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25-2018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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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作用下受水漫湿:不产生显著附加 下沉的湿陷性黄土。

    流积年代短,具高压缩性,承载力低:均匀性差,在50ka~ [50kPa压力下变形较大的全新世(Q)黄土。

    湿陷性黄土或具有湿陷性的其他土在一定压力作用下,下沉 稳定后,受水浸湿产生的附加下沉。

    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一定压力下农业标准,下沉稳定后,浸水饱 和产生的附加下沉。

    burden pressure

    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卡力作用下。 稳定后:浸水饱和产生的附加下沉。

    collapse value

    湿陷性黄土在一定压力作用下,下沉稳定后,没水饱和所 附加下沉量。可通过计算或实测取得。

    大然地面或挖、填方场地的设计地面以下以湿陷性黄土头 地层的场地。分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和非自重湿陷性黄 地

    含有湿陷性黄土的建筑物地基。基底下湿陷性黄土层下限深 度小于20m定为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大于等于20m定为大厚 度湿陷性黄土地基。

    2. 1.13剩余湿陷量

    2. 1.14 组合处理

    对湿陷性黄土地基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处理,或地基 和桩基结合使用的综合措施。

    2.2. 1抗力和材料性能

    2. 2. 2 作用和作用效应

    pk 相对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 pr 基础底面的平均附加压力值:; S. 浸水下沉量; A 自重湿陷量计算值; A2 自重湿陷量实测值; A 湿陷量计算值。

    A一一基础底面积; b一一基础底面的宽度、承斥板宽度; d一一基础埋置深度、桩身(或桩孔)直径、承压板直径: 1一一基础底面的长度,桩身长度

    α 浸水机率系数; β 一考虑基底下地基土的受力状态及地区等因素的修正 系数; 因地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 7d 基础理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山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α 浸水机率系数; B 3一考虑基底下地基土的受力状态及地区等因素的修正 系数; 3., 因地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 一—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d 基础理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bs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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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拟建建筑物应根据重要性、高度、体形、地基受水浸湿 可能性大小和对不均勾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等分为四类,并应符 合表 3. 0. 1 的规定。

    表 3. 0. 1 建筑物分类

    2根据基研结构形式、变形刚度、连接方式及重要性等, 建筑物各单元可划分为不同类别,也可划分为同类别。建筑物 类别的划分可结合本标准附录A确定。

    类别的划分可结合本标准附录A确定。 3.0.2防止或减小建筑物地基漫水湿陷的设计措施,应根据建 筑物类别和岩土工程勘察对场地和地基的湿陷性评价结果综合确

    筑物类别和署士工程勘察对场地和地基的湿陷性评价

    1)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 2)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士层上: 3)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2防水措施 1)基本防水措施:在总平面设计、场地排水、地面防水 排水沟、管道敷设、建筑物散水、屋面排水、管道材 料和连接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 水的渗漏: 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 围内的地下管道: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 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提高防水 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升等设施的材料标准 如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4)侧向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周围采取防正水从建筑物列 侧渗入地基中的措施,如设置防水唯幕、增大地基处 理外放尺寸等。 3结构措施 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构适应地基的 变形。 3.0.3地基处理及桩基础施工应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应分 为施工自检和验收检验。检验结果应作为地基基础分项或分部工 程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3.0.4对甲类建筑.以及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乙类建筑,应 生设计文件中注明流降观测点的位置,并提出施工和使用期间的 完降观测要求。 3.0.5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建筑物的设计文件中应附有建筑物和 管道的使用与维护要求。建筑物交付使用后,管理单位应按本标 准第10章的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

    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 围内的地下管道,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 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提高防水 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升等设施的材料标准 如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 4)侧向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周围采取防止水从建筑物外 侧渗入地基中的措施,如设置防水幕、增天地基处 理外放尺寸等。

    3结构措施 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 变形。

    3.0.3地基处理及桩基础施工应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检

    施工自检和验收检验。检验结果应作为地基基础分项或分部 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3.0.4对甲类建筑:以及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乙类建

    设计文件中注明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并提出施工和使用期间 降观测要求。

    3.0.5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建筑物的设计文件中应附有建

    管道的使用与维护要求。建筑物交付使用后,管理单位应按本标 准第10章的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

