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76-2018 煤炭企业总图运输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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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场地安全、预防洪水灾害而修筑的沟渠,在遇到洪水究 害时能够起到泄洪作用,提高抵御洪水侵害的能力。排洪沟的设
计应满足保护对象防洪标准的要求。
2.0.16未利用土地
还未利用的土地给排水造价、定额、预算,包括难利用的土地。该类土地一般需要治 理才能利用或可持续利用。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 土地、裸岩石砾地、田坎和其他等
用于控制场地填方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指填方区经压实实 际达到的干密度与由击实试验得到的试样的最大干密度的比值。
3.0.1场址选择应符合区域工业布局及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3.0.2场址宜选择在未利用土地区域,并应避开基本农田,不占 或少占耕地。 3.0.3场址选择应结合资源赋存、开拓方案、产品流向、建设条 件、自然条件、占地拆迁以及经济、社会、人文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 的调查研究,满足土地利用、环境及文物古迹保护等政策法规要 求,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3.0.4矿井工业场地应与井田开拓相协调,减少井上下煤流折返
1 应在采掘场和排土场的地表境界安全距离以外: 2 应考虑采掘场爆破空气冲击波、地震波、飞散物的影响: 3 应结合露大矿开采工艺及采区划分综合技术经济比较 确定。 3.0.6 场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潮水、内涝、岩崩、滑坡、泥石流等 灾害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工程措施。 3.0.7场址应有利手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动力公用、机电设 备维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协作,并应充分依托当地城 镇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 3.0.8在满足开拓部署合理前提下,场址宜选择在本并由范围或 无煤区内,不压或少压煤炭及其他资源。
区化。 3.0.10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场址: 1 国家规定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核 心区; 2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所规定的保护或限制 性区域; 4 堤项决溃时不能确保安全的地段; 5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关 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等规定的影响范围内。 3.0.11N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流沙、Ⅲ级膨胀土和采空 区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不宜选为场址,
区化。 3.0.10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场址: 1 国家规定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核 心区; 2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所规定的保护或限制 性区域; 4 堤项决溃时不能确保安全的地段; 5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关 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等规定的影响范围内。 3.0.11V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流沙、Ⅲ级膨胀土和采空 区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不宜选为场址。
区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不宜选为场址。
4.1.1总体布置应与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规划相协 调,应有利于企业与城镇、工业园区、相邻企业等统筹布局、相互依 托,避免重复建设。 4.1.2矿区及煤炭企业总体布置应结合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自 然地理条件,满足生产、生活、运输、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要求,对 工业场地及相关设施进行合理布局。 4.1.3地面总布置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矿区或井田内煤炭企 业、煤炭深加工及转化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公用设施、辅助企业、 行政公共建筑及生活设施。 4.1.4地面总布置应有利于分步实施,近期建设项目宜集中布 置,对可能发展的项目应留有发展余地。 4.1.5矿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辅助企业及设施、居住区宜结合城 镇规划集中布置,有条件时可形成矿区中心区。
4.2.1各场地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卫生防护距离 及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当防护距离要求数值不一致时,应取较大 直。防护带宜利用既有的绿地、水域、山岗等未利用土地。 4.2.2卫生防护距离应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
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小 型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的有关规定。洞库、覆
采掘场边坡稳定验算后确定。当开采深度小于200m时,安全距 离不宜小手最大开采深度;当开采深度天于200m时,安全距离不 宜小于200m。
4.2.6露天采掘场地表境界距
离不应小于1000m;距高速公路用地外缘不应小于200m;距国道、 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不应小于100m,距乡道不应小于50m; 距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外缘不应小于200m;距公路隧道 上方和洞口外不应小于100m。铁路、公路及附属设施应在露天采 掘场爆破安全警戒线以外
