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4:2022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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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L04:2022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
2022年07月20日发布
2022年07月20日实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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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纸2022年07月20日实瓶
a)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不能提供申请人要求的认可范围的认可; b)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未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 C)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没有相应的认可机构; d)申请人的客户有特定要求,且该客户不接受互认协议签署方认可结果的等效 性; e)当申请人在不同国家或经济体设有分支机构时,申请人要求所有分支机构均 获得CNAS认可:
获得CNAS认可; f)其他。 4.3若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在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内未与CNAS签署 相互承认协议,不论申请人是否获得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的认可,CNAS将按 统一的要求对其实施认可活动。经申请人同意,CNAS: a)将申请人向CNAS提交认可申请的情况通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 机构; b)可邀请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派员作为观察员或评审员参加评 审,或举行联合评审以获得双重认可。 4.4.若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在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内与CNAS签署了相 互承认协议时,CNAS应: a)询问申请人是否了解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 b)建议申请人向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寻求认可,这样将更经济; c)通告申请人其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已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认可结 果是等效的。 如若申请人坚持向CNAS申请认可,CNAS将按统一的要求对申请人实施认可活 动,并经电请人同意,
4.3若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在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内未与CNAS签署 相互承认协议,不论申请人是否获得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的认可,CNAS将按 统一的要求对其实施认可活动。经申请人同意,CNAS: a)将申请人向CNAS提交认可申请的情况通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 机构; b)可邀请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派员作为观察员或评审员参加评 审,或举行联合评审以获得双重认可。 4.4.若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在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内与CNAS签署了相 互承认协议时,CNAS应 a)询问申请人是否了解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 b)建议申请人向所在国家或经济体认可机构寻求认可,这样将更经济; C)通告申请人其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已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认可结 果是等效的。 如若申请人坚持向CNAS申请认可,CNAS将按统一的要求对申请人实施认可活 动,并经申请人同意:
粉煤灰标准2022年07月20日发布
2022年07月20日实瓶
a)将申请人向CNAS提交认可申请的情况通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 机构。 b)可邀请申请人所在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派员作为观察员或评审员参加评 审,或举行联合评审以获得双重认可。
6.1本规则经实验室专门委员会及检验机构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CNAS秘书 长批准后实施。
6.1本规则经实验室专门委员会及检验机构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CNAS秘书 长批准后实施。 6.2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 3本机刚CNAS青解释
6.2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
6.3本规则由CNAS负责解释。
仿古建筑2022年07月20日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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