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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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度变化总体呈上升趋势的区域; b 曾发生泄露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 C 各类地下罐槽、管线、集水井、检查井等所在的区域; d)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排放区: e 原辅材料、产品、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生产、贮存、装卸、使用和处置的 区域; f 其他存在明显污染痕迹、气味等异常区域。
5.4.2.2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外周边影响区识别
根据重点监管单位行业类别、规模、工业利用时间、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基本情况、污染物 类型及迁移扩散途径等,结合所在地区气象条件、地形地貌特征,分析重点监管单位对界外周边主 壤环境造成的影响范围,识别可能受重点监管单位影响较重的区域,如主导风向下风向污染物最大落 地浓度区域、废水排放漫流区域、历史监测与调查发现周边已存在污染的区域或污染物监测值变化总 体呈上升趋势的区域、厂界外可能存在污染扩散的区域等,
不锈钢标准5.4.3特征污染物识别
监测对象主要为土壤和地下水。 土壤可分为表层土壤、下层土壤和饱和带土壤,表层土壤一般指0~0.5m的土壤,但不包括地表 硬化层(如混凝土、沥青、石材、面砖等),下层土壤一般指表层土壤底部至地下水水位以上的土壤, 饱和带土壤一般指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土壤。 地下水以监测浅层非承压地下水为主
土每5年至少监测1次,若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块 业利用时间不少于30年,应每3年至 1次,若历史监测与调查数据表明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内及厂界外存在污染情况或存在污染扩散风 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1次,每年度监测时期应保持一致
6.2.1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6. 2. 1. 1 基本要求
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a)监测点位应根据重点监管单位污染影响类型、影响途径及可能的影响范围,综合考虑影响范 围内敏感目标与土地利用类型,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区地形地貌、气象条件、地下水径流方 向,重点监管单位占地规模、工业利用时间、平面布局、污染物排放及迁移扩散情况,历史
监测与调查结果以及现场踏勘结果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布设: 点位应在不影响周边设施正常使用且不造成安全隐患或二次污染的情况下,以尽可能捕获污 染为原则,结合潜在污染区域识别结果,布设在潜在污染可能性最高、对周边环境影响最大 的位置,应能充分反映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扩散风险情况,及其对周边生态环境 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影响情况; c)应以图件形式标明各点位的位置及其与重点监管单位的位置关系,并列表逐一说明各点位的 具体位置以及布设原因。
6. 2. 1. 2 布点要求
土和地下水监测点位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a)大型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外1km范围内以及中、小、微型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外500m范围内 存在可能受其影响的敏感目标的,应在厂界外主导风向下风向、地表漫流下游方向等可能受 影响最重区域的敏感目标处,至少布设1个土壤表层样监测点位; b)重点监管单位属于大气沉降途径影响型的,应在厂界外主导风向下风向距离厂界75m、200m、 400m处各设置1个土壤表层样监测点位,存在高架点源(几何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的排 气筒)的重点监管单位还应在该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处补充设 置1个土壤表层样监测点; c)重点监管单位属于地表漫流途径影响型的,应在厂界外沿地表漫流方向距离厂界75m、200m、 400m处各设置1个土壤表层样监测点: d)重点监管单位属于地下水途径影响型的,应在厂界外四周距离厂界25m以内的区域各布设至 少1个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厂界外不具备布点条件的,可在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内尽可能 接近厂界处布设点位,厂界外及厂界内不能保障四个方向均能布设点位的,至少应在两个不 司方向上布设点位(应优先考虑地下水流向下游方向),上述布点原则均不能满足的,则在距 离厂界25m以外就近选择潜在污染可能性最高的区域布设点位,点位数量应根据重点监管单 位占地面积、工业利用时间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要求按照附录B执行,点位具体位置 应结合重点监管单位平面布局和布点数量要求,统筹考虑各方向厂界长度、重点区域位置及 其潜在污染可能性等因素进行合理布设; e)发现污染已扩散至厂界外的地下水途径影响型重点监管单位,可在地下水流向下游方向距离 厂界50m、100m、200m处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以初步判断污染扩散的范围; f)重点监管单位同时涉及上述多种情形的,可以优化整合监测点位,设置符合上述各情形布点 原则的共用点位; g)2个以上重点监管单位集中分布并同步开展周边监测工作的,影响范围内敏感目标相同或污 染物迁移扩散途径一致的,可按照上述各情形布点原则,结合各重点监管单位分布情况,统 筹规划监测点位,设置的共用点位应能充分反映所代表的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扩 散风险情况及对周边的影响情况,共用点位的监测项目应覆盖各重点监管单位监测项目; h)若工业园区(集中区)参照本文件开展周边监测工作的,应对工业园区(集中区)边界以外 至少3km范围内的敏感目标进行识别,并可按a)条款原则进行布点,工业园区(集中区 属于大气沉降途径影响型或地表漫流途径影响型的,可按b)、c)条款原则进行布点,属于 地下水途径影响型的,可按d)、e)条款原则进行布点,且四周各方向至少应设置2个土壤 和地下水监测点位,点位数量可根据占地面积情况适当增加,属于多种情形的,可按f)条 款执行。