    .6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非湿陷性场地,建筑地基基础设计

    3.0.6涩陷性黄土地区的非湿陷性场地,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规定 热行。

    4.1.1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或试验确定下列 岩土参数,应对场地、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应对地基处理 措施提出建议。 1建筑类别为甲类、乙类时,场地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下限深度; 2自重湿陷系数、湿陷系数及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3不同湿陷类型场地、不同湿陷等级地基的平面分布。 4.1.2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岩土下程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4.1.1条及现行国家标准《岩土T.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明T程场地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等工程地质条件; 2 查明地下水及河、沟、湖、库、雨水等地面水的汇聚与 排泄; 3 查明黄士地层的时代、成因: 4 查明地基土垂直向和水平向的渗透性: 5场地存在大面积挖填方时,应查清挖填方的范围、厚度 原始地面高程和初始的地形地貌等评估填挖方对水环境的影 响、湿陷性的变化和形成的边坡及隐形边坡等; 6评估地下水上升、侧向水渗人和地面水汇聚、排泄、下 渗对建筑物的影响,并应提出T程建议。 4.1.3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可按本标准附录B 划分。 +.1.4勘察阶段可划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

    4.1.4勘察阶段可划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

    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2对场地面积较小、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 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应符合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 要求; 3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可进行施 I.勘察或专门勘察。 4.1.5勘察工作纲要的编制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1 不同的勘繁阶段; 2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丁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3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黄土层的分布和湿陷性 变化特点; 4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对地下水上升、侧向水侵入和地面 水汇聚排泄的许估: 5程规模,建筑物的类别、特点,设计和施工要求。 4.1.6场地T.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下列三类: 1简单场地:地形平缓:地貌、地层简单:场地湿陷类型 单一、地基陷等级变化不大: 2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天,地貌、地层较复杂:局 部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变化 较大: 3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地层复杂.不良地质 现象广泛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分布复杂.地下水 立变化幅度大或变化趋势不利。 4.1.7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程勘察 规范》(GB5002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研究地形的起伏和地面水的积聚、排泄条件。调查洪水 俺没范围及其发生规律; 2划分不司的地貌单元:确定其与黄土分布的关系查明 湿陷凹地、黄土溶洞、滑坡、崩塌、冲沟、泥石流及地裂缝等不 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对建设的影响:

    3划分黄土地层或判别新近堆积黄土,应分别符合本标准 附录C或附录D的规定: 4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节性变化幅度、升降趋势及其 与地表水体、灌溉情况和开采地下水强度的关系查明上层滞 水、潜水、承压水等地下水类型和来源,评估地下水上升的可能 性和程度; 5调查既有建筑物的现状; 6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古墓、井、坑、穴、地道 砂井(巷)等: 7调查活动断裂的时代、位置、方向、性质及地震效应。 4.1.8评价湿陷性用的不扰动土样应为I级土样,且必须保持 其天然的结构、密度和湿度。

    1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并,其数量应为取土 勘探点总数的1/3~1/2.并不宜少于3个; 2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3探井巾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宜小 于 120mm; 4钻孔取样,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执行。钻孔取样 的土工试验数据宜在与探井取样对比分析的基础上使用,土层的 密度、湿陷性和力学指标宜以探井取样土工试验为准。 4.1.10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用原土分层实回填.且密 实度不应小于该场地天然黄十的密度 4.1.11黄土工程性质评价.宜采用室内土工试验和现场原位试 验成果相结合的方法。 4.1.12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或变化趋势不利的地段.应从

    +.2各勘察阶段工作要求

    4. 2. 1 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搜集并分析与建设场地相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及地区建筑经验; 2调香广解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和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 内、厚度、地下水位以及分布特点; 3调查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食地质作用和地质环境问题: 4初步分析黄土湿陷类型、湿陷等级和湿陷下限、评估门 能的地基基础类型及优缺点;当已有资料不足时,应开展满足本 勘察阶段要求的工程地质测绘、探、测试工厂作: 5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对各拟选场址提出明确比 选意见。

    4.2.2初步勘察阶段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注:1地貌单元分界地带应加密勘探点:

    注:表中勘探深度内遇稳定地下水位或非湿陷性坚实地层时,部分勘探点

    4每主要土层取不扰动土样进行湿陷性试验不应少于6组; 5当根据地区建筑经验难以确定湿陷类型时,甲类建筑和 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按本标准第4.3.7条的规进行现场试坑浸 水试验。

    4.2.→详细勘察阶段应包括下列「作内容:

    4提出适宜的地基处理或基础方案并进行分析,对处理深 度和主要技术参数提出建议; 5进一步查明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类型、成因、分布范围 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6有深基坑和降水施工时,尚应分析评估坑壁稳定性以及 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并提供相关计算参数;场地条件复杂时, 应进行专项研究。 4.2.5详细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应沿建筑轮廓或基础中心位置布设; 2建筑群勘探点间距宜按表4.2.5确定

