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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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保护场所中所用泡沫液应与灭火系统的类型、扑救的
5.0.5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每个泡沫产 生器应设置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 混合液管道不应设置在罐壁上。 5.0.6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 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沫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 3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 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m。 5.0.7设置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 合下列规定:X 1应为封闭或具有固定围挡的区域,泡沫的围挡应具有在设 计灭火时间内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 生的泡沫损失; 3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 位置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 气口。 5.0.8对于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
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的固定式 高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手动控制 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白砂糖标准5.0.9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
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
乍压力、供给强 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应满足系统有效灭火、控火、防护冷 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5.0.2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与水质,应 满足系统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以及可靠运行和持续喷 雾的要求。 5.0.3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应为具有相应 耐腐蚀性能的金属管道。 6.0.4自动控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 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6.0.5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 【2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3用于电气火灾场所时,应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4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0.35MPa; 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天于或等于0.15MPa。 5.0.6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细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 2与遮挡物的距离应能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 水雾,不能保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3对于使用环境可能使喷头堵塞的场所,喷头应采取相应的 防护措施。 5.0.7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 2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3用于电气火灾场所时,应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4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0.35MPa; 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0.15MPa
6.0.7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军、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应大于 或等于30min; 2对于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 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应大于或等 于20min; 3对于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 应大于或等于15s,且冷却水持续喷放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5min。 6.0.8细水雾灭火系统中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 其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不锈钢、铜合金的金属材料。滤器的网孔 孔径与喷头最小喷孔孔径的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8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
7.0.3室内固定消防炮的设置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建
1火火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对于室内火灾,应大于或等于 1.0h;对于室外火灾,应大于或等于2.0h。 2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满足完全覆盖被保护区域 和灭火、控火的要求。 3水炮灭火系统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系统中需要同时开 启的水炮流量之和、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与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 之和两者的较大值。 7.0.8固定泡沫炮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泡沫液储存量等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混合液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 的泡沫炮流量之和、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两者的较大值: 2泡沫液的储存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其计算总量的1.2倍; 3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具有在规定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 合比的功能。 7.0.9固定天粉炮灭火系统的干粉存储量连续供给时间等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天粉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或等于60s; 【?干粉的储存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其计算总量的1.2倍; 3干粉储存罐应为压力储罐,并应满足在最高使用温度下安 全使用的要求: 4干粉驱动装置应为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装压力 应大于或等于15MPa; 5干粉储存罐和氮气驱动瓶应分开设置。 7.0.10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阀门应设置工作位置锁定装置 和明显的指示标志。
1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中单台炮的流量,对于民用建筑,不 应小于20L/s;对于工业建筑,不应小于30L/s。 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 1. 0h。
3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 制的启动方式。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相对于自动 控制应具有优先权。 4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 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应至少有2台灭火装置对火源扫描 定位和至少1台且最多2台灭火装置自动开启射流,且射流应能 到达火源。 5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 源后,对应火源探测装置的火火装置应自动开启射流,且其中应至 少有一组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火源
8.0.1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1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 计浸渍时间内保持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 2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密闭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设计浸渍时 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 度的要求; XXY 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 功能。 8.0.3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 浓度的1.7倍,且应大于或等于34%(体积百分比浓度); 2对于其他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 浓度的1.3倍,设计惰化浓度应大于或等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在经常有人停留的防护区,灭火剂释放后形成的浓度应低 于人体的有毒性反应浓度。 8.0.4一个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 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8.0.5灭火剂的喷放时间和浸渍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惰化的 要求。 8.0.6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的多套气体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 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8.0.7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满足灭火剂在防护区
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其射流方向不应直接朝向可燃液体的表面。 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保护对象全部处于灭 火剂的淹没范围内
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保护对象全部处于灭 火剂的淹没范围内。 8.0.8用于扑救可燃、助燃气体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在其启动 前应能联动和手动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8.0.9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 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 灭火剂的储存容器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和压力显示的功能 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 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 通道。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应通过专用泄压管 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 碳泄漏监测装置。 8.0.10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 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 动控制的启动方式
