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ZZB 2789—2022《船体防污防锈漆体系+I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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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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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锈涂层应无剥落和片落; 防污漆的性能按GB/T5370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
6.2.1.2动态模拟试验
幕墙标准规范范本应符合GB/T6822—2014中4.2.1.3.1的
应符合GB/T6822—2014中4.2.1.3.1的
6.2.2与阴极保护相容性
应符合GB/T6822一2014中4.2.2的规定。
6.3防锈漆体系的涂层性能
船体防锈漆体系与基体材料的附着力,按照GB/T5210一2006中9.4.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防锌 漆体系应不小于3.0MPa
6.3.4耐阴极剥离试验
7.2不挥发物体积分数
按GB/T9272的规定进行。
安GB/T9272的规定进行
7.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
按GB/T23985的规定进行。
按GB/T6750的规定进行。
自然光下,采用且测检验。
按GB/T9751.1的规定进行。
按GB/T5208的规定进行。
7. 8 干燥时间
按GB/T1728的规定进行。
按HG/T3668—2020中5.4.7的规定进行。
7. 10. 1有机锡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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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1甲苯含量的测定按GB384692019中6.2.2的规定进行
按GB/T33395的规定进行。
按GB/T6753.3的规定进行。
B/T6753.3的规定进行
7.15.1浅海浸泡性
按GB/T6822—2014中5.15.1的规定进行, 要求经过2个海生物生长旺季。
7.15.2动态模拟试验
安GB/T6822—2014中5.15.3的规定进行
7.16与阴极保护相容性
按GB/T7790一2008中方法B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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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T5210—2006中9.4.3的规定进行
按GB/T6822—2014中5.11的规定进行。
按GB/T7790—2008的规定进行
船体防污防锈漆体系产品应按GB/T3186的规定抽样,样品分为两份,一份密封储存备查,另一份 作检验用样品。
表2船体防污漆体系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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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船体防锈漆体系检验项目
表4船体连接漆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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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本体系中每一种单一涂料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每四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中、长期效防污漆的浅海浸泡性试验每八年进行 次型式检验; b 当产品新投产时; 当材料、工艺有改变足以影响产品性能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市场监管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3.5.2 进行型式检验时,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船体防污漆体系产品按表2 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检验;船体防锈漆体系产品按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检验,船体连接漆按表4 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检验。
3.6.1测试值或其计算值的修约应按GB/T8170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3.6.2当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技术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当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 文件技术要求时,则应自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随机抽样检验,若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技术要求,则判除 不合格的抽样产品外,该批产品其余均合格;若仍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技术要求时,则判该批 产品不合格。
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准
船体防污防锈漆体系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9750的要求
市政图纸、图集船体防污防锈漆体系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B190、GB/T191和GB/T1349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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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防污防锈漆体系产品应符合HG/T2458的要求,贮存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防止日光直 ,并应隔绝火源。产品在原包装封闭的条件下,自生产完成之日起,贮存期为1年(或按照产品 求)。超过贮存期的产品可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仍可使用。
10. 1安全技术说明书
10.2 有害化学物质
产品不含有国家有关部门禁用的有害化学物质
路基标准规范范本品不含有国家有关部门禁用的有害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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