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6期造价信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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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人员结构、各类组织等; (二)经营管理:经营能力、管理能力、教育培训、信息 化、成果质量、社会评价、文化建设与社会责任等: (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 分。
第二十二条参评企业自愿申请信用评价。首次申请信用 评价的企业应在中价协信用评价系统中注册,并在线填报信用
评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中价协根据信用评价工作的布置和要求螺旋钢管标准,将 其信用评价系统向授权省级造价管理协会开放初评权限。 第二于四条信用评价系统直动从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 理系统、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中价协会员服务系统等 获取相关数据并自动对相应评价指标赋分。 不能从以上系统中获取的指标或从以上系统中获取的指 标不完整、不准确的,由参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中自行 填报,并准备相应的基础资料备查。 第二十五条信用评价工作组对其认为需要到参评企业 现场核实的评价内容,可进行现场核实,根据实际核实情况进 行评分,企业应予配合。派员到参评企业现场核实,应成立不 少于3人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二十六条,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可由各参评企业、中价协、省级造价管理协会录入,并在信用 评价系统中及时更新。中价协、省级造价管理协会按信用评价 标准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加分和扣 分。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具体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3和附件4 第二十七条省级造价管理协会对企业评价申请进行初 评,并将初评结果上传中价协
第二十八条中价协收到省级造价管理协会的评价结果 后,组织专家进行终评确认。 第二十九条中价协公示评价结果。中价协将最终评价结 果在中价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接受投诉、举报及异议申请,并按规定的流程进 行处理。 第三十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向中价协、省级造 价管理协会申请复核,中价协、省级造价管理协会收到复核申 请后组织复核,应将复核意见告知申请复核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中价协公布最终评价结果。中价协对经公示 无异议的企业信用等级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评价, 动态管理,每评定周期末中价协向社会发布的信用等级记入历 史信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中价协、省级造价管理协会应结合行业自律 质量检查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 态管理,及时查处不良行为,进行行业惩戒,并及时归集企业 不良行为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系统,调整信用评价分值及相应
信用等级。 第三十四条已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发 生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变更应及时更新信用评 价系统内信息;企业发生分立、合并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的,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第三十五条信用评价内容分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一)静态指标指各类组织、管理能力、教育培训、信息 化、文化建设与社会责任、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无法从相应 系统获取的指标。 静态指标需企业主动更新相关指标,涉及评价等级变化的 可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二)动态指标指人员结构、经营能力等可以从全国工程 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中价协会员 服务系统等获取的指标。 动态指标定期更新并自动计算出相应分数,当分数无法满 足当前等级标准时,系统将予降级处理,企业可重新申请信用 评价。 第三十六条取得信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严 重不良行为的,中价协应给予降低信用等级处理。本条所指严 重不良行为包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二)企业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受到行业 协会公开谴责惩戒: (三)企业以其它企业名义或同意其它企业以直身名义 进行投标或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四)企业提供虚假评价材料或拒绝接受造价行业管理 机构及中价协、省级造价管理协会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经查 属实; (五)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三于七条被降低信用等级的企业由中价协在信用评 价系统中进行及时调整,省级造价管理协会在杂志(包括自办 刊物)、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中价协鼓励企业通过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 为、消除不良影响,实现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整改 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认定失信信息的单位或归 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审请,由认定单 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移出失信主体名单, 终止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等行为。 企业信用修复后在系统内上传已修复的证明材料,中价协
将恢复其相应分值和等级。 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 期为三年,企业应至少在有效期满前根据中价协当年信用评价 工作安排,重新进行信用评价申请或延续
第四十条中价协信用评价系统向社会公开,提供实时查 询重庆标准规范范本,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中价协鼓励和支持省级造价管理协会通过 杂志(包括自办刊物)、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将其评价的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等级对社会宣传。 第四十二条企业动态信用分值、信用等级、各项信用记 录可在信用评价系统实时查看,往期信用等级及能力也可在系 统中公开查询。 第四十三条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需要上报政府信用管理相关部门; (二)与政府其它职能部门及银行、保险机构、信用机构 等共享; (三)企业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四)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本评
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由于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社会主体在使用信用等级作 为招标或直接选取造价咨询企业指标的,应明确信用等级的时 点; (五)公布参评企业的造价咨询项目专业特色,供社会 主体选择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时参考: 第四十四条中价协、省级造价管理协会对其评价的信用 等级高、能力范围户的企业,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杂志(包括自办刊物)、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 刊登宣传; (二)给予更多机会参与造价行业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 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优先承担团体标准的编制及行业相关课题的研究等 工作; (四)向需求单位推荐。
第四十五条审请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审报 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因提供虚假材料引发 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参评企业在中价协信用评价系统已建立的 信用档案内容与甲报内容有差异的,以评价系统记录的信息内 容作为评价依据。出现重大差异的,查实后进行修止,并对填 报企业虚报、瞒报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中价协、省级造价管理协会对其信用评价工 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承担责任,并接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社 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 职责,不得私舞弊。 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 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询私舞彝的: 提请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中价协组织制定,省级造价管理协会 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造价咨询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价协【2019】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及造价咨询业务收 入评分表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加分表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上海标准规范范本财建【2022】183号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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