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一建法规通关蓝宝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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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 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4、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5、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 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Bc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 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 同约定。 2、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3、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正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 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1Z30107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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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三人为债务人同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Z3010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担保方式为①保证②抵押③质押④留置③定金。保证是建设工程最常用的方式。 2、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成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 3、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保证合同应包括的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3)保 证方式;(4)保证范围;(5)保证期间等。 5、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支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给水排水标准规范范本,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1Z3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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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不确定性②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③鼻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2、保险涉及四方:①投保人②保险人③被保险人④受益人

    4、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的受益人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 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5、保险索赔的条件:①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②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 赔③计算损失大小。 6、索赔的证据包括:①保单②建设工程合同③事故照片④鉴定报告③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3、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进气保险索赔: 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逾,或者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 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 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药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司, 提出索赔要求。

    1Z3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设工程活动涉及的险种也较多,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 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 监理责任保险等。 一、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 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M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2、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段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在施工工地上发生 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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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7、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8、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白

    9、印花税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 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 10、免纳印花税的凭证:(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 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1Z30110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1Z30110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 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的种类:(1)暨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 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3、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暮、罚款、没晟违法所得、责令限 期改止、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正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 证等。 4、行政处分种类有: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③撤职③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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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罚种类】

    1Z3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施工连可的三种情形。

    1Z3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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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工报告属于特殊方式适用于政府 (的特殊情况项目;注意:法 工报告”不等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不等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不等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

    1Z30201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 的罚款。 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 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三、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 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Z30202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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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 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单位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单位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 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的 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 企业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 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 1Z30202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申请人隐满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咨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 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至管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3、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时应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 承担个人连带赔偿责任。 4、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父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毫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 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5、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

    1Z30202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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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在接受转包或 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最早建立的执业资格制専驗筑师度, 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 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3、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 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提出注册申请。 4、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 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5、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 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6、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 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7、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 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3、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 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9、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 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 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0、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刘: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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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篆,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12、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 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 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13、建造师可以受聘在施工单位从事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但是,如果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 其所受聘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 14、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 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大(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5、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 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16、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交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17、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邛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 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18、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 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19、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 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20、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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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 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5、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 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 提供咨询。 7、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 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8、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 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登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9、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 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0、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 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 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 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2、国直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韭胃疝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 信息等编制。 13、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 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14、招标人来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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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 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 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6、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7、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 的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 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18、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9、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20、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 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 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2、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 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3、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来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 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 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 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5、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 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队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 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煮愈崎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 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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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 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7、禁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来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其他方式(只通知部分投标人踏勘现场)

    1Z303013投标人、招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1Z303013投标人、招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

    1Z303013投标人、招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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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 动。 2、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止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②单位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 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变化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 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 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注意不是废标) 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②逾期送达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一招标人)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 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 2、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3、投标人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 5日内退还。 4、招标人最退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1Z303014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 动。 2、(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止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②单位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 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变化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 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 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注意不是废标) 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②逾期送达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一招标人)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 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 2、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3、投标人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退还。 4、招标人最退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1Z303014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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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 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 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 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禁止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账外暗中给对方回扣的,以行贿论处)不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 (3)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在交易活动中,可以明示向交易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 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人账。 5、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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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Z303015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1、联合体投标是一种特殊的投标人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 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 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 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5、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6、招标人应当在洛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 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7、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8、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麻项目中以自已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2、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来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旬单位 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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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302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1、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违约责任承担等条 款。各承包方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现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向共同 承包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而被请求方不得拒绝,在其支付赔偿后可依据联合承包协议及有关各方过错 大小,有权对超过自已应赔偿的那部分份额向其他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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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 业完成的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可分为①专业工程分包②劳务作业分查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 动

    业完成的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可分为①专业工程分包②劳务作业分查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可分为①专业工程分包②劳务作业分查。

    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 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 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单位。 5、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6、总承包单位如果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应当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认可。这种认可应 当依法通过两种方式:(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 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需要说明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不等于建设单 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 者采用的选择。 连带责任通常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 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Z303032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 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 资质不良 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 转让资质证书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 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承揽业务不良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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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 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材料和设备可以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也可以由施工人负责来购。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来 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施工人则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3、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例如坐公交投币,属于以行为推定合同成立的,也 你默示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来用书面形式(包括3个: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但注意:监理 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委托合同)

    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 ③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赔偿损失的特征:(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形式。(2)赔偿损失具有 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订 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 的金钱。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免责的条款。(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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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具有违约行为;(2)造成损失后果;(3)违约行为与财 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4、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 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 业额。 5、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在确定了适用约定赔偿损失还是法定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原则上约定赔偿损失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去 作为约定赔偿损失,一旦发生违约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以后,受害人不必证明其具体损害范围即可依 据约定赔偿损失条款而获得赔偿。 7、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来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9、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急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10、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1、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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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四、可撤销合同(违心的合同)

    1、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 于无效的合同。 2、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属无效合同。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则 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请求撤销。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的行为放弃撤 销权。(撤销权在知道1年内向法院和仲裁机构申请行使) 五、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接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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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定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交易能够继续的,应当继续。无法继续的,才可以 单方提出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退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 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 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的。 6、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 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螺钉标准,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1Z304021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 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2、劳动合同期限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正之时。 3、(1超过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②且劳动者本人文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①出现了法定的解除情形(如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或者 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解除。 5、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僵连 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同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 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2、劳动合同期限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正之时。 3、1)超过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②且劳动者本人义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①出现了法定的解除情形(如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或者 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解除。 5、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僵连 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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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 7、(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角工之日起建立。 (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9、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 商;②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③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 同酬;④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亲或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0、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①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②用 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 生效。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①以最后一方签字或拜7时间为准;②如果一方没 有写签字时间,则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 1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辛尊裂晶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②人民法院确认。 13、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Z30402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各种报酬,通常包括三个部分:(1)货币工资 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2)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艳供给劳动者的 各种物品和服务等;(3)社会保险,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的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等保险金。 2、劳动报酬的支付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Z30402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各种报酬,通常包括三个部分:(1)货币工资楼梯标准规范范本, 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2)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艳供给劳动者的 各种物品和服务等;(3)社会保险,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的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等保险金。 2、劳动报酬的支付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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