800≥54001. 2~1.5200床12000~~1400022000~240004~6综合55000~用地面积为110~120500 床30000~3500010~12mr/床,建筑面积为.全市医院总姚模按5.0~5.5床/千人标准计算,市组或区线医院而言,医院6000060~70 mr/床,宜配建800床或以上规模的大型合医院。医疗800床48000~~5600088000~9600015~20卫生设抛1000~~15003~5.包括治疗、注射、录复、健康健遇、社区养老、卫生防疫以及计生服务社区卫生等功能。服务中心(察)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和无障碍设施通道,可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200~3001~1.5.融务设总组合设置,文化文化活动中心8000~~15000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宝配置图书阅第、培训、少儿活动、暴第、文艺束乐、老年人和青少年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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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中所列设施为片区级以下级别公共设范、与部里中心相关的交通设范和币政设范(带“”项目为望中心集中配置项目)。
(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3)表中提出用地规模要求的,为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 (4)邻里中心配套指标,中心城区因用地紧张,可按下限要求设置:其他地区按上限指标进行配套设置。布局形式可采用集中式、院落 式、街巷式、自由式等多种方式,宜设置骑楼。 (5)交通市政设施除本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 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4~5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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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所列设施为片区级以下级别公共设施、与邻里中心相关的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带“累”项目为邻里中心集中配置项目)。 (2)表中提出用地规模要求的,为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 (3)中心城区因用地紧张,可按下限要求设置:其他地区按上限指标进行配套设置。布局形式可采用集中式、院落式、街巷式、自由式 等多种方式,宜设置骑楼。 (4)交通市政设施除本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 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提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45章的有美规定,
注:(1)表中所列设施为片区级以下级别公共设范、与邻里中心相关的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带“累”项目为邻里中心集中配置项目)。 (2)表中提出用地规模要求的,为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 (3)中心城区因用地紧张,可按下限要求设置:其他地区按上限指标进行配套设置。布局形式可采用集中式、院落式、街巷式、自由式 等多种方式,宜设置骑楼。 (4)交通市政设施除本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 准45品有拉2
主:(1)表中所列设施为片区级以下级别公共设范、与部里中心相关的交通设范和币政设范(带“※”项目为邻望中心集中配置项目)。 (2)表中提出用地规模要求的,为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 (3)中心城区因用地紧张,可按下限要求设置;其他地区按上限指标进行配套设置。布局形式可采用集中式、院落式、街巷式、自由式 等多种方式,宜设置骑楼。
(1)表中所列设施为片区级以下级别公共设范、与部里中心相关的交通设范和币政设范(带“※”项目为邻望中心集中配置项目)。 )表中提出用地规模要求的,为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 )中心城区因用地紧张,可按下限要求设置:其他地区按上限指标进行配套设置。布局形式可采用集中式、院落式、街巷式、自由式 多种方宜设置骑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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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市政设施除本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 方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4~5章的有关规定。 单个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结合规划和现状的周边设施情况,参照下表配置:
根据上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地区发展实际需要,明确各交 通系统网络和各类交通设施,注重慢行系统规划,提出慢行通道的 线位、线型、宽度等控制要求,提升慢行空间体验和环境品质。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开展交通分析研究。通过分析交通系 统的承载力和服务水平,对交通设施与地区开发规模、强度分布 空间结构等进行综合平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交通特征和资源 条件,采取不同的交通发展策略。 大型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报建和(或)选址(包括选 止或土地出让) 位应当编制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通系统包含国家铁路、城际轨道、城市轨道 交、出租等。
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系统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与城市综合 交通系统相衔接。 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对线路和客、货运车站的功能调整,必须温 足城市规划要求,以便进行相应的用地调整和城市配套设施安排 满足其运营要求。 铁路及城际轨道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折 区的范围,从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 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市域范围内规划的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需要对线路廊道、场站月用 也、换乘接驳进行规划控制,确保规划的可实施性。 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站点,应设置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进行接驳,宜 结合站点进行综合枢纽构建,提升站点综合交通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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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城市轨道 4. 2. 3. 1 城市轨道为城市内部的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系统, 4. 2. 3. 2 城市轨道系统规划应与国家和省级的轨道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划 及其他交通设施的规划相协调。 4.2.3.3 城市轨道线路和车站设置,应考虑线路功能、沿线用地规划、交通 状况、工程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轨道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包括地下线路、地面线路和高架 线路三种形式。 (2)地下线一般适用于城市中心、片区中心、新镇中心等规划重 点地区,道路狭窄、城市建成度高的地区,以及对景观要求高的地 段和区域。城市轨道在中心城区应主要采取地下线敷设形式。 (3)高架线一般适用于城市非中心区,且道路红线宽度50米以 上、沿线建筑密度较低的地区。 (4)过渡段、高架线应进行专门景观设计,并应进行专家评审。 (5)高架线桥墩位置应当与道路规划横断面相结合,在平面交叉 路口范围内,桥墩的布置应满足交叉口车行视距、净空要求,并不 得影响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的正常通行。
