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CITSA24-2022基于 ETC 的高速公路自由流收费技术规范.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智能交通
4. 2. 1一般规定
自由流收费系统管理架构(或组织架构)由收费公路联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联 网中心)、省(区、市)联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联网中心)、区域中心/路段中心 (路公司)、ETC门架(主线门架和出入口门架)组成,详见图1。
4.2.2部联网中心系统
联轴器标准图1自由流收费系统总体架构图
4.2.2.1应支持跨省自由流通行费清分结算; 4.2.2.2应支持全国自由流收费运营服务规则要求; 4. 2. 2. 3 应支持自由流收费系统运行参数管理; 协会 4. 2.2. 4 应支持自由流收费路段费率汇总及辅助跨省车辆特情处理 4. 2. 2.5 应支持发行认证和监管、数据汇聚和用户服务; 4.2.2.6 应支持系统运行监测; 4.2.2.7 应支持自由流收费稽核; 4. 2. 2.8 应支持追缴和信用管理; 4.2.2.9 应支持协调和处理跨省争议交易、投诉; 4.2.2.10应支持向各省级自由流运营与服务机构提供收费稽核等查询服务。 4.2.3 省联网中心系统 4.2.3.1 应支撑本省内路段费率管理; 4.2.3.2 应支撑本省自由流计费数据的接收、汇总、统计、验证与结算等业务; 4.2.3.3 应支持配合部联网中心完成跨省拆分结算业务,以及跨省自由流收费数据的上传、 接收、验证和结算业务; 4.2.3.4应支持与省内发行及服务机构完成自由流收费数据及用户状态信息的交互 4.2.3.5 应支持本省内通行车辆特情处理及辅助完成跨省通行车辆特情处理; 4. 2.3.6 应支持车辆及通行介质的状态名单的生成、接收和下发 4.2.3.7 应支持本省的争议交易处理、投诉处理; 4.2.3.8 应支持受理本省自由流收费运营与服务中出现的咨询和投诉: 4.2.3.9 应支持本省自由流收费基础数据与数据交换的管理;
4.2.3.10应支持本省自由流收费系统的运行监测; 4.2.3.11 应支持本省内自由流收费稽核、追缴和信用管理; 4.2.3.12应支持配合部联网中心开展自由流收费稽核和信用管理。 4.2.4区域中心/路段中心系统 4.2.4.1负责对本区域/路段ETC门架系统的运行监测与预警; 4.2.4.2 应支持日常维护及收费稽核、追缴管理; 4.2.4.3应支撑与上级系统的数据交互和传输监测。 4.2.5门架系统 4.2.5.1 在高速公路每个互通立交、入/出口之间均设立ETC门架系统,分段计费。 4.2.5.2对于ETC车辆生成门架交易流水(或通行凭证)、门架通行流水、门架牌识流水 (包括车牌号码、车牌颜色等),并及时上传至省联网中心和部联网中心; 4.2.5.3对于非ETC车辆,通过门架牌识流水(包括车牌号码、车牌颜色、车型信息等) 及时上传至省联网中心和部联网中心。 4.2.5.4入口门架标记入口信息,出口门架触发流水验证,所有流水均需上传由后台进行 路径拟合,并根据相关的流水计费验证。
4.3.1实行自由流收费的道路,不设置任何物理收费站,设置ETC「门架虚拟收费站,主要 采用5.8GHz专用短程通信、车牌车型识别、北斗定位等技术进行车辆信息识别,实现“分 段计费,统一收费”,以省、区域/路段为单位开展运营
1.3.2自由流收费管理平台支持用户注册、绑定、缴费,且占收费公路总用户数的绝大多 效。
1.3.2自由流收费管理平台支持用户注册、绑定、缴费,且占收费公路总用户数的绝大多
1.3.3应建立健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客户服务体系、清分结算体系、客户账户体系和客户 信用体系,并基于统一体系开展各项运营和服务工作,
通行费采用部、省两级清分结算体系,部级清分结 机构承担跨省通行费清分结算, 级清分结算机构完成省内通行费清分结算
