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ZH-HS-ZYCB-2020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资格后审-电子化版 通用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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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65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66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66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67 13.7质量争议 67 14.试验和检验 67 14. 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67 14.2现场材料试验 67 14.3 现场工艺试验 68 15.变更 68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8 15. 2 变更权 68 15.3 变更程序 69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70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70 15.6 暂列金额 71 15.7 计日工 71 15.8 暂估价 71 16.价格调整 72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72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74 17.计量与支付 74 17.1 计量 74 17.2 预付款 77 17. 3 工程进度付款 77 17.4 质量保证金 79 17. 5 竣工结算, 79 17.6 最终结清 80 18.竣工验收 81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81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81 18.3验收 82 18.4 试运行 83 18.5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83 18.6 竣工清场 83 18.7 施工队伍的撤离 84 18.8中间验收 84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2 缺陷责任 85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85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85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86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86 19.7 保修责任 86 20.保险 86 20.1 工程保险 86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86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87 20.4 第三者责任险 87 20.5其他保险 87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87 21.不可抗力 88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88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88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88 22.违约 89 22.1 承包人违约 89 22.2 发包人违约 9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92 23.索赔项目管理、论文, 92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92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93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93 23.4 发包人的索赔 93 24.争议的解决 93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94 24.2 友好解决 24.3争议评审

    19.缺陷责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85 19.2 缺陷责任 85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85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85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86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86 19.7 保修责任 86 20.保险 86 20.1 工程保险 86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86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87 20.4 第三者责任险 87 20.5其他保险 87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87 21.不可抗力 88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88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88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88 22.违约 89 22.1 承包人违约 89 22.2 发包人违约 91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92 23.索赔, 92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92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93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93 23.4 发包人的索赔 93 24.争议的解决 93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94 24.2 友好解决 94 24.3 争议评审 94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1.工程说明 95 1.1工程概况 95 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95 1.3地质及水文资料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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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95 2.承包范围, 95 2.1承包范围 96 2.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96 2.3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 97 3.工期要求. . 97 3.1合同工期 97 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97 4.质量要求 97 4.1 质量标准 97 4.2特殊质量要求 97 5.适用规范和标准 97 6.安全文明施工 98 6.1安全防护 98 6.2 临时消防 101 6.3 临时供电 102 6.4劳动保护 102 6.5 脚手架 103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104 6.7 文明施工 105 6.8环境保护 107 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108 6.10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09 7.治安保卫 109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110 9.样品和材料代换 110 9.1 样品 110 9.2材料代换 111 10.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12 10.1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特殊技术要求 112 10.2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13 10.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113 10.4其他特殊技术要求. 113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3 11.1进度报告 113 11.2 进度例会 114 12.试验和检验 114

    14.计量与支付 14.1付款申请单 116 14.2其他约定 118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18 15.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8 16.需要补充的其他要求 115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通用部分

    1.1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121 1.2工程量清单有关内容的理解 121 2.投标报价说明 .122 2.1投标报价的依据 122 2.2投标报价的一般规定 122 2.3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报价 123 2.4总价措施项目报价 123 2.5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124 2.6税金 124 2.7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问题 124 3.其他说明, 125 3.1工程量差异调整(适用于单价合同) 125 3.1工程量差异调整(适用于总价合同) 126 3.2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127 3.3需要补充的其他说明. 127 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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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招标公告通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

    第一章招标公告通用部分

    第一章招标公告通用部分(未进行资格预审)

    本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条件见招标公告专用部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专业承包工程的建设规模及合同估算价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2.2本专业承包工程的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2.3本专业承包工程的工期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2.4本专业承包工程的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2.5其他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专业承包工程招标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3.2本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相关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3.3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4.信誉要求 4.1本专业承包工程招标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方式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4.2其他信誉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5.招标文件的获取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专业承包工程的建设规模及合同估算价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2.2本专业承包工程的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2.3本专业承包工程的工期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2.4本专业承包工程的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2.5其他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3.1本专业承包工程招标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3.2本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及相关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3.3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4.1本专业承包工程招标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方式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4.2其他信誉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专业承包工程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相关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5.2本专业承包工程获取图纸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5.1本专业承包工程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相关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5.2本专业承包工程获取图纸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见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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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登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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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登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专业承包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专业承包工程施工进行 招标。

