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高清原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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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于储罐发生泄漏时,防止易燃、可燃液体漫流和火灾蔓延的 构筑物。 2.0.23 隔堤 dividing dike

    用于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为了减少易燃、可燃 夜体漫流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区域的构筑物。

    经计算并圆整后的储罐公称容量

    钢管标准2.0.25储罐计算总容量

    nominal volume of tank

    按照储存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不同,将储罐容量乘以一定系数 折算后的储罐总容量

    2.0.26储罐操作间

    覆土油罐进出口阀门经常操作

    闪点低于45℃的液体

    在15℃时,蒸气 体,包括液化石油气

    2.0.30沸溢性液体

    因具有热波特性,在燃烧时会发生沸溢现象的含水黏性 (如原油、重油、渣油等)。 2.0.31Y工艺管道 process pipeline

    operatingtemperature

    易燃和可燃液体在正常储存或输送时的温度。 2.0.33铁路罐车装卸线 railway for oil loading and unloa ding 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作业的铁路线段。

    2.0.34油气回收装置

    通过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焚烧等方法,将收集来的可燃 气体进行回收处理至达标浓度排放的装置。

    open flame site

    open flame sit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 具、电磁炉等除外)

    sparking site

    敷设在石油库围墙外,在同一个石油库的不同区域的储罐区 之间、储罐区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的管道,以及两个毗邻 石油库之间的管道,

    foxicliquid

    按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的 规定,毒性程度划分为极度危害(I级)、高度危害(Ⅱ级)、中度危 害(Ⅲ级)和轻度危害(N级)的液体

    表3.0.1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2甲A类液体储罐容量、I级和Ⅱ级毒性液体储罐容量应乘以系数2计入储 计算总容量,丙A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 量,丙B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25计人储罐计算总容量。 3.0.2特级石油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应小于 1200000m3,其设施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一级石油库的有关规 定。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 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0条注5 的规定。 2原油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 范》GB50737的有关规定。 3原油与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共用设施或其他共用 部分的设计,应执行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 规范》GB50737要求较高者的规定

    4特级石油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000m时, 应按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原油储罐和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 个非原油储罐同时发生火灾的情况进行消防系统设计。 3.0.3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

    3.0.4石油库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除应符合 本规范表3.0.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内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内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 5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其储运设施的操 作温度低于或等于40℃时,可视为内A类液体。 3.0.5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3.0.5的规定。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三级耐火 等级建(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敬棚顶承重构件及顶 面的耐火极限可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表3.0.5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3.0.6石油库内液化烃等甲A类易燃液体设施的防火设

    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 M 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3.0.7 除本规范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建(构)筑物、设备、设施计算 间距的起论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8石油库易燃液体设备、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 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

    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开应付合城镇或 见划、环境保护和防 火安全的要求。 4.0.3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 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 能塌陷的地区。 4.0.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 及以上的地区。 4.0.5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IV类场地地 区。 4.0.6覆土立式油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 协调的地带选址。 4.0.7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 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0.8 8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 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 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

    4.0.9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

    4.0.10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 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0的规定。

    表4.0.10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 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n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

    生:1表中的工矿企业指除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和长距离 输油管道的站场以外的企业。其他设施指油气回收设施、泵站、灌桶设施 等设置有易燃和可燃液体、气体设备的设施。 2表中的安全距离,库内设施有防火堤的储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 防火堤的覆土立式油罐应从罐室出入口等孔口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卧式 油罐应从储罐外壁算起;装卸设施应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算起; 其他设备布置在房间内的,应从房间外墙轴线算起;设备露天布置的(包括 设在棚内),应从设备外缘算起。 3表中括号内数学为石油库与少于100人或30户居住区的安全距离。居住 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4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 通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所在石油库的等级在本 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5特级石油库中,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 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20% 6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 5.1.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4.0.11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 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石 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 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 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 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注:以上石油库各设施的起算点与本规范表4.0.10注2相同。 4.0.12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 不应小于300m。 4.0.13非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 于3m。 4.0.14石油库与石油化工企业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 石油储备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 范》GB50737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石油天然气站场、长距离输油 管道站场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 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4.0.15相邻两个石油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 直径,且不应小于80m。 2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直径小于或等于53m时,两个 石油库的任意两个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 的1.5倍,对覆土罐且不应小于60m,对储存1、1级毒性液体的 储罐且不应小于50m,对储存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且不应 小于30m。 3两个石油库除储罐之外的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安全距 离应按本规范表5.1.3的规定增加50%。 4.0.16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