4.2.7露天煤矿排土场境界距工业场地、外部铁路、公路用地界
4.2.8研石周转场地与其他设施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外部铁路、公路的距离不应小于40m,当地上堆排时还 不应小于排弃高度的1.5倍: 2与进风井井口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3与木材堆场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2.9工业场地距地表塌陷区边缘的安全距离应经塌陷边坡勘 探和稳定性分析确定,且不应小于15m。 4.2.10工业场地用地边界与铁路线路之间应设安全保护区,范 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应分 别为:高速铁路20m,其他铁路15m。
于表4.2.11的规定。工业园区或大型物流园区宜在公路一侧建 设,与国道、省道的控制区距离不应小于50m,距县道、乡道的距离 不应小于20m。
麦4.2.11 工业场地与外部公路边界安全防护距离
注:当表中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技术标准为高速公路时,应按高速公路安全防 护距离执行
4.2.12工业场地距输送石油天然气输气管道的安全距离不应小 于50m,与管道附属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m。露天采掘场 距输送石油天然气输气管道的安全距离不应小手200m,与管道附 属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手500m,与管道专用隧道的安全距离不 应小于1000m。城镇燃气管道的管网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2.13地面瓦斯抽采站内的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及居住区 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严禁 堆积易燃物和设置产生明火的设施。 4.2.14架空电力线路与甲、乙类厂房(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 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安全间距不应小手杆塔高的 1.5倍,与直理地下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可燃气体储罐的间距不 应小于杆塔高的75%。 4.2.15工业场地及地面建构筑物与外部架空电力线路相邻时, 不得侵人电力线路保护区,地面建构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 距离不应小手表4.2.15的规定。理地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 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 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各100m(中、小河流一般不
应小于各50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表4.2.15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
4.2.16进风井井口、压缩空气站、氮气制备站、变电所及行政生 活建筑等对空气有洁净要求的建(构)筑物与产生粉尘污染的车间 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30m,当处于不利风向时不宜小于50m。 4.2.17加油站应位于工业场地的边缘并便于加油车辆进出。加 油站至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 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其中柴油加油设备 与主要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25m。 4.2.18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应单独建站,装置周围应设置 防撞设施,与主要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50m。
4.3.1矿井工业场地地面设施宜集中布置。主井工业场地、副井 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分散设置时应有便利的公路交通条件。回风 井位于主副并工业场地时,宜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3.1矿井工业场地地面设施宜集中布置。主井工业场地、副井
1应满足场地与采掘场、排土场安全距离要求,靠近首采区, 并兼顾后期; 2场地不宜布置在排土场的下风向; 3在尚未开发的矿田内,不宜布置永久性生产或生活设施, 当确实需要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3.3选煤厂、筛选厂场地布置应符合下
群矿选煤厂应依托生产规模较大矿井并靠近产能中心,且
应具有方使的外运条件; 2矿并选煤厂、筛选厂宜与矿并工业场地联合设置,辅助附 属设施宜集中布置; 3矿区选煤厂宜位于各矿并原煤运输流向的交点上,并应有 便利的外运条件; 4用户选煤厂的工业场地宜与所属企业联合设置场地,行政 管理、辅助设施应与所属企业统一设置及管理; 5中心选煤厂应位于矿区外交通条件便利处。
4.4.1矿区辅助企业与设施应根据矿区生产和建设的需要、所在 地区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规划,分期建设。 4.4.2除地面爆炸材料库外,矿区辅助企业与设施宜在靠近主要 服务用户、交通运输方便的地点集中布置。 4.4.3矿山救护队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矿井的分布和矿区的交
4.4.1矿区辅助企业与设施应根据矿区生产和建设的需要、所在
4.4.4消防站的布局应根据地面设施布置和矿区交通条件确定,
4.4.5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区宜集中建设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当矿区规模较小 时,可与生产规模较大的矿并机电维修间合并建设; 2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应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并应设在 居住区、工业企业及相关设施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与邻近设施的距离应满足卫生、防 火、防振、噪声等相关要求,
施宜与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统一规划、邻近布置。
施宜与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统一规划、邻近布置。