    1.1.1本专业承包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2本专业承包工程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3本专业承包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4本专业承包工程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5本专业承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6本专业承包工程相关参建单位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7本专业承包工程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8本专业承包工程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9本专业承包工程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2招标范围、工期要求、质量和其他要求

    1.2.1本专业承包工程招标范围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2.2本专业承包工程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2.3本专业承包工程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2.4本专业承包工程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专业承包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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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3.2本专业承包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本章第1.3.1项和本项的要求。本 专业承包工程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 (2)按照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内部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类别和等级。联合 本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 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已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专业承包工程中投标。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3.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见第三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附件A:否决投标条 件”。

    1.4.1信用标评审 本次招标采用信用标评审的,应当按照第5.4款的要求进行信用标信息采集。是否采用 信用标评审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4.2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力而不履行,依法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本专业承包工程对失信被执行人采用的惩戒方式 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采集相关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7.2项约定。 对于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活动 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失信被执行次数应按联合体各成员失 言被执行条数合计计算。 1.4.3其他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二竞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本次招标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 现场。本次招标是否组织踏勘现场及踏勘现场的时间、集中地点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 没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本次招标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本次招标是否召开投标预备会及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时间、地点见投 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0.2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化平台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预备会前,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通过电 子化平台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预备会后,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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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招标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本章专用部分规定的偏 离范围和幅度。本次招标是否允许偏离及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偏差调整方法见投标人须知专 用部分。

    本招标文件由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分别包括下述内容: 通用部分 第一章招标公告通用部分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 第三章 评标办法通用部分 第四章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通用部分 专用部分 第一章招标公告专用部分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第四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专用部分 第七章 图纸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的组成部分。

    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

    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化平台,要求招标人对 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通过电子化平台发 给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化平台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2.3.1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招标人可通过电子化平台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日的,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化平台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修改。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信誉要求资料: (10)其他材料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1.2第1.3.2项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3.1.2第1.3.2项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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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第3.4.1项规定不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 且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投标人应按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本次招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不得超出(不含等于) 给定的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是否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和最高投标限价金额、组成的相关约定见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2.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 六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1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 的规定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过电子化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 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 证金。

    3.4.1本次招标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 本章专用部分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如采用保证担保(包括银行保函)形 式则应同时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相关规定,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 设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否提交投标保证 金及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担保形式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4.2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A的规定的情形。 3.4.3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凭证的“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3.4.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4.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投标保证金以可产生利息的保证金形式提交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

    息。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起始时间及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 交履约担保。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的格式及要求,编制资格审查资料科。按照 没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1.3.1项规定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 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资格审查资料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6.1除本项规定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 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 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 标方案。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将根据本专业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和 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备选投标方案评审和比较方法,对备选投标方案是否或在多大程 度上可以偏离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备选投标方案的组成内容、制作和递交等编制要求 给予具体规定。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7.1投标文件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及本须知第3.5款资格审查资料等相 关要求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 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人应当使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含澄 清、说明文件),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电子化平台认可的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CA电子印章(下同)和(或)企业CA电子印章(下同)。加盖委 托代理人个人CA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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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企业CA电子印章或由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加盖个人CA电子印章确认。加盖CA电子印章的其他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7.4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深化设计文件(如有)内容应按 照第三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附表8“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中规定的模块进行编制。 3.7.5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制作应符合相关 要求,内容编制与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7.6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深化设计文件应当明示;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深化设计 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相关要求。深化设计文件是否提交以及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7.7投标人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满足拟定施工组织设计需要以及相关要求 是否提交项目管理机构以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3.7.8采用工程量清单作为计量计价依据时,投标文件中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数据 ML文件导人。 3.7.9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复制到两张光盘和一个U盘中,提交的所有光盘和U盘中内 容须一致。(适用于现场递交方式) 3.7.10投标人的基本信息应以北京工程建设交易基础数据库中的信息为依据,并直接 调用。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适用于网络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前,投标人应当使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CA电子锁对其投标进行加密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适用于现场递交方式)