客户驶离高速公路时,自由流收费管理平台根据车辆通行凭证对其代扣账号进行自动扣 费,并向客户推送扣费消息,实现“一次行程、一次扣费、一次告知”的目标,达到“告知 即扣费”的要求。
4.5.2非注册用户的缴费
系统支持向非注册用户推送通行高速公路的欠费信息, 告知用户补注册并补缴费用。
4. 5. 3及时追缴
4.5.3.1自由流收费管理平合按要求收集人出口计费数据、「门架计费数据、车牌识别流水、 车辆抓拍图片等数据,及时对证据合规的未交、少交、拒交通行费车辆开展通行费补扣、补 交或追缴处理。
4.5.3.2系统的全网追缴黑名单信息应准确、全面、详实,并实时上传给部联网中心系统, 由部联网中心系统进行汇总和分发。系统应支持配套管理流程和制度,针对自由流收费追缴 管理体系进行功能建设,支持偷逃通行费的行为分析等功能。
4.5.3.2系统的全网追缴黑名单信息应准确、全面、详实,并实时上传给部联风
系统支持对异常通行或交易进行稽核,提供相关证据。依托车辆信息识别(车牌、车型 等)、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实现跨省、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在自由流收费管理平台统 架构下建立车辆信息数据库和自由流收费稽查管理子平台,应对收费数据信息进行深度挖掘 建立完整的打击偷、漏、逃费行为证据链。
高速公路自由流收费系统应使用国产密码技术实现密钥管理和服务功能,为实现自由流 收费系统通信、计算和数据保护等环节的安全认证要求提供有效支撑。具体可参见《全国高 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系统国产密码算法迁移工程总体技术方案》及工程暂行技 术要求。
4.6.2在线密钥管理与服务系统
和分配密码资源,提供统一的密码应 用接口供省级在线密钥管理系统调用,同时为部联网中心开展系统运行监测和发行认证监管 提供支撑。
4.6.2.3省级在线密钥管理系统接人部级平台,申请密码访问权限,实现省级密钥管理, 包括原3DES算法密钥导入,本省(区、市)SM4算法根密钥、业务主密钥的生成/销毁等 同时为业务系统提供在线发行、充值、校验、PSAM授权等接口,实现各类业务功能。
4.6.2.3省级在线密钥管理系统接人部级平台,申请密码访问权限,实现省级
全国联网收费系统采用北斗时钟信号校时。省(区、市)内的路段收费系统、ETC门架 系统应与本省(区、市)中心的北斗系统时钟同步,必要时外场关键设备可配置北斗授时模 块。
4.8.1门架到部联网中心传输
4.8.1.1门架系统到部联网中心系统应建立直传通信链路,具备主备传输链路几余功能, 各省(区、市)结合情况选用运营商物联网和专线。 4.8.1.2在门架系统设置无线终端设备,通过虚拟专网将车辆通行、运行监测、稽核数据 实时传输到运营商的物联网平台,再通过数据专线传输至部联网中心系统。部联网中心系统 汇集上传的数据,设置L2TP网络服务器(LNS),在门架系统与LNS之间建立GRE/L2TP加 密隧道,实现门架系统到部联网中心系统之间数据的加密传输。 传输性能指标要求 通信设备到部联网中心机房上行TCP/IP报文时延≤200mS。 通信设备到部联网中心机房下行TCP/IP报文时延≤200mS。 3) 服务器到部联网中心机房上传速率≥1000Kbps。 4 误块率(BLER)≤1%。 5) 通信设备到部联网中心机房丢包率≤1%。 6)通信设备到部联网中心机房时延≤200ms
4.8.2门架到省联网中心传输
ETC门架系统至省 备链路。主链路通过 线传输方式,利用光缆传输至就近机房,经高速公路收费传输网络逐渐上传。备份链路采 月租用或复用运营商专线或全国高速公路信息通信干线传输系统网络。 传输性能指标要求: 1)门架系统与上级收费系统的链路带宽不小于4Mbps(不含视频),备份链路带宽不小 于2MbpS。 2) 主备链路切换时间≤1分钟。 3) MTBF:≥10000小时。 4 站级通信设备到省联网中心上行/下行TCP/IP报文时延≤100ms(无线方式≤ 200ms)。 5) 误块率(BLER)≤1% 6) 备用链路门架系统到省联网中心机房丢包率≤1%。 7 备用链路门架系统到省联网中心机房时延≤100ms(无线方式≤200ms)