4.4.7矿区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和规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
4.4.7矿区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和规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 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50465的相关规定。爆炸材料库库址 还应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
4.5.1综合利用设施应按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统筹规 划与煤炭资源相关的项目。 4.5.2研石砖厂、水泥厂、粉煤灰砖厂等宜靠近原料基地或来料方 便、交通运输条件好的地带,并不应污染其他企业、居住区和城镇。 4.5.3瓦斯电厂宜与地面瓦斯抽采泵站联合布置。 4.5.4矿区集中处理水厂应结合矿区内各矿井水处理站、供水用 户的分布以及矿区所在地的城乡规划情况确定。
4.5.1综合利用设施应按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统筹规
4.6.1露天煤矿外部排土场宜位于采掘场最终境界以外,并宜靠 近采掘场。采掘场与排土场应满足安全距离。分期(分区)开采的 矿山可在远期开采境界内设置排土场,但应与外部排土场进行技 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6.2排土场宜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1排土场不宜设在容易形成泥石流的山谷中; 2外部排土场宜设在工业场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和生活水源的下游: 3排土场不应对局部水文造成不良影响,不应诱发不良地质 现象。
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其容 量不应超过矿并正常生产期间3年的使用要求。 4.7.2 每座矿井宜设一个研石周转场,其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研石周转场的设置不得污染水源: 2 不得设置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区域: 3 不得设置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沉陷范围内; 4 沿山坡、沟谷排放时,应防止诱发滑坡或研石被地表水冲 刷流失; 5应选择在便于运输、堆存和以后综合利用的地点;配套建 设的矿井、选煤厂应共用研石周转场,相邻矿井有条件时可联合设 置研石周转场。
4.7.3研右周转场宜与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的同类废
4.7.3研右周转场宜与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的同类废 料场。
5.1.1总平面布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土地政策和法规,节药 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5.1.2用地主要控制指标应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2 场地利用系数不应小于60%; 3行政及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不应超过工业场地总用地面积 的7%; 4 绿地率不应超过20%。 5.1.3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布置指导下,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和煤 炭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布置。地面设施应按生产性质、协作关系等 因素划分功能区并集中布置。 5.1.4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 条件,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外部运输和工业场地竖向布置等要求,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 2应满足工艺流程和使用功能要求,主要物流应短捷、顺畅, 宜人、货分流; 3应紧凑合理、整齐美观、相互协调,建(构)筑物等设施宜采 用集中、联合、多层布置,场区外形宜规整; 4主要建(构)筑物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 5分期建设的工程,近期项目宜集中布置,预留场地宜布置在 近期建设场地以外;当近、远期工程生产工艺联系密切不宜分开时, 可在近期场地内预留,预留场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6改建、扩建项目应对已有场地和设施充分利用、合理改造, 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7散发烟气、粉尘等污染物较天的生产区或设施,应布置在 场区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要求洁净环境及人员生活等设施, 应位于场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8建(构)筑物朝向应结合风向、日照、地势等因素确定; 9宜统筹规划建筑空间和场区整体形象。 5.1.5选煤厂与煤矿位于同一个场地时,其辅助生产设施、行政 公共建筑、动力公用设施宜联合设置。 5.1.6 场区的通道宽度应结合下列因素确定: 1 通道两侧设施的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 运输线路、工程管线、绿化布置: 3 竖向设计; 4 施工、安装与检修; 应急救援、人流疏散。 5.1.7 煤炭企业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本标准 表5.1.7的规定。 5.1.8煤炭企业主要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1.7 的规定。当建(构)筑物之间有卫生或安全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 第4.2.1条规定。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 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基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2以下情况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相邻建筑间采取防火墙外墙、较低建筑屋顶无天窗且屋