    距离,不得小于表4.0.16的规定表4.0.16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企业建(构)筑物等明火乙、丙、丁、戊类库内建(构)筑物液体甲类甲类或散生产厂房及物品内道路和设施类别生产物品发火库房耐火等级铁路厂房库房花的三四地点主要次要TV<50252512152525151050<252530251510TV≤200甲B、200<25253035251510TV<1000储罐(TV1000<3030253040251510TV<5000为罐区总TV≤250%15151215202020105容量250m3)2020152525201051000丙252520253030201510TV≤50005000<303025304040251510TV≤25000甲 B、12151214163020105油泵房、灌油间乙丙1212101214151285甲 B、15201520253030105桶装液体库房乙丙1215101214201585:13:

    续表4.0.16企业建(构)筑物等明火乙、丙、丁、戊类库内建(构)筑物液体甲类甲类或散生产厂房及物品厂内道路和设施类别生产物品发火库房耐火等级铁路厂房库房花的四地点主要次要甲 B、汽车罐车14141516201515乙装卸设施丙101010201085甲B、其他生产性1212251033乙建筑物丙1015注:1当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与丙类可燃液体混存时,丙A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50%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丙B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25%折算计人储罐区总容量。2对于埋地卧式储罐和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储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构)筑物与库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丙A类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25000m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0条的规定。5企业附属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时,可不受本表限制。4.0.17当重要物品仓库(或堆场)、军事设施、飞机场等,对与石油库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14: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 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 (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

    表5.1.1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

    主: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 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设。 3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 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5.1.2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

    5.1.3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

    表5.1.3石油库内建(构)筑物、

    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5.1.4储罐应集中布置。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 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内易燃和可燃液体 的安全防护措施

    5.1.5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

    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 本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室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 别设置储罐区

    算总容量大于600000m的石油库,应设置两个或多个储罐区,每 个储罐区的储罐计算总容量不应大手600000m3。特级石油库中, 原油储罐与非原油储罐应分别集中设在不同的储罐区内。

    5.1.7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 应小于60m; 2储存I、正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与其他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 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 3,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 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 5.1.8/同一个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 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 2外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储存内类液体 的固定顶储罐与其他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 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 注:储存不同液体的储罐、不同型式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上述计算值的 较大值。

    5.1.9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 集中布置。储存工、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 场所布置。 5.1.10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铁路线不宜与 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5.1.11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临近库外道路的一侧,并宜 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 5.1.12消防车库、办公室、控制室等场所,宜布置在储罐区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13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 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7 5.1.14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 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 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缘按 本规范表5.1.3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 的间距确定。

    5.1.14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 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 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 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缘按 本规范表5.1.3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 的间距确定。 51.15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 埋地输电线不得究防水媒

    5.2.1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行消防车道。位于山区或丘陵

    石油库堵罐区应设环行消防车道。 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 道: 1覆土油罐区; 2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的地上罐 组;

    1储罐总容量天于或等于120000m的单个罐组应设环行消 防车道。 2多个罐组共用1个环行消防车道时,环行消防车道内的罐 组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 3同一个环行消防车道内相邻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 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的罐组,至少应有2个路口 能使消防车辆进人环形消防车道,并宜设在不同的方位上。 5.2.3除丙B类液体储罐和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的储罐 外,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储罐中心至少与2条消防 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 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5.2.4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并应平行于铁路装卸线,且宜 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路。消防车道与铁路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 应大于80m。Y 5.2.5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灌桶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 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 5.2.6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 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 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3m。 5.2.7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5.2.8一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覆土立式油罐和其他级别石油库 的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m,其中路面宽度不 工

    5.2.4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并应平行于铁路装卸线:

    5.2.8一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

    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覆王立式油罐和其他级别石油库 的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m,其中路面宽度不 应小于4m;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0m的储罐区消防车道的 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的有关 规定执行。

    5.2.9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2m。 5.2.10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 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5.2.11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 2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人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 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 级石油库可只设1处车辆出人口。 3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 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的 储罐区可只设1处车辆出入口。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宜直接通向 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X 4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 5.2.12运输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品的道路,其纵坡不应大于 6%。其他道路纵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 范》GBJ22的有关规定。

