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黑龙江定额解释 上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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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说明、补充定额及

    对国家(示范文本)“30.2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 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修订为“30.2鼓励分包人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 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

    项目管理和论文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

    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说明、补充定额

    3.合同条款的概念和要求。 (1)合同条款的概念: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按合同管理的操 作要求进行约定和设置。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约定的全面体现,是合同的 主要内容。 (2)合同条款的基本要求: ①内容合法。 ②内容全面、明确。 ③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二、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新旧合同条款区别: 1.原合同通用条款: “50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50.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 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 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 (2)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现行黑龙江省计价制定依据及有关计价规 定,或者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 定(按照《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工期较短、技术 不复杂、风险不大且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此方式)。 (3)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现行黑龙江省计价制定依据及有关计价规 定。” 2.新合同通用条款: “10.1工程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 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 专用条款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 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4)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其他计价方式。” (二)制定依据: 1.根据《建筑法》第18条规定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 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2.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3.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根据《合同法》第62条(二)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 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5.根据《合同法》第63条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 交付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 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6.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12条规定: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2)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3)成本加酬金。” 7.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 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1)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 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

    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说明、补充定额

    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三)说明: 1.掌握建筑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招 标工程,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2.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价款或者报酬的计算标准、金额总数、结算方式、支付 条件、支付日期等内容。当事人在确定价款或者报酬时,有政府定价或者统一规定的,按 政府定价和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由双方在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的范围 内协商确定价格。只有实行市场价格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3.根据《合同法》61条规定当事人在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时,应当 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1)通过协议补充。 合同既已生效,就应履行。为了保证能够正确及时地履行,必须解决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的条款。首先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因为这些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问题, 是应当在合同订立阶段由双方协商解决的。对于在合同履行阶段出现这些问题,还应当由 双方协商确定解决。解决的办法,是双方通过协商形成一个补充协议,对原来合同未明确 的条款进一步明确,这一补充协议构成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条款,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需要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来确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相关内容。 4.《合同法》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理原则作出了规定,根据原则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时,则需要适用《合同法》第62条款的规定。即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执行 市场价格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 价的,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履行。 5.根据《合同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 调整应遵循的原则: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施工人在保证质量及合同约定的工期 内交付工程时,应按交付时的价格执行。 (2)施工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工期交付工程,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投标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这是对施工人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对其违约情形的法律 规定。 (3)建设单位延期接收工程或者延期支付工程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投标价格执行。这是对建设单位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对其违约情形 的法律规定。 6.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 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是

    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结算时 按照合同中约定应预计量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 量清单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而对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 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 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国家规范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并不排斥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合同,适用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 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项目。因此,我省规定了如果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应 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合同价款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 (2)工期在半年以内; (3)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完备。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工程的计价方法,而固定单价、固定总价 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订合同价款的方式,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一)新旧合同条款区别: 1.原合同通用条款: “51.1采用50.2(1)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工程量的偏差; (2)工程变更; (3)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4)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2.原合同专用条款设置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为选定条款: “51.合同价款的调整 51.1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口工程量的偏差; 口工程变更; 口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口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口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口其他调整因素: 3.新合同通用条款:

    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说明、补充定额及有关问

    “9.4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 变更工作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表明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的,由发 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1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 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确定变更工 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 人按照第4.4款[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9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如果工程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9.10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9.10.1承包人应保证其投标文件符合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如果在 基准日期以后,能够影响承包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加或峻 工时间的延长,则承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对合同应作出相应调整。” 4.新合同专用条款: “9.4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当事人对于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9.9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如果工程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基准日期价格: %,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采用该方式时,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 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应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 约定。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 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i1 Fr3 Ap= po A+ B, X + B, + B, Fo X Fo2 X Fo3 Fon

    式中: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周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 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人成本增减 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 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 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7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 司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的规定调整。” 8.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11号)第16条规 定: “工程造价动态管理 价差调整办法 按主材计算价差。甲方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需要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表及其基期价格( 般采用当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或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竣工时当地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结算价,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基期价比较计算材料 差价。” 9.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部委令(第56号)规定: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三)说明: 1,应掌握国家规范用词说明:“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 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了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 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 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因此,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是不需要发、承包双方 进行约定是否进行调整。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了工程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 现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因此,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影 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不需要发、承包双方进行约定是否进行调整。 2.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工