5.1.8煤炭企业主要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1.7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 占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基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2以下情况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相建筑间采取防火墙外墙、较低建筑屋顶无天窗且屋 顶耐火极限不低手1.oh、控制相邻面外墙的门窗洞口面 积与位置或采用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按规定设置 防火卷帘等措施;
2当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或等于2500m,且采取成组布置时,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 ③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颜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护距离不 应小于6m。
2)行政及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 度大于27m的住宅); 3)表5.1.7中第I、N、V、V、通组的厂房、仓库为高层 厂房。 3除高层厂房(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厂房)和甲类厂房外, 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 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 10000m)且成组布置时,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7m时,组内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手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 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表5.1.7中未列入的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有关专业标准确定其防火 间距。 5.1.9位于特殊工程地质地区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相 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5.1.10总平面布置应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5.1.11工业场地主要技术指标及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 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独场地应分别计算; 2 改建、扩建的项目还宜列出企业原有的有关技术经济 指标; 3局部或单项改扩建的项目主要指标可视具体情况决定。
1进风井并口宜位于工业场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回风 并井口应位于场地边缘,且宜位于工业场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 风向:
2总平面布置应以主、副并为中心进行功能分区; 3矿井机电设备维修间、器材供应设施与副井交通的布置应 联系方便; 4井口周围应留有满足井筒施工及生产检修要求的 场地; 5井口房周围20m范围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 设施; 6回风斜井井口或平酮口35°扩散角、出井方向30m的扇 形区域内不宜布置重要的建(构)筑物
5.2.2通风机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风机房及扩散器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 建筑和设施; 2矿井通风机站的扩散器出口与进风井口、压缩空气站吸气 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3高瓦斯矿井通风机站的扩散器出口与进风井口、压缩空气 站吸气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通风机房及扩散器与提升机房、变电所(不包括风机的配 电室)、行政公共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1地面泵站距离井口、主要建筑物和居住建筑不得小 于50m; 2地面泵站和站房周围20m范围内,严禁堆积易燃物和有 明火; 3地面泵站周围必须设置栅栏或围墙,与泵房间距不应小 于10m; 4瓦斯发电站宜位于瓦斯抽采站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 5.2.4地面消防材料库应设在副井井口附近,并应有窄轨铁路或 道路连接,但不应设在井口房内。
5.2.5无轨胶轮车库与检测间应布置在与副井井口交通联系方 便的地方,车库前应布置临时停车与检测场地,宽度应满足车辆转 弯要求并不应小于8m。
油站宜设置在场地边缘,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 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5.2.7井下制冷站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50m,且应位于夏季主 导风向的下风向。
油站宜设置在场地边缘,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
5.3.1地面固定式破碎站或半移动式破碎站宜布置在靠近采掘 场原煤的出入沟附近位置。 5.3.2 结合煤流的方向,选煤厂或筛选厂宜布置在对外交通便利 地带。
5.3.1地面固定式破碎站或半移动式破碎站宜布置在靠近采掘
5.3.3储煤场宜布置在对工业场地污染较小的位置。
室外变配电装置、机电设备维修车间等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30m;在不利风向时,不宜小于50m。储煤场周围宜设绿化隔离带 及抑尘挡风设施,
5.3.4机电设备维修设施宜集中布置,洗车车间宜布置在该场地
5.3.5材料库(棚)、设备库、配件库与机电设备维修、卡车保养设
5.3.7充气、加油、加水装置应布置在生产运输车辆主要出入沟
5.3.8油库宜布置在相对独立位置,便于油料的运入并宜减少至
用户的距离。运量较大的油库,有条件时宜设置铁路专用线。油 库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的有关规定。