    5.3.1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区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淹没。 2对于受洪水、潮水及内涝水威胁的场地,当靠近江河、湖泊 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 0.5m及以上;当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 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1m及以上。 当有波浪侵袭或雍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最大波浪或雍水高度

    3当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区场地 也可低于计算水位。 5.3.2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 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或有防止事故状况下流尚火流向该场地的措 施。

    1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企业附 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 2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 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 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石油库临海、邻水侧的围墙,其1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 围墙。 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 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为 实体墙。 5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 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一 5.3.4石油库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2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 3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

    6.1.1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甲B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低压储罐或低温常压储罐,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选用压力储罐或低压储罐时,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罐内的 措施,并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 2选用低温常压储罐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选用内浮顶储罐,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 存温度使液体蒸气压不大于88kPa;X 2)选用固定顶储罐,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 存温度低于液体闪点5℃及以下。万 6.1.3储存沸点不低于45℃或在37.8℃时的饱和蒸气压不大于 88kPa的甲B、乙A类液体化工品和轻石脑油,应采用外浮顶储罐 或内浮顶储罐。有特殊储存需要时,可采用容量小于或等于 10000m的固定顶储罐、低压储罐或容量不大于100m的卧式储 罐,但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 气体; 2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并应控制储存温度低于液体闪 点5℃及以下

    浮顶储罐和卧式储罐。3号喷气燃料的最高储存温度低于油 点5℃及以下时,可采用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的固定顶住

    当采用卧式储罐储存甲B、乙A类油品时,储存甲B类油品卧式 储罐的单罐容量不应天于100m,储存乙A类油品卧式储罐的单 罐容量不应大于200m。 6.1.5储存乙B类和丙类液体,可采用固定顶储罐和卧式储罐。 6.1.6外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式或钢制双盘式浮顶。 6.1.7P 内浮顶储罐的内浮顶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散口隔舱 式内浮顶。 2储存I、Ⅱ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40m的 储存甲B、乙A类液体的内浮顶储罐不得采用用易熔材料制作 的内浮顶。 3直径大于48m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 式内浮顶。 4新结构内浮顶的采用应通过安全性评估。 6.1.8储存I,Ⅱ级毒性的甲B、乙A类液体储罐的单罐容量不 应大于5000m3,且应设置氮封保护系统。 6.1.9 固定顶储罐的直径不应大于48m。 6.1.10地上储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甲B、乙和丙A类液体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组内;丙B类 液体储罐宜独立设置罐组。 2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立式储罐不宜与卧式储罐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组内。 4储存、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 储罐布置在同一个罐组内。 6.1.11同一个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的混合 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其中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外浮 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容量可按50%计入混合罐组的总容量。 2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

    1.9固定顶储罐的直径不应大

    5.1.10地上储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甲B、乙和丙A类液体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组内;丙B类 夜体储罐宜独立设置罐组。 2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立式储罐不宜与卧式储罐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组内, 4储存工、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 储布置在同一个罐组内

    6.1.11同一个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外浮顶、内浮顶储罐的混合 灌组的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外浮 页储罐、内浮顶储罐的容量可按50%计入混合罐组的总容量 2浮顶用钢质材料制 乍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

    360000m;浮顶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 240000m3。 3外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3。 5.1.12同一个罐组内的储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时,储罐数量不应多 于12座。 2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3时,储罐数量不应多 于16座。 3单罐容量小于1000m或仅储存丙B类液体的罐组,可不 限储罐数量。 6.1.13地上储罐组内,单罐容量小于1000m的储存丙B类液体 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储罐不应超过2排。 5.1.14地上立式储罐的基础面标高,应高于储罐周围设计地坪