省联网中心到部联网中心复 银据业务需求合理规划 网络带宽。 传输性能指标要求: 1)省联网中心到部联网中心上行和下行TCP/IP报文延时≤60ms 2)误块率(BLER)≤1%。 3)省联网中心到部联网中心ping丢包率≤1%,ping时延≤45ms。
围绕自由流收费系统的重要数据和业务系统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工作 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的要求,从安全物理环境、安全区域边界、安全通信网络、 安全计算环境及安全管理中心等五个方面的通用要求以及云安全、大数据及物联网三个方面 的扩展要求出发,构建可靠的网络安全综合防御体系,
4.9.2.1根据自由流收费系统业务特征,将安全区域分为部联网中心、省联网中心、区域/ 路段中心(若存在)、ETC门架系统。
4.9.2.2根据目由流收费系统功能和数据特点,重要数据拟分为:车辆信息识别数据、天 键业务数据(交易和清分数据、拆分数据、ETC用户消费数据等)、服务支持数据(基础数 据、费率数据、黑名单数据、稽查数据、车辆图像数据等)和重要个人信息。
部级联网中心按照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保护,全面落实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并 适当予以增强。省联网中心整体按照等级保护第三级进行定级、备案、建设、测评、保护, 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时参照等级保护第三级扩展要求开展保护工作。区域/路段中心 参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中在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及安全计算环境方面的三级安全保 护要求。ETC门架系统参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中在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及安全计算 环境方面的三级安全保护要求,
4.10.1为实现系统平稳过渡与切换,保证自由流收费运营工作顺利进行,采取双系统并网 运行方式,待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取消出入口收费站,收费系统切换到自由流收费系统。 4.10.2提前做好宣传,告知用户,并网前提前做好互通测试工作,确保并网工作顺利。 4.10.3收费设施发生故障,所属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在0.5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完成修 复。
采用开放式高速公路收费制式,按车型、通行时长、路径和里程收费,分段计费;同时 对减免车辆和绿通车按照相应收费规则进行收费计费。
5.2.1ETC收费方式
采用基于记账卡的ETC收费方式,统一由自由流收费管理平台关联代扣账号
5.2.2非ETC收费方式
双片式或单片式OBU
5.3.2非ETC通行介质
车辆信息识别,以车牌号、车型为关键特征的通
高速公路自由流收费采用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JT/T489进行计费。 其他车辆要求如下:人 1)货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 货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在出入口门架通过车牌车型识别设备,获取车辆信息,写入OBL 入/出口信息文件,作为ETC门架计费依据。入口称重检测数据与收费系统协同联动,作为入 车型判别和出口收费的参考, 2)大件运输车辆 应将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整合纳入自由流收费管理平台,大件运输车辆仍采用原 有的收费方式。