    表4.2.5建筑群勘探点间距(m

    3单体建筑勘探点数量,甲类、乙类建筑不宜少于5个, 丙类建筑不应少于3个,丁类建筑不应少于2个,杆塔式构筑物 不应少于1个; 4勘探点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且满足评价湿陷等级 的深度需要,甲类、乙类建筑尚应穿透湿陷性土层,对桩基工程 尚应满足验算沉降的要求: 5采取不扰动土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 点的2/3,且取样勘探点不宜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

    4.3.1测定黄土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湿

    .1测定黄土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湿陷起始压

    列规定: 1土样的质量等级应为I级不扰动土样; 2环刀面积不应小于5000mm;使用前应将环刀洗净风 干,透水石应烘干冷却: 3加荷前。环刀试样应保持天然湿度; +试样浸水宜用蒸馏水; 5试样浸水前和浸水后的稳定标准应为下沉量不大于 0.01mm/h。 4.3.2测定湿陷系数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级加荷至试样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 和至附加下流稳定,试验终止 2压力在(0~200)kPa范围内,每级增量宜为50kPa;压 力大于200kPa时,每级增量宜为100kPa。

    +试件授水月用蒸馅水:; 5试样浸水前和浸水后的稳定标准。应为下沉量不大于 0.01mm/h。 4.3.2测定湿陷系数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级加荷至试样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

    4.3.2测定湿陷系数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规定外,尚

    1分级加荷至试样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 和至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 2压力在(0~200))kPa范围内,每级增量宜为50kPa;压 力大于200kPa时,每级增量宜为100kPa。 3湿陷系数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p 保持大然湿度和结构的试样,加至一定压力时,下 沉稳定后的高度(mm); h一一加压下沉稳定后的试样,在浸水饱和条件下,附加 下沉稳定后的高度(mm); h.一一试样的原始高度(mm)。 4测定湿陷系数8的试验压力,应按土样深度和基底压力 确定。土样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基底标高不确定时,自地面下 1.5m算起;试验压力应按下列条件取值: 1)基底压力小于300kPa时,基底下10m以内的土层应 用200kPa10m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应用其 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 2)基底压力不小于300kPa时,宜用实际基底压力,当

    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大于实际基底压力时.应用其 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 3)对压缩性较高的新近堆积黄土,基底下5m以内的土 层宜用(100~150)kPa压力,5m~10m和10m以下 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应分别用200kPa和上覆土 的饱和自重压力。

    的饱和自重压力。 4.3.3测定自重湿陷系数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级加荷。加至试样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沉稳定 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洗稳定,试验终止。覆王的饱和自 重压力应自天然地面算起,挖、填方场地应自设计地面算起。 2试样上覆土的饱和密度.可按下式计算:

    4.3.3测定直重湿陷系数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

    1 可选用单线法压缩试验或双线法压缩试验: 2从同一土样所取环刀试样,其密度差值不得大于

    4.3.5现场测定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可采用单线法静

    4.3.5现场测定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卡力:采用单线法静 载荷试验或双线法静载荷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线法静载荷试验:应在同一场地相邻地段和相同标高 的天然湿度土层上设3个或3个以上静载荷试验,分级加压.分

    别加至各自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向试坑内浸水至饱和:附 加下沉稳定后,试验终止。 2双线法静载荷试验:在同一场地的相地段和相同标高, 应设2个静载荷试验。其中1个应设在天然湿度的土层上分级加 压,加至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试验终止;另1个应设在浸水 包和的土层上分级加压:加至规定压力,下沉稳定或确认土体已 玻坏后,试验终止。 4.3.6在现场采用静载荷试验测定湿陷性黄士的湿陷起始压力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压板的底面积宜为0.50m,试坑边长或首径应为承压 版边长或直径的3倍,安装载荷试验设备时,应保持试验土层的 大然湿度和原状结构,压板底面下宜用10mm~15mm厚的粗, 中砂找平; 2每级加压增量不宜大于25kPa,试验终止压力不应小 于200kPa: 3每级加压后,按间隔15min、15min、15min、15min各 测读1次下沉量,以后每隔30min观测1次:当连续2h内,每 1h的下沉量小于0.10mm时,认为压板下沉已稳定.即可加下 级压力; 4试验结束后,应根据试验记录.绘制判定湿陷起始压力 的p一S.曲线图。

    4.3.7现场采用试坑浸水试验测定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和自重

    4.3.7现场采用试坑漫水试验测定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和自重 湿陷下限深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坑宜挖成圆形或方形,其直径或迈长不应小于湿陷性 黄士层的底面深度,并不应小于10m;试坑深度宜为0.5m,最 深不应大于0.8m。坑底宜铺100mm厚的砂砾石。 2试坑内应对称设置观测自重湿陷的深标点,最大埋设深 度应大于室内试验确定的自重湿陷下限深度,各湿陷性黄土层分

