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建设工程企业相关法律热点问题解答(广州市律师协会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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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招投标相关热点问题
    一、 招标人可否因疫情 终止 招投标活动?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除
    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
    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因此,招标人应结合
    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控措施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招投标活动所构
    成的影响和阻碍程度,进一步判断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如疫情构
    成不可抗力,使得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投标
    活动。反之,如疫情并未使招投标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亦不影响招投
    标活动开展的,招标人不能随意终止招投标活动。
    二、 因疫情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招标人需履行什么义务?
    答:因疫情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招标人需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发布终止招标公告或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
    2.及时退还已收取的文件费用、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
    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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