6. 2. 2 对照点位布设要求
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点位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对照点位应设置在重点监管单位周边一定范围内未受工业企业或其他来源污染的区域,
地下水对照点位应设置在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区域地下水流向上游,设置的点位应能充分反映 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本底情况; b)若周边无理想区域布设对照点位,可利用区域背景值、历史调查数据等设定对照值: c)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点位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2个,考虑到土壤变异的不确定性和可能出现异 常值等因素,为保证统计数据的有效性,土壤对照点位数量宜适度增加,同处于一个水文地 质单元的2个以上重点监管单位集中分布并同步开展周边监测工作的,对照点位可以共用, 共用点位的监测项目应覆盖各重点监管单位监测项目; d)土壤对照点位的钻探深度、样品采集深度以及地下水对照点位的建并、开筛、采样深度应与 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点位保持一致; e 应以图件形式标明各对照点的位置及其与重点监管单位的位置关系,并列表逐一说明各对照 点位的具体位置以及布设理由。
6.2.3.1土壤钻探深度
除土壤表层样监测点位外,其他点位土壤钻探深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土壤采样孔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地下水初见水位以下且不应穿透第一含水层或浅水含水层的隔 水层底板; 若地下水埋深大且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土壤采样孔深度原则上不超过15m,具体深度应结 合土层性质、污染物迁移扩散特征、地下设施埋深等情况进行设置: 一监测范围内存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管线、储罐或沟渠等的,土壤采样孔深度在不穿透隔 水层底板的前提下应至少达到地下管线、储罐或沟渠底部深度以下。
6.2.3.2地下水监测井建并深度
地下水监测井建井深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建井深度原则上应达到浅层地下水底板,但不应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 当浅层地下水厚度大于3m时,建井深度应至少达到地下水水位以下3m
6.2.4样品采集深度
6.2.4.1土壤样品采集深度
除表层样监测点位仅需采集表层土壤样品外,其他点位至少在3个不同深度采集并送检样品,具 体原则如下: 一表层土壤去除地表硬化层后,在0~0.5m至少采集和送检1个样品; 一下层土壤至少采集和送检1个样品,若钻探至地下水初见水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地下水位 以上0.5m的毛细带范围内; 饱和带土壤至少采集和送检1个样品; 若采样深度范围内土壤土层特性垂向变异较大、地层厚度较大或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应根 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样品采集与送检数量,其中不同性质土层至少采集1个代表性土壤样品; 一若地下水埋深较浅(小于0.5m),可分两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和饱和带土壤,每个土 镶监测点位样品采集和送检数量不少于3个; 一监测范围内存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管线、储罐或沟渠等的,应根据其理深情况合理确定 采样位置,原则上在管线、储罐或沟渠底部以下2m以内的深度范围内至少采集和送检1个样品; 一上述不同采样层次土壤样品的具体采样位置可借助现场快速检测,结合异常气味、异常颜色 等污染迹象辅助判断。
6.2.4.2地下水样品采集
地下水采样深度执行HI25.2的相关规定。
土壤监测项目应包括: a)GB36600中基本项目; b)土壤pH及重点监管单位特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若不列入监测项目,应充分说明不列入的理 由和依据; c)经资料分析确定的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块利用历史可能涉及的污染物; d)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异常的其他污染物。 初次监测时,监测项目应包括以上所有项目。后续监测时,若潜在污染分析无显著变化、监测方 案无需调整,监测项目应包括b)、c)、d)条款所列项目,以及通过历史监测与调查发现超标或与历 史调查监测数据相比监测值上升趋势显著的项目
6. 3. 2 地下水
地下水监测项目应包括: a)6.3.1中确定的土壤监测项目,如有缺失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b)GB/T14848常规指标中的“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
6.4健康和安全防护计划制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现场的实际 样监测人员的健康防护计划、安全风 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具体措施及责任分工
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应重新制定监测方案,及时调整监测频次、点位、因子等: a)国家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发生变化; b)重点监管单位的产品、原辅材料、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等因素发生变动; c)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用地发生变化,或周边工程扰动可能造成污染扩散的; d)前期监测中发现污染。 前期监测中发现污染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后续监测范围,增加监测点位,提高监测频次
现场采样前应准备的材料、设备、器具和现场记录表等执行HJ25.1、HJ25.2、HJ164、HJ/T166、 HT1019等的相关规定。
监测点现场确定时,应采用管道探测器结合探地雷达等物探设备,并通过地下设施相关管理单位 或权属单位有关负责人现场确认等方式,核实各监测点所在位置及周边是否存在沟渠、罐槽和管线(主 要包括生产管线、污水雨水管线、燃气管线、自来水管线、电缆、通信管道、蒸汽管道、物料输送管 道等管线)等地下设施,经上述方式确认各监测点所在位置及周边无地下设施后,方可确定监测点位 位置。