    360000m;浮顶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 240000m

    6.1.12同一个罐组内的储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 1. 15 的规定

    注:1表中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

    6.2.2覆土立式油罐应采用独立的罐室及出入通道。与管沟连 接处必须设置防火、防渗密闭隔离墙。 6.2.3覆土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不列规定: 1甲B、乙、丙A类油品覆土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 应小于相邻两罐罐室直径之和的1/2。当按相邻两罐罐室直径之 和的1/2计算超过30m时,可取30m。 2内B类油品覆土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 邻较大罐室直径的0.4倍 3当丙B类油品覆土立式油罐与甲B、乙、丙A类油品覆土 立式油罐相邻时,两者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本条第1款执行。 6.2.4覆土立式油罐的基础应设在稳定的岩石层或满足地基承 载力的均匀土层上。 6.2.5覆土立式油罐的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罐室应采用圆筒形直墙与钢筋混凝土球壳顶的结构形式, 罐室及出入通道的墙体,应采用密实性材料构筑,并应保证在油罐 出现泄漏事故时不泄漏。 2罐室球壳顶内表面与金属油罐顶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罐室壁与金属罐壁之间的环形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8m。 3罐室顶部周边应均布设置采光通风孔。直径小于或等于 12m的罐室,采光通风孔不应少于2个;直径天于12m的罐室,至 少应设4个采光通风孔。采光通风孔的直径或任意边长不应小于 0.6m,其口部高出覆土面层不宜小于0.3m,并应装设带锁的孔 盖。

    5.2.3覆王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不列规定:

    【1罐室应采用圆筒形直墙与钢筋混凝土球壳顶的结构形式。 罐室及出入通道的墙体,应采用密实性材料构筑,并应保证在油罐 出现泄漏事故时不泄漏。 2罐室球壳顶内表面与金属油罐顶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罐室壁与金属罐壁之间的环形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8m。 3罐室顶部周边应均布设置采光通风孔。直径小于或等于 12m的罐室,采光通风孔不应少于2个;直径天于12m的罐室,至 少应设4个采光通风孔。采光通风孔的直径或任意边长不应小于 0.6m,其口部高出覆土面层不宜小于0.3m,并应装设带锁的孔 盖。 4罐室出人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2m。

    5储存甲B、乙、丙A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其罐室通道 出入口高于罐室地坪不应小于2.0m。 6罐室的出入通道口,应设向外开启的并满足口部紧急时刻 封堵强度要求的防火密闭门,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5h。通道口 部的设计,应有利于在紧急时刻采取封堵措施。 7罐室及出入通道应有防水措施。阀门操作间应设积水坑, 6.2.6覆土立式油罐应按下列要求设置事故外输管道: 1事故外输管道的公称直径,宜与油罐进出油管道一致,且 不得小于100mm。 2事故外输管道应由罐室阀门操作间处的积水坑处引出罐 室外,并宜满足在事故时能与输油管相连通。 3事故外输管道应设控制阀门和隔离装置。控制阀门和隔 离装置不应设在罐室内和事故时容易危及的部位。 6.2.7覆土立式油罐的基本附件和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 第6.4节的有关规定。 X 6.2.8罐室顶部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周围覆土坡度应满 足回填土的稳固要求。 6.2.9储存甲B类、乙类和丙A类液体的覆土立式油罐区,应按 不小于区内储罐可能发生油品泄漏事敌时,油品漫出罐室部分最 多干个油罐的泄漏油品设置区域导流沟及事故存油坑(池)。 6.2.10覆王立式油罐与罐区主管道连接的支管道敷设深度大于 2.5m时,可采用非充沙封闭管沟方式敷设

    第6.4节的有关规定。

    6.3.1覆土卧式油罐的设计应满足其设置条件下的强月

    5.3.1覆主卧式油罐的设计应满足其设置条件下的强度要求,当 采用钢制油罐时,其罐壁所用钢板的公称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直径小于或等于2500mm的油罐,其壁厚不得小于6mm 2直径为2501mm~3000mm的油罐,其壁厚不得小于

    层钢油罐设置防渗罐池的方式;单罐容量大于100m的覆土卧式 油罐和既有单层覆土卧式油罐的防渗,可采用油罐内衬防渗层的 方式。

    6.3.4采用双层油罐时,双层油罐的结构及检漏要求,应符

    6.3.5采用单层油罐设置防渗罐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渗罐池应采用防渗钢筋混凝土整体浇注,池底表面及低 2埋地油罐的防渗罐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 3罐顶高于周围地坪的油罐,防渗罐池的池顶应高于周围地 坪0.2m以上。 4罐底低于周围地坪的油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 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设置检漏立管。检 漏立管宜沿油罐纵向合理布置,每罐至少应设2根检漏立管。相 邻油罐可共用检漏立管。 5罐底高于周围地坪的油罐可设检漏横管。检漏横管的直 径不得小于50mm,每罐至少应设1根检漏横管,且防渗罐池的池 底或油罐基础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检漏横管。 6油罐基础和罐体周围的回填料,应保证储罐任何部位的渗 漏均能在检漏管处被发现。 7防渗罐池以上的覆土,应有防止雨水、地表水渗入池内的 措施。

