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T 3441-2019 船舶电站自动准同期装置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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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船舶电站自动准同期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电站自动准同期装置的设计、制造和试验。
替代CB/T 3441-1992CB/T 34412019
调频脉冲宽度应在0.1S~0.5S。
4.3.7调频部分的正常
4.4.3.8扰动信号
测绘标准动信号整定在当待并发电机与系统之间的频率差在
4. 4. 3. 9误筹
导前时间整定在某一点时,其实测误差△t,以误差角△8表示,见公式(2),且应符合下列要
式中: At—实测误差。 △S误差角。 a)频差闭锁误差应不大于士0.1Hz; b) 电压差闭锁误差应不大于士2%; C 调频脉冲宽度误差应不大于士0.05S。 注:当频差周期在2s~20s内变化时,误差角△S应不大于10°
装置在55℃温度下,应能承受2h,且性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在70℃温度下,能承受2h且不失效。
装置在0℃温度下,应能承受4h,且能正常工作。 3湿热 装置在55℃、2d.且相对湿度不低于80%的下,绝缘电阻应符合表1的要求,且性能在规定范围内
装置的金属零部件按照GB/T2423.17规定进行试验后,其主要表面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金属零部件盐雾试验要求
零部件在GB/T2423.16规定的需菌条件下,允许
按下列条件进行倾斜试验: a)横倾:以倾斜15°的角度在左、右两个方向各进行15min; b)纵倾:以倾斜5°的角度在前、后两个方向各进行15min
以幅度为22.5°,周期为10S,在前后、左右两个垂直方向各进行10min
装置在下列振动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振动频率为2.0Hz13.2Hz时,位移幅值为土1.0mm; b振动频率为13.2Hz~80.0Hz时,加速度幅值为±6.86m/s
装置在下列振动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振动频率为2.0Hz13.2Hz时,位移幅值为土1.0mm; b)振动频率为13.2Hz~80.0Hz时,加速度幅值为±6.86m/s。
装置安装于干燥居住处所或干燥舱室时,最低防护等级为IP20;安装于有滴水等危险 低防护等级为IP22。
电源电压和频率应在表4所列范围内变化。
表4电源电压和频率范围
4.8.1输入信号:交流额定电压为50Hz或60Hz。
.1输入信号:交流额定电压为50Hz或60Hz。 8.2输出信号:触点输出,触点的接通容量与分断容量应符合使用对象的要求。
用目测法检验装置的外观质量,结果应符合4.1的
检查材质报告,结果应符合4:2的要求。
试验时脱开所有半导体和印刷电路板,在装置的带电部件与外壳间施加如表4所规定的50Hz试验电 压,结果应符合4.4.2的要求。
按表4规定的电源电压值,进行电源波动试验,用示波器读取导前时间等数值。结果应符合4.4.3 的要求。
D22一2015的规定进行电磁兼容试验。结果应符合
按GB/T2423.2规定的方法进行55℃、2h的高温通电试验,试验结束前0.5h进行基本性 应符合4.5.1的要求;再进行70℃、2h试验,在试验结束前0.5h检查装置功能,应符合4.5.1
按GB/T2423.4规定进行,严酷程度为55℃C、2d,降温阶段相对湿度不低于80%。在试驶 束后,抹去装置上的水渍,在电源端测量带电导体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再检查功能,应符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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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金属零部件试验要求
自动准同期装置功能应符合4.5.6条规定
按GB/T2423.10所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4.5.7的要求。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研制定型鉴定;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累计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检验项目和顺序
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6
6.2. 3受检样品数
装置的型式检验受检样品数为一台。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装置的型式检验合格。当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 应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及相关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仍判定装置的型式检验合 格。若复检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装置的型式检验不合格。
铁路标准6. 3. 1检验项目和顺序
检验项目和顺序见表6。
每台装置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 则判定装置的出检验合格。当任何一个检验项自不符合要求时, 允许在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后,继续对不合格项及相关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仍判 定装置的出厂检验合格。若复检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装置的出厂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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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台装置均应有中文或英文表示的耐久而且不易腐蚀、不易脱落的铭牌,安装于明显、适当的位置 铭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并清晰标注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厂名、厂址;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装置电源电压、频率、功率: e) 总重量; f) 制造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船检标志。
装置出厂时应有良好的内包装和外包装,其材料及形式应能起防潮、减震作用,并有一定抗机械振 动及冲击能力。包装标志按GB/T191的规定,并且在包装箱(盒)外表面应清晰表明: a)产品名称或标记; b) 制造厂名称、商标; ) 收货单位地址、名称: d) 货物型号、名称数量: e) 出厂日期; f) 重量; g) 箱子长、宽、高尺寸; h) 标明“上” “下” 小心轻放
在产品包装箱内,应装有下列技术文件(装入防水的袋内) a) 产品检验合格证; b) 装置接线图或电路图: c) 备件目录; d) 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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