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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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评价项目可包图像清断度
表11.0.7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主观评价的项目和要求
11.0.8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 方便面标准,尚应包 括用户分配电平图
12.0.1公共广播系统可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 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2.0.2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输 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12.0.3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打开广播分区的全部广播扬声 器,测量点宜均匀布置,且不应在广播扬声器附近和其声辐射轴 线上。 12.0.4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公共广播系统的应备声压 级,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2.0.5主观评价时应对广播分区逐个进行检测和试听,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语言清晰度主观评价评分应符合表12.0.5的规定:
表12.0.5语言清断度主观评价评分
2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评价结果应取所有评价人员 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3评价结果不低于4分的应判定为合格。 12.0.6公共广播系统检测时,应检测紧急广播的功能和性能,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当紧急广播包括火灾应
13.0.1会议系统可包括会议扩声系统、会议视频显示系统、会 议灯光系统、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讨论系统、会议电视系 统、会议表决系统、会议集中控制系统、会议摄像系统、会议录 播系统和会议签到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 求确定。 13.0.2会议系统检测时,应根据系统规模和实际所选用功能和 系统,以及会议室的重要性和设备复杂性确定检测内容和验收 项目。 13.0.3会议系统检测前,宜检查会议系统引人电源和会场建声 的检测记录。 13.0.4会议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检测应采用现场模拟的方法,根据设计要求逐项 检测; 2性能检测可采用客观测量或主观评价方法进行。 13.0.5会议扩声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声学特性指标可检测语言传输指数,或直接检测下列 内容: 1)最大声压级; 2)传输频率特性; 3)传声增益; 4)声场不均匀度; 5)系统总噪声级。 2声学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 声特性测量方法》GB/T4959的规定,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的应判定为合格。
13.0.1会议系统可包括会议扩声系统、会议视频显示系统、会 议灯光系统、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讨论系统、会议电视系 统、会议表决系统、会议集中控制系统、会议摄像系统、会议录 播系统和会议签到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 求确定。 13.0.2会议系统检测时,应根据系统规模和实际所选用功能和 系统,以及会议室的重要性和设备复杂性确定检测内容和验收 项目。 13.0.3会议系统检测前,宜检查会议系统引人电源和会场建声 的检测记录。 13.0.4会议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检测应采用现场模拟的方法,根据设计要求逐项 检测; 2性能检测可采用客观测量或主观评价方法进行。 13.0.5会议扩声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声学特性指标可检测语言传输指数,或直接检测下列 内容: 1)最大声压级; 2)传输频率特性; 3)传声增益; 4)声场不均匀度; 5)系统总噪声级。 2声学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厅堂扩 声特性测量方法》GB/T4959的规定,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的应判定为合格。
14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4.0.1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可由信息播控设备、传输网络、信 息显示屏(信息标识牌)和信息导引设施或查询终端等组成,检 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4.0.2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检测为主,图像 质量主观评价为辅。 14.0.3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设计要求对系统功能逐项检测: 2软件操作界面应显示准确、有效; 3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4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显示性能,且结果 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5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查系统断电后再次恢 复供电时的自动恢复功能,且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 合格。 14.0.6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测系统终端设备的远 程控制功能,且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7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本规 范第11.0.4条第2款的规定。
15.0.1时钟系统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时间同步系 统》QB/T4054的相关规定。 15.0.2时钟系统检测应以接收及授时功能为主,其他功能 为辅。 15.0.3日 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母钟与时标信号接收器同步、 母钟对子钟同步校时的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 合格。 15.0.4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平均瞬时日差指标,检测结果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石英谐振器一级母钟的平均瞬时日差不大于0.01s/d; 2石英谐振器二级母钟的平均瞬时日差不大于0.1s/d; 3子钟的平均瞬时日差在(一1.00~十1.00)s/d。 15.0.5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时钟显示的同步偏差,检测结 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母钟的输出口同步偏差不大于50ms 2子钟与母钟的时间显示偏差不大于1s。 15.0.6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授时校准功能,检测结果符合 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一级母钟能可靠接收标准时间信号及显示标准时间,并 向各二级母钟输出标准时间信号;无标准时间信号时,一级母钟 能正常运行; 2二级母钟能可靠接收一级母钟提供的标准时间信号,并 向子钟输出标准时间信号;无一级母钟时间信号时,二级母钟能 正常运行; 3子钟能可靠接收二级母钟提供的标准时间信号;无二级
16.0.1信息化应用系统可包括专业业务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 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公众信息系统、智能卡 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 要求确定。 16.0.2信息化应用系统按构成要素分为设备和软件,系统检测 应先检查设备,后检测应用软件。 16.0.3应用软件测试应按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编制测试大纲,并 确定测试内容和测试用例,且宜采用黑盒法进行。 16.0.4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设备的性能指标,结果 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对于智能卡设备还应检测下列 内容: 1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有效作用距离; 2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通信传输速率和读写验证处理 时间; 3智能卡序号的唯一性。 16.0.5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测试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 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6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用软件的重要功能和性能测 试应包括下列内容,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 合格: 1重要数据删除的警告和确认提示; 2输人非法值的处理; 3密钥存储方式; 4对用户操作进行记录并保存的功能; 5各种权限用户的分配;