5.4.1选煤厂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地形、工程地质条 件、工艺要求及运输条件等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合理利用地势,沿物料流程从高到低布置主要生产 车间; 2主要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工程地质条件较好地段。 5.4.2 选煤厂辅助生产、行政公共建筑应与所配套矿井或依托的 目标用户设施联合设置,总平面应与之协调。 5.4.3储煤场、事故煤泥沉淀池、煤泥晾干场等应按全年风向频 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污染最小的位置,与进风井口、提升机房、矿 井机电设备维修间、办公楼、压缩空气站吸气口、室外变配电装置 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5.4.4浓缩车间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主厂房、浓缩池、煤泥沉淀池等车间宜按标高从高到低依 次布置; 浓缩车间宜靠近主厂房煤泥水出口一侧: 3 泵房宜布置在靠近主厂房一侧。 5.4.5 场地内的煤泥堆放场宜布置在通风、目照良好的位置。 5.4.6 介质库或介质制备车间应靠近主厂房布置,并宜设置回车 场地。
1浮选药剂站和油脂库可联合设置,并应独立成区; 2浮选药剂站宜位于距浮选车间较近一端的工业场地边缘, 并且地势较低、运输方便的地段; 3浮选药剂站不应建在其他建(构)筑物全年最大风频的上 风侧,以及经常散发火花和有明火火源的建(构)筑物下风侧。 5.4.8化验室宜与选煤厂综合楼联合设置.并应布置在清洁安
5.4.8化验室宜与选煤厂综合楼联合设置,并应布置在清洁、
静处,有单独的出入口。
5.4.9销售煤样室宜布置在装车仓重车出口端附近
.4.9销售煤样室宜布置在装车仓重车出口
5.5爆炸材料库及地面制备站
5.5.1爆炸材料库址选择除应符合场地选择一般要求外,尚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危险品仓库区应设在偏地带或边缘地带,不应建在城市 或重要保护设施或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目标 附近; 2库内各区不应跨越铁路、公路布置。
5.5.2爆炸材料库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最 小距离应根据规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 全规范》GB50089及《小型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的有关规定; 2同一类的危险性建筑物和库房宜集中布置,并应根据各储 存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并结合地形特点布置,以有利手安全、 运输和装卸作业; 3危险性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建筑物宜布置在边缘地带或有 利于安全的地带,不宜布置在出入口附近: 4应将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分开布置,两个危险 性建筑物之间不宜长面相对布置,储存库区运输主道纵坡不宜 大于6%; 5值班室宜布置在安全地带,朝向库房面可建设防护屏障或 利用自然屏障相隔,自然屏障应具备有效阻挡危险品储存库爆炸 冲击波的作用;覆土库区值班室应避开任一储存库的正前方,洞库 的值班室应偏离洞库轴线不小于70°; 6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危险性建筑物的防护区内穿行通过: 7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宜进行绿化,并以种植阔叶树为主。在
危险性建筑物周围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危险性 建筑物周围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
1当地面制备站内附建有起爆器材和炸药暂存库时,该地面 制备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 规范》GB50089的有关规定;当地面制备站内不附建有起爆器材 和炸药仓库时,可按一般生产建筑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总平面布置应将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分开 布置; 3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避免危险品的往返或交 叉运输; 4现场混装炸药车、危险性物料运输车运输路线应短捷,避 免穿越居民区、交义路口、隧道等人员密集区域和重要设施; 5实施现场混装炸药作业的作业区场地宜平整,并应满足现 场混装炸药车顺利进出的需求: 6硝酸铵仓库应独立设置,其单库最大储量不应大于600t 硝酸铵仓库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充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5.6.1为全矿服务的机电设备维修设施应集中布置,为单一车间 服务的维修设施宜靠近其服务对象布置。 5.6.2矿并机电设备维修间应与副并并口联系方便,便于铺设窄 轨铁路或道路连接,并应有露关作业、材料及设备堆放场地。 5.6.3矿井机电设备维修间宜与综采设备库、器材库(棚)集中 布置。 5.6.4无轨胶轮车修理设施、汽车维修设施应与其车库联合布 置,并应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和破损车斗、轮胎堆放等室外场地。
标准《煤炭工业露天矿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规范》GB/T51068 的有关规定。
5.7.1材料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中型矿井的材料仓库应布置在靠近铁路、道路等运输 方便的地段,并应便于与副并并口及机修车间联系: 2库区可设置装卸站台,铁路站台宽度不应小于3m,站台宜 高出铁路轨面1.1m; 3应将储存物品性质相似的库房合并建筑,采取多层建筑或 增加库房层高,使用多层装配式货架等分类储存; 4材料库可独立成区,库区内应有回车场地和消防通道。 5.7.2 油脂库应布置在场地边缘,并宜与材料库成区布置
5.8室外作业场地及堆场
5.8.1室外作业场地及堆场应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应方 便运输、装卸及管理。
5.8.2材料堆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1靠近主要用户,运输线路应短捷; 2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 3易散发粉尘的堆场应布置在场区边缘地带,并宜位于场区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场区边缘,并应远离明火及 散发火花的地点; 5坑木堆场边缘与进风井口的距离不得小于80m; 6支护材料场应有消防通道;受条件限制设置消防通道确有 困难时,应加强消防设施。
5.8.3有露天作业或储存要求的车间周围宜设置露天作业场
地和露天堆场,专用场地面积宜取对应服务建筑面积的2倍~ 3倍。
地和露天堆场,专用场地面积宜取对应服务建筑面积的2倍~ 3倍。 5.8.4工业场地内不宜设置露天储煤场:必须设置露关储煤场 时,储煤场与其他区域间应设置绿化带或采取抑尘措施;在储煤场 堆煤边界外侧3m~5m处应设明沟并应设淀池