(1)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线路及车站的用地红线宜按结构外边 象外扩3采确定,并明确设施的竖向标高,轨道车站或配套设施用 地红线应按照建筑或构筑物平面分层划定。 (2)对于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线路详细规划,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规划控制范围,地下线为 沿线路中心线向两侧外扩15米,高架线沿中心线向两侧外扩35米, 远期路线未明确敷设方式的,按沿中心线向两侧外扩35米预控, 过渡段、轨道车站规划控制范围需进行专题研究确定。 (3)对于已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划定安全保护区,保护轨道 工程和运营安全。对于进入轨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非轨道建设项 自,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产权部应根据管理规定积极 配合。 城市轨道的线路和站场布置可结合地上、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 综合考虑。 在城市新区和城市更新用地中,结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中心体系 规划,明确规划的TOD开发区域与非TOD开发区域。在TOD开发区 或设置一体化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应遵循客运一体 一完全砭这埃重主属篮油泌一励是一公体生的质则
暖通标准规范范本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常规公共交通 常规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综合车站、综合车厂和修理厂、 公交专用道、公交中途站等。 公交场站设施规划建设应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体现集约用地、以 (为本、适当预留未来发展空间的原则。首未站尽可能靠近公交出 厅密集区,鼓励首未站建设采用附设方式,公交综合车厂应尽可能 远离城市中心区,采用立体多层形式建设,
注:本着集约用地的原则,在老城区等用地紧张地区采用“乘降型首末站” 以70平方米/标准车落实场站用地,并结合多个该类型首末站配套停车场(停 保场);在新城区等用地条件良好的地区,推荐“乘降型首末站”以实现集 约用地;在城市外围用地宽松地区,推荐采用“综合型首末站”以110平方 米/标准车控制用地。
注:本着集约用地的原则,在老城区等用地紧张地区采用“乘降型首 以70平方米/标准车落实场站用地,并结合多个该类型首末站配套停车场 保场);在新城区等用地条件良好的地区,推荐“乘降型首末站”以实, 约用地;在城市外围用地宽松地区,推荐采用“综合型首末站”以110 米/标准车控制用地。
城市更新或新建项目,应结合其用地几何中心300米范围内的居民 出行需求,优先在城市新建地区或城市更新用地中配置公交首未站 配建首末站鼓励采用非独立占地形式,规模按照线路数量确定:1 条线路最小建筑面积800平方米,2条线路1200平方米,3条及以 上线路按照每增加1条线路,增加500平方米计算。 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可按每万人1000~1200平方米配备公交首 未站用地工程规范,并应与开发区、工业园区同步建设。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等对外交通设施应设置公交首未站 其功能组成和规模,应结合客运枢纽规划统一考虑,其位置应设置 于对外交通设施主要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公交首未站与对外交通 设施间的连接段需具备人车分流、遮阳挡雨的功能。 0.7~3万人的居住小区宜设置公交首未站,3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应 设置公交首未站。 在居住区(特别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大型商业区、分区中心、文 本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活动集聚地多种交通方式的衔接点 上,宜设置多条线路共用的公交首未站。设置规模及形式以专题研 究确定为准。
4.2.5.9 与综合客运枢纽、轨道相接驳的公交首末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客流 集散规模进行确定,总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m。 4. 2. 5. 10 公交首末站总平面布置宜按照“人车分流”原则进行设计。乘客上 客区和下客区宜分开设置,对于换乘客流较大的公交首未站,宜设 置行人连廊连接上下客区。 4. 2. 5. 11 综合车厂主要承担公交车辆的夜间停放、维护保养、充电等功能, 可同时兼作公交企业的管理中心、营运指挥调度中心。修理厂主要 功能为集中承担公交车辆的大、中修任务。 4.2. 5. 12 综合车厂和修理厂应根据其服务范围合理布设。 4.2. 5. 13 综合车厂用地面积不宜低于15000平方米,若兼作办公室、营运调 度中心用地面积不宜低于20000平方米。修理厂一般用地面积不宜 低于20000平方米。 4.2. 5. 14 综合车厂和修理厂,原则上应采取多层形式设计以集约、节约用地 提高使用效率。 4.2. 5. 15 新建或改造已有公交场站设施应考虑新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对设施 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预留加气、充电功能的用地面积。 4. 2.5. 16 主十路、次十路等道路上新建的公共汽车站宜采用港湾式公交专用 站。港湾尺寸应根据公交线路需求计算确定。 4.2. 5. 17 公交中途站共站线路条数不宜超过10条或高峰小时最大通过车数 不宜超过100辆,超过该规模时,宜分设车站,分设车站的距离不 宜超过50m。 4. 2. 5. 18 公交站候车亭的设计应因地制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候车亭设施必须防晒、防雨、抗震、防风、防雷; (2)候车亭内应设置夜间照明装置; (3)候车亭高度不宜低于2.5m,候车亭顶棚宽度不宜小于2m, 加设商业广告设施的需增加顶棚宽度不宜小于0.5m,候车亭高度 低于或等于公交车高度的站台边线竖向缩进距离不应小于0.25m; (4)公交候车亭建设应包括座椅、站牌灯箱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主干道公交站点站台范围内预留强弱电接口,为设置电子站牌提供 基础条件; (5)候车亭的建筑式样、材料、颜色等可根据本地的建筑特点和 特定环境特征设计,宜实用与外形美相结合。 4.2.5. 19 在人流量较大的公交站点鼓励设置风雨连廊连接周边建筑。 4. 2. 5. 20 路段单向机动车道超过3车道(含3车道)的城市主次干道宜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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