    界深度位置宜布设有深标点。在试坑底部,由中心向坑边以不少 于3个方向,均匀设置观测自重湿陷的浅标点。在试坑外沿浅材 点方向10m或20m内设置地面观测标点。观测精度宜为 土0.5mm。 3试坑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在浸水过程中:应 现测湿陷量、耗水量、浸湿范围和地面裂缝。湿陷稳定后可停止 侵水,稳定标准为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 4设置观测标点前,可在坑底面打一定数量及深度的渗水 孔,孔内应填满砂砾。 5应在试坑内停止漫水前,测试自重湿陷性土层的饱和度 6试坑内停止浸水后,应继续观测不少于10d,且最后连 续5d的平均下沉量不大于1mm/d,试验终止。

    4.4.1黄土的湿陷性和湿陷程度:应按室内浸水(饱和)床缩 试验,在一定压力下测定的湿陷系数,判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0.015时,应定为湿陷性黄土,当<0.015时 应定为非湿陷性黄士。 2湿陷性黄土的湿陷程度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0.015≤8≤0.030时,湿陷性轻微: 2)当0.030<8≤0.070时,湿陷性中等; 3)当。>0.070时,湿陷性强烈。 4.4.2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应按自重湿陷量实测值 或自重湿陷量计算值△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重湿陷量实测值公或直重湿陷量计算值公小子或等 于70mm时:应定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2自重湿陷量实测值△2或自重湿陷量计算值△大于 0mm时,应定为自重湿陷性黄士场地; 3按自重湿陷量实测值和自重湿陷量计算值判定出现矛盾

    A或自重湿陷量计算值A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重湿陷量实测值△或自重湿陷量计算值△小于或等 于70mm时:应定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2自重湿陷量实测值△或自重湿陷量计算值△大于 70mm时,应定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3按自重湿陷量实测值和自重湿陷量计算值判定出现矛盾

    时,应按自重湿陷量实测值光

    4.4.3湿陷性黄土场地自重湿陷量计算值应按下式计算

    Az = β > Zosh

    4. 4. 4 湿陷性黄土地基受水浸湿饱利,其湿陷量计算值应按下 式计算:

    湿陷量计算值(mm):应月暴础底面(基底标高不 确定时:自地面下1.5m)算起。在非自重湿陷性 董士场地累计至基底下10m深度止,当地基压 缩层深度大于10m时累计至压缩层深度。在自重 湿陷性黄土场地.累计至非湿陷性黄土层的顶面 止,控制性勘探点未穿透湿陷性黄土层时:累计至

    4.4.5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Psb值可按下列方法确

    1当按现场静载荷试验结果确定时,应在压力与浸水下沉 量(力一S)曲线上,取转折点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 值。曲线上的转折点不明显时、可取浸水下沉量(S.)与承压板 直径(d)或宽度(6)之比等于(.017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 始压力值。 2当按室内压缩试验结果确定时,宜在力一曲线上取 0.015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值。 4.4.6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根据自重湿陷量计算值 或实测值和湿陷量计算值,按表4.4.6判定

    表4.4.6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

    注:对70Az≤350、300△,≤700一档的划分,当湿陷量的计算值△、> 600mm、白重湿陷量的计算值△z300mm时,可判为级,其他情况可判为 级

    5.1.1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湿陷 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和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十层的湿 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和施工条件等因 素,综合确定采取的地基基础措施、结构措施、防水措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按本标准第6.1.1条或 第6.1.2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地基时,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结 构撒施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当按本标准第6.1.2条第2款 的规定处理时,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并宜加强 上部结构刚度。 2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按本标准第6.1.4条第 1款、第2款处理地基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地 基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标准第6.1.4 条第3款规定,并应采取严格的防水措施,加强上部结构刚度 基础采取刚度好的形式,并宜按防水要求处理。 3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内类建筑,地基湿陷等级为1级时, 立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地基湿陷等级为H、m、代级 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地基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 地基时,应采取严格防水措施,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宜采用刚 度较好的基础形式。 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地基可不处理,但应采 取其他措施。地基湿陷等级为I级时.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地 基湿陷等级为Ⅱ级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地基湿 陷等级为Ⅲ、V级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

