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7-2014 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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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4.1.4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

    小区玲、组团路、 集散道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住宅小区路 或公共建筑主要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4.1.5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基地的交通设计应注重建筑和交通的功能分区,避 免车辆行驶和噪音对教室、病房等区域的干扰, 4.1.6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办公、商业、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4.2.1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充分考虑所接入的城市道路的等级,优先选择 设置在较低等级的城市道路上。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干路上。基地位于城 市主于路与次于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机动车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于路上 矿产标准,基 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在次干路上。 4.2.2基地位于T型交叉口处,对向道路小于双向4车道,机动车出入口宜正 对对向道路设置,避免错位,并纳入交叉口渠化设计及信号控制;大于等于双向 4车道,机动车出入口不宜正对设置。

    4.2.3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基地外部同一街坊设置有机动车公共通道的,机动车出 入口应优先考虑结合公共通道设置,公共通道实为基地在城市道路出入口 4.2.4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避免影响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正常运行,不应在交 叉口进出口道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机动车出入口,见图4.2.4,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确需在主于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得小于50m,距下游 交叉口不得小于80m,条件不允许的基地出入口设置在基地最远端。 2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于30m,距下游交叉 口不应小于50m,条件不允许的基地出入口设置在基地最远端。 3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50m,距 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30m,距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m,条 件不允许的基地出入口设置在基地最远端。 4在已建成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当上下游交叉口高峰时段饱和度大于 0.85(交叉口服务水平E级以上),应进行交叉口最大排队长度验算,出入口不 宜设置在交叉口最大排队长度范围内,

    图4.2.4交叉口上游和下游区域示意图

    4.2.5在主干路和次干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与交叉口的距离区分上下游差 异。若道路是规划或新建道路无转角缘石的,主干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偏移 5.0m,次干路和支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偏移3.0m,作为参照路缘石。 4.2.6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 不宜小于30m;距铁路道口不宜小于50m;当桥梁、隧道坡度大于等于2%时, 距桥梁、隧道起坡点等,不宜小于50m;当坡度大于1%且小于2%时,在桥梁、 遂道坡度范围内不宜设置出入口。距公交车站边缘不宜小于15.0m。设置有超高 的道路上,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有坡度且坡度大于等于 2%时,起坡点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宜小于8.0m。 4.2.7各类建筑宜单独设置行人出入口,且宜靠近轨道车站、公共交通车站等设

    施布置。非机动车不宜单独设置出入口。 4.2.8无中央隔离带(栏)道路上同侧和异侧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最小净距宜满 足表4.2.8要求,同侧和异侧净距见图4.2.8。有中央隔离带(栏)道路同侧净 距与无中央隔离带(栏)的要求一致,异侧净距不做要求,

    表4.2.8同侧和异侧最小净距

    图4.2.8同侧和异侧净距示意图

    4.2.9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m~11m,出 入口中间设置隔离设施的,宽度可增加至8m~12m。单向行驶出入口车行道宽度 宜为5m~7m。有大型车辆进出的出入口中间不宜设置隔离设施。工业建筑根据 实际通行的车辆类型,确定所需要的出入口宽度。有机非隔离带的道路,机非隔 离带开口宽度宜增加5m~8m。 4.2.10机动车出入口路缘石的转弯半径(内径)宜大于5.0m,有大型车辆的出 入口路缘石转弯半径(内径)宜大于7.0m。 4.2.11机动车出入口接入道长度不宜小于12.0m,采用信号控制的出入口接入 道长度不宜小于20.0m。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道闸与路缘石之间的距离不 宜小于6.0m,交通流量较大的入口应设置单独的排队车场或结合城市道路设置 单独的排队车道。工业建筑出入口设置道闸管理的,道闻与路缘石之间的距离不 宜小于20.0m。见图4.2.11

    图4.2.11接入道示意图

    4.2.13主于路出入口均应采取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宜设置加减速车道。 4.2.14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若兼做人防疏散出入口时,还应满足人防的要求。 4.2.15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机动车停车数小于等于100辆时,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有出入口的 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1个;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的,则基地出)