当监测点位存在影响重点监管单位正常生产、地下管线等安全隐患、地层岩性影响无法正常头 情况时,监测点位置可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点位调整理由应充分、合理并符合实际情 测点位置的调整应符合6.2中的相关要求
土壤样品采集执行HJ25.1、HJ25.2、HJ/T166、HJ1019的相关规定。 在现场钻孔前,应进一步采用探地雷达、管道探测器等物探手段或人工试挖等方式,确认各监测 点位所在位置无地下设施后,方可进行钻探。在采样过程中应针对土壤采样点位置、现场钻孔、土壤 岩芯、现场监测、采样及装样过程、现场样品保存等关键环节进行拍照或视频记录。钻孔结束后,对 于不需设立地下水监测井的钻孔应立即封孔并清理恢复作业区地面。
.5.1监测并建设与维护
7.5. 1.1 采用已有监测并的一般要求
若采用监测范围内已有长期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井的位置要能捕获、反映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 污染状况,滤水管位置、并管材质等应符合HI25.1、HI25.2、HI164、HI1019的相关要求
7.5.1.2监测并建设要求
、HJ25.2、HJ164、HJ10 关要求。在监测井建井现场钻探前 应确认各! 监测点位所在位置无地下设施后,方可进行钻探
7.5.1.3监测并保护及识别要求
为保护监测井,应建设监测井保护装置,包括井口保护简、并台或井盖等部分。监测井保护装置 应坚固耐用、不易被破坏。井口保护装置建设应符合HJ164的相关要求。 监测并应按照HI164的相关要求设置明显的标识或警示。
7.5. 1.4 监测并维护和管理要求
组织实施部门应指派专人对监测并的设施进行日常维护,设施一经损坏,应及时修复。 地下水监测井每年测量井深一次,当监测井内淤积物淤没滤水管或井内水深小于1m时,应及时 清淤。
7.5.2 地下水样品采集
地下水样品采集执行HJ25.1、HJ25.2、HJ164、HJ1019的相关规定。 在采样过程中应针对地下水采样点位置、建井、洗井、现场监测、采样及装样过程、样品瓶汇总 现场样品保存等关键环节进行拍照或视频记录。
.6.1样品的保存与流转
7.6.2样品追踪管理
口地下水样品的追踪管理执行HJ25.1的相关规
样产生的剩余土壤和废水的处置执行HI1019
8.2.1土壤样品分析
土壤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按照GB36600和HJ/T166中的指定方法执行,非常规的特征污染 物可参照国内外相近标准或按其标准试验并经方法确认的检测方法
8.2.2地下水样品分析
地下水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按照 GB/T14848中的指定方法执行,非常规的特征污染 物可参照国内外相近标准或按其标准试验并经方法确认的检测方法
9.1现场采样过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现场采样过程的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应符合HI25.2、HI1019、HI164和HI/T166的要求
9.2样品检测分析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样品检测分析的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应符合HJ164和HJ/T166的要求,相应的质控报告应作为 样品检测报告的技术附件。
监测结果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析: a)比对国内外相关标准; b)比对对照点中对应污染物监测值平均值,或区域背景值、历史调查数据等获取的对照值; c)分析某一时段内(5年以上)同一点位同一污染物监测值变化趋势; d)比对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历史监测与调查数据(如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土壤或地下水 现状调查数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周边监测数据等); e)土壤pH监测值按HJ964相关分级标准分析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报告的编制格式可参照附录C,报告大纲及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 舌当调整,至少应包括: a)重点监管单位基本情况及污染识别: b)监测方案及方案调整情况: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报告的编制格式可参照附录C,报告大纲及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调整农业标准,至少应包括: a)重点监管单位基本情况及污染识别: b)监测方案及方案调整情况:
附 录 A (资料性)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所需收集资料信息表
表A.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所需收集资料信息表
若重点监管单位属于地下水途径影响型的水利水电标准规范范本,其周边监测点位数量应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占地面积(S) 工业利用时间(T)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要求见表B.1。若重点监管单位占地面积与其重点区域 占地面积存在显著差距时,监测点位数量可以结合重点区域占地面积大小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不 少于4个。
水途径影响型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点位数量要
附 录 C (资料性) 监测报告编制大纲 示例: 1概述 1.1项目背景 1.2工作目的与原则 1.3工作依据 2区域环境概况 2.1地形地貌 2.2气候气象 2.3土壤类型 2.4水文地质 3重点监管单位概况 3.1基本信息 3.2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及历史 3.3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块水文地质情况 3.4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情况 3.5周边区域土地使用现状与历史况 3.6历史环境监测和调查评估情况 4重点监管单位生产及污染防治情况 4.1重点监管单位平面布局情况 4.2重点监管单位生产概况 4.3重点监管单位“三废”排放及污染防治情况 5污染识别 5.1污染影响类型识别 5.2潜在污染区域识别 5.3特征污染物识别 6监测方案 6.1监测对象与频次 6.2点位布设 6.3钻探深度 6.4采样深度 6.5监测项目 6.6质控措施 6.7健康和安全防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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