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稿)《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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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Q前—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标杆流量,m/h; Q后一一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标杆流量,m/h。 4.1.4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 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限值规定的除外。 4.1.5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 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6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应执行表2的要求。利

    DB32/XXXX2022

    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污水处理标准规范范本,除满足表1的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

    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 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 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 、固废梵烧炉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P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0基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0实一—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P实一一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 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装置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 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应稀释 排放。

    4.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4.3企业边界监控要求

    4.3企业边界监控要求

    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和 边界任何1h苯的平均浓度应低于0.1mg/m。

    4.4无组织排放控制与管理要求

    4.1企业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含V0Cs产品的使用,按照GB38507、GB38508、GB33372等 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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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2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包括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工艺过 程VOCs无组织排放、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散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 收集处理系统要求执行GB37822的规定。 4.4.3油墨、稀释剂、胶粘剂等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或包装袋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 于密闭空间。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4.4油墨、胶粘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涂布、印刷、复合、上光、洗车等工序均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 密闭空间内操作,密闭空间产生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备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 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4.4.5企业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本文件表1、表2及4.1.4条的要求。 4.4.6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 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 4.4.7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VOCs物料购 置、储存、使用、处理等信息,并至少保存5年

    5.1.1企业应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HJ819、HJ1246等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 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和规定,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前后监测。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及HJ75等规定执行。 5.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可以任何连续1h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 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 或者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 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5.3.1对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 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 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5.3.2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 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 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或者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监测技术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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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 4.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一般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时,应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 值。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换

    表4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5.5.2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 物的测定。

    6.1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 判定为超标;当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90%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该污染物排放速率超过本文件规 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或任意 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采用便携式监测仪器按相关监测技术规定测得的任意 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3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 判定为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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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采用自动监测时,达标判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6.4采用自动监测时,达标判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1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

    A. 1主要印刷工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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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资料性) 印刷工业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A.1.1平版印刷是指印版的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 平面的印刷方式。 A.1.2凸版印刷是指用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版进行印刷的方式邮政标准,分为直接凸版印刷和间接凸 版印刷。 A.1.3凹版印刷是指印版的图文部分低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A.1.4孔版印刷是指印版在图文区域漏墨而非图文部分不漏墨的印刷方式。

    A.2印刷工业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表A.1印刷工业排放的典型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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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 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计算方法 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 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 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B.1)计算: Q=Q1+Q2.. ....(B.1) 式中: Q一一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Q1.Oz一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简时,若两根排气简距离小于其几何高 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污染物时,应以前 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B.1)计 Q=Q1+Q2... 式中: Q一一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企业或生产设施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简时设备标准,若两根排气简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 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 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B.1)计算: Q=Q1+Q2... ...(B.1)

    1]HJ1089一2020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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