    4.2.13主于路出入口均应采取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方式,宜设置加减速车道。

    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 2当机动车停车数大于10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有 出入口的,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的, 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 3当机动车停车数大于300辆,且基地位于主干路与次干路,或与支路相交 的道路,主干路上不应设置车辆出入口。且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并应分别 布置在主干路以外的不同城市道路上。主干路上必须设置有出入口的,出入口总 数不应超过2个。 4基地跨越城市道路的,可以城市道路为界,分块计算出入口数量。 5相邻两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2个出入口宜合并为 个。 4.2.16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类建筑,应考虑接送学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出入口宜开设在支路上,并宜人、车分开设置。

    4.3机动车停车库(场)出入口

    4.3.1独立建设停车库(场)出入口采取分离设置时,若出入口位于单向行驶道 路一侧,应沿道路行车方向先设置进口、后设置出口;若出入口位于双向行驶道 路一侧,应以避免进、出车流交叉,右转进出停车场为基本原则;若出入口位于 交叉口一侧,出入口布置宜以右进右出为原则,沿顺时针进出流线的方向分别设 置进口和出口。 4.3.2基地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出入口应结合内部道路设置,并应符合 内部交通组织的需要,不宜在城市道路上另外单独设置出入口。 4.3.3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起坡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出入口起坡点与城市道路 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0m,车库出入口起坡点至小区主要道路和地库通道的安 全距离不应小于5.5m,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其缘石切点与城市 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图4.3.3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红线关系

    1当停车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双车道,受条件限制时,也可设置1个单 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等 族客车位。 2停车数大于等于25辆且小于100辆时,出入口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 或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3停车数大于等于100辆且小于2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的出入 口。 4停车数大于等于200辆且小于7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双车道的出入 口。 5停车数大于等于7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并应进行 交通服务水平评价,合理确定地下车库出入口数量。 6区域或相邻地块地下车库连通,或设置有地下公共通道的,应统筹考虑地 下车库出入口设置数量,并应进行交通服务水平评价,合理确定地下车库出入口 数量。 4.3.5停车数小于50辆的停车库,汽车坡道的设置可改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机 动车的出入口,但必须设置两台升降机,或设置1台升降机和1个坡道为单车道 的出入口,并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等候客车位 4.3.6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同侧和异侧净距均不应小于5.0m。 4.3.7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出入口净距不应小于5.0m. 设置在一起时,应用物理隔离,且两者之间必须有良好的行车视距

    4.4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4.4.1停车库(场)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宽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微型车、小型车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5m,单向行驶的不 应小于3.0m;弯道处,当转弯半径(内径)小于15.0m时,双向行驶的通道宽 度,坡道弯道处不应小于7.5m,平面弯道处不应小于7.0m,单向行驶的不应小 于4.0m。 2可供轻型车、中型车和大型车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5m,单 向行驶的不应小于3.5m;弯道处,当转弯半径(内径)小于20.0m时,双向行 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m,单向驶的不应小于5.0m。 4.4.2停车库(场)的停车方式,根据地形条件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 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平行式、斜列式和垂直式三种,应符合图4.4.2 的规定;也可采用其它停车方式,但必须保证1次进出停车位的要求。

    图4.4.2机动车停车方式

    W。一一平行式停车,垂直通道的车位尺寸;L一一平行式停车,平行通道的车位尺寸; W。一一斜列式停车,垂直通道的车位尺寸;L2一一斜列式停车,平行通道的车位尺寸; W一一垂直式停车,垂直通道的车位尺寸;Ls一一垂直式停车,平行通道的车位尺寸; W。一一通道宽;W一一单位停车宽; S一一车辆间隔:L一一车身长:Q一一车位倾斜角度 43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布置停车位可按图443的子母停车位方