17.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7.0.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包括暖通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监 测系统、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给排水监控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 监测系统及能耗监测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 确定。 17.0.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 第3章的规定外,用于能耗结算的水、电、气和冷/热量表等, 尚应检查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17.0.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测试为主,系统性 能评测为辅。 17.0.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采用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与现 场实际情况对比的方法进行。 17.0.5暖通空调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冷热源的监测参数应全部检测;空调、新风机组的监测 参数应按总数的20%抽检,且不应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 部检测;各种类型传感器、执行器应按10%抽检,且不应少于5 只,不足5只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6变配电监测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变压器的温度、储油罐的 液位、各种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联锁控制功能等应全部检测; 各种电气参数检测数量应按每类参数抽20%,且数量不应少于 20点,数量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享施工资料及经验 zhu115即可加入 7.0.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实时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包括控制命令响应时间和报警信号响应时间; 2应抽检10%且不得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应全部检测; 3抽测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靠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运行的抗干扰性能和电源切换时系 统运行的稳定性; 2应通过系统正常运行时,启停现场设备或投切备用电源, 现察系统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测; 3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维护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包括: 1)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和参数修改功能; 2)设备和网络通信故障的自检测功能。 2应通过现场模拟修改参数和设置故障的方法检测; 3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性能评测项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检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控制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 2)系统的允余配置; 3)系统可扩展性; 4)节能措施。 2检测方法应根据设备配置和运行情况确定; .3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 条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中央管理工作站软件的安装手册、使用和维护手册: 2控制器箱内接线图。
18.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供的接口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8.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 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166的规定
19.0.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可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人侵 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人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和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子系统。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 计要求确定, 19.0.2高风险对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9.0.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 第3章的规定外,对于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安全防范 产品尚应检查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19.0.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子系统功能应按设计要求逐项检测; 2摄像机、探测器、出入口识读设备、电子巡查信息识读 器等设备抽检的数量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数量少 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子系统检测合格。 4全部子系统功能检测均合格的,系统检测应判定为合格。 19.0.5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功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布防/撤防功能; 2监控图像、报警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记录的质量和保存 时间; 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之间的联动; 4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的联动、报警信号 的输出接口; 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对监控中心控制命令的 响应准确性和实时性;