    4.1.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提交前进行预检查,确保投标文件合法、安全和完整后, 将投标文件复制到光盘和U盘中。 4.1.2投标人提供的电子版光盘应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在光盘表面 上填写本专业承包工程名称、招标工程备案编号、投标单位名称等信息。 4.1.3投标文件正、副本光盘和U盘应当密封包装,U盘与正本光盘密封在一个封套 中。投标人在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封条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 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

    4.1.4提交的所有介质中只能有内容一致的唯一投标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网络递交方式)

    4.2.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平台自动 生成的回执时间即为递交时间,投标人应保留回执。 4.2.2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 场所将经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在成功接收投标文件之后提供递交 成功回执。 4.2.3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的: (2)电子化平台中无投标文件,且不能出示递交成功回执的; (3)回执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超出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5)因投标人原因,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投标文件的; (6)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现场递交方式

    4.2.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退还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的;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3)未按本章第4.1款要求密封和标识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5)因投标人原因,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的; (6)其他情形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适用于网络递交方式)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经提交 的投标文件,电子化平台将记录撤回操作。 4.3.2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对已经成功递交的 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投标人应当使用“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 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电子化平台提供递交成功回执。投标文件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最后上传成功的为准,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适用于现场递交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 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化平台将记录撤回操作。 4.3.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 改、补充的,投标人应当使用“电子标书制作工具”制作完整的投标文件。 4.3.3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 加。开标时间为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的地点见投 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5.2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作为投标人代表按时参加开标会,在递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签到。授权委托书格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附表一。 投标人代表在开标会上对本单位的投标文件开始解密60分钟内,使用加密时的CA电 子锁进行解密;但在60分钟内不能完成对其投标文件解密的,应按照本章第4.2.5项“因 没标人原因,电子化平台无法正常打开的”规定,由招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当在开标会记录上签章确认。招标人使用电子化平台认可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

    CA电子锁将该工程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加密用的CA电子锁须由招标人妥善保管

    5.3开标程序(适用于网络递交方式)

    5.3开标程序(适用于现场递交方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

    石油标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

    5.4.1开标前注意事项 招标人在开标当天,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和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

    (或)拟派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分值。 如果招标人无法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中,查询到任何一个潜在投标人和 (或)其拟派项目经理开标当日的信用评价分值,招标人必须延长招标文件载明的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直至问题解决后再依法重新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4.2开标时信息采集注意事项: 在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之后,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 牛的密封情况之前,当场采集本专业承包工程开标当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 站公布的相关投标人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和(或)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 信用评价分值,并记入开标记录表中。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当场采集本专业工程开标当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的 联合体所有成员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并在唱标时,将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比 列记入开标记录,经联合体牵头人授权代表、招标人授权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 在开标记录表上加盖个人CA电子印章确认。 5.4.3开标时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招标文件载明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 网站,开标当天提前查询所有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企业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 直及注册建造师(拟派项目经理)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以确保如期进行开标。因不可抗 力原因导致开标现场仍然无法采集到开标当日已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企业市场行 为信用评价分值及参加开标会的注册建造师(拟派项目经理)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时,招 标人将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立即终止已经进行的开标程序,并当场宣布开标推; (2)如实记录推退开标的具体原因,由招标人授权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和各投标人 的代表当众加盖个人CA电子印章确认; (3)宣布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可以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企业或注册建造师市 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时,重新组织开标,具体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4)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封存在交易场所; (5)重新组织开标时,除被招标人封存的投标文件外,招标人不再接受任何新的投标 文件,也不接受任何投标人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 5.4.4招标人推迟开标后续事项处理 (1)开标现场无法查询到企业或其拟派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0版)

    分值的投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并将有 关答复情况书面告知招标人。 (2)招标人在确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可以查询到本专业承包工程所有投标 人的有关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一次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重 新组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3)重新组织开标时,投标人的企业或其拟派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市场行为信 用评价分值,仍采集招标文件载明的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当日(即第一次因信用评价分 值采集失败而被推退的开标日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5.4.5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异议的处理 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查询企业或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 用评价分值和评价情况,对市场行为评价信用评价分值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书面提出书面异议。 在开标会现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接受招标人、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已经公布的企业、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的异议和投诉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除招标人代表外,招标人的其他人员; (3)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玩具标准,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 认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 东等: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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