    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变更造成的价款变化必须进行调整。 3.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发包人负 责的其他情况以及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造成 损失或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必须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4.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应掌握基期价格: (1)入工费基期价格应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制定依据人工费单价或上 年度人工费单价; (2)材料基期价格一般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制定依据材料价格或材料信 息价; (3)机械台班基期价格应按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制定依据台班单价。 5.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令 (第56号)规定: 第一,新的合同条款需要双方约定的是价格差额调整方式: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第二,新的合同条款需要双方约定的是“价格波动超过一定的幅度(标准)及调整的 办法。 例如: (1)风险内容:人工费、材料费(主材还是全部材料)、机械费(主要机械还是全部 机械); (2)风险幅度(标准或范围):人工费3%(无风险或其他标准)、材料费5%(或其 地标准)、机械费10%(或其他标准); (3)调整的办法(或方式):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还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 格差额。 例如“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一)人工费价差调整方法。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人工费基期价格(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制定依 据人工费单价或上一年度人工费单价),工程结算时可按工程实施期间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人工费单价,与招标文件中的人工费基期价格比较计算人工费价差。 (二)材料(认质认价除外)价差调整方法。 1.全部材料计算价差。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应明确说明对所用材料进行调差并明确基期 价格(一般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制定依据材料价格或材料信息价),工程结算 时可按工程实施期间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或双方确认的价格),与招 文件中的基期价格比较计算材料价差。 2.主材计算价差,其他材料不计算价差。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列出需要调整价差的

    主要材料表及其基期价格(一般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制定依据材料价格或材 料信息价),工程结算时可按工程实施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或双方确 认的价格),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基期价格比较计算材料价差。 (三)机械台班价差调整方法。 1.全部机械台班计算价差。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应明确说明对所用台班进行调差并明确 基期价格(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制定依据台班单价),工程结算时可按工程实施 期间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台班单价,与招标文件中的基期价格比较计算价差。 2.主要机械台班计算价差,其他机械台班不计算价差。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列出需 要调整价差的主要机械台班表及其基期价格(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制定依据台 班单价),工程结算时可按工程实施期间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台班单价,与招标文件 中列出的基期价格比较计算机械台班价差。

    (一)新旧合同条款区别: 1.原合同通用条款: “58.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58.1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价 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一定幅度时(合同工程基准期和具体幅度由承发包双方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承包人不利一方应在事件发生的14天内通知另一方,超过约定 幅度的部分,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否则,除征得有利一方同意外, 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合同工程基准期、具体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黑龙江省有关计价规 定执行。 58.2如果在合同工程基准期(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 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以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 或变更,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致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费用发生了第58.1款规定 以外的增减,则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制定依据实际变化情况提出, 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原合同专用条款: “58.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58.1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口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本款不适用。 口物价涨落超过 %,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如下: 合同工程基准期: 3.新合同通用条款: “1.1词语定义

    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第28天的日期。” (二)制定依据: 1.根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 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4.7工程价款调整 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 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规定: “1.1词语定义 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三)说明: 为减少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争议,通用条款对关键词语给出了定义。对定义的规定应从 以下三个方面掌握: (1)本款中词语为本合同主要和常用词语,词语定义只针对合同使用要求给予定义, 不一定是该词语的通常含义。 (2)专用条款以及其他合同文件所使用的词语定义应与本款一致。 (3)专用条款可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增加新的词语定义,但不得修改本款的任何词 语定义。 根据上述规定新合同不需要双方约定基准日期。

    (一)新旧合同条款区别: 1.原合同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 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文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说明、补充定额及

    (5)投标书(报价书)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原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3.新合同通用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做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并具有最高优先顺序。 4.新合同专用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二)说明: 新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明确了组成合同所包括的具体文件,第二组成合同文件没有包括 签证。 新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明确了约定的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第二明确了需要约定其 他合同文件包括了哪些具体内容