20.0.1应急响应系统检测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 范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和其他关联智能化系统等通过系统检测 后进行。 20.0.2应急响应系统检测应按设计要求逐项进行功能检测。检 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1机房工程宜包括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 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 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和电磁屏蔽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 据设计要求确定。 21.0.2机房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 外,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还应检查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和产品合格证。 21.0.3机房工程系统检测前,宜检查机房工程的引人电源质量 的检测记录。 21.0.4机房工程验收时,应检测供配电系统的输出电能质量,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5机房工程验收时,应检测不间断电源的供电时延,检测 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6机房工程验收时,应检测静电防护措施,检测结果符合 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7弱电间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装饰装修应检测下列内容,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的应判定为合格: 1)房间面积、门的宽度及高度和室内顶棚净高; 2)墙、顶和地的装修面层材料; 3)地板铺装: 4)降噪隔声措施。 2线缆路由的元余应符合设计要求。 3供配电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1.0.1机房工程宜包括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 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 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和电磁屏蔽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 据设计要求确定。 21.0.2机房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 外,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还应检查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和产品合格证。 21.0.3机房工程系统检测前,宜检查机房工程的引人电源质量 的检测记求。 21.0.4机房工程验收时,应检测供配电系统的输出电能质量,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5机房工程验收时,应检测不间断电源的供电时延,检测 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6机房工程验收时,应检测静电防护措施,检测结果符合 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7弱电间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装饰装修应检测下列内容,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的应判定为合格: 1)房间面积、门的宽度及高度和室内顶棚净高; 2)墙、顶和地的装修面层材料; 3)地板铺装: 4)降噪隔声措施。 2线缆路由的元余应符合设计要求。 3供配电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2.0.1防雷与接地宜包括智能化系统的接地装置、接地线、等 电位联结、屏蔽设施和电涌保护器。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 计要求确定。 22.0.2智能建筑的防雷与接地系统检测前,宜检查建筑物防雷 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22.0.3智能建筑的防雷与接地系统检测应检查下列内容,结果 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接地装置及接地连接点的安装; 2接地电阻的阻值; 3接地导体的规格、设方法和连接方法; 4等电位联结带的规格、联结方法和安装位置: 5屏蔽设施的安装; 6电涌保护器的性能参数、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连接导 线规格。 22.0.4智能建筑的接地系统必须保证建筑内各智能化系统的正 常运行和人身、设备安全。 22.0.5智能建筑的防雷与接地系统的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 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防雷保护设备的一览表。
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记录
B.0.1智能建筑的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应按表B.0.T执行。 表B.0.1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表B.0.2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分享施工资料及经验 nzhu115"即可加入 B.0.3智能建筑的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B.0.3 执行。
麦B.0.3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表 B. 0. 4 自检记录
表B.0.4自检记录
表B.0.6试运行记量
表C0.1分项工程检测记录
表C0.2智能化售成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量
表C0.3用户电活交换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表C.0.4信息网络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量
表C.0.5综合布线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表C0.6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量
表C.0.7公共广播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表C.0.10时钟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表C.0.11信息化应用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表C0.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量
表C.0.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表C.0.14应急响应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表C.0.15机房工程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表C0.16防雷与接地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
表D.0.2工程验收资料审查记录
附录D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D.0.1智能建筑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表 D.0.1执行
表D.0.3验收结论汇总记录
1.0.1明确规范制定的目的。本规范中智能建筑工程是指建筑 智能化系统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是建筑工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需要一套 规范来指导我国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的质量验收。本规范修订中坚 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 想,规定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1.0.3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规定。 1本规范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规定的原则编制,执行本规范时还应与《智能建筑设计标 准》GB/T50314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配套使 用; 2本规范所引用的国家现行标准是指现行的工程建设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 3合同和工程文件中要求采用国际标准时,应按要求采用 适用的国际标准,但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3.1.1为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的十六字方针,根据智能建筑的特点,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过程划分为“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程验 收”三个阶段。 根据工程实践的经验,占绝大多数的不合格工程都是由于设 备、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因此在工程中把好设备、材料的质量关 是非常重要的。其主要办法就是在设备、器材进场时进行验收, 而智能化系统涉及的产品种类紫多,因此对其质量检查单独进行 规定。