    4.4.3由于地形条件限制,布置停车位可按图4.4.3的子母停车位方式设置;1 对子母式车位折算为1.5个车位,子母车位折算后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车位数的 10%。

    图4.4.3子母停车位

    4.4.4停车库(场)内车辆与车辆之间、车辆与其它物体之间的纵、横向净距不 应小于表 4. 4. 4的规定:

    库(场)内车辆与车辆、墙、柱、护栏之间最小

    注:纵向指汽车长度方向、横向指汽车宽度方向;当墙、柱外有突出物时,净距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生:级纵同指汽车长度方同、横同指汽车宽度方同:当 王外有突出物时, 净距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4.4.5机动车停车库内,墙和柱子宜采用防撞措施

    (场)内背对停车、两车之间植树的,车尾间距应为1

    表4.4.7最小转弯半径(内径)

    中第4.1.10条的相关规定报

    4.4.8停车库(场)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4.8的规定。当通车道 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的上下两端均应增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 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纵向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 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缓坡段的终点为坡道起点或止点

    4.4.8停车库(场)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4.8的规定。当通车道 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的上下两端均应增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 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纵向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 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缓坡段的终点为坡道起点或止点

    表4.4.8停车库(场)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坡

    4.4.9停车库(场)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表4.4.9的规定。

    表4.4.9停车库(场)的净空高度

    位总数的90%; 3体育场(馆)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 式停车库; 4采用简易升降式机械立体停车设施的,其子车位(即在升降平台上的车 位)应按1/2车位计入总车位,见图4.4.12。

    图4.4.12简易升降式立体停车

    4.5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4.5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

    4.5.1非机动车停车库(场)应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不宜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当车位数在300辆以上时,其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净宽不宜小于2.0m, 多层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库在人行台阶旁应设置供非机动车推行的斜坡,坡度不宜 大于20%,斜坡宽度不应小于30.0cm。当人车共用斜坡时,斜坡坡度不宜大于 15%。 4.5.2非机动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 两种,并应符合图4.5.2的规定。参数设置见表4.5.2

    图4.5.2非机动车停车方式

    表4.5.2非机动车停车库设计参数

    4.5.3非机动车停车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 4.5.4公共建筑吸引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宜设在 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旁,建筑后退红线部分的硬地或沿城市道路人行道外停放, 其停车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4.5.5内部工作人员的非机动车停车,其场地宜与吸引的外来非机动车场地分开 设置,并宜停放在车库或车棚内。 4.5.6非机动车停车可采用停车架,其停车面积按车架形式分别计算。 4.5.7非机动车停放宜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大于20.0m

    4.6.1建筑工程交通设施设计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服务设施、 道路照明及变配电和管理处所及设备等内容。 4.6.2基地出入口处应设置减速设施和停车让行标志,如按交通组织禁止转向 时,还应设置相应的禁行标志。 4.6.3基地内应有明确的指路标识系统,内部主要通道上宜指明楼宇分布信息, 楼宇应有醒自编号或名称标识。 4.6.4车库出入口、消防通道、慢行通道端部等禁止车辆停放处宜设置黄色网格 线。 4.6.5在基地和车库的内部通道弯道处,宜漆画黑黄警示线或设置反光柱,照明 不良处宜设置反光诱导标志。 4.6.6停车库(场)应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DB31/T485 的相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标志。 4.6.7停车库(场)宜采用智能化的管理方式,按规范设置静态引导标志,配置

    动态诱导系统、电子收费系统等。 4.6.8停车库(场)消防安全疏散出口与通道之间的区域,不应设置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避免与消防、民防及其他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相 互影响。 4.6.9停车库(场)收费岗亭、收费闸机等设施不宜设置在坡道中和弯道处。对 于纵坡为15%的坡道中和弯道处,严禁设置收费岗亭和闸机。