    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

    1.原合问通用茶款: “27.进度计划和报告 27.1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利 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 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工程的全部施 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多个单项工程 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27.2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 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7.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 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2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 少应包括: (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承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7.4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 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 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 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新合同通用条款: “6.2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 的,不得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等。 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 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赔偿或(和) 延长工期。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 权要求

    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说明、补充定额及有关问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7进度与工期 7.1合同进度计划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接到按照第6.1款[开工通知]发出的通知后28天 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21日内批复或提出修 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制定依据。监理人应有权按照该 进度计划安排其他承包人的活动。 7.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14日内向监理人 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 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7日内批复。监理人对进度计划的修改 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二)说明: 新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明确了施工组织设计包含的具体内容; 第二明确了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需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要求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条件及时间不同: 原合同通用条款要求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7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 度计划;发包人、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 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新合同通用条款要求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除非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的通知后28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21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第四要求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条件及时间不同: 原合同通用条款: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 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2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新合同通用条款: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 在14日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 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 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7日内批复

    一)新旧合同条款区别:

    )新旧合同条款区别:

    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1.原合同通用条款: “7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 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新合同通用条款: “21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 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约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强制性 规定。” (二)制定依据: 1.根据《合同法》第7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第6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 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 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三)说明: 新合同强调了双方约定的条款不得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

    (一)新合同通用条款: “20.3合同备案 经备案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 不一致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合同的工期、质量以及造价的计价方式、支付、结算条款均系实质性内容。 经备案的合同如实质性内容发生改变须重新备案,未经重新备案的,则不发生合同效 力。 当事人就本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 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制定依据: 1.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 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 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说明、补充定额及

    的内容相一致。 5.明确了合同的内容以投标文件为准。 6.明确了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可以变更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中的非实质性内容;但 是,不能变更实质性内容,即:非实质性内容按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履行;实质性内容按 中标并备案的施工合同履行,因此结算工程价款,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的最终依据。

    (一)新旧合同条款区别: :1.原合同通用条款: “64.竣工结算 64.1发包人承包人应按黑龙江省计价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竣工结算。在办理竣工结算 期间,按第59条规定的支付不停止。 64.2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签署的峻工结算报 告,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同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按本款规定的时间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的,造价工程 师可根据自已掌握的情况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 制定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64.3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4.2款规定递交的报告和资料后,应按照第64.1 款规定的时限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 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按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 料,修改竣工结算报告,并再次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 的14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 办理完毕。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和资料后未按照第64.1款规定的时限进行核实的,视为承包人 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64.4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64.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报告和资料后,应在14 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 (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67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予以认可并在 竣工结算报告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生效。 (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峻工结算;有误部 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67条规定处理。 64.5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报告生效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 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64.6发包人未按第64.5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有权制定依据第59.2款

    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说明、补充定额及

    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说明、补充定额及

    (一)新旧合同条款区别: 1.原合同通用条款: “60.预付款 60.1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 付工程款的金额(扣除暂列金额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支付办法。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 施工进度或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60.2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限满后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 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 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60.3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制定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 方式,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2.原合同专用条款: “60.预付款 60.1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预付款的金额为 元或合同价款的 %,支付办法 60.3预付款抵扣办法: 口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款项的 (百分比)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口其他抵扣方式: 3.新合同通用条款:

    “10.4.1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不迟于约定的支付工程预付款前28天提供预付款担保。承包 人不提供的,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提 供的保证担保或其他发包人同意的担保形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4.2支付预付款 当承包人按照要求提交了预付款担保后,发包人应支付一笔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 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 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4.新合同专用条款: “10.4预付款 本合同预付款的比例和额度为 , 预付办法为 ;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的开始时间为 ; 预付款扣回的比例或数额为 本合同当事人对于工程预付款担保的约定,选用下列第 种方式: 1.银行保函; 2.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 3.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担保形式。” (二)制定依据: 根据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 号)规定:“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 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 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其他工程担保品 种除了另有规定外,可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选择实行。除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 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中所规定的投标担 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等四个担保品种外,各地还 应积极鼓励开展符合建筑市场需要的其他类型的工程担保品种,如预付款担保、分包履约 担保、保修金担保等。” (三)说明: 新合同条款规定了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不迟于约定的支付工程预付款前28天提 供预付款担保。承包人不提供的,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

