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船洗舱安全作业要求(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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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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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洗舱站作业现场负责人应至少具有1年化学品船上或岸上相关工作经历,并至少参加过2 品船洗舱。

    4.2.4洗舱站作业人员应至少有6个月的化学品船上或岸上相关工作经历,且从事过卸货作业,在其 将要从事洗舱作业的船上或洗舱站点接受过化学品洗舱作业的指导,熟悉相关作业内容,掌握洗舱作业 计划并能按计划实施,

    夜间或能见度不良作业期间安全网标准,作业区域、申板及船岸通道应有良好照明。 不应在高温、强降雨、冰雪、雷暴等恶劣天气进行作业。 内河洗舱站不应在六级以上大风及24小时以内江水日陡涨陡退3米以上的条件下进行作业。 恶劣海况下不应进行作业。 作业时,充分考虑风力风向,不应使甲板上聚集货物蒸气以及烟窗火星掉落甲板,

    4.5.1作业期间,用于船员进出生活区的舱门应保持随手关团,所有窗及其他进出生活区 应关闭。

    作业期间,用于船员进出生活区的舱门应保持随手关闭,所有窗及其他进出生活区的舱 。 中央空调系统或机械通风系统的进风应能转换,防止有害气体进入。作业期间应转为舱室内 方式并保持正压:不应使用非防爆型外置设备空调

    4.5.2中央空调系统或机械通风系统的进风应能转换,防止有害气体进入。作业期间应转为舱室内部 循环方式并保持正压:不应使用非防爆型外置设备空调

    4.6.3急救设备应随时可用

    4.8.1洗舱站及作业船舶应有防污染专项应急处置方案,配备防污染应急设备物资,并定期 演练。

    4.8.2洗舱水的排放应满足GB3552的要求

    4.9.1洗舱作业信息应记入货物记录薄、航海日志/航行日志。 4.9.2洗舱站点应记录洗舱作业过程。

    4.10.1拟进站进行洗舱作业的船舶,应备有“洗舱安全确认表”,见附录A。 4.10.2船舶进入洗舱站之前,应按表A.1进行各项检查。 4.10.3洗舱开始前,应按表A.2进行各项检查。 4.10.4洗舱期间,应按表A.3进行各项检查,且每两个小时应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不符合项目,应 停止作业。

    1.1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确认所有必需的设备均已备妥并处于正常状态。 1.2作业负责人应告知相关人员作业区域,无关人员不应进入作业区域。 1.3 编制洗舱作业计划前,船方和岸方应熟悉船舶本航次所载货物的MSDS, 1.4洗舱及除气应有作业计划,对作业相关风险应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降低风险 一划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拟清洗的货物种类及特点; b) 货舱清洗方法、清洗顺序和除气安排; C 船岸防火、防爆、防污染的安全措施; d) 防止货物蒸气进入甲板区域以及洗舱水排出的预防措施; e) 处理货物残余和被污染的洗舱水的方法; f) 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的布置与配备: 参加作业的人员和任务分配。

    主进站洗舱前,应与岸方商定作业计划,并确认

    5.1.6制定作业计划,应评估火灾/爆炸、人员中毒、室息等风险,至少排除空气(氧气)、火源、可燃 物质三要素中的一个。 5.1.7作业计划应经作业负责人签字认可,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应熟悉和掌握

    5.3.1除气出口处可燃蒸气浓度超过30%LFL且有毒蒸气浓度对作业人员造成伤害后,应停 舱甲板面上除气。 5.3.2固定式除气系统使用前,货物管系应用水进行冲洗并将液货舱扫净。除通风所需之外 门应关闭并坚固

    5.3.3应放置移动式通风设备,以确保液货舱有效除气。若使用移动式通风设备,液货舱所 保持关闭。

    5.4.1洗舱时除正在清洗的液货舱外,其他液货舱的舱盖、开口、观察孔和通风管都应关团。 5.4.2应有专门人员在开始洗舱时检查所有甲板管系,以防发生漏泄。 5.4.3作业过程中,任何阶段都应将货舱扫净,以便减少货舱中的残余物。 5.4.4作业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清洗水的压力和温度是否保持在规定的数值。 5.4.5应时刻注意洗舱机的工作是否正常。

    5.5.1蒸汽清舱应在惰化或用水冲洗且除气后的液货舱进行。蒸汽清舱前舱内可燃蒸气浓度应不高于 10%LFL。 5.5.2蒸汽清舱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舱内静电及蒸汽压力聚集。 5.5.3蒸汽清舱的压力、温度、时长,不应影响船体结构、管线阀门等设备。 5.5.4当相邻货舱内装有易聚合或易挥发的货物时,不应进行蒸舱作业, 5.5.5不应使用易挥发性化学清洗剂进行蒸舱作业。 5.5.6清舱作业应经负责人员批准,并应在作业前签发许可证。 5.5.77 清舱作业准备、测氧测爆、人员进舱、清舱及现场监护等应符合JT/T673的相关规定。 5.5.8 作业期间应保持连续通风,通风设备运转情况和人员状况应派专人值守。 5.5.9 人工清舱前,应进行含氧量和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并应满足GB16993的规 定。 5510作业期简应时内环培期搭洲