9.0.1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系统动作时防护区不能关闭的开口应位于防护区内高 于楼地板面的位置,其总面积应小于或等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 的15%; 2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9.0.2 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速应小于或等于2m/s; 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 挡物; 3可燃液体保护对象的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应大于或等 于150mm。 9.0.3未粉灭火系统应保证系统动作后在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 周围形成设计灭火浓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大于30s: 2对于室外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 小于60s; 3对于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 喷放时间不应小于60s;对于其他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 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30s。 9.0.4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多套干粉灭火系统应 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9.0.5组合分配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 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火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瓶的性能应满足在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和相应环境条件下正止常工作 的要求,喷头的单孔直径应大于或等于6mm。 9.0.7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在启动前或同时联动切断防护区或 保护对象的气体、液体供应源的功能。 9.0.8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的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 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其他情况的全淹没和局部 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均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 的启动方式。
10.0.1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于A类、E类火灾的灭火器。 2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B类火灾的灭火器。B类火 灾场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 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一 3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C类火灾的灭火器。 4D类火灾场所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适用 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 5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火灾的灭火器。带电设 备电压超过1kV/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 扑救。 6F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F类火灾的灭火器。 7 当配置场所存在多种火灾时,应选用能同时适用扑救该场 所所有种类火灾的灭火器。 10.0.2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 器的保护范围内。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最低配置基准应与配 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应。 10.0.3火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火火器,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火器设置点的火火器配置数量应根据 配置场所内的可燃物分布情况确定。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火火器火 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与单位灭火级别最
保护面积的比值。 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 少于2具。 10.0.4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 响人员安全疏散。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 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 10.0.5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可能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并 应采取与设置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10.0.6当火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建(构)筑物 总平面布局或平面布置等发生变化时,应校核或重新配置灭火器 10.0.7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 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XI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入)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 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表10.0.8灭火器的最大报废期限
11.1.1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控制建设工程内火灾烟气的蔓延、 11.1.2防烟、排烟系统应具有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技术措施,系 统中的管道、阀门和组件的性能应满足其在加压送风或排烟过程 中正常使用的要求。一 11.1.3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 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 风或排烟的要求。 11.1.4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 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 11.1.5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当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加压风机均应能联动 启动;当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 应能联动启动
11.2.1 下列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 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工业建筑。 11 2. 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均设置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 别独立设置; 2对于在梯段之间采用防火隔墙隔开的剪楼梯间,当楼梯 间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 每个楼梯间、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均应分别独 立设置; 3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 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 高度不应大于100m。 11.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 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2.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 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3.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11.2.4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 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 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m。 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 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m。 11.2.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不同部位的余压值要 求。不同部位的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蔬散走道 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11.2.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并应能在 防火分区内的火灾信号确认后15s内联动同时开启该防火分区的 全部蔬散楼梯间、该防火分区所在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各一层疏散 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
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圆钢标准11.3.2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结合该场所的空间特性和功 能分区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及其分隔应满足有效蓄积烟气和 组止烟气向相邻防烟分区蔓延的要求。
11.3.3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水平方向布置时,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 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 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m,住 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 11.3.4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其性能应满足机械排 烟系统的要求。 11.3.5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 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 1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 段上; 3排烟风机人口处; 4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11.3.6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 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
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 1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 段上; 4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11.3.6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 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 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
12.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触发报警装置,系 统应具有火灾自动探测报警或人工辅助报警控制相关系统设备 12.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设备之间应具有兼容的通信接口和 通信协议。 12.0.3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相关受控系统联动控制的工 作要求,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确定火灾报警部位的工作 要求。 12.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 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 设备的总数不应大于32点。总线在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总线 短路隔离器。 12.0.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声、光 警报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及时接受火警信号的 要求,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且不应低于60dB: 2在确认火灾后螺旋钢管标准,系统应能启动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3系统应同时启动、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同步的 功能。 12.0.6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设置场所火灾初期特征参数的 探测报警要求。
12.0.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 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 12.0.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在设置场所 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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