    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其中删除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节项保留修改新编项目项目项目项目7.屋面及防水工程112351025875288.防腐、隔热、保温工程1625123113789.构件场内运输及安装工程23427398229910.配合比72642154911711.脚手架工程125433318261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工程44236184133924713.施工排水降水工程34034614.建筑物(构筑物)垂直运输工程85510321318315.建筑物超高增加费262616.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安拆费用4129121417.拆除部分1213692935合计3441148093010311112注:保留项目、修改项目、删除项目均针对2000年黑龙江省土建工程预算定额。(六)定额特点。1.适用性强:本定额按分部分项编制,体现了项目的个性,适用范围广。凡能独立列项的,都设立了项目,如预拌砂浆和现拌砂浆分别列项。2.项目能分能合:除基本定额项目外,又编制了用于调整的定额项目,方便了不同情况使用,如防水可根据设计增加遍数。3.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工程需要增加了新的项目。如:(1)土石方工程:增加了机械冻土开挖、人工挖淤泥流砂、装载机装冻土、人工装冻土、单双轮车运淤泥流砂、不同深度基坑垂直提土、自卸汽车运土方运距1km和3km、自卸汽车运冻土残冰和洒水车洒水等项目。(2)桩与地基基础工程:增加了静力压桩机(液压)压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填管芯,增加了钻孔压灌超流态混凝土桩及钻孔压灌超流态混凝土注浆机械搅拌扩底桩,增加了砂石灌注桩、灰土挤密桩、打拔钢管H型钢桩、土钉支护等项目。(3)砌筑工程:增加了混凝土砖基础、再生混凝土砖基础、双T字型陶粒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陶粒混凝土砌块墙组合砌墙、陶粒高保温砌块墙、贴砌陶粒高保温砌块、混凝土多孔砖墙、再生混凝土多孔砖墙、陶粒混凝土砌块方柱、各37

    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说明、补充定额及

    种砌块的零星砌体等项目。 (4)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增加了小立柱、短肢剪力墙、阶梯楼板、现浇空心板、 弧形栏板、混凝土坡道、后浇带、泵送混凝土捣固养护、钢筋工程、楼梯踏步护角筋、楼 面地面钢筋网、高强薄壁管安装等项目。 (5)金属结构工程:钢网架制作(螺栓球与焊接球)、钢管柱制作、普通钢梁(H型、 箱型)、成品標条等项目。 (6)屋面及防水工程:增加了全瓷瓦屋面、阳光板屋面、彩色压型钢板屋面、防水柔 毡热贴屋面、自粘性卷材防水、硅酮玻璃胶屋面分隔缝、水泥基渗透结晶型涂料防水层、 混凝土泛水、石灰砂浆隔离层、不锈钢排水管、基础防水层、JS防水涂料、变形缝(苯板 填塞、不锈钢盖缝)、钢板止水带、遇水膨胀止水条等项目。 (7)防腐、隔热、保温工程:增加了保温彩钢板墙、檐线、墙面抹灰贴玻纤网等项目 (8)构件场内运输及安装工程:增加了钢管柱安装、钢网架安装(螺栓球与焊接球)、 金属网安装等项目。 (9)脚手架工程:增加了檐高20m(6层)以上外脚手架增加费、水平支撑钢梁摊销、 装修脚手架等项自。 (10)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工程:增加了阶梯楼板模板、散水模板、坡道 模板、后浇带模板,并增加了梁、板、柱、墙的胶合板模板项目。 (11)施工排水降水工程:增加了单井单泵大口径井点降水项目。 (12)建筑物垂直运输:增加了±0.00以下、设备基础、其他构筑物垂直运输等项目 (七)定额的“三量”与“三价”的确定。 人工工日消耗量和单价、材料消耗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消耗量和台班单价详见第(十 三)定额表现形式。 1.人工工日消耗量和单价的确定。 (1)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 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均以综合 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等。 综合工日=Z(劳动定额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1+人工幅度差) 基本用工:如瓦工、木工、混凝土工等。 超运距用工:是指超过劳动定额以外增加运距用工。 辅助用工:是指材料加工用工。如筛砂子、钢筋除锈等。 人工幅度差:是指劳动定额未包括实际施工包括或可能包括的工作内容,其内容包括: ①工序交叉、搭接停歇的时间损失; ②机械临时维修、小修、移动等不可避免的时间损失; ③工程检验影响的时间损失; ④施工收尾及工作面小影响的时间损失; ③施工用水、电管线移动影响的时间损失; 工程完工,工作面转移造成的时间损失