    10%LFL。 5.5.2蒸汽清舱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舱内静电及蒸汽压力聚集 5.5.3蒸汽清舱的压力、温度、时长,不应影响船体结构、管线阀门等设备。 5.5.4当相邻货舱内装有易聚合或易挥发的货物时,不应进行蒸舱作业 5.5.5不应使用易挥发性化学清洗剂进行蒸舱作业。 5.5.6清舱作业应经负责人员批准,并应在作业前签发许可证。 5.5.77 清舱作业准备、测氧测爆、人员进舱、清舱及现场监护等应符合JT/T673"的相关规定。 5.5.8 作业期间应保持连续通风,通风设备运转情况和人员状况应派专人值守。 5.5.9人工清舱前,应进行含氧量和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并应满足GB16993的规 定。 5.5.10作业期间应对舱内环境定期检测

    5.5.10作业期间应对舱内环境定期

    强制预洗应遵循船上《程序和布置手册》,强制预洗结束后,应将详细步骤记入到货物记录

    6.2.2易燃性货物的循环洗舱应符合以下要求

    6.2.2易燃性货物的循环洗舱应符合以下要求:

    a)舱室惰化并保持正压; b)在完全封闭的条件下进行; c)定期检测舱内环境。

    3.1使用化学清洗剂,应按MSDS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3.2化学清洗剂中不应含有 IMOMARPOL附则I列出的污染类别为X类的成分。

    6.3.1使用化学清洗剂,应按MSDS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6.3.2化学清洗剂中不应含有IMOMARPOL附则I列出的污染类别为X类的成分

    6.4.1情化状况下的洗舱

    6.4.1.1洗舱作业前,液货舱的氧气体积比浓度应不超过8%。 6.4.1.2洗舱作业时,液货舱内氧气体积比浓度若大于8%或情性气体系统发生故障时,洗舱作业应 暂停,直到条件符合时再恢复洗舱。 6.4.1.3洗舱过程中应监测舱内惰气压力,保持正压, 6.4.1.4应保持液货舱所有开口关闭。 6.4.1.5洗舱期间应持续排空液货舱,当洗舱水在舱内过量积存时应暂停洗舱,将舱内洗舱水排空后 有洗岭

    6.4.1.5洗舱期间应持续排空液货舱,当洗舱水在舱内过量积存时应暂停洗舱,将舱内洗舱 再恢复洗舱。

    6.4.2非惰化状况下的洗舱

    6.4.2.1作业前,液货舱底部所有部位应用水覆盖,然后排空。

    a) 不应使用洗舱后的水再循环洗舱; b 舱内气体浓度超过35%LFL时,不应继续使用热水洗舱: C 对于低闪点货物,采用热水洗舱前应用冷水洗舱程序清洗舱室一个循环; d 洗舱水温度超过60℃时,应增加检测舱内可燃蒸气的频次; 使用化学添加剂时,洗舱水温度不应超过60℃; f)不应将蒸汽注入未经确认已除气的液货舱

    6.5.1应确保作业人员不会暴露于有毒蒸气中。

    6.5.1应确保作业人员不会暴露于有毒蒸气中。

    6.5.3作业结束后,应对舱室进行测氧、测爆、测毒,并应满足GB16993的规定

    6.6反应性货物洗舱 6.6.1 自反应货物应控制洗舱水的温度,作业开始时不应使用热水,并远离热源。 6.6.2与水反应货物不应用水作为洗舱介质。 6.6.3与空气反应货物应避免与空气接触

    型钢标准6.6.3与空气反应货物应避免与空气接触。

    附录A (规范性) 洗舱作业安全确认表 A.1 拟进站洗舱作业的船舶应在抵港前按照表A.1所列项目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发送岸方。

    A.2洗舱站洗舱作业开始前,应按照表A.2所列项目进行检查。

    A.2洗舱站洗舱作业开始前,应按照表A.2所列项目进行检查

    表A.2洗舱作业安全确认表(洗舱开始前)

    A.3洗舱站洗舱作业期间,应按照表A.3所列项目进行检查。

    A.3洗舱站洗舱作业期间办公楼标准规范范本,应按照表A.3所列项目进行检查。

    表A.3洗舱作业安全确认表(洗舱作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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