5.9.2 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靠近负荷中心和场地边缘地区,并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 和出线; 2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3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 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4室外变配电装置与粉尘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 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5所内应设消防车道。 5.9.3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位于空气洁净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 害气体及粉尘等场所,并应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 风侧; 2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并 应减少西晒:储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3压缩空气站与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和《工业 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1宜靠近负荷中心和场地边缘地区,并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 和出线; 2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3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 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4室外变配电装置与粉尘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 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5所内应设消防车道。
5.9.3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位于空气洁净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 售气体及粉尘等场所,并应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 风侧; 2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并 应减少西晒:储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3压缩空气站与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和《工业 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5.9.4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靠近主要热用户,锅炉房位置应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2 宜布置在场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要求空气洁
净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3燃煤锅炉房应有贮煤与灰渣设施场地。 5.9.5 给水净水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方向。 5.9.6 生活污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场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污泥堆放场应 远离主要人流道路,并宜位于场区夏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2宜布置在场地边缘地带且地势较低地段; 3当需设置排污泵站时,生活污水泵站应布置在生活污水总 排水管的附近。
5.10.1场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人流、物流、安全的要求,工业 场地宜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业场地主要人流出入口与物流出入口应分设; 2主要人流出入口应位手场区主干道,物流出人口应与主要 物流方向一致,线路顺畅、短捷。 5.10.2高压变电站、油罐、油库区、爆炸材料库等有安全要求的 设施应设实体围墙进行围护,高度不应低于2.2m。 5.10.3场区围墙的设置应满足安保及景观的要求,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围墙的建筑形式应根据生产性质、位置、要求等因素确定, 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2一般场地围墙的高度不宜低手1.8m; 3围墙至建(构)筑物及运输线路的最小间距应符合 表5.10.3的规定。
0.3围墙至建(构)筑物及运输线路的最小间距(m
注:1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以中心线为准,建(构)筑物以外墙轴线为准,城 市型道路以路面边缘为准,公路型道路以路肩边缘为准; 2围墙至建(构)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但作为消防通道时, 不应小于6.0m。
5.11 行政、公共建筑及生活设施
5.11.1行政、公共建筑及生活设施宜集中成区布置,并应位于场 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1.2办公楼应靠近人流出入口。 5.11.3矿并浴室灯房、任务交代室等应按上下并路线组成联合 建筑,其位置宜靠近升降人员的并口,其与并口房之间宜以专用人 行走廊或暗道连接。 5.11.4 职工食堂及班中餐厨房应布置在职工就餐方便的地带。 5.11.5 职工宿舍宜集中布置,并应满足用地指标要求。 5.11.6 在功能相近、互不于扰的前提下,行政、公共建筑宜组成 联合建筑。 5.11.7行政、公共建筑及生活设施建筑朝向根据当地气象,结合 地形条件和所在地建筑物布置习惯确定,其出入口前宜有满足人 群聚散的场地。
6.1.1场区竖向设计应满足总平面布置的要求。竖向设计应结 合场地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合理确定各类设施、运输 线路和场地的标高,并应与外部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 统、相邻场地标高等相协调。 6.1.2竖向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运输、防洪、排涝、管线敷设及 厂区总平面布置等要求,结合右方、支挡工程等工程量,以及对 建(构)筑物、设备等基础处理工程量的影响,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 优确定。
