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稿)《公证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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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7.1公证机构应根据不同类型公证业务办理的要求,通过线下、线上以及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 提供公证服务。 7.2线下服务实行繁简分流,证照类、简单事实类公证事项即来即办,继承、遗嘱、合同等复杂 公证事项宜预约办理。 7.3建立周六固定值班制度,对紧急公证事项提供延时加急服务。 7.4对行动不便、确实无法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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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流程一般包括接待咨询、受理申请、公证收费、审查询问、出具公证书、发送公证书, 流程图见附录A
9.2.1公证人员应告知申请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紧固件标准,以及在办 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9.2.2公证人员应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公证申请表》(见附录B)。 .2.3公证人员应根据《江苏省公证证明材料清单表(试行)》,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 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齐全等进行初步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a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b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告知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进行确认; 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清单所列直接证明材料的,不应简单拒绝受理,应告知间接证明材料 及取得途径,并做好解释和指导。 9.2.4公证人员应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现场受理的决定: a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告知不受理;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告知不受理;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范围,告知不受理: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告知不受理,并告知其前往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 办理; e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告知不受理; f)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 当场受理。 .2.5公证人员无法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报请公证机构负责人审定,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 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9.2.6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录C),申请人应在《受
2.4公证人员应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现场受
9.2.6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录C),申请人应在《受 理通知书》回执上签收,
9.2.6公证机构受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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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应根据公证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享 事先告知收费标准。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 目录以外的服务事项由双方遵循公开公平、 、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原则,协商收取费用。
9. 3. 2 计费方式
公证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9. 3. 4 费用减免
符合规定的公证费减免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减免公证服务费。公证机构可面向特殊的困难群 利定费用缓减免政策,并以文件形式作出规定
9.4.1公证人员审查后,对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认为公证当事人的情况说明 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应告知公证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9.4.2公证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告知其不予办理。 9.4.3公证人员采用询问方式审查公证事项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的,应制作询问笔录(见附录D), 旬问笔录应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询问内容(包括被询问人的基本 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擦指印,笔录中 修改处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擦指印认可。
修改处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擦指印认可。 9.4.4公证人员审查材料,应对公证当事人处分大额财产的行为、可能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以及 可能产生的巨大风险等进行提醒,并要求其确认,对公证当事人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
.4.4公证人员审查材料,应对公证当事人处分大额财产的行为、可能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以及
9.5.1公证书应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要求(见附录E),出具前应由授权签学人进行技术性审 查。 注:授权签字人是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公证书进行审核批准的公证员,可由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或其他公证 员担任。
9.5.1公证书应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要求(见附录E),出具前应由授权签学人进行技术性审
注:授权签字人是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公证书进行审核批准的公证员,可由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或其他公证 员担任。 9.5.2公证书制作应符合SF/T0038的要求,公证书修改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公证书证词页无挖补涂改; b)对公证书内证明对象进行更改的,由公证当事人签名或擦指印确认; 公证书内容有错误确需修改的,收回原公证书重新制作,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9.5.3公证机构应按照下列期限出具公证书: a)材料齐全、法律关系简单、符合出证要求的一般公证事项,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 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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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材料齐全、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符合出证要求的公证事项,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出具公证书。 注: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公证机构及 时告知公证当事人
10.1公证机构应建立公证告知、证明材料审查核实、审批以及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管理、 水印纸管理、公证卷宗档案等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公证执业环节的内部管理要求。 10.2公证机构应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指南,明确审查标准和程序 规则要求,统一规范公证人员的执业行为。 10.3公证机构应建立内部质量审核机制,明确公证业务请示汇报和集体研究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注重对新型公证事项以及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的研究与处置。公证机构组织集体讨论的,应将讨论情 况和决定结果记录存档。 10.4公证机构应建立质量评审机制,对已发出的公证书、现场监督记录等进行自查、互查、抽查。 根据抽查结果进行总结评估,整改存在问题,消除质量隐患。 10.5公证机构应有选择和购买对公证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商品的政策和程序,并建立相应的核查 评价机制。
11.1公证机构应建立复查和投诉处理制度,记录投诉受理、确认、调查、处理情况,跟踪和记录 设诉处理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措施适宜和切实可行。 11.2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提出公证复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 组织复查,并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 11.3公证复查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公证机构应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 10日内完成。 11.4公证当事人对服务态度、办证收费等复查申请之外事项的投诉,公证机构应予以调查核实,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11.5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 在处理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2.1公证机构应参照《申华人民共和国 人信息保护法》与《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 证当事人查阅公证卷宗的权利,保守公证当事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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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律师因诉讼代理的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交律师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的查卷证明,及公证 当事人同意律师查阅本人的公证档案的证明,经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查阅公证当事人提交给 公证机构的证明材料和公证机构所记录的与公证当事人的谈话笔录。 2.3因特殊情况借调和查阅涉及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以及公证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 应经公证当事人书面同意,
13.1公证当事人评价
3.1.1公证机构对已作出的履行期限长、标的额和风险大、有一定社会影响或认为有必要回访 证事项,应进行回访。 3.1.2公证机构宜运用“一证一评”机制,收集、分析公证当事人对公证服务的意见建议
13.2.1公证机构应聘请社会人士担任行风监督员,监督公证服务,听取意见建议。 13.2.2公证机构应建立服务满意度调查制度,每年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至少开展一次社会满意度测 评。
公证机构应分析和使用评价信息和意见建议,改进服务管理体系,优化服务流程。
图A.1公证服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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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XX市(县)XX公证处 XXXX年XX月XX日
(们)于文文××年文月×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公证,该公证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定,经初步审查,我处现已受理,承办人是×××。请你(们)及时缴纳公证费,
江苏省×X市(县)××公证处 XXX年X月
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擦指印)
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擦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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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标准DB32/TXXXX2022
(20XX)XX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 证明内容(兹证明·)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 证明内容(兹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XX市(县)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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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1] 《中申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申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3]《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 [4]司法部《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7号) [5]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88) 司发公字第062号) [6]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行业徽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公通(2018)5号) [7]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行业标识制作规范》的通知(中公通(2018)12号) [8] 《江苏省公证条例》(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9]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司规(2016)1号) [10]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十三五”发展规 划》的通知(苏司通(2016)32号) [11]】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司法行政聚焦富民15项举措的通知(苏司通(2017)6号) [12]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司通(2018) 9号) [13]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公证业务创新和服务优化的意见(苏司通(2020)23号 [14]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1)1号) [15]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便民服务的意见(苏司通(2021)16号) 江苏省公证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公协(2012) 9号) [17] 江苏省公证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公协(2015)24号) [18] 江苏省公证协会关于建立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的通知(苏公协(2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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