3.1.2智能建筑工程中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对于单位建筑工程,智能建筑工程为其中的一个分部工程。 根据智能建筑工程的特点,本规范按照专业系统及类别划分为若 干子分部工程,再按照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和设备类别等 划分为若干分项工程。 不同功能的建筑还可能配置其他相关的专业系统,如医院的 呼叫对讲系统、体育场馆的升旗系统、售验票系统等等,可根据 工程项目内容补充作为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3.1.3工程施工完成后,通电进行试运行是对系统运行稳定性 观察的重要阶段,也是对设备选用、系统设计和实际施工质量的 直接检验。 各系统应在调试自检完成后进行一段时间连续不中断的试运 行,当有联动功能时需要联动试运行。试运行中如出现系统故 障,应在排除故障后,重新开始试运行直至满120h
3.2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
3.2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
3.2.1关于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检查内容的规定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验收时应检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记录。 3.2.10软件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软件产品分为商业软件和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两类。 商业软件包括: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应用系统软 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商业化的软件应提供完整的文 档,包括:安装手册、使用和维护手册等。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包括: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 件及接口软件等;针对项目编制的软件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 括:软件需求规格说明、安装手册、使用和维护手册及软件测试 报告等。 3.2.11接口的质量控制要求。 接口通常由接口设备及与之配套的接口软件构成,实现系统 之间的信息交互。接口是智能建筑工程中出现问题最多的环节, 因此本条对接口的检测验收程序和要求作了专门规定。 由于接口涉及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接口提供单位,且需 要多方配合完成,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在设计阶段应组织 相关单位提交接口技术文件和接口测试文件,这两个文件均需各 方确认,在接口测试阶段应检查接口双方签字确认的测试结果记 录,以保证接口的制造质量。
3.3.3关于系统检测的组织的规定
系统检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人进行。因为智能建筑与信息 技术密切相关,应用新技术和新产品多,且技术发展迅速,进行 智能建筑工程的系统检测应有合格的检测人员和相关的检测
3.3.4关于系统检测的规定。
应根据工程技术文件以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来编制系统检测 方案,项目如有特殊要求应在工程设计说明中包括系统功能及性 能的要求。此条款体现了动态跟进技术发展的思想,既能跟上技 术的发展,又能做到检测要求合理和保证工程质量。 子分部中的分项工程含有其他分项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时,应 参照相关分项的规定进行。例如,其他系统中的光缆缴设应按照 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进行检测,网络设备和应用软件应分别按照 本规范第7章和第16章的规定进行检测。 3.3.5本条对检测结论与处理只做原则性规定,各系统将根据 其自身特点和质量控制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3款由于智能建筑工程通常接口遇到的问题较多,为保 证各方对接口的重视,做此规定。凡是被集成系统接口检测不合 格的,则判定为该系统和集成系统的系统检测均不合格,
3.4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3.4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3.4.4工程验收文件的内容
第1款峻工图纸包括系统设计说明、系统结构图、施工平
4.0.1本系统的设备包括:集成系统平台与被集成子系统连通 需要的综合布线设备、网络交换机、计算机网卡、硬线连接、服 务器、工作站、网络安全、存储、协议转换设备等。 软件包括:集成系统平台软件(各子系统进行信息交互的平 台,可进行持续开发和扩展功能,具有开放架构的成熟的应用软 件)及基于平台的定制功能软件、数据库软件、操作系统、防病 毒软件、网络安全软件、网管软件等。 接口是指被集成子系统与集成平台软件进行数据互通的通信 接口。 集成功能包括下列内容: 1数据集中监视、统计和储存 通过统一的人机界面显示子系统各种数据并进行统计和存 档,数据显示与被集成子系统一致,数据响应时间满足使用要 求。能够支持的同时在线设备数量及用户数量、并发访问能力满 足使用要求。 2报警监视及处理 通过统一的人机界面实现对各系统中报警数据的显示,并能 提供画面和声光报警。可根据各种设备的有关性能指标,指定相 应的报警规则,通过电脑显示器,显示报警具体信息并打印,同 时可按照预先设置发送给相应管理人员。报警数据显示与被集成 子系统一致,数据响应时间满足使用要求。 3文件报表生成和打印 能将报警、数据统计、操作日志等按用户定制格式生成和打 印报表。 4控制和调节
分享施工资料及经验 而且考虑到系统检测的周期和经费等问题,推荐抽检总点数不超 过1000点。 4.0.6关于报警监视及处理功能检测的规定。 考虑到报警信息比较重要而且报警点也相对较少,抽检比例 比第4.0.5条的规定增加一倍。 4.0.7关于控制和调节功能检测的规定。 考虑到控制和调节点很少且重要,因此规定进行全检。 4.0.8关于联动配置及管理功能检测的规定。 与第4.0.7条类似,联动功能很重要,因此规定进行全检。 4.0.9元余功能包括双机备份及切换、数据库备份、备用电源 及切换和通信链路究余切换、故障自诊断,事故情况下的安全保 障措施。
7.2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
7.3网络安全系统检测
水利标准规范范本7.3.1根据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7.3.3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审计功能的要求。
本条制定的依据来自于公安部第82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 技术措施规定》,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的单位,其网络安全系统 应具有安全审计功能,能够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 录网络安全事件等。 7.3.6当对网络设备进行远程管理时,应防止鉴别信息在网络 传输过程中被窃听,通常可采用加密算法对传输信息进行有效 加密。
8.0.5信道测试应在完成链路测试的基础上实施,主要是测试 设备线缆与跳线的质量,该测试对布线系统在高速计算机网络中 的应用尤为重要。 8.0.6综合布线管理软件的显示、监测、管理和扩容等功能应 根据厂商提供的产品手册内容进行系统检测
11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本章验收的信号源包括自办节目和卫星节目,传输分配网络 的干线可采用射频同轴电缆或光缆。 11.0.1本条提出的设备及器材验收主要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 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的设备及器材有:有线电视 系统前端设备器材;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用户分配网络 的各种设备器材;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广播 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 密设备器材;卫星广播设备器材;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 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 人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另外,有线电视设备也属于国家广播电影 电视总局强制入网认证的广播电视设备。 11.0.2标准测试点应是典型的系统输出口或其等效终端。等效 终端的信号应和正常的系统输出口信号在电性能上等同。标准测 试点应选择噪声、互调失真、交调失真、交流声调制以及本地台 直接审人等影响最大的点。 第2款因为双向数字电视系统具有数字传输功能,可做上 网等应用,因此对于传输网络的要求较高地下室标准规范范本,做此规定。 第3款为保证测试点选取具有代表性,做此规定。 11.0.4关于模拟信号的有线电视系统的主观评价的规定。 第2款关于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本次修订做了调整。 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中 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见表1的规定。 因为视频显示在建筑智能化系统中有诸多应用,考虑到本规 范的适用性较广而且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因此本次修订做了相应 调整。
表1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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