全国各省(区、市)交换共享大件运输车辆收费标准,大件运输车辆持超限 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许可的通行线路和通行日期进出高速公路,出口门架统一收取通行费, 也可以考虑在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时在平台上预付通行费。平台支持大件运输的安全管控与应 急联动。 ?3)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要求开展“绿色通道”政策免收工作。将“绿色通道”预约通行系统整合纳入自由流收费管 理平台统一管理
5.5.1自由流收费票据服务应基于统一的服务体系,参与方应参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 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运营与服务规则》相关要求向客户提供通行费票据,确保发票开具服务 的一致性
5.5.2省联网中心应在收到记账结果2个自然日
5.6.1省联网中心在交易记账后,在一次完整行程记账后由资金代扣方向客户代扣账户扣 款并发送扣款信息。
5.6.1省联网中心在交易记账后,在一次完整行程记账后由资金代扣方向客户代扣账户扣
省肤风 发送扣款信息。 2省联网中心应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实时为客户提供通行信息查询服务,通行信息应 消费场景、消费地点、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关键信息。
5自由流收费系统技术方案
6.2部联网中心系统技术要求
6.2.2运行参数管理,支持联网收费区域路段费率汇总、状态名单管理及辅助跨省车辆特 情处理。 6.2.3稽查和信用管理,实现对通行用户偷逃通行费等违法行为的数据稽查和信用评估。 6.2.4客户服务,支持联网收费区域收费运营和服务等相关业务互通、协调、处理。 6.2.5系统运行监测,实现对收费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测。 6.2.6数据汇聚管理,保障部级与各联网省(区、市)的跨省清分结算、通行费增值税发 票开具相关业务数据传输。 6.2.7综合业务管理,支持实施自由流收费后跨省联网收费争议、投诉等业务运行。 6.2.8质量管理,支持实施自由流收费后质量分析管理需求。 6.2.9风险管理,支持实施自由流收费后的交易结算、客户服务、系统运行等方面风险的 管理、分析和控制需求。 6.2.10发行认证和监管,对接部级在线密钥管理与服务平台,通过省联网中心系统连接各 发行方系统,按统一运营规则进行服务支撑和监管。 6.3省联网中心系统技术要求 6.3.1省(区、市)内清分结算,支持省(区、市)内通行费清分结算业务。 6.3.2系统参数管理,管理本省(区、市)路段费率、黑名单等参数, 6.3.3数据传输管理,建立与上、下级系统通信连接,传输联网收费系统需要交换的数据。 6.3.4跨省对账及结算,支持部联网中心系统完成跨省收费数据的对账和结算。 6.3.5特情处理,支持在本省(区、市)路网内通行车辆的通行费计算,辅助完成本省(区、 市)及跨省通行车辆特情处理。 6.3.6稽查管理,完成省(区、市)内稽查工作,实现与部联网中心稽查数据的交互。 6.3.7客户服务,支持省(区、市)内客户服务相关业务,实现与部级客户服务系统业务 交互。 6.3.8系统运行监测服务,实现对省(区、市)内收费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测。 6.4ETC门架系统 6.4.1布设原则 6.4.1.1在交通流发生变化(如出入口匝道、互通立交)前的路段区间设置ETC门架。 6.4.1.2在省界设置ETC门架时,应由相邻两省分别设置。 6.4.1.3ETC门架布设应尽量避开5.8GHz相近频点干扰源。 6.4.1.4在满足ETC门架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布设位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优选供电、安 装、通信方便的地点,尽量靠近附近的收费机房。