    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说明、补充定额及

    (3)人工工日单价的确定。 定额日工资53.00元/工日。 2.材料消耗量和单价的确定。 (1)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①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场内运输、堆放及施工操作 损耗。

    3.机械台班消耗量和台班单价的确定。 (1)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并 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实际施工中采用的机械种类、规格、型号与定额不同时,均不得 换算(有注明者除外)。 机械幅度差内容包括: ①配套机械相互影响的时间损失; ②工程开工或结尾工作量不饱和的损失时间; ③临时停水停电影响的时间; ④检查工程质量影响的时间; ③施工中不可避免的故障排除、维修及工序间交叉影响的时间间隙。 (2)机械台班价格每个台班按8小时计算。机械作业时间4小时以内按半个台班计算 超过4小时按一个台班计算(是指一次停滞,不是多次合计)。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依据《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 比例综合取定。 (4)大型机械设备台班单价不包括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发生时按措施项目中相应定 额项目执行。 (5)机械台班中电的费用已计入机械台班中,定额基价已包括,计价时不必另行计算。 定额单独列出的“电”消耗量,是带()的,而且没有价格。当乙方未挂表,而使用甲方 的电时,甲乙双方可参考定额带()的“电”消耗量进行电费结算。 (6)定额中混凝土搅拌机是按双锥反转350L编制,并计人机械费。同时也列出了500L 混凝土搅拌机台班量,但此项机械未计价。有些工程使用500L混凝土搅拌机时,可依据 双方约定及现场实际情况换算,其台班单价执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7)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机械停滞,特、大型机械可以计算停滞台班费。计算公式:特, 大型机械停滞台班=台班折旧费+台班人工费+10%经常修理费。中、小型机械已在台班费 中考虑了停滞因素,不再另行计算。特、大型、中、小型机械的区分,查阅《施工机械台

    班费用定额》。 (8)垂直运输机械分不同结构形式、不同檐高以每100m建筑面积列出相应台班用量

    (8)垂直运输机械分不同结构形式、不同檐高以每100m建筑面积列出相应台班用量。

    (八定额包的内谷。 前面已经讲了“定额编制水平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正常的建设程序、多数施工企业 的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艺、劳动组织及工期条件下的社会平均消耗水平”,分别看 下各项内容: 正常的施工条件:是指冬季平均气温5℃以上。当冬季平均气温5℃以下,需要施工时, 其增加的材料、人工降效因素已列入《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冬季施工增加费”项下。 地理环境:指海拔2km,地震七度以内地区施工。 建筑物施工高度:是指20m(室外设计地坪至檐口)以内,超过高度按超高费计算。 施工范围:是指厂区以内,或新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范围以内。 工程质量:工程产品为合格品。 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已在各章节项目组成中体现,除注明允许换算外,均按定 额执行。 合理的施工工期:按IⅡI类地区编制。 合理的施工工艺:经过调查,已在各章节项目组成中体现,除注明允许换算外,均按 定额执行。 施工组织:1985年《全国建筑安装统一劳动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劳动安全 行业标准《建设工程劳动定额》。 (九)施工用水、电消耗量的确定。 本定额施工用水、用电,系按城镇自来水和供电局供电形式考虑的,如供水、供电为 其他形式,可按实计算。如施工单位使用建设单位水、电时,应向建设单位支付费用,具 体如下:

