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网格结构螺栓球节点用封板、锥头和套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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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4.1.6套筒标记示例
高强度螺栓型号M30匹配的套筒可表示为:
4.2.1封板形式与尺寸
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范本封板形式示意见图1。封板尺寸应符合表1规
4.2.2锥头形式与尺寸
锥头形式示意见图2,锥头尺寸应符合表2、表3规定。
4.2.3套筒形式与尺寸
套筒形式示意见图3,套筒尺寸应符合表4规定。与套筒匹配的紧固螺钉形式与尺寸可 按附录A选用。
表 4 套筒简尺寸
5.1.1封板、锥头材料应与所连接钢管材料一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 5.1.2套筒材料应采用45号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的规 定。
5.2.2.1锥头宜用圆钢加热后使用压力机和模具 锻压成型。圆钢宜在加热炉内加热,加热温度 宜为1100C~1200°C,对碳素结构钢,终锻温度不应低于700C;对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终锻温度不应低于800°℃,并应避开钢材的回火脆性温度区。 5.2.2.2锥头机加工宜采用车床,与杆件连接处坡口角度宜为15~30°
5.2.3.1套筒可采用六角钢加工,也可采用圆钢经加热后用液压机模压成型。圆钢宜在加热 炉内加热,加热温度宜为1100℃~1200℃,终锻温度不应低于800°℃,并应避开钢材的回火 脆性温度区。 5.2.3.2套筒机加工宜采用车床
2.3.2套筒机加工宜采用
5.3.1封板、锥头与套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表4的规定。
5.4.1封板、锥头、套筒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有裂纹、过烧及氧化皮。 5.4.2锥头锻件应符合《锻件功能分类》GB/T12363中规定的I类锻件的要求。 5.4.3封板、锥头的承载力不应低于所连接钢管和高强度螺栓承载力的较小值。
6.1.1原材料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591和《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的规定进行 5.1.2封板、锥头抗拉强度试验应在拉力试验装置上进行,采用轴力拉伸试验方法,试件简 图如图4
P一试验施加的作用力 图4封板、锥头抗拉强度试验
6.1.3封板、锥头和套筒的几何尺寸、形位偏差可采用通用量具检验。 6.1.4封板、锥头和套筒的外观质量可采用10倍放大镜观察检查或表面探伤。 6.1.5套筒的连接承压荷载试验在压力试验装置上进行,采用轴力压缩试验方法
7.1.1.1主要检验项目应符合表5的要求
.1.1.2除本标准表5中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为一般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为对产品全面性能控制的检验。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本标准第5章的全 部项目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封板、锥头和套筒样本应从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检验批可按交货验收的同一种型号 产品作为一批,但每一批不应少于150件,对连续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可由制造厂的技术检 验部门分批检验,但每批不应多于5000件。按每批的数量抽取5%样本,且不少于5件进 行检验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时,可判定为合格产品。主要检验项中有一项不合格 时,可加倍抽取样本进行复验,如复验合格可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封板、锥头和套筒产品包装上应有标志,如无法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作出标志时,可用说 明书的形式提供,产品标志包括: a)产品名称; b)产品规格; c)制造厂名; 小制造日期,
封板、锥头和套筒应按品种规格采用专用包装袋或包装箱进行包装勘探标准,并应随带产品清单 及相关文件,
封板、锥头和套筒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放,避免剧烈振动、日晒、雨淋、油污、抛、摔、 滚、拖,不得与尖锐物品碰触,不得与腐蚀性物质混运
封板、锥头和套筒应存放在通风良好、无腐蚀性物质的仓库内;露天暂时存放时,应有 防雨雪、防潮措施。封板、锥头和套筒贮存应按不同规格分类存放
A.1紧固螺钉的形式与尺寸
紧固螺钉的形式和尺寸见图A.1及表A.1
图A.1紧固螺钉形式
表A.1紧固螺钉尺寸
A.2紧固螺钉的技术要求
A.2.1紧固螺钉材料宜采用40Cr或20MnTiB冶金标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合金结构钢》GB/T 3077的规定。 A.2.2紧固螺钉的螺纹应符合《普通螺纹基本尺寸》GB/T196普通螺纹的规定。 A.2.3紧固螺钉的螺纹公差带应符合《普通螺纹公差》GB/T197中6g级的规定。 A.2.4紧固螺钉宜采用仪表车床加工,加工后应进行淬火处理,表面硬度应达到HRC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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