6.1.3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生产、运输要求; 2 满足场地防洪排涝的要求: 3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建(构)筑物基础、 支挡等工程量; 4 高填深挖地段,避免产生工程滑坡、塌方等地质灾害; 改、扩建工程竖向应与既有场地及建(构)筑物等标高相 协调; 6 分期建设的工程,近、远期的竖向设计应相互协调, 6.1.4 各类场地设计地面的适宜坡度宜符合表6.1.4的规定
表6.1.4各类场地设计地面的适宜坡度
注:1有龙门吊的露天堆场,沿轨道方向场地坡度宜设为平坡,困难时应不大 王5%
6.1.5位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及盐渍土地区,在建(构)筑物周
6.2.1竖向设计形式的选择应充分利用地形,并结合工程地质、 生产工艺流程、场内运输方式、建筑密度、管网密度及敷设要求等 因素合理确定
6.2.2竖向设计采用阶梯式布置时,台阶的划分应与地形及总平
1联系密切的生产设施和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台阶或 相邻台阶上: 2台阶的长边宜平行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 3荷载较大或对基础沉降控制要求高的建(构)筑物、生产装 置,宜布置在挖方或低填方、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 65.2.3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工艺、建(构)筑物、运输线路、支挡工程等 布置要求。台阶与建(构)筑物距离还应满足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35.2.4台阶高度应根据生产要求结合台阶间的运输联系、基础理 深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宜高于6m。台阶高度大于4m时,应有防 坠措施。
6.3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
6.3.1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
6.3.1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 2 方便生产联系,满足运输要求: 3 与相邻场地的标高相适应: 4 减少土石方、支挡工程及建(构)筑物基础工程量。 5.3.2 场内(外)铁路、道路等连接点标高的确定应兼顾运输线路 平面、纵断面的合理性。 .3.3场区出入口的路面纵坡宜坡向场外,当坡向场内时,应设 截、排水设施。
.4.1场地土方量应为自然方计算值。
1建(构)筑物基础、地下室、管线基槽(地沟)、排水沟、道路 及铁路等的基槽余土; 2 农田、水塘、沼泽地等耕土或表土清除量; 3 有条件时宜计人掘进研石作为填方料: 4 当需在场外取土或弃土时,应选取取土场或弃土场。 6.4.3 场地填方及基底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方区的树墩应拨除,淤泥应清除; 2 当基底有渗水时,应设置盲沟将渗水排出; 3 自然地形坡度大于1:5时,应将基底开挖成台阶。 6.4.4 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并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压实系数, 场地填方最小压实系数应符合表6.4.4的规定
表6.4.4场地填方最小压实系数
主:1 利用填土作建筑物地基时,其填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 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2 压实系数宜按照重型击实试验法确定: 3当填料为碎石类土时,夯填度不应大于0.9; 4当采用强劵施工时应根据试验确定强务参数
6.4.5土石方工程的计算应根据地形条件与竖向布置形式,选用
6.4.6土右方工程的计算宜采用经过鉴定的土方计算软件,并应
1研石应用于表层以下回填: 2采用分层碾压时,分层厚度不宜超过500mm,石粒径不 得超过每层厚度的3/4; 3采用强劵法施工时,回填厚度不宜大于1m,大块杆石不应 集中,且不宜填在分段接头处或回填与山坡连接处
垫圈标准6.5.1煤炭企业场区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除系统。场内雨水 管(沟)应与场外排水系统相衔接。缺水地区宜收集利用场区雨水。 6.5.2场地雨水排除方式应结合场地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 建筑密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可采用地面自然渗透、管道、明沟或者 混合排水等方式。
6.5.3雨水管道、明沟设计重现期宜采用3年~5年,并应符合
1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的有关规定; 2重要地段、人流入口处应取较大的设计重现期:
4径流系数应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 6.5.4 场区采用明沟排雨水时,明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沟宜沿道路、铁路、硬化场地边缘布置; 2厂内明沟应进行铺础,并宜设盖板;盖板的设计荷载等级 应根据作业区车辆荷载具体确定; 3雨水明沟沟顶应高于计算水位0.2m以上; 4雨水明沟起点的深度不应小手0.2m,矩形雨水沟的沟底 宽度不宜小于0.40m,梯形雨水沟的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3m; 5雨水明沟的纵坡不宜小于3%0:在困难地段不宜小于2%: 6 明沟边缘距建(构)筑物基础外缘不宜小于3m,距围墙不 宜小于1.5m; 7湿陷性黄土地区,明沟距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的有关规定。 8盐渍土地区,明沟距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942的有关规定。 6.5.5汽车装卸作业区、储煤场周围宜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沉淀 池距挡煤墙不宜小于3m。 6.5.6沿山坡布置的场地应在场区边坡坡项设置截水系统、在坡 脚设置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应采用25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截水沟不应穿过广区;当困难地段必须穿过时,应从建筑 密度较小的地段穿过; 2截水沟的设计安全高度不宜小于0.3m,易受冲刷或易渗 透的截水沟应进行铺砌; 3截水沟距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5m,距填方坡脚的距 离不宜小于2m。
电镀标准的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
规范》GB50330的有关规定确定边坡工程安全等级,且在边坡滑 塌区范围内不得布置重要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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