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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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和I级保护林地,一律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东北内 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特殊 自然景观价值区域、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 区等。 3.做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各 地要认真做好绿色能源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 接,统筹安排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自布局,统一纳入国土 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 前,要确保项自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等空间管 控要求。 二、规范复合项自建设管理 4.实行光伏复合项目用地差别化管理。利用农用地复合建 设的光伏发电项自(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自)不得占用耕地和林 地,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农光互补”的有效途径。使用农用地 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0%,对其中的光伏方阵、采用直埋 电缆数设方式的集电线路可不办理用地手续。除桩基用地外,严 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光伏方阵间隔应合理设置,尽墨避免 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大型光伏基地项自及光伏复合项自的场内 道路用地可按乡村道路用地管理。 5.改进草原上光伏复合项目建设。光伏复合项目涉及占用 草原的,省级能源、自然资源、林草等主管部门应当在科学评估
二、规范复合项自建设管理 4.实行光伏复合项目用地差别化管理。利用农用地
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基础上,合理确定光伏复合项目的具 体适建区域、用地方式、建设标准、作业要求和监管措施,避免 对生态造成严童影响。 三、加快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批 6:实施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 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范围的项自,各地要 建立项目审批协调联动机制,统筹保障用地用林用草合理需求。 用地审批中要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自用地控制指标》。 7.实行未利用地使用备案管理。对于使用沙地、裸土地, 裸岩石砾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采用直埋电缆敷设 方式的集电线路等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 不办理用地手续,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 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 草主管部门备案。 8.严格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审批。对符合本通知要求 可不办理用地手续的光伏复合发电项自,对其中的变电站、运行 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等永久性建(构)筑物,应当按照
四、加强项自用地用林用草蓝管 9.加强项目用地批后监管。省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
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管。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光伏 发电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性质,严禁擅自建设 非发电必要的配套设施。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光伏发电项 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及时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项 自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资令其整 改。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进行管理,产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 单位负资做好生态修复。 10.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和基本草原等行为。 各地要将光伏发电项自用地纳入目常督察执法,及时发现递法违 规占用耕地、林地和基本草原行为,严肃查处并督促整改。按照 《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 【2017】8号)审批同意建设的项目,严格按原要求管理,不得 再扩大占用耕地面积。
市政图纸、图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年月日
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各派驻地方的森林资源监 督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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