    动态诱导系统、电子收费系统等。 4.6.8停车库(场)消防安全疏散出口与通道之间的区域,不应设置停车泊位。 车泊位的设置应避免与消防、民防及其他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相 巨影响。 4.6.9停车库(场)收费岗亭、收费闸机等设施不宜设置在坡道中和弯道处。对 于纵坡为15%的坡道中和弯道处,严禁设置收费岗亭和闸机。

    5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5.1.1在核算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时,以小型车车位为计算当量, 非机动车车位指标以自行车车位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车位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 合表5.1.1的规定;建筑工程配建的各类机动车车位的换算当量(换算成小型车 车位后的数量)总和应达到本标准第5.2节中各类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要 求。但在核定建筑配建机动车车位总数时,以换算前的各类型车位自然数累加计 算

    表5.1.1各类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当量系数

    5.1.6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区域划分,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区城划分标

    5.1.7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或上下客层平面, 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5%。 5.1.8位于轨道交通站点300m服务范围内、建设条件特别受限的公共建筑,其 配建客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降低,降幅宜在20%以内

    5.2.1宾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5.2.1宾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宾馆停车位指标(单位:车位/客房)

    2.设计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归为中高档,设计三星级以下归为一般。 5.2.2餐饮、娱乐场所(含桑拿、健身等休闲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2 的规定。

    .设计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归为中前,设计三星级以下归为一股 5.2.2餐饮、娱乐场所(含桑拿、健身等休闲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2 的规定

    表5.2.2餐饮、娱乐场所停车位指标

    表5.2.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5.2.4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4的规定。

    表5.2.4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

    注:1.百货商场、零售型商店、便利店、 售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小

    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2.大卖场、超市等大规模、集中型商品交易场所归为超级市场; 3.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

    注:带·表示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5.2.6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6的规定。

    5.2.6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6的规定。

    表5.2.6影(剧)院停车位指标

    5.2.7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

    2.7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7

    表5.2.7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注:文化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会展中心停车位按照展览馆停车位指

    5.2.8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2.8的规定。

    表5.2.8医院停车位指标

    注:1,按照现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设计二级、三级医院归为综合性医院,设计一级医院归为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非公立医疗机构按其规模、业务范国可按照执行。 2.单独设立的门诊部、诊所及专科医院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停车位指标执行。 3.养老院、康复中心停车位按照疗养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2.9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5.

    表5.2.9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2.城市公圆、大型游乐场、旅游景区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 3.带*表示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注:1.对于一类住宅,当户均面积超过140m后,超过面积按1.0车位/100m折算车位 2.新建住宅含多种类型时,总体配建车位指标为分别按各类型住宅对应指标计算车位数后累加。 3.动迁安置房配建停车位指标可经交通影响评价后适当降低施工安全资料,降幅宜在20%以内; 4.公共租赁房(成套单人型宿舍)、廉租房配建停车位指标按照公共租赁房(成套小户型住宅)配 建停车位指标的50%执行。

    1对于一类住宅, 2.新建住宅含多种类型时,总体配建车位指标为分别按各类型住宅对应指标计算车位数后累 3.动迁安置房配建停车位指标可经交通影响评价后适当降低,降幅宜在20%以内; 4.公共租赁房(成套单人型宿舍)、廉租房配建停车位指标按照公共租赁房(成套小户型住宅 建停车位指标的50%执行

    注:该分类按照现行《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规定

    表5.2.12轨道交通车站停车位指标

    2.枢纽站: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3.中环线以内,轨道交通站不设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4.每个轨道交通车站均应设非机动车停车库(场)。

    2.枢纽站:3条及3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3.中环线以内,轨道交通站不设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4.每个轨道交通车站均应设非机动车停车库(场)。

    附录A总平面交通设计示意图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 按..执行”

    总则... 术语... 36 基本规定... 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 38 4.1基地总平面布局. 38 4.2基地出入口... .39 4.3机动车停车库(场)出入口. 41 4.4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42 4.5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 .44 4.6基地交通设施设计装修CAD图纸, 44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45 5.1一般规定. 45 5.2停车位指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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