6.2.2运行参数管理,支持联网收费区域路段费率汇总、状态名单管理及辅助跨省车辆特 情处理。 6.2.3稽查和信用管理,实现对通行用户偷逃通行费等违法行为的数据稽查和信用评估。 6.2.4客户服务,支持联网收费区域收费运营和服务等相关业务互通、协调、处理。 6.2.5系统运行监测,实现对收费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测。 6.2.6 数据汇聚管理,保障部级与各联网省(区、市)的跨省清分结算、通行费增值税发 票开具相关业务数据传输。 6.2.7综合业务管理,支持实施自由流收费后跨省联网收费争议、投诉等业务运行, 6.2.8质量管理,支持实施自由流收费后质量分析管理需求。 6.2.9风险管理,支持实施自由流收费后的交易结算、客户服务、系统运行等方面风险的 管理、分析和控制需求。 6.2.10发行认证和监管,对接部级在线密钥管理与服务平台,通过省联网中心系统连接各 发行方系统,按统一运营规则进行服务支撑和监管
6.3省联网中心系统技术要求
6.3.1省(区、市)内清分结算,支持省(区、市)内通行费清分结算业务。 6.3.2系统参数管理,管理本省(区、市)路段费率、黑名单等参数。 6.3.3数据传输管理,建立与上、下级系统通信连接,传输联网收费系统需要交换的数据。 6.3.4跨省对账及结算,支持部联网中心系统完成跨省收费数据的对账和结算。 6.3.5特情处理,支持在本省(区、市)路网内通行车辆的通行费计算,辅助完成本省(区 市)及跨省通行车辆特情处理。 6.3.6 稽查管理,完成省(区、市)内稽查工作,实现与部联网中心稽查数据的交互。 6.3.7 客户服务,支持省(区、市)内客户服务相关业务,实现与部级客户服务系统业务 交互。 6.3.8 系统运行监测服务,实现对省(区、市)内收费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测。 6.4ETC门架系统 6.4.1布设原则 6.4.1.1 在交通流发生变化(如出入口匝道、互通立交)前的路段区间设置ETC门架。 6.4.1.2 在省界设置ETC门架时,应由相邻两省分别设置。 6.4. 1.31 ETC门架布设应尽量避开5.8GHz相近频点干扰源。
6.4.1.5应尽量避开交通拥堵严重的路段、避免逆光等干扰,利于提高车辆信息识别(车 牌、车型)准确率。
1.5应尽量避开交通拥堵严重的路段、 避免逆光等干扰, 利于提高车辆信息识别(车 车型)准确率。 1.6应尽量布设在高速公路主线与相邻非收费公路距离较远的位置,
6.4.1.6应尽量布设在高速公路主线与相邻非收费公路距离较远的位置
6. 4. 2 系统布局
6.4.2.1整体布局
ETC整体布局应考虑以下内容: 1)ETC门架系统采用自由流方式设置,布局应考虑美观、实用。 2)ETC门架系统由上、下行双方向门架组成,上、下行双方向门架宜背向错开设置, 距离宜不小于100m。 3)细化布局要求可参考交办公路函(2019)856号文件相关要求。
6.4.2.2省界ETC门架系统
设置在省界的ETC门架系统,上、下行方向各设置两个门架。省界ETC门架系统布局示 意如图2所示。
图2省界ETC门架系统布局示意图
1)为避免门架间信号相互干扰,同向设置两个门架(如图中门架1和门架2)时,其 最小间距应不小于500m。 2)对于同向不具备设置两个门架条件的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单门架,同时应考 虑关键设备的穴余设置,
6.4.2.3路段及出入口ETC门架系统
设置在非省界的路段及出入口ETC门架系统,上、下行方向至少各设置一个门架。路段 ETC门架系统布局示意如图3所示。
6. 4. 3RSU 参数
图3路段及出入口ETC门架系统布局示意图
6.4.4RSU功能和性能
