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规定(沪规划资源建〔2021〕363 号).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 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 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 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 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 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 地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 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 定室外地面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 的室外地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 加上0.3米。 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的,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物 的室外地面标高。 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凤采光 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
离)不宜超过1.8米(含1.8米)。超过1.8米的,采光井地坪 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三)商业、办公建筑的层高 商业、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4.5米。标准层层高超 出4.5米的,按每2.8米为一层、余数进一的方法折算该层建 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 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大型商业建筑 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四)阳台 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阳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 入容积率;否则,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 距离)不超过1.8米(含1.8米),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者 等于8平方米的。 保障性住房阳台的计算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项前 款规定限制。 (五)飘窗 飘窗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挑出列 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飘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不小于0.5米,飘窗高度应不 超过2.2米,且自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超过 0.6 米。
(七)其他 住宅分户门、房屋建筑结构围合范围以内的建筑空间,均属 套内使用空间,除设计规范有规定外,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审核要求) 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审核有关建 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资料,包括《单幢建筑物建筑分层面积表》 (附表1)和《建筑面积汇总表》(附表2)。 第七条(解释)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和本市既有相关规定的具体应用作出进 一步规范,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解释。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工规划资源综合验收时,出现现行计算 规范适用问题的,各区及派出机构规划资源部门应向上海市规划 和自然资源局及时请示,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单幢建筑物建筑分层面积表 2.建筑面积汇总表
bs标准单幢建筑物建筑分层面积表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信息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印发
....-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