    5室内设备基础地基处理猎施应根据具重要性和使用要求、 场地的湿陷类型和湿陷程度、地基湿陷等级及受水浸湿可能性大 小等因素综合确定。 6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室内地面有严格要求时,应有 定的地基处理厚度,并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 5.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地基基础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 设计: 1在菲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内各层土的湿陷起始压 力值,均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 2基底下湿陷性黄土层已经全部挖除或已全部处理: 3丙类、丁类建筑地基湿陷量计算值小于或等于50mm。 5.1.3在新近堆积黄土场地上,乙类、内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厚 度小于新近堆积黄土层的厚度时,应按本标准第6.1.8条的规定 验算下卧层的承载力,并应按本标准第5.6.2条的规定计算地基 的压缩变形。 5.1.4建筑场地内道路、给水排水管线、供热管线等,应根据 场地湿陷类型和自重湿陷量大小、与建筑物的距离以及建筑物地 基剩余湿陷量等综合确定地基处理措施和防水措施。 5.1.5建筑物使用期间,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有川能 上升至地基缩层的深度以内时:建筑的设计措施除应符合本章 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小于新近堆积黄土层的厚度时,应按本标准第6.1.8条的知 算下卧层的承载力,并应按本标准第5.6.2条的规定计算地 压缩变形。

    5.1.4建筑场地内道路、给水排水管线、供热管线等,应根据

    场地湿陷类型和自重湿陷量大小、与建筑物的距离以及建 基剩余湿陷量等综合确定地基处理措施和防水措施

    5.1.5建筑物使用期间,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

    开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以内时:建筑的设计措施除应符合本 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5.2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 2. 1 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排水畅通或利于组织场地排水的地形条件; 2 避开洪水威胁的地段: 3 避开不良地质环境发育和地下坑穴集中的地段: 避开新建水库、人工湖等可能引起地下水位上升的地段: 5避免将重要建设项目布置在自重湿陷性很严重的黄土场 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

    1合理规划场地,做好竖向设计,保证场地、道路和铁路 等地表排水畅通; 2在同一建筑范围内,地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变化不宜 过大; 3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 4在山前斜坡地带,建筑物宜沿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 宜过大; 5储水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工艺的厂房等,宜布置在地下 水流向的下游地段或地形较低处; 6在挖填方厚度较大场区,宜避免在挖填交界处规划布局 单体建筑。 5.2.3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应整平成若十单独的台地,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台地应稳定; 2雨水不应沿斜坡无组织排泄; 3边坡宜做护坡或采取支护措施; 4用陡槽沿边坡排泄雨水时,应使雨水由边坡底部沿排水 勾平缓流动,陡槽的结构应使土在暴雨时不受冲刷。 5.2.4理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 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5.2.4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 取与建筑物类别相应的防水措施,

    表5.2.→理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 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m)

    5.2.5防护距离的计算,建筑物应自外墙墙皮算起;高

    自基础外缘算起;水池应自池壁边缘(喷水池等应自回水 )算起;管道和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5.2.6各类建筑与新建水渠之间的防护距离,在非自重

    土场地不得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 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

    2%,当为不透水地面时,可适当减小;建筑物周围6m外不宜 小于0.5%。 当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向坡度不应小 于0.5%

    当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向坡度不应 0. 5 % ,

    5.2.8建筑物周围6m内应平整场地,当为填方时食用油标准,应

    成压)实,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当为挖方时,在自重温 黄土场地,表面夯(或压)实后宜设置150mm~300mm厚 土面层,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

    5.2.9防护范围内的雨水明沟不应漏水。自重湿陷性黄

    宜设混凝土雨水明沟,防护范围外的雨水明沟,宜做防水处理 沟底下应设灰士或土垫层。

    5.2.10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有组织排除建筑物周边雨水 的措施。

    5.2.10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有组织排除建筑物周

    1临近有构筑物(包括露大装置)、露大吊车、堆场或其他 露天作业场等; 2临近有铁路通过; 3建筑物的平面为二、口、一、1、口等形状构成封闭或半 封闭的场地, 5.2.11山前斜坡上的建筑场地,应根据地形修筑雨水截水沟。 5.2.12 防洪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宜略高于一般地区。 5.2.13冲沟发育的山区:宜利用现有排水沟排走山洪,建筑场 地位于山洪威胁的地段,应设置排洪沟。排洪沟和冲沟应平缓连 接,宜采用较大的坡度,并应减少弯道。在转弯及跌水处应采取 防护措施。 5.2.14建筑场地内的铁路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不得利升

    地位于山洪威胁的地段,应设置排洪沟。排洪沟和冲沟应 接,宜采用较大的坡度高速铁路标准规范范本,并应减少弯道。在转弯及跌水处! 防护措施。

    5.2.14建筑场地内的铁路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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