6.4.4.1相关加解密运算采用SM4国产对称密码算法,并支持JR/T0025所规定的DES、 3DES算法。 6.4.4.2具备自检、程序和应用在线更新功能。 6.4.4.3接收并更新省联网中心系统下发的ETC门架相关系统参数。 6.4.4.4在车速为0~150km/h的条件下,扣费成功率99.9%(分子为扣费成功的0BU的 ETC车辆数量,分母为实际通行的OBU的ETC车辆总数),车辆信息获取成功率≥99.99%(分 子为获取到车辆信息的ETC车辆数量,分母为实际通行的ETC车辆总数)。 6.4.4.5RSU应支持并发通信。 6.4.4.6当RSU识别到OBU拆卸等情况时,应继续执行操作读取车辆信息(车型、车牌信 息)。
6.4.4.6当RSU识别到OBU拆卸等情况时,应继续执行操作读取车辆信息(车型、车牌信 息)。
6.4.4.7RSU应支持PSAM卡,同时宜支持PCI密码卡,以缩短交易处理时间,提高交易成 功率。 6.4.4.8 3ETC门架通信区域宽度应调整在本方向行车道及应急车道宽度范围内 6.4.4.9RSU应支持多目标同时定位,具备高分辨率、高精度定位,避免旁道干扰。
6.4.5高清网络摄像机功能和性能
6.4. 6 供电要求
ETC门架系统上传的数据包括门架交易流水、门架通行流水、门架车识流水。ETC门架 的处理流程图详见附录。
6.5.1门架通行流水
门架通行流水数据包括记录号、流水号、ETC门架路网编号、ETC门架路段编号、ETC门 架编号、OBU双单片标识、OBUMAC地址、OBU合同序列号、车型、车牌号码、车牌颜色、通 过时间、行驶方向、应收金额、计费模块版本号、车种等信息
6.5.2门架牌识流水
门架车识流水数据包括记录号、流水号、ETC门架路网编号、ETC门架路段编号、ETC门 架编号、设备编码、车道编码、抓拍时间、行驶方向、车型、车牌号码、车牌颜色、车辆速 度、车牌种类编码、图像、应收金额、计费模块版本号等信息,
6.5.3门架交易流水
门架交易流水(包括通行凭证)数据包括记录号、流水号、ETC门架路网编号、ETC门架 路段编号、ETC门架编号、OBU标识、OBUMAC地址、OBU的合同序列号、终端机编号、终端交 易序号、交易类型标识、消费密钥版本号、消费密钥算法标识、TAC、车型、车牌号码、车 牌颜色、交易时间、行驶方向、交易前余额(分)、交易后余额(分)、通行费额、优惠金 额、计费模块版本号、交易状态、OBU电池电量、校验码等信息。
6.6ETC车辆的收费
6.6.1ETC车辆的收费流程
ETC车辆分段计费,不设置入/出口收费栏杆,实现ETC车辆的自由通行。ETC车辆收费 流程图详见附录。具体收费流程如下: 1)当ETC车辆驶入ETC入口门架时,入口门架系统对车辆进行用户有效性判断,若 检测为ETC用户(OBU有效、未列入黑名单),生成门架通行流水,与同步生成的 门架车识流水进行验证去重,向后台上传门架通行流水,OBU写入入口信息不停车 通行。若为OBU失效、ETC黑名单车辆等情况,生成门架牌识流水、门架通行流水 并上传,标记成为“OBU失效、ETC黑名单”等状态,为后期的路径拟合提供更加 丰富有用的信息,按特情处理。 2)当ETC车辆通过ETC门架时,ETC门架系统读取OBU中的车型、车牌号码、车牌颜 色等信息,依据本路段费率计算费额,并累计通行费,生成门架通行流水。同时, 通过ETC门架系统的车辆信息识别(车牌、车型)设备识别车辆信息,计算通行 费,生成门架车识流水。对ETC车辆的门架通行流水与门架车识流水进行验证和 去重,及时上传至省联网中心和部联网中心。若流水验证失败,将门架通行流水 及门架车识流水同步上传至省联网中心和部联网中心,转在线计费进行路径拟合, 按部联网中心业务规则规定计费。 3) 当ETC车辆驶入ETC出口门架时,出口门架系统对车辆进行用户有效性判断,若 检测为正常ETC用户,根据OBU信息生成交易流水,与同步生成的门架车识流水, 进行验证去重,产生交易流水并生成通行凭证,后台系统自动根据通行凭证结果 对代扣账户收费,用户不停车通行。若流水验证失败,将门架通行流水及门架车 识流水同步上传至省联网中心和部联网中心,转在线计费后,应该根据所获取的 门架流水、牌识信息,按拟合的有效路径计费;无有效路径的按最短路径或最小 费额路径收费。若为OBU失效、ETC黑名单用户等情况,生成门架牌识流水、门架 通行流水(若有)并上传,按特情处理。