    1.有表时,应按水、电表的计量数向建设单位支付费用。 2.无表时,可按定额中水、电费向建设单位支付费用。 (十)配合比相关问题。 1.定额项目中混凝土、砂浆按常用规格、强度等级列出,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换算: (1)定额项目中混凝土、砂浆的规格、强度等级,与设计实际不同时,可以换算。 (2)工程施工中实际使用配合比中材料用量与定额配合比中用量不同时,也可以换算 以上配合比可以换算的规定,与以往定额是不同的,适应了科学管理建筑市场的要求, 客观的反映了工程实际生产水平。 2.混凝土、砂浆是按干燥状态的砂计算的,在材料预算价格中考虑了砂在自然湿度条 件下的膨胀因素。 3.本定额中各种混凝土用量均以凝固后的密实体积计算,抹灰砂浆的材料用量是按实 际体积计算的,砌筑砂浆在定额用量内考虑了压实因素。各种保温材料及垫层材料均已考 虑了压实因素,使用时不得再增加虚实体积系数。 (十一)施工高度的确定。 本定额是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檐口高度超过20m时,执行建筑物超高 增加人工、机械台班定额项目计算超高费用。 (十二)其他。 1.定额中规定的各项系数不得连乘。 2.定额中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 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发生再次搬运的,已考虑在《建 设工程费用定额》二次搬运费中。 3.本定额中的“()”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 (1)配合比材料:其构成明细已在材料中具体体现,不再重复计价。 (2)未计价材料:定额中均未计算其价格,发生时可按合同约定计人相应价格。 4.注有“以内”“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三)定额的表现形式。 二、砖砌体(A.3.2编码:010302) 1实心硅博

    装修施工组织设计 1.章节名称:第三章砖石工程 第二节砖砌体(A.3.2编码:010302) 括号内为清单编码 (A.编码01)表示附录1建筑工程 (3.编码03)表示附录1建筑工程中“第三章” (2.编码02)表示附录1建筑工程中第三章"的第二节 (编码001)为具体项目 第二节中:1.实心砖墙(001) 2.空斗墙(002) 3.其他项等(003)

    2.工作内容:是指以下每一个项目都应完成的工作。除了砌筑、砂浆等,如施工中砌 砖不赶模数时需要砍砖,那么砍砖的用工、砍砖的施工损耗定额项目中都已经包括,不另 行计算。 3.计量单位:定额计量单位每10m砌体。 定额的计量单位有一个基本规律。例如砖墙:墙可长、也可短,可高、也可矮,可 薄、也可厚,所以长、宽、高三个尺寸都有变化时,计量单位为m。例如墙刷涂料:没有 厚度,只是一个面,长、高二个尺寸都有变化时,计量单位为m。例如水落管:定额规定 了直径,只有一个长度是变化的,计量单位为m。

    4.编码一行为清单编码010302001(清单编码9位,列具体项目时加3.位码,共12 位码。 如果在项目中既有实心砖墙1/4水泥砂浆M5,还有实心砖墙1/4水泥砂浆M7.5,那么: 010302001001 实心砖墙1/4水泥砂浆M5 010302001002 实心砖墙1/4水泥砂浆M7.5 5.基价:为完成一个定额计量单位(10m)所需用的货币。其中包括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 6.数量表示了完成一个定额计量单位所需用的人工工日、材料用量、机械台班消耗量。

    4.编码一行为清单编码010302001(清单编码9位,列具体项目时加3.位码,共12 位码)。 如果在项目中既有实心砖墙1/4水泥砂浆M5,还有实心砖墙1/4水泥砂浆M7.5,那么: 010302001001 实心砖墙1/4水泥砂浆M5 010302001002 实心砖墙1/4水泥砂浆M7.5 5.基价:为完成一个定额计量单位(10m)所需用的货币。其中包括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费。 6.数量表示了完成一个定额计量单位所需用的人工工日、材料用量、机械台班消耗量。

    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说明、补充定额及有关问是

    、木语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释】层高是指结构标高技术交底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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