    6.3.6采用单层钢罐内衬防渗层时,内衬层应采用短纤维喷射技 术做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渗层,其厚度不应小于0.8mm,并应通 过相应电压等级的电火花检测合格。 6.3.7卧式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单 层油罐的液位检测系统尚应具备渗漏检测功能。 5.3.8 覆土卧式油罐的间距不应小于0.5m,覆士厚度不应小于 0.5m。 6.3.9当理地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对油 罐采取抗浮措施

    6.3.10与土壤接触的钢制油罐外表面

    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规范》SH/T3022 的有关规定,且防腐等级不应低于加强级。覆土不应损坏防腐 层。

    6.4.1立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台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 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覆土立式油罐高于罐室环形通道地面 2.2m以下的高度应采用活动斜梯,并应有防止磕碰发生火花的 措施。 6.4.2储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测量 孔处应设测量平台

    6.4.3立式储罐的量油孔、罐壁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及放水

    管等的设置,宜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 范》SH/T3007的有关规定执行。覆土立式油罐应有一个罐壁人 孔朝向阀门操作间

    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储存甲B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

    6.4.5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 气压力应天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当呼吸阀所处的环境温度可能 小于或等于0℃时,应选用全天候式呼吸阀。 6.4.6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事故泄压设备的开启压力应大于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并应 小于或等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 2事故泄压设备的吸气压力应小于呼吸阀的进气压力,并应 大于或等于储罐的设计负压力。 3事故泄压设备应满足氮气管道系统和呼吸阀出现故障时 保障储罐安全通气的需要。一 4事故泄压设备可直接通向大气 5事故泄压设备宜选用公称直径不小于500mm的呼吸人 孔。如储罐设置有备用呼吸阀,事故泄压设备也可选用公称直径 不小于500mm的紧急放空人孔盖。

    6.4.5呼吸阀的排气压力应小于储罐的设计正压力,呼吸阀的进

    6.4.8覆土立式油罐的通气管管口应引出罐室外,管口

    6.4.9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甲B、乙、丙A类液体

    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

    的凝液或残液应密团排入专用收集系统或设备。

    1卧式储罐的人孔公称直径不应小于600mm。筒体长度大 于6m的卧式储罐,至少应设2个人孔。 2卧式储罐的接合管及人孔盖应采用钢质材料。 3液位测量装置和测量孔的检尺槽,应位于储罐正顶部的纵 向轴线上,并宜设在人孔盖上。 4储罐排水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0mm。排水管上的阀 门应采用钢制闸阀或球阀。

    于6m的卧式储罐,至少应设2个人孔。 2卧式储罐的接合管及人孔盖应采用钢质材料。 3液位测量装置和测量孔的检尺槽,应位于储罐正顶部的纵 向轴线上,并宜设在人孔盖上。 4储罐排水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40mm。排水管上的阀 门应采用钢制闸阀或球阀。 6.4.13常压卧式储罐的通气管设置安全标准规范范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式储罐通气管的公称直径应按储罐的最大进出流量确 定,但不应小于50mm;当同种液体的多个储罐共用一根通气干管 时,其通气千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80mm。 2通气管横管应坡向储罐,坡度应大于或等于5%。 3通气管管口的最小设置高度,应符合表6.4.13的规定。

    4.13卧式储罐通气管管口的最小设

    6.5.1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 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 6.5.2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 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储罐的罐 壁至山体的距离最小可为1.5m。

    6.5.3地上储罐组的防火堤实高应高于计算高度0.2m,防火堤

    地上陷罐组的防实高应高于计异高度0乙m 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车道 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地上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应高 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小于0.5m。 6.5.4防火堤宜采用土筑防火堤,其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不 具备采用土筑防火堤条件的地区,可选用其他结构形式的防火堤 6.5.5防火堤应能承受在计算高度范围内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力 且不应泄漏;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5h。 6.5.6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雨水 沟(管)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控制措施 5.5.7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 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

    6.5.8立式储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1多品种的罐组内下列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 1)甲B、乙A类液体储罐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 罐之间。 非沸溢性甲B、乙、丙A类储罐组隔堤内的储罐数量地基标准规范范本,不 应超过表6.5.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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