由于ETC是高速公路自由流收费的主要收费方式,ETC车辆的交易成功率与通行信息(车 牌信息等)的准确获取,关系到通行费的正常收取。ETC收费方式设计了多重保障措施,提 高交易成功率,防止通行费流失。
1)增强ETC门架系统稳定、可靠性设计,保障ETC交易成功率,获取正常生成的ETC 车辆的通行、牌识和交易流水,后台系统自动根据通行凭证结果对代扣账户按本 次行程自动扣费。 2 针对交易失败的车辆,ETC门架系统应通过ETC路侧天线(RSU)读取这些车辆OBU 中的车牌号码、车牌颜色及车型等关键信息,辅以车辆信息识别,形成ETC通行 流水,作为通行费扣缴依据。 3 对于交易失败又未能获取OBU车牌信息的车辆,可通过车辆信息识别(车牌、车 型)系统获取车辆抓拍图片和车牌信息,经系统或人工校核,且结果100%无误的 作为通行费扣缴依据。 4 对部分ETC门架系统未获取到任何信息的少数车辆,后台系统可通过已获取的该 车辆通行其他ETC门架系统的信息拟合路径(当拟合出现多种路径可能时,按最 短路径还原),推算其可能漏计的收费路段,辅以车辆识别信息(车牌、车型), 可作为通行费扣缴依据。
6.7非ETC车辆的收费
6. 7.1非 ETC车辆的收费流程
将所有的ETC门架车识流水上传至部省平台,通过后台在线计费的方式拟合路径,结合 互联网数据、GPS数据、北斗数据等第三方提供的车辆数据作为稽核的辅助,利用大数据分 析,加强非ETC车的欠费、漏费、逃费稽核工作的能力做到“应收尽收”。
ETC门架系统应避免与对向行车道、相邻道路行驶的ETC车辆误交易,具体可采用如下 普施: ETC门架系统通信区域宽度应调整在本方向行车道宽度范围内,严控RSU发射功率 不得超出标准规定的指标范围,必要时在本方向行车道与对向行车道或相邻道路之 间设置信号隔离设施(如微波信号隔离墙),严格控制RSU波瓣宽度,对其提出更 高指标要求。 2) ETC门架系统针对OBU的通信区域纵向距离应调整到30~40m。 3)合理设置ETC门架布局(同一断面双向门架错开设置),以便通过应用逻辑避免误
交易。 当高速公路主线与相邻非收费公路距离较近时 电线电缆标准,为避免误交易,ETC门架系统可 通过读取OBU内入口信息判断车辆是否行驶在高速公路再确定是否计费。
6.9.1ETC 车辆
6.9.1.1OBU故障的ETC车辆,通过辅助门架车牌识别流水,作为收费依据 6.9.1.2列入黑名单的ETC车辆:黑名单(含挂失、透支、禁用、无卡注销、欠费等)ETC 车辆,通过联动情报板设施和广播设施,对逃费车主进行缴费提醒,启动追缴流程。 6.9.1.3货车、牵引拖挂车的车型发生变化:对于安装OBU的货车、牵引车,按照ETC车 辆收费,对于货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可能存在车辆在停车区或服务区装卸挂车的情况, 针对这些情况,出口门架可通过核对入口写入OBU内的车型信息,重点稽核其实际轴数是否 与OBU内入口写入的车型相符,尽量防止多车配合甩挂作弊等行为偷逃通行费。如发现在路 网内货车轴数发生变化,应把该车辆列为后期重点稽核车辆 6.9.1.4支持出入口门架匝道误交易(主线道路车辆干扰)等问题的处理。
6. 9.2 非 ETC 车辆
6.9.2.1后台计费信息大量缺失:通过后台系统自动核验焊接钢管标准,进行计费判断,通行记录不连 续,图像信息缺失,核验后获取该车辆通行费额,完成收费,同时将该车作为重点稽核对象。 6.9.2.2当次收费调整:完成收费后,通过人工稽核发现收费金额有误,并有明确的证据 链,调整收费金额,自由流收费管理平台补收或退还本次差额,确认交易,并在交易数据中 记录特情,回收收费凭证并重新开具。
6. 10 ETC系统监测管理
部省收费联网中心对自由流收费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对门架、关键设施故障所属路露 段经营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所属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在0.